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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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民法典译丛—韩国民法典朝鲜民法金玉珍 译暂缺简介... -
意大利文化与景观遗产法典国家文物局 编《意大利文化与景观遗产法典》系国家文物局与意大利进行文化遗产事业法律法规交流的重大成果,由罗马市政府文化事务处汇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学者精译精校。此书由分五大部分:总则、文化财产、景观资产、处罚和法律生效废止与暂行等。尤其是文化财产部分的法律条文,分别就保护(监管、检查、流转、探查与发现、征用)、享用和强化(强化原则、档案文件的查阅与保密)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
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外在化及其对国际法的启示江河 著《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外在化及其对国际法的启示》的内容结构上看,三个部分是紧密联系而互为一体的,前者依次为后者提供方法论或发展路径。第一篇为。认识全球化之下欧盟法的生命力及其对国际法的启示力量提供了传统的“法理洞穴”之外的阳光,从而为欧盟法和国际法的探讨确立了新的理论坐标。没有法律概念的重构和概念要素的变革,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外在化探讨将失去理论背景和法理支持。从国际法的立场出发,欧盟法犹如手握火柱在黑夜里行走的巨人,它为陷入原始性和现代性困境中的国际法的发展和变革指明了前进的道路;法律基础理论则是欧盟法脚下的社会土壤和发展根基;法律基础理论必须面对欧盟法发展的社会现实,才能改变国内法的现代性而带来的话语霸权和正义缺失。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冷战后的国际法只有在欧盟法的启示下进行变革,才能克服国际法的原始性,并促进主权国家之问的合作。《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外在化及其对国际法的启示》的附录包括《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共同体条约》,这是欧洲一体化过程中迄今最为重要的两个宪法性条约。虽然代替《欧洲宪法条约》的《里斯本条约》将对欧盟法的发展产生实质性影响,但由于它还没有生效,不能构成对正文分析的有力支持,故没有被收录和翻译。这两个附录(合并文本)对在不同时期予以修改的条款进行了整合与统一,从而改变了现存的条约中文译本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分散性和混乱性。《欧洲联盟条约》具有一定的宏观性、概括性和开放性,故对其主要条款都进行翻译,而附录二只编译了《欧洲共同体条约》中与正文相关的条款。在正文的写作过程中,这些附录所包含的条款原本以脚注形式构成对正文的注释或例证,但为了避免条款的重复引用,最后通过附录予以统一。在这种意义上,附录部分也是正文内在的组成部分,它加强了《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外在化及其对国际法的启示》主体内容的实证分析性及其观点的科学性。 -
欧盟法与欧洲一体化米健 主编欧洲一体化过程是欧洲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的一种全面互动过程,而法律在其中发挥着制度化的作用。半个世纪的实践证明:欧洲一体化的每一个进程都是通过其法律予以推动的,而这些一体化的阶段性成果又反过来丰富着欧盟的法律体系。欧盟不仅在成员国各国树立了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权威,而且在全球的政治、经济和法律事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多极世界格局中的一极力量。对中国来讲,与欧洲经济政治一体化相伴随的法律一体化为欧洲所带来的经济发展成就、社会政治稳定、国际地位提升等经验,都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近年来,中国与欧盟在政治、经济、法律,特别是在经贸领域的关系发展迅速,因此,对欧盟法律与欧盟政治经济的互动关系进行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是非常必要和有现实意义的。中国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2006年2月24日申请的“中国一欧盟欧洲研究中心项目”,于当年7月经欧盟委员会正式批准立项,项目资助金额总计约21.4万欧元,其中欧盟资助约17.4万欧元,中国政法大学配套资助约4万欧元。该项目题为“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欧洲法律与欧洲政治经济的互动”,包括三个方面的活动:合作研究、合作教学以及欧盟法研究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该项目由中国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与德国弗莱堡大学和德国明斯特大学合作申请和执行。从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项目执行期为15个月。项目旨在系统研究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欧盟法律与欧盟政治经济的互动关系以及可能对中欧政治、经济和法律关系的影响,为中国发展与欧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关系提供可资借鉴的政策依据和立法经验,促进中欧经贸、政治和法律关系的发展。 -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赵路 译现行《俄罗斯联邦事法典》于1996年5月24日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议会审议通过,1996年6月13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到2009年2月13日为止,该部法典已经历61次修订。法典文本包括三部分,总则、分则与附则。总则六编十五章,第一编为刑事法典的任务、原则与时空效力;第二编为犯罪概念与犯罪种类,刑事责任担者,过错,未完成犯罪,排除行为成罪性情节;第三编为刑罚概念、目的与刑罚种类,刑罚裁定;第四编为刑事责任免除,刑罚免除,大赦、特赦、前科;第五编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刑罚特点;第六编为医疗性强制措施与没收财产。分则第六编十章,为第七编侵害人身的犯罪,第八编经济领域内犯罪,第九编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犯罪,第十编危害国家政权犯罪,第十一编违反军役犯罪,第十二编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犯罪。第三部分为附则——《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生效令》。 -
欧盟刑事法(法)玛蒂,(荷)佛菲勒 主编,贾宇,喻贵英,付玉明 译《欧盟刑事法:欧盟财政利益的刑事法保护》是一部关于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欧盟刑事法》项目相关成果的译著,立足于《欧盟刑事法》第一卷的内容,分为综述、比较法的横向分析、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大部分,对保护欧盟财政利益的刑罚指导原则进行细化分析,主要涉及与成员国国内法相关的《欧盟刑事法》的可行性问题,和与成员国之间的横向合作以及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的纵向合作相关的特别问题。《欧盟刑事法:欧盟财政利益的刑事法保护》将欧洲刑事法律一体化进程的基础性成果部分地介绍到我国,并有助于我国法律界和法学界人士认识了解欧洲的刑事法律及其刑事法律精英的思想。 -
穿越历史杨积讯 著本著正文分为六章,可概括归纳为三大板块:现象考察、原因分析和启发引申。第一、二章属于第一大板块,分别从横向和纵向进行现象考察,回答为什么说美国《联邦宪法》是长久存续的、是如何长久存续的这两大问题;第二大板块原因分析回答“为什么能够长久存续”的问题,为本著的重心与主体所在,分设三章:第三、四、五章,分别从宪法本身、宪政制度和社会历史三个方面展开;第六章即第三板块,作最后的引申说明。第一章,“美国《联邦宪法》的变中之不变”。对《联邦宪法》之长久存续进行横向截面上的展示,分别考察二百年后今天的《联邦宪法》文本所反映出的变和不变两个方面,重点分析变中之不变,阐述其不变的一面是占主导地位的。从而回答在《联邦宪法》已经发生了诸多变化的情况下,我们何以还能说它依然是长久存续的,而这种存续是什么样的存续。第二章,“美国《联邦宪法》所经历的重大历史考验”。在这一部分里文章用较大篇幅对美国《联邦宪法》之长久存续进行纵向的历史考察,即考察它是如何存续的。但是,这里所考察的不是其存续的日常状态,而是非常状态,即其存续受到威胁的情形,亦即考察《联邦宪法》是如何经受住重大历史考验而维持自身稳定延续的。该章对《联邦宪法》在其历史中所经受的四大历史考验分别进行了考察:(一)美国宪政制度的最初定型;(二)最凶险的宪政危机——“内战”;(三)新的最大宪政要素的吸呐——政党政治;(四)现代挑战——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和总统权力的膨胀。第三章至第五章,探讨了美国《联邦宪法》长久存续的条件及原因,即回答“为什么能长久存续”的问题。显然,对此一问题的探讨是本著的重心所在,我想这也是阅者所最为看重和期待的。有鉴于条件及原因的繁多,探讨在归纳后的三个层面上展开:第三章“宪法自身的条件及原因”、第四章“宪政体制上的条件及原因”和第五章“社会历史上的条件及原因”。本著除重点解析各个条件及原因之外,还将力求对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必要的阐述。第六章,“启发与思考”。也就是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向外对一些非课题本身而又与课题有密切联系的问题进行关联性的探讨,这也可算是对本著的研究课题及其相关研究成果所具有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所作的一些展示与例解。可以看出,从可能性上讲,这样的问题存在无数个,因此,必须有所选择,这主要取决于作者对问题价值的判断及由此对它的兴趣大小。我选择的问题是这样三个:1.宪法长久稳定的价值及其界限何在?2.美国《联邦宪法》长久存续能说明《联邦宪法》之优质吗?3.他国能实现宪法的长久稳定吗? -
日本专利法日本国会 制定;杜颖 译日本专利法扩大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这首先表现为将原来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规定为“视为侵害的行为”,专利权保护也随之突破了原来“仅供使用”的底线,如果产品与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所要解决的课题具有不可或缺关系的,这些产品的制造、转让等行为也可能会落入“视为”侵权的范畴。以规范发明的《日本专利法》为例,它在第101条第2项规定,“专利为产品发明的,明知发明为专利发明且产品是实施发明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制造专利产品所使用的(在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发明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在该条第5项规定,“专利为方法发明的,明知发明为专利发明且产品是实施发明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供利用该专利方法所使用的(在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发明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再以《日本实用新型法》为例,该法在第28条第2项规定,“明知设计为实用新型且产品是实施实用新型设计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制造登记实用新型产品所使用的(在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设计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实用新型权或者独占实施权的行为。 -
法庭内外钱跃君 著法律是传统道德与社会良知的积累,是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平衡,是人类理性的导向,是社会和谐的保障。所以,法律的背后是政治,政治的背后是社会,社会的背后是文化,德国法律印记着德意志民族的历史与现实。法庭就如战场,法官槌下,不是你胜,就是我赢。只有面对社会现实、结合法庭实战介绍欧洲法律,才能领悟欧洲法律的精髓,才能手持法剑走向欧洲,闯荡海外江湖。 -
证券化(美)弗兰科 著,潘攀 译《证券化:美国结构融资的法律制度(第2版)》于1991年第一次出版之时,“证券化”之含义并不为人所知。但是,它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就兴盛起来。《证券化:美国结构融资的法律制度(第2版)》于2006年第二次出版,这反映了此主题引发了更广泛的兴趣,并吸引了更多的读者。这是因为证券化为银行和证券市场的结合提供了一种体系,以吸取两者之长。贷款可借此转化为证券,银行业可借此实现市场流动性和投资多样化。证券化为那些需要流动性或要求以更好价格出售不良资产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了重要的资源。借款人也受益于证券化,因为他们的贷款可以与其他贷款一起被汇集,获得不同方式的担保,因而组成更高质量的贷款池,并降低了借款人的利息成本。《证券化:美国结构融资的法律制度(第2版)》旨在帮助法律工作者理解和操作证券化。《证券化:美国结构融资的法律制度(第2版)》涉及实施证券化所需的金融体系、整体法律政策以及这些年来在美国出现的繁杂的法律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管辖证券化的法律与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并没有紧密的关联性。这可能是因为证券化交易可以划分为不同组成部分,其中每个部分都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得以启动或获得服务;或者是因为律师及其客户在设计其交易时充满灵活性。因此,证券化扩展至全世界,美国制度与其他国家法律之间的相互适应,这都不是令人惊奇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