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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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自由与法燕树棠本书是已故著名法学家燕树棠先生散佚于民国时期各期刊的文章之合集,依题材分为论文、评论、书评三个部分,以《公道、自由与法》题名刊行。先生一生之重要著述,基本备此。检新册,品旧文,既可窥得燕氏于专业学识之博洽娴熟,又可瞥见其对社会时弊之深刻洞察,更可体悟其对现代法治之信仰与恪守,恰是近代时空之中,一个杰出的法律人志业之真实体现。 本书适合法学理论教学与研究的学者、教师和研究生,同时对研究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人士以及关心法学的其他人士,亦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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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对外经济法律制度研究陈志叔,米良 编著东盟国家是我国的友好邻邦,与我国山水相连,或隔海相望。东盟各成员国与我国有着传统的友谊。进入21世纪以来,双方合作关系步入一个新的阶段。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进出口贸易、相互投资、工程承包、劳务等领域的经贸合作不断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相互成为重要的经贸合伙伴。中国和东盟国家在经贸合作领域还有更广阔的合作空间,潜力巨大。《东盟国家对外经济法律制度研究》对东盟十个成员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输入法律制度,关税法律制度等对外经济法律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研究,希望能对相关人员了解东盟国家法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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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起落叶好过冬林达《扫起落叶好过冬》分成五辑:第一辑是美国的历史故事;第二辑是有关法制国家立法规则的故事;第三辑是就一些具体的案例来讲述有关司法过程的故事;第四辑主要通过修道士、苦修院和奥斯威辛集中营的故事诉说“不宽容”的恶果;第五辑是作者关于读书和见闻的随想。五辑文章的故事性都很强,不仅情节跌宕起伏,内涵亦复深厚,读者于轻松的阅读中不难感觉到思想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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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史何勤华、贺卫方《西方法律史》作为研究生教材,力图符合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按专题讲授,体系简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作者均学养深厚,术有专攻,保证了本书内容的专而深,详而精。全书语言流畅,表述准确到位,能给读者带来阅读乐趣。《西方法律史》有别于传统外国法制史教材,正如书名所示,本书内容上未列入巴比伦、希腊、罗马、伊斯兰等古代、中世纪的东西方国家,只阐述英、美、法、德、日、俄六个主要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选择的国家虽然不多,但因其极具代表性,已能反映出西方法律发展的概貌与主要规律;这样也使主题、内涵更为丰富和深刻,除有关各国部门法的阐述外,更深入探讨各国司法制度及法律教育制度。相信读者可从《西方法律史》中感受并理解西方法律发展史的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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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储槐植 著本书自1987年首次面世以来,受到读者的欢迎,在学界产生了良好的影响,1996年又出版了第二版,成为长销不衰的学术精品,进入21世纪以来,刑法又有了新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纳入了研究视野,作者在第二版的基础上针对美国刑法出现的新的发展变化的现状,又增补了一些内容,使该著作更为充实并具有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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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市公司最新立法与内部控制实务张路 编译资本市场是人类的重大发明,是人类历史上的重大经济革命,它给人类带来的福祉是其他任何东西都无法比拟的。资本市场之所以具有如此巨大的作用,主要在于其能够通过缓解风险、优化投资信息和资源配置、改善企业治理,减少信息获取成本和交易成本对资本聚集和技术创新的影响,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增长。资本市场的出现能够缓解风险。以流动性风险为例,流动性风险起因于将资产转化为交换媒介的不确定性。而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妨碍了流动性,加剧了流动性风险,这就为资本市场的出现提供了动因。资本市场的流动性极强,金融工具能够低成本地进行交易。有了流动性的资本市场存在,人们可以放心地以股票、债券等形式持有资产,在需要变现时方便、迅速地出售,同时企业可以取得投资所需要的资本。资本市场通过这种方式将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转换成了对生产的非流动的长期资本投资。这就解决了高回报项目通常需要长期的资本投入,但财富所有人并不愿意长期放弃对财产的支配而造成的投资不足的难题。资本市场的进步及其所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的减轻是英国工业革命发生的主要原因,因为工业革命最初几十年所生产的产品早已发明出来,许多发明创造需要大量和长期的资本投入,没有金融市场的配合而仅有技术创新并不能引发持续性增长。在18世纪的英国引发增长的关键性的新要素是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因为工业革命需要大量的长期资本投资,没有这种流动性的转换,工业革命可能就不会发生。“所以,工业革命不得不等待金融革命。”资本市场通过优化投资信息和资源配置,促进了经济增长。以证券市场为例,证券市场能够有效地传播企业信息。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的变动挟带和反映着有关信息,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价格传播信息,市场的参与者可以通过观察证券价格解读其中的信息。因此,人们没有必要将资源投入到几乎可以立即得到的信息上。这种带有公共利益性质的信息获得使社会不必投入资源用于获取信息,从而使更多的资源能够用于对生产的投资。不只于此,信息披露改善的本身可以极大地改善资源的配置,使资源能够真正流向最好的生产技术项目上去。贝戈豪特在~百多年前面对运行良好的英国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发挥的作用,感叹道:“……在英国资本总是肯定地和立即地流向最需要它的地方和资本能够赚取最多的地方,就像是水总能流向需要它的平面”。由于信息披露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关系到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操纵市场价格、内幕交易等行为应当受到制止和严惩。证券市场在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股票的公开交易能够有效地反映企业的信息,使所有者将经营者的报酬与股票价格挂钩成为可能。而将股票在股市上的表现与经营者的报酬挂钩有助于将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而达到改善法人治理的效果。同样,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上,实行并购相对容易。这样,经营不善的企业易被并购,而并购的结果往往是被并购企业的经营阶层被解雇。因此,发达的证券市场通过便利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实行并购来为改善法人治理和惩罚不良经营者提供良机。并购的威胁有助于将经营者的动力与所有者的动力结合起来改善企业经营,促进企业发展。资本市场要发挥以上作用,不是没有条件的,其中最基本的条件就是通过强制筹资者进行充分、真实和完整的披露,使投资者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从而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美国证券法存在的基本理念和核心任务也在于此。《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所包括的两个基本内容就是强制披露和禁止欺诈,其中强制披露包括公开发行时的初始披露和上市交易后的持续披露。由于充分、真实和完整的披露在实现资本市场上述功能方面具有关键的作用,因此,对虚假陈述以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的禁止和惩处,不仅是对具体行为的惩处,更是为了防止和制止对资本市场和社会经济机制的根基的动摇和侵蚀,是对公众对资本市场信心维护。因此,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没有对投资者的保护,资本市场的大厦必定坍塌。美国证券法的出台和发展也印证了这一点。美国证券法最早可追溯到美国建国前英国数世纪的有关立法,其中南海泡沫案(South SeaBubble)对1720年泡沫法(Bubble Act 0f 1720)的出台具有直接的影响。美国建国后,为制止证券市场上的欺诈,堪萨斯州1911年率先对公募证券进行调整,通过了第一部“蓝天法”(blue sky law),瞄准的就是“通过出售蓝天中的建设地块而轻易收取资财”(sell building lots in the blue sky infee simple)的证券出售者。…此法通过后,其他各州竞相效仿。1929年爆发的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大危机导致了美国证券市场的崩溃,并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的瘫痪。而各州分别立法的方式不能有效地对付欺诈活动,许多证券发行者利用州与州之间法律的差异和州际竞争,逃避法律的管理。1929年证券市场崩溃使人们认识到,要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证券市场,必须要有统一的联邦立法。1933年5月27日,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规范证券交易的法律《联邦证券法》,要求所有的新股发行必须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而且披露特定的信息。从此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开始从各州分别立法到联邦政府统一立法的转变。2001年安然公司和世界通信公司粉饰财务报表的事件被曝光并相继倒闭,美国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岌岌可危,资本市场风雨飘摇。美国参众两院力挽狂澜,在2002年迅速出台并通过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即萨班斯法(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该法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了大幅修订,被认为是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对上市公司和独立会计师影响最大、最重要的美国证券立法。发展至今,美国联邦证券法体系主要由以下立法组成:《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等。此外,美国联邦各级法院的判例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也构成美国联邦证券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证券法日臻完善,对世界许多国家证券法的影响极大,是许多国家证券法的蓝本。美国证券法由于比较好地反映了证券市场的法则,适应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我国也极具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对证券市场理念和证券法的本质及任务的认识存在严重误区。此外,我国已有不少企业在美国上市,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要在美国上市,这就需要我们了解美国证券法的制度。从目前看,我国有不少企业在美国上市后不久,即遭到诉讼,影响到我国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的形象。研究和掌握美国证券法需要有一个好的翻译文本,这也正是我们多年来所欠缺和需要的。张路博士长期从事证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严谨求实的作风和对美国证券法的深厚造诣保证了对美国证券法的翻译质量。综观译稿,翻译相当精当,恰当地反映了美国证券法的要旨,实属难能可贵。尤其是,在我的建议下,张路博士将萨班斯法也翻译了过来,使该法包括广为关注的404条款等得以以中文的形式展现在世人面前。我本人对美国证券法也一直怀有浓厚的兴趣,2004:2005年有幸受国家留学基金派遣到美国留学研究,先后在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学院(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Louis)和乔治敦大学法学院(GeorgetownUniversity)从事金融证券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先后求教于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为美国诺切斯特大学(University 0f Rochester)校长)、著名证券法学家Joel Seligman教授和乔治敦大学的著名证券法学家Donaldc.Langevoort教授,这使我对美国证券法的精髓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但厨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一直未将研究形成成果。张路博士译著的出版可谓是我的知己之作,十分欣喜,希望张路博士翻译的美国证券法能够成为我国了解美国证券法的蓝本,能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产生一定的正本清源的效果。有感于此,谨致数语,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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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犯罪(美)阿德勒本书重点阐述了美国司法体制的流程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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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时代的普通法(法)卡拉布雷西 著,周林刚 等译普通法传统赋予以法院的地位,使其在法律的进化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法院也在其中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法律方法。比较法的研究已经揭示了个中因缘与情状,此处无需赘言。而民主的进程以及议会立法的膨胀,也很早就使法院的传统地位与法律方法成了人们探讨与质疑的对象。作者在本书提出的理论主张就尤其充满着张力:作者要在两条路线之间开辟中间道路,既反对回到普通法“黄金时代”的浪漫幻想,也反对对体制作根本性的结构变革。至于作者是如何为法院“在制定法之上的权力”的正当性进行辩护、又是如何界定并限制这一权力的,读者明鉴,此处亦无待赘述。美国作者盖多·卡拉布雷西从事多年法律研究工作,在书中作者对立法与制定法的关系作了阐述,说理深刻,充满真知灼见,以其法学天才处理了法律与民主程序这个根本问题,同时,作者的许多观点切中时弊,也激发争议,推动法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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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吕世伦奉献给读者的这部《西方法律思想史论》与二十年来国内已出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著作(包括我们自己撰写的一批西方法律思想史著作)有很大的不同。其差别主要在于,后者一般地属于叙述性的通史作品和教材,而本书的基本宗旨是对于作为一门学科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进行整体的分析、考察和总结,纯属研究性的。我们的目的是,使读者能够比较全面地把握西方法律思想史这门学科的有关情况,并大略地预测本门学科在新世纪和新千年的发展远景。除此之外,本书还具有浓厚的史料性。这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者和爱好者肯定是不无裨益的。本书的撰稿人都是长期从事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和研究人员,而且多半是有影响的资深的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专家。以姓氏笔画为序,他们是: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文正邦——第一、二、三章;中国人民人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史彤彪——第四、十四章;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吕世伦——第五、六、七、八、十三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生任岳鹏——第二十章第三节;西北政法学院资深教授严存生——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第一、二节)、二十一章;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曹茂君——第九、十、十一、十二章。本书由吕世伦审阅并最后定稿。书中欠妥之处,祈望读者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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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美国黄笑生谈笑之间把脉美国人运国运,真枪实弹写就美国资治通鉴。著名华裔律师,深谙美国社会,六年倾力奉献,以一个中国人的睿智揭开超级美国的巍巍面纱。读者拿着我的书,如同钻入了美国的被窝,绝对可以搞明白美国到底是怎么回事,看到美国的器官不多也不少,它们又如何分配,如何动作,如何和谐,又如何失调。《状告美国》,它不是学位论文,也不为评职称,更不为稻粱谋。它只是我对美国国运人运的把脉小结。白天黑地里,纸墨键盘间,洞察美国的人事和兽事,捞摸这个法治社会。我力求我的文章迥异于中国大学里研究美国的教授,也和美国大学里的“中国通”划清界线。——黄笑生《状告美国》,为你呈现一个全景美国;《状告美国》,他告遍美国各级政府机构;《状告美国》,真正看透美国的民主与法制。他在美国工作生活多年,游走于美国政治法律两极,在美国中产阶级中自由穿梭,打过无数穷人及富人的官司。深谙美国社会各个阶层,对超级大国的皮里洞若观火。幽默的语言配以大量真实的案例,于调侃中剥析美国的光荣与丑陋,展现美国人的自豪与悲哀,透视美国的前世与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