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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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市公司最新立法与内部控制实务张路 编译资本市场是人类的重大发明,是人类历史上的重大经济革命,它给人类带来的福祉是其他任何东西都无法比拟的。资本市场之所以具有如此巨大的作用,主要在于其能够通过缓解风险、优化投资信息和资源配置、改善企业治理,减少信息获取成本和交易成本对资本聚集和技术创新的影响,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增长。资本市场的出现能够缓解风险。以流动性风险为例,流动性风险起因于将资产转化为交换媒介的不确定性。而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妨碍了流动性,加剧了流动性风险,这就为资本市场的出现提供了动因。资本市场的流动性极强,金融工具能够低成本地进行交易。有了流动性的资本市场存在,人们可以放心地以股票、债券等形式持有资产,在需要变现时方便、迅速地出售,同时企业可以取得投资所需要的资本。资本市场通过这种方式将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转换成了对生产的非流动的长期资本投资。这就解决了高回报项目通常需要长期的资本投入,但财富所有人并不愿意长期放弃对财产的支配而造成的投资不足的难题。资本市场的进步及其所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的减轻是英国工业革命发生的主要原因,因为工业革命最初几十年所生产的产品早已发明出来,许多发明创造需要大量和长期的资本投入,没有金融市场的配合而仅有技术创新并不能引发持续性增长。在18世纪的英国引发增长的关键性的新要素是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因为工业革命需要大量的长期资本投资,没有这种流动性的转换,工业革命可能就不会发生。“所以,工业革命不得不等待金融革命。”资本市场通过优化投资信息和资源配置,促进了经济增长。以证券市场为例,证券市场能够有效地传播企业信息。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的变动挟带和反映着有关信息,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价格传播信息,市场的参与者可以通过观察证券价格解读其中的信息。因此,人们没有必要将资源投入到几乎可以立即得到的信息上。这种带有公共利益性质的信息获得使社会不必投入资源用于获取信息,从而使更多的资源能够用于对生产的投资。不只于此,信息披露改善的本身可以极大地改善资源的配置,使资源能够真正流向最好的生产技术项目上去。贝戈豪特在~百多年前面对运行良好的英国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发挥的作用,感叹道:“……在英国资本总是肯定地和立即地流向最需要它的地方和资本能够赚取最多的地方,就像是水总能流向需要它的平面”。由于信息披露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关系到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操纵市场价格、内幕交易等行为应当受到制止和严惩。证券市场在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股票的公开交易能够有效地反映企业的信息,使所有者将经营者的报酬与股票价格挂钩成为可能。而将股票在股市上的表现与经营者的报酬挂钩有助于将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而达到改善法人治理的效果。同样,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上,实行并购相对容易。这样,经营不善的企业易被并购,而并购的结果往往是被并购企业的经营阶层被解雇。因此,发达的证券市场通过便利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实行并购来为改善法人治理和惩罚不良经营者提供良机。并购的威胁有助于将经营者的动力与所有者的动力结合起来改善企业经营,促进企业发展。资本市场要发挥以上作用,不是没有条件的,其中最基本的条件就是通过强制筹资者进行充分、真实和完整的披露,使投资者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从而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美国证券法存在的基本理念和核心任务也在于此。《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所包括的两个基本内容就是强制披露和禁止欺诈,其中强制披露包括公开发行时的初始披露和上市交易后的持续披露。由于充分、真实和完整的披露在实现资本市场上述功能方面具有关键的作用,因此,对虚假陈述以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的禁止和惩处,不仅是对具体行为的惩处,更是为了防止和制止对资本市场和社会经济机制的根基的动摇和侵蚀,是对公众对资本市场信心维护。因此,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没有对投资者的保护,资本市场的大厦必定坍塌。美国证券法的出台和发展也印证了这一点。美国证券法最早可追溯到美国建国前英国数世纪的有关立法,其中南海泡沫案(South SeaBubble)对1720年泡沫法(Bubble Act 0f 1720)的出台具有直接的影响。美国建国后,为制止证券市场上的欺诈,堪萨斯州1911年率先对公募证券进行调整,通过了第一部“蓝天法”(blue sky law),瞄准的就是“通过出售蓝天中的建设地块而轻易收取资财”(sell building lots in the blue sky infee simple)的证券出售者。…此法通过后,其他各州竞相效仿。1929年爆发的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大危机导致了美国证券市场的崩溃,并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的瘫痪。而各州分别立法的方式不能有效地对付欺诈活动,许多证券发行者利用州与州之间法律的差异和州际竞争,逃避法律的管理。1929年证券市场崩溃使人们认识到,要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证券市场,必须要有统一的联邦立法。1933年5月27日,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规范证券交易的法律《联邦证券法》,要求所有的新股发行必须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而且披露特定的信息。从此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开始从各州分别立法到联邦政府统一立法的转变。2001年安然公司和世界通信公司粉饰财务报表的事件被曝光并相继倒闭,美国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岌岌可危,资本市场风雨飘摇。美国参众两院力挽狂澜,在2002年迅速出台并通过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即萨班斯法(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该法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了大幅修订,被认为是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对上市公司和独立会计师影响最大、最重要的美国证券立法。发展至今,美国联邦证券法体系主要由以下立法组成:《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等。此外,美国联邦各级法院的判例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也构成美国联邦证券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证券法日臻完善,对世界许多国家证券法的影响极大,是许多国家证券法的蓝本。美国证券法由于比较好地反映了证券市场的法则,适应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我国也极具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对证券市场理念和证券法的本质及任务的认识存在严重误区。此外,我国已有不少企业在美国上市,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要在美国上市,这就需要我们了解美国证券法的制度。从目前看,我国有不少企业在美国上市后不久,即遭到诉讼,影响到我国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的形象。研究和掌握美国证券法需要有一个好的翻译文本,这也正是我们多年来所欠缺和需要的。张路博士长期从事证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严谨求实的作风和对美国证券法的深厚造诣保证了对美国证券法的翻译质量。综观译稿,翻译相当精当,恰当地反映了美国证券法的要旨,实属难能可贵。尤其是,在我的建议下,张路博士将萨班斯法也翻译了过来,使该法包括广为关注的404条款等得以以中文的形式展现在世人面前。我本人对美国证券法也一直怀有浓厚的兴趣,2004:2005年有幸受国家留学基金派遣到美国留学研究,先后在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学院(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Louis)和乔治敦大学法学院(GeorgetownUniversity)从事金融证券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先后求教于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为美国诺切斯特大学(University 0f Rochester)校长)、著名证券法学家Joel Seligman教授和乔治敦大学的著名证券法学家Donaldc.Langevoort教授,这使我对美国证券法的精髓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但厨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一直未将研究形成成果。张路博士译著的出版可谓是我的知己之作,十分欣喜,希望张路博士翻译的美国证券法能够成为我国了解美国证券法的蓝本,能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产生一定的正本清源的效果。有感于此,谨致数语,是为序。 -
制定法时代的普通法(法)卡拉布雷西 著,周林刚 等译普通法传统赋予以法院的地位,使其在法律的进化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法院也在其中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法律方法。比较法的研究已经揭示了个中因缘与情状,此处无需赘言。而民主的进程以及议会立法的膨胀,也很早就使法院的传统地位与法律方法成了人们探讨与质疑的对象。作者在本书提出的理论主张就尤其充满着张力:作者要在两条路线之间开辟中间道路,既反对回到普通法“黄金时代”的浪漫幻想,也反对对体制作根本性的结构变革。至于作者是如何为法院“在制定法之上的权力”的正当性进行辩护、又是如何界定并限制这一权力的,读者明鉴,此处亦无待赘述。美国作者盖多·卡拉布雷西从事多年法律研究工作,在书中作者对立法与制定法的关系作了阐述,说理深刻,充满真知灼见,以其法学天才处理了法律与民主程序这个根本问题,同时,作者的许多观点切中时弊,也激发争议,推动法学发展。 -
遏制犯罪(美)阿德勒本书重点阐述了美国司法体制的流程和功能。 -
状告美国黄笑生谈笑之间把脉美国人运国运,真枪实弹写就美国资治通鉴。著名华裔律师,深谙美国社会,六年倾力奉献,以一个中国人的睿智揭开超级美国的巍巍面纱。读者拿着我的书,如同钻入了美国的被窝,绝对可以搞明白美国到底是怎么回事,看到美国的器官不多也不少,它们又如何分配,如何动作,如何和谐,又如何失调。《状告美国》,它不是学位论文,也不为评职称,更不为稻粱谋。它只是我对美国国运人运的把脉小结。白天黑地里,纸墨键盘间,洞察美国的人事和兽事,捞摸这个法治社会。我力求我的文章迥异于中国大学里研究美国的教授,也和美国大学里的“中国通”划清界线。——黄笑生《状告美国》,为你呈现一个全景美国;《状告美国》,他告遍美国各级政府机构;《状告美国》,真正看透美国的民主与法制。他在美国工作生活多年,游走于美国政治法律两极,在美国中产阶级中自由穿梭,打过无数穷人及富人的官司。深谙美国社会各个阶层,对超级大国的皮里洞若观火。幽默的语言配以大量真实的案例,于调侃中剥析美国的光荣与丑陋,展现美国人的自豪与悲哀,透视美国的前世与今生。 -
宪政体制形成与近代英国崛起魏建国 著1.研究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意义英国近代以来的崛起和强大,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而其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完善,无疑是其最重要的结构性和制度性支撑。近代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三权分立宪政体制国家,应该被看作是英国贡献给现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创新。近代英国正是通过宪政体制创新引领时代潮流,并迅速崛起为欧洲强国、乃至世界强国的。从欧洲的历史来看,英国崛起时人口不过2000多万。英国先是在1588年消灭了西班牙的“无敌舰队”,接着又打败了“海上马车夫”荷兰,最终在18世纪后期的七年战争中打败法国,而成为世界霸主。并且,随着宪政体制的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在英国日渐成熟,工业革命首先在英国发生,新技术开始不断涌现。1765年瓦特改良了蒸汽机,1768年阿克莱特发明了水力纺织机,1779年克莱普顿发明了走锭纺织机,1784年卡特莱特发明了动力纺织机,等等。而代表经济自由放任和市场经济成熟理论的著作——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也正是在1776年出版的。英国长达几百年的兴盛史,充分证明宪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可以说,英国所走过的宪政之路是成功的,经验是可贵的,对后世影响是巨大的。研究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发展,可以更好地认识近代英国的崛起,有助于提供线索,抓住根本。就其深远意义而言,近代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完善不仅是国家性的,更是世界性的。近代以来几乎所有的宪政国家都是效仿英国宪政体制而走上宪政道路的。宪政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无疑是当今中国理论界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而二者之间确实存在一些规律性联系。中国百年来宪政进程受阻,其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经济的缺乏、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缺乏有效的平衡和相互尊重。值得庆幸的是,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推进,中国的社会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私人财产权利已经人宪,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已基本形成,从而为我国的宪政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结构基础和背景根基。当然,宪政在中国的实现,也离不开我们的理性自觉推动。这就需要对西方宪政的生成加强研究以丰富我们对宪政的认识。事实上,对宪政的认识和了解本身就是我们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近代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历史考察,可以为我们认识和把握社会变迁时期制度变革、演进的机理提供一些借鉴和参照。我们在强调各国现代化的多样性、各民族发展的独特性的同时,也不应忽略现代化所内涵的普遍性和一般性规律。尽管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各异,但只要采取民族国家的组织形式,奉行利益导向的市场经济,采用形式理性的非人格化官僚管理体制,那么社会治理就必然选择法治和宪政。在当下中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宪法、宪政问题日益成为政治领域,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并且在日益推进的依法治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得到了清晰体现。毋庸讳言,现代政治体制与宪法、宪政有着直接联系,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就是宪政问题。为此,对宪政主义进行追根溯源,以便为我们的宪政发展提供一定的知识和理论储备,就显得极为必要。英国是宪政“母国”,当然也就成为宪政研究躲不开、绕不过的重要一环。对近代英国宪政形成、发展的动因、过程和特征给予历史性的考察与思索,并上升到规律性认识,对于正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和正在走向宪政的中国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当然,我们更多地是要从近代英国宪政的形成和发展中寻求经验而非样板,寻求灵感而非模式。2.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特点长期以来,英国宪政的形成与发展一直是中、西方学术界乐此不疲的研究领域。然而,由于英国宪政发展未曾中断的连续性,使得英国宪政的形成和发展烙有更多的传统痕迹。故而对英国中世纪宪政与近代宪政的联系和区别,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将中世纪英国宪政与近代英国宪政等同。事实上,从17世纪开始,近代英国的宪政体制及其价值观念与中世纪的宪政体制及其价值观念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对此,霍布斯鲍姆强调:“这种对激烈对抗的回避,这种对新瓶贴上旧标签的偏爱,是不应与无所变革混为一谈的。”中世纪至近代,英国的宪政发展分为前后两个不可分割的阶段:首先是中世纪等级制混合政体,然后通过近代宪政革命,建立起成熟稳固的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政体。英国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开始,由于封建地方贵族、城市与王权的对立、冲突,在封建制度下开创了英国宪政的传统,创立了封建制混合政体。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级的强大,社会冲突逐渐转变为地方贵族与国王、市民阶级之间的冲突。封建制度不利于集权国家的发展,而商品货币经济的健康发展又离不开庞大集权国家的保护。由庞大中央集权国家保护,可以加快资源的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同时,国家的悖论也被提了出来,拥有一个强大而权力有限的政府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国家过于软弱,无法保证契约的实施与产权的安全,交换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将非常有限。但是随着国家权力的增强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强大的政府虽然能够保护产权,但是也会因为国家权力的强大对契约与产权造成威胁。所以,自由市场制度的发展必须伴随制约政府行为的制度的建立。绝对主义国家只能从道德上尊重和保障产权,但在制度上却无法真正有效尊重和保障产权。17世纪英国率先建立了三权分立宪政体制,开始用分权的手段,来解决国家作用的“本质两难”。这时分权的社会等级色彩逐渐淡化,职能色彩逐渐增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之后建立的议会主权和普通法院司法独立都限制了王权对私人财产的随意侵犯,确保国家制度内部存在制约与平衡,使国家在积极有效地发挥它应起的作用的同时,无法滥用权力。宪政对公共权力不是否定,而只是限制。通过三权分立宪政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近代英国形成了一个权力强大而又有限的政府,并为1780年工业革命的发生提供了产权保护这一关键性基础。可以说。近代英国是伴随着对私人财产权利保护而崛起的。3.研究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方法目前,宪法学界,存在着形上论与实在论、先验论与经验论、自然法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重主观与重客观等各方面的理论分野,从而导致了对宪政的不同定义。宪法学界对宪政的定义纷繁复杂、众说纷纭,其根源在于对宪政的认识缺乏一个同一的话语背景。以至于在不同的语境中宪政呈现出不同的含义,造成了宪政这一概念使用的混乱,甚至在同一篇文章中,在不同的语境中宪政有着不同的指向。事实上,这在某种程度上是脱离宪政形成的历史语境研究宪政的产物:人们在研究宪政时,总习惯于把它的发展历史看成好像只有从属和次要的意义,甚至确信宪政可以离开它的历史来进行考察和理解。结果造成对宪政的研究,分析演绎性的方法多,而事实描述性的方法少。演绎分析性的方法大都将宪政的形成建立在逻辑推演的基础上,由于缺乏历史考据,其结论难免缺乏事实的生动与历史的厚重,甚至会出现断论失据之辞。事实上,宪政的形成、发展、变革是与社会生活、社会发展存在内在关联的,我们不应将其与它赖以产生的社会基础分离开来研究。对于宪政的发展及其价值观念的变化,如果离开它所赖以存在和发生变化的背景条件,是不可理解的。因为,以宪政之“定义”解说宪政,只是回答了“什么是宪政”的问题,却无法回答。宪政是什么”。搞清楚宪政是怎样产生的,事实上比弄清宪政的定义更重要。因而,研究近代英国宪政的形成离不开历史学方法,离不开历史视野和背景,这就需要引入历史学方法和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对英国宪政研究,引入历史学与法学交叉学科研究也是具有可行性的。历史学,法学只是为了研究方便而进行的一种人为学科划分,二者的隔阂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无论是历史学、还是法学,它们所面对的都是同样一个人类社会的现实和历史,将它们区别开来的只不过是研究重点、研究方法和所用理论有所差别罢了。因而,在研究领域上出现交叉或者重叠是正常的。并且,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扩大我们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野。通过历史发生学的逻辑梳理,可以引领我们超越浮面的表象,进入到更为深层的生成机制中去。作为过程描述的历史学,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它是法学家的一个基本理论素养。正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强调的,“法学家必当具备两种不可或缺的素质,即历史素养,以确凿把握每一时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的特性;系统眼光,在与事物整体的紧密联系与合作中,即是说,仅在其真实而自然的关系中,省察每一概念与规则”。由于缺失历史的背景和视野,长期以来对英国宪政的研究多是平面拓展,而缺乏深度挖掘;多囿于表层,总还是悬浮在波谷浪尖。而不知道宪政之河的深水处究竟涌动着什么力量,才形成了水面上那可见的波峰。通过历史深层描述可以还近代英国宪政形成以来的历史本来面目,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准确地理解近代英国宪政发展的真实历史过程,以便从中抽象出宪政形成与发展的内在规律。宪政形成与发展的内在规律不在历史之外,而在历史之中。投有宪政史研究的深入和发展,宪政理论的研究也就失去了依据和支撑。目前,关于英国的宪政理论之所以迟迟难以取得较大进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滞后。可以说,投有一套符合历史发展真实的描述性宪政史著作,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分析性宪政学说,更不可能谈高水平的宪政理论。因为,“知其所以然”是建立在“知其然”的基础上。所以要在宪政史与宪政理论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只有将历史叙述与理论研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做到观点的真实与深刻。有说服力的英国宪政理论,只能是建立在对英国宪政史进行直接而持续的思考基础上。 -
蒙古国刑法典本书编写组本法典明确规定生产和调查研究中的合理风险行为不构成犯罪、六十岁以上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设立了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前科消灭制度和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刑罚执行制度。对犯罪预备行为和案发前的自首行为有条件地予以非犯罪化。体现刑罚人道主义精神,并贯彻实行过限、连累犯、雇佣犯等现代刑法思想。这些先进的刑法理念,对于我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都有重要的启示。 -
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刘霄仑、赵金萍美国的《反海外贿赂行为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FCPA)的制定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的水门事件。在对该事件的调查过程中,人们发现有许多美国企业在其内部设立了秘密贿赂资金,专门用于国内的政治献金以及贿赂国外政府官员。为制止这种腐败行为,经福特总统批准,组建了一个以商务部部长为主席的工作组。该工作组提出了一个要求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修订的议案,报请参众两院审议通过。在经过参众两院的激烈辩论后,1977年12月6日《反国外贿赂行为法》正式出台,并于1998年进行了修订。FCPA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成文法,对于美国企业的国际化运营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它主要由两组条款构成:记录与会计条款以及反贿赂条款。其中记录与会计条款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起到了里程碑般的作用。不论是COSO委员会于1992年所发布的内部控制框架,还是其后于2004年正式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乃至美国国会于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都可以找到FCPA的影子。而反贿赂条款在1998年经修订之后,已经将管辖权扩展到所有在美国境内经营的以及所有与美国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外国公司,并且管辖的内容也扩展至为获取“任何不当利益”而进行的付款行为,同时扩展了对“外国官员”的定义,并取消了对某些非美国国民的刑事处罚的豁免。这在中美两国经济贸易额不断扩大、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的今天,对于中国企业及企业家的影响无疑是巨大而又深远的。 -
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研究周湘雄鉴定制度改革逐渐成为我国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为众多学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现行的鉴定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不足,例如程序的公开性不够;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足;鉴定行为的监督和救济程序缺失;反复鉴定问题严重,从而导致诉讼效率低下、诉讼资源浪费严重、司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等。而英美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则在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当事人平等的要求、专家证人程序的透明度和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权、专家证言客观性的保障等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以此为基础,本书对我国鉴定制度的模式选择提出了全新的构想,并从诉讼程序和技术等角度对完善这一新的构想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
法律的尊严(美)奥康纳 著,信春鹰,葛明珍 译在《法律的尊严》一书中,最高法院桑德拉·戴·奥康纳探究了法律和她作为一个大法官的生活,以及最高法院作为美国的一个机构是如何演进、继续履行职责以及发展和变化的,通过历史、人民和理念追溯美国法律的某些渊源。奥康纳对这些基本问题提出了新的观点,而且,通过她个人的观察和思考,探讨了我们已经接受为基本制度和理念的那些事物的发展。奥康纳还讨论了对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案件,以及今天我们所了解的最高法院。她还回顾了美国自立国以来妇女为了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警告一席之地而进行的曲折斗争。《法律的尊严》不仅仅是奥康纳作为最高法院第一位女性大法官个人经历的思考,它还包含了对争取普选权运动是如何改变美国妇女生活的讨论——在这个国家的投票站、在陪审席上、在家里。本书行文达练,目光独具,将会给读者带来一种激动的阅读体验。在《法律的尊严》一书中,桑德拉·戴·奥康纳表达了她作为美国历史上最有权力和最令人鼓舞的女性之一对美国法律与生活的感情和信念。 -
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研究朱应平 著《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研究》是国内唯一一部专门研究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的专著,约30万字。研究包括了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权利规定、产生背景及法院解释宪法权利的内容和方法。《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研究》包括导论、正文四章和结语三部分。导论介绍了研究这一问题的目的、研究资料和方法、《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研究》框架。正文共四章。第一章:“澳大利亚宪法权利概述”。对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的含义、法源和分类作了介绍;还对宪法权利适用的局限性重点作了分析。第二章:“明示性宪法权利”。重点研究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包括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非歧视的权利,州际贸易、商业和往来的自由,取得财产须遵循正当条件等。每一种明示性宪法权利的内容一般包括了宪法文本的规定及背景、典型案例、法院争议内容。第三章:“默示性宪法权利”。它是指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在适用宪法过程中,从宪法条文、原则和精神中引申出来的权利。包括免遭不公正对待的权利、默示性政治交流自由、平等投票权、非自愿性拘禁权、平等的法律保护和正当程序、不相容原则保护受司法裁判权、审判过程中的某些权利等。“默示性权利”是澳大利亚宪法权利保护的“亮点”和特色。《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研究》也对每一种默示性宪法权利的宪法渊源、典型案例、争议等进行了研究。第四章:“宪法权利的解释方法”。对澳大利亚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具体探讨了高等法院解释宪法权利的方法,包括狭义的权利解释方法、两重审查基准、历史主义解释方法等。《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研究》在结语部分提出了以下几点结论:第一,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对权利自由的保护具有双重影响;第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解释宪法权利经历了从消极到积极态度的转变;第三,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适用宪法保护权利自由的路径有四条;第四,法院采用解释宪法权利的技术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研究》特点:选题新颖,是国内唯一研究此领域的专题,具有填补国内宪法学学术理论空白的价值;资料来源于第一手外文资料,是在对澳大利亚许多学者论著、论文和大量案例翻译整理的基础上撰写而成;研究的方法主要包括规范解释、案例分析、比较和历史文献考察等;收录了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关于宪法权利解释的主要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