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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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法规实用指南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法规实用指南编委会欧盟凭借自身科学技术的优势和强大的基础研究力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在食品接触材料,尤其是食品接触的塑料制品方面,欧盟对所使用的单体和添加剂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具体的研究成果直接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参照实例。本书全面介绍了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分为安全法规篇和实用指南篇。安全法规篇为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的汇编,包括框架法规、重要指令和其他相关指令共计14项法规。欧盟针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历程。欧盟有关“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它与“包装材料”相比是涵盖面更广的一个概念)的立法始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最早的指令是76/893/EEC《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法规》,随后开始对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中使用氯乙烯单体提出限制、确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标志、颁布了官方控制使用氯乙烯单体的统一分析方法、测试迁移量的基本规定和测试迁移量的模拟物列表,并陆续对使用再生纤维素、陶瓷、塑料、橡胶中亚硝胺物质、环氧衍生物做出规定。截至目前,在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方面,累计已有34项法规或指令。在近三十年的立法进程中,特别是近十余年为完善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立法实践,对上述内容的法规指令进行过多次的修订与合并,34项法规指令可简化为11个(一个法规,十个指令)。纵观欧盟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过程,就其内容和形式而言,我们可将其已采纳的指令(法规)分为三类,即框架法规——适用于所有材料和制品;特定指令——适用于某一类材料和制品;个别指令——适用于个别物质。安全法规篇同时还收录了与之相关的其他三项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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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小卢卡斯.A.鲍威《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有两个目标:其一是促进在美国政治背景下讨论最高法院这一宝贵传统的复兴;其二是综合大量有关沃伦任职期间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及其裁决的书文信息,以取代以往的陈词滥调。虽然这两个目标基本上可以自圆其说,但每个目标的合理性也许需要在一开篇就有个简略的交待。在像普林斯顿大学麦考密克法理学教席拥有者这样的重要人物领导下,联邦最高法院与政治相得益彰的最高法院学术流派一度蓬勃发展。执这一教席的人依次为:爱德华·S·考文、艾尔菲厄斯托马斯梅森和怀特·F·墨菲,哈佛大学的罗伯特·G·麦克洛斯基也位列其中。当时,政治科学家和法学家一样都对联邦最高法院产生了兴趣,各重要政治科学期刊也定期发表该流派的文章。但是,这一流派却在25年前消失了,我们也随之失去了对联邦最高法院的重要洞察。律师和法学教授在本性上和专业训练上皆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中心,他们倾向于认为法律相对于大社会或多或少是自治的。政治科学家则更多地对此表示怀疑,他们通常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受制于大社会内部的各种趋势和压力。但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变化席卷了整个学科。首先到来的是定量研究及其精确度的诱惑,但对那些不大迷恋统计学的人而言,接踵而至的是理论的变化。各政治科学院系似乎不时出现惊人的分裂:一些教员嘎吱嘎吱地咀嚼数字;另一些教员嘎吱嘎吱地咀嚼理论,没有一个关注政治本身。尽管这只是一个讽喻,但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至少还有公法这一领域,其中心就在于把最高法院作为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宪法法院:它离今天如此之近,以致显得不那么真实。政治科学的转向将已经有点边缘化的公法进一步边缘化,并导致选择依据定量资料,或更可能是依据理论来分析法院的公法学者不断减少。在下述事实中,人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政治学脱离最高法院分析的转向和公法的衰落:在麦克洛斯基于1969年去世后,尽管哈佛大学用他最杰出的弟子马丁夏皮罗来代替他,但是,当夏皮罗于1974年重返加利福尼亚时,他并未做进一步的努力来保持现存的传统。同样,在墨菲退休后,普林斯顿大学也听任麦考密克教席空缺。今天,发表在政治科学期刊上的一篇关于最高法院和政治的非定量文章,就像法学期刊上的物理学文章一样显得突兀不堪。1969年,政治科学家乔尔格罗斯曼和约瑟坦嫩华斯把他们编辑的那卷《司法研究前沿》的主打论文命名为“迈向公法复兴”。很不幸,他们的乐观不合时宜。事实上,公法正在滑向深渊:考文和麦克洛斯基去世了,梅森退休了,墨菲众多的学术天分也正将其引向别处。《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试图复兴这一最高法院学术流派,该流派关注最高法院裁决与全国政治之间的关系。通过寻求对联邦最高法院做了什么以及为什么这样做进行解释,我完成了一个学术性(并定期从业的)宪法律师的任务,这(极大地)受益于我为威廉姆斯道格拉斯作助手的经历(在《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书末所述事件后的那一年)。作为一名律师,我审视了案件的独特事实,审视了律师现成的和已经提出的论据,审视了大法官用以回应的法律手段,这些手段受以前判决以及九人团之内制度和个人安排的影响。我用政治科学和历史的眼光补充律师的看法。制度安排至关重要,判决不会在真空里产生。法律不仅仅是政治,但法官们清楚其判决的政治背景,与其他每个人一样,他们也受到了美国社会的经济、社会和思想潮流的影响。辅以法律和律师的眼光,司法决策的政治科学会更好;辅以政治科学的眼光,宪法律师职业也会更好。曾经有一段时间,我们理解这种协作。因此,在重要性上,我所采用的方法并不新颖、也不惊人,但是,我们还理解这种协作吗?这一点不再清晰。因此,在另一种意义上来看,既然我所采用的方式在超过1/4个世纪以来都很罕见,就肯定会有些与众不同之处。法学院和政治科学系都有一些年轻学者致力于法学和政治科学的结合,我乐于加入他们的行列。曾经有过宪法律师和他们政治科学领域的学术同行阅读、理解并受益于彼此作品的时光,我期待它的重现。事实上,关于沃伦法院的很多信息,尽管公众不知晓,但最高法院的学者已经知悉。然而。没有人试图把这些信息综合成一部全面的历史,我这样做是希望即便是专家。也要以新的视角看待联邦最高法院,处处留心新的动态。为什么还没有一部综合的沃伦法院历史?这有很多原因,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似乎一提到沃伦法院,每个人就都变成了党派分子。结果,沃伦法院的支持者和诽谤者同时非常有代表性地把它定型化了,以至于它实际上是什么和做过什么都成为快速概念化的牺牲品。关于沃伦法院的文献资料的最主要特征是一味地欢呼雀跃、歌功颂德,作者们通常对联邦最高法院大加赞扬,尽管有些人开始以蔑视的态度埋葬它。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沃伦法院都是今天的一个窗口、一块确定正误的试金石,这种方式对律师和政治科学家是有用的。人们必须意识到,与塔夫脱法院或者富勒法院一样,沃伦法院已经成为历史。过去在沃伦成为首席大法官时就在教书、现在仍在教书的那些人,早就有资格退休了;所有不超过50岁的教师,都是在沃伦退休后进入研究生院的。随着时间的流逝,沃伦法院也应该像其前任们一样,值得从更远的距离进行历史观察,而非工具性地服从于当代的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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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谚精选孙笑侠编译我们接触到法谚(法律格言或法律谚语)的第一印象就是——精辟而含蓄的权威表述。据说在欧美和日本学者中,大家都推崇使用以拉丁语记述的文章体的格言,法学论著也不例外地引用拉丁法谚。可能是因为古老的法谚可以用来提高其论述的可信度。然而事实上法谚的意义远不仅仅局限于此,有时法谚还隐含一种原理,一种观念,一种标准,一种方法。比如我们熟悉的“对有疑问的部分,必须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断”,这是拉丁语法谚中的经典例子,它简洁明了地道出了一个令法官困惑的法律原理,也给法官提供了一个解决棘手难题的法律方法。当然,对于大多数来自拉丁语的法谚,对其解释和使用都是需要十分审慎的。一方面是因为它高度浓缩,充分简洁,甚至省略了某些部分;另一方面,由于围绕法的命题,在各种各样的复杂情景下,会派生出不同的理解。因而每一条法谚的命题不得不表现出某种晦涩。所以我们必须一边补充适当的词语,一边做审慎的解读。考察法谚的发展过程,可发现法谚大致分有英美法谚和欧陆法谚两个流派。以英美法系为土壤培育出的法谚在数量上远不如大陆法系。欧陆法谚诞生于古代罗马法学的土壤中,后来在以德国法和法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当中,作为传承罗马法学识和睿智的回忆,原封不动地继续存活,同时又受到时代变化的冲击,虽然在外表和形式上发生了改变,然而仍然保持着它固有的风格。罗马法发展过程中,法谚也得到发展。公元前2世纪时候,表现为对有关法的原理和原则进行提炼。公元1世纪~3世纪,罗马法学家的学说被国家司法作为指导性的学说,法学研究成为法谚发展的重要母体。东罗马帝国时期,法学与政治相对分离,法学接受学术的净化,其结果是作为法学说和法学识精华的法格言在完备的国家法学教育的背景下,不断磨炼发展。6世纪的查士丁尼法典(特别是构成其主要的《学说汇纂》),是经过8个世纪充分孕育的法学的伟大产物。当然,与西罗马帝国在人种、文化、社会、经济、宗教等基础方面有很大差异的东罗马帝国(所谓拜占庭帝国)中,悠久的拉丁世界学说以及带有谚语色彩的法律命题被原封不动地继承下来,让人很难想像(例如,在希腊语占优势的东罗马帝国中,能够读懂拉丁语的阶层很狭窄),但是这些理所当然作为现行法规而且实质上也作为光辉的古典法学的丰碑而被收入《学说汇纂》这样的立法作品中。我们现在拥有的丰富的法谚数据大部分也由来于这一时期的《学说汇纂》。在欧美各国并不使用英语、德语或者法语来表述法谚,而是采用异国语言的拉丁语来记述。尽管大多数法谚诞生于相当久远的古代,但其中另外还有200年左右的时间内产生的比较年轻的法谚。例如大陆法系近代诞生的其中一条表述罪刑法定主义原理的格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上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以判例法为中心的英国法律中,法谚起到像法律规范那样被遵守的作用,法谚云“没有法律就依照法律格言”(Regulaprolege,SIDEFICITLEXINDEFAULTOFTHELAWTHEMAXIMrules.)。在各种原因复合影响下,法谚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到与普通法同等的对待。在法律教育的场合法谚作为一种公理而被阐发。在英美法系的世界中,拉丁语的法谚时至今日依然生机盎然。据专门从事拉丁法谚研究的日本学者统计,用拉丁语记述的法谚,大致有5000例之多。当然,其中也有一些只是变换语序、调换语句的命题。我们在此只是选择了一部分。考虑到我国目前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所以有选择地编译了法、权利、司法、法官、程序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词有关的古老法谚,并把这本法谚集取名为《法、权利和司法——西方法谚集》。采用以下标准进行分类编排:在“法的品性”里面,我们分为法的特点、法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与理性、法律与惯例、法律上的衡平、法律冲突的处理规则。在“权利、权力与责任”里面,分为法律的权威、法律与权利、权利与自由、义务和责任、法律与权力。在“法官与司法”中,分为法官及其职责、法庭与审判、司法原则和法律解释。在“法律程序”中,分为正当程序、诉讼规则、证据规则。在“民事司法”中,分为总论、财产权保护、契约与债、委托与代理、损害赔偿以及婚姻、家庭与继承。在“刑事司法”,分为犯罪与刑罚。从这些法谚中我们可以找到某些原理、原则、规则的最古老的依据,因而对它们也会有更深刻的认识。以第一部分为例,其中涉及法的稳定性与确定性(如“法无定法,则无法”)、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如“极度的精密在法律中应受非难”)、法的效力与既往(如“法律为未来做规定,法官为过去做判决”)、法的公开性(如“法律不经公布就没有效力”)、法的概括性与普遍性(如“法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针对一般人而设计的”)、法与自然秩序(如“法律尊重自然秩序”)、法的实施(如“造法易,执法难”)、法与例外(如“例外总是被放在最后考虑”)、法与原则(如“原则不需要论证”)、法与正义(如“法律乃公正的准绳”)、法与理性(如“法律是理性的命令”)、立法理由(如“法律的理由是其灵魂所在”)、法律与紧急需要(如“紧急需要高于法律”)、法与惯例(如“惯例是另外一种法律?)、法律与衡平(如“衡平法并不造法,但对法起辅助的作用”)、法律冲突规则(如“两个权利相冲突时,存在时间更长的权利优先”)。还有一些古老的格言,虽然是日常生活中的习语,不一定专属于法谚,但都与法律、与我们的法律生活密切相关,或者对我们的法律生活有密切的关联,我们把这些归为“其他”。否则这些同样弥足珍贵的格言就被剩余在了这个体系之外。这些格言或谚语往往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们都是生活中的常理,换言之,它们不局限于法律或法学领域。例如所谓“隔行如隔山,隔行不隔理”,正是说明了法理与常理甚至法律与生活之间的密切联系。生活就是法律之母。本书编译过程中的部分资料工作,得到了浙江大学2002级法律硕士班周玮同学在日文资料翻译方面的支持,在此向她致以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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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权力与软权力(美)约瑟夫·S.奈本书是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院长、知名国际关系学者约瑟夫·S.奈过去近20年撰写的主要论文的结集,是专为中国读者编辑的一本学术著作。本书收录了约瑟夫·奈1986-2003年撰写并公开发表的13篇论文,以及2004年专门为本文集撰写的《硬权力与软权力》一文。这些文章以权力变迁和美国国家利益为核心,以软权力与硬权力的关系为重点,围绕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权力与相互依赖、全球化与全球治理等问题展开,构成了理解美国国际战略的一条主线。本书还收录了门洪华博士撰写的《国际机制与美国霸权》一文,作为中国学者对对约瑟夫·奈学术研究的回应。本书集约瑟夫·奈教授数十年学术研究成果之大成,代表着美国国际关系学者对权力变迁的理论思考,也代表了美国学术界对国际关系研究历程的反思,堪称研究全球信息时代世界政治的鼎力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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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学徐爱国源远流长的西方法学,是人类文明史的一颗璀璨明珠,无论是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还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庞德的社会控制论,无不闪烁着西方法治文明的灿烂光辉。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涌现的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正是这种文明的生动体现。《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在国内第一次全景式展现西方各法学思潮与流派的主张、源流与发展,为人们了解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提供了全新的读本。《分析法学》是其中的一册,重要向您阐述分析法学这门学科的构成体系、发展历程及其代表人物。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的分析法学,是19世纪西方最有影响力的法学流派之一。分析法学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实在法,即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制度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理和体系。分析法学把道德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也不顾及法律在具体应用中的千差万别,认为恶法和良法都是法。但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分析法学一直延续至今,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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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一体化制度研究张海冰当今世界,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冲击下,区域经济一体化已在全球各个地区遍地开花,其燎原之势和对世界经济、政治发展变革及对世界力量格局化重组的重大影响,足以把区域一体化称之为历史潮流和时代特征。从欧洲经济共同体开创区域一体化的先河算起,它已经历了半个世纪;然从历史发展趋势的视角来考察,区域一体化尚方兴未艾,犹如雨春笋,正显龙腾虎跃之势。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在全球各地区发展呈现真正的新高潮,其来势之势猛,形态差异各显神通,其客观发展态势远远超越了国际学术界对其研究的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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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法的精神陈根发著本书从现代日本理论法学思潮和日本固有法的角度,辩证地揭示了"像阿米巴那样的"(amoeba-like)的"日本法的精神"。本书的焦点之一是对日本四大理论法学思潮的研究。作者在国内外第一次将现代日本理论法学思潮相对地划分为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日本法社会学和日本自然法学四大思潮,对各大思潮的产生、发展、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作了深入探索,描绘出了现代日本理论法学百家争鸣、和平共处的历史和现实图景,并进而揭示了各大理论法学思潮的本质、特征和精神面貌。本书的另一个焦点是对日本固有法的精神的研究。作者通过对古代日本的习惯法、武士社会的武家法及其法律意识的研究,认为在日本的固有法中存在着现实主义、公家和团体主义、和谐主义三大精神。在此基础上,作者从比较法的角度探索了决定现代日本法的精神的深层原因,认为西洋法、日本现代法与日本固有法的精神之间存在着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局面,这正是导致现代日本法的精神具有两面性的根本原因。本书作者曾在日本留学和从事律师工作达八年,对日本社会的构造有切身的体验和深入的研究,在拥有大量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对"日本法的精神"提出了独到的见解。这一研究被日本学者评价为是"独特的和富有建树的",并将成为"中日法学交流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被国内学者评价为"具有填补国内法学研究空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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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美)马丁这本书的主要写作目的有两个,所以应该有两篇序言。第一篇短小的序言主要针对那些在比较法和司法程序等领域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这本书在写作的时候就着眼于这些课程。这本书的写作并不以任何它所考察的法律体系或法律的先前知识为前提。我在写这本书时,尽我最大可能做到直截了当。第一章提出了有关法院在冲突解决、社会控制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法院的造法活动,及作为事实认定者也作为法律的确定者的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的总的看法。其它章节描述了普通法系、民法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的法律传统。第一章的概括性提法既可适用于美国法院也可适用于其它国家的法院,该章结束部分对共产主义国家的法院进行了一个简要的概括评述。所以可以很方便地用有关美国或共产主义国家法院的资料(或两者)来补充本书的内容。 第二篇序言与第一篇相比就有些复杂了。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法是一个相对令人失望的领域。绝大多数情况下,比较法就是指出一个国家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与另外一个国家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不同和相似的地方。但是在做完这些比较之后,没有人知道下一步该做什么。或者另外一种情况是,同时提出对许多法律制度的描述,同样最后没有特别的结论。法律改革者可以利用在这些方式下得到的知识,建议对看起来比本国的运转得更好的外国法律制度进行移植。法律移植的反对者也会利用比较法上的知识来指明大多数法律制度与本国的法律体系密切的联系在一起而不能在域外得到良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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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印度对外关系研究陈继东本书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南亚研究基地丛书中的一本。其广泛参考了国内外现有的研究资料,以学术界已取得的研究成果作为进行研究的基础和前提,对印度独立以来对外关系的发展进行了归纳分析。为深入理解印度对参与中印缅孟地区域经济合作的立场、态度,对印度的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发展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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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美)菲尼斯著本书将法哲学和伦理学、社会理论以及政治哲学紧密地融为一体。作者提出了一个具有持续性和实质性的论点;它并不是对他人主张的评论,而是频频以阐释、批判的方式参考了传统、中世纪、现代以及当代的研究伦理学、社会理论与政治理论、以及法理学的作家。 第一编回顾了一个世纪以来的分析法理学,阐明所有描述性社会科学对理论家评价的依赖。自然法理论是对这类评价进行充分批判的基础。这部分还对当代对自然法的典型反对意见进行了评论,指出其存在严重的误解。第二编在十个精心建构的章节中就这些方面展开叙述:基本的人类的善和实践理性的必要条件、共同体以及“共同的善”;正义;权利话语(rights-talk)的逻辑结构;人权的基础、具体要求和限度;权威以及由非权威人员和程序制定的权威性规则;法律、法治、实践理性原则中推导出法律;法律和道德义务之间的复杂关系;由非正义的法律产生的实践和理论问题。最后一编对“自然法”、“自然神学”以及“启示(revelation)”——道德关怀和其他“终极问题”之间的关系提出了颇为有力的主张。本书系对自然法学说的权威重述,同时,它也会在法律、道德以及政治哲学等方面的中心议题上为学生提供坚实的基础。作者约翰•菲尼斯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大学院(university college)法理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