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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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畜牧业法规选编舒惠国 主编在许多人看来,发达国家的畜牧业是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管理企业化,畜牧业经济高度市场化,政府干预少,其实不尽然。国外有关畜牧业的立法是如此众多,而且以专门立法为主,涵盖了畜牧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本书限于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法律文本,为尽量反映国外法律原貌,基本做到了全文翻译,文本格式尽量保持本来面目。在内容编排上,主要按照生产环节进行归类,分为综合性法规、种畜禽生产与畜禽遗传资源法规、畜禽繁育技术法规、动物标识与畜禽养殖管理法规、畜产品法规和动物福利法规。此外,还增加了特种经济动物法规,目的是为了给读者展示,美国和加拿大如何处理人工饲养的特种经济动物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最后为附录,收集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节选)和《物多样性公约》,以便读者解读相关的国际公约。 -
合法性与大战略周丕启著《合法性与大战略:北约体系内美国的霸权护持》运用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层次分析法,对霸权衰落的国际性根源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合法性与大战略:北约体系内美国的霸权护持》以冷战后美国的北约战略为个案,以实证的方法,检验了所提出的假设。《霸权体系与国际冲突》一书关于霸权护持一论假设的批评和补充。有人如此认真地阅读拙著,如此认真地提出质疑,如此认真地阐发不同意义,实在令人感动。学术靠质疑而生存,靠争论而发展,靠立异而创新,靠求证而立身。波普尔关于问题和猜想的论述提倡的是质疑和创新,胡适关于“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说法讲究的是学问的精神。虽然丕启博士的著述中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我珍视他的大胆质疑和挑战精神,欣赏他严谨认真的经验性验证。我十分希望自己能为中国的国际关系理论辅垫一砖一石,而创立中国国际关系学派的希望无疑是落在年轻一代的身上。 -
言论自由的反讽(美)欧文·M·费斯(Owen M. Fiss)著;刘擎,殷莹译欧文·M·费斯在这本敏锐的著作中指出——这正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针对的问题。费斯阐明,对于政洽捐款开支、仇恨言论和淫秽出版物所施加的限制如何可能根据第一修正案予以辩护,而不是遭到其反驳,作者由此而重构了相关的辩论。他提醒我们,国家可以成为自由的朋友,可以保护和培育那些本来可能销声匿迹的言论,而剥夺这些言论可能使我们的民主丧失其全面和丰富的表达。如果一个人的发言不能被听到,其言论有多少自由?没有多少自由可言——费斯在这本敏锐的著作中指出——这正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针对的问题。费斯阐明,对于政治捐款开支、仇恨言论和淫秽出版物所施加的限制如何可能根据第一修正案予以辩护,而不是遭到其反驳,作者由此而重构了相关的辩论。他提醒我们,国家可以成为自由的朋友,可以保护和培育那些本来可能销声匿迹的言论,而剥夺这些言论可能使我们的民主丧失其全面和丰富的表达。继承了从威廉·布伦南到罗伯特·伯克的社群主义的自由言论理论传统,费斯论辩说,第一,修正案是用来“拓宽公共讨论的条件”,而不是用来保护个人的自我表达……他有力度地提醒我们,个人自主性的盛行也是有其代价的——原子主义社会的分化,以及一种变得更具有包容性、却同时愈发难以理解的公共话语。——杰弗里·罗森《纽约时报书评》前言中译本序菲斯教授的这本篇幅不大却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的著作终于要出版中译本了,相信许多关注言论自由以及相关制度建设的读者都会为此感到欣庆的。回顾起来,在跟言论自由相关的领域里,我们已经有了不少经典著作的译本,例如密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密尔的《论自由》,米克尔约翰的《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美国法院的一些与第一修正案有关的判例也越来越多地翻译过来,连同一些法官的传记,以及不久前出版的一位中国学者关于第一修正案的大部头专著等,让我们对于言论自由及其宪法基础有了更为广泛的了解,同时,也使得本书的中译本变得特别迫切。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菲斯教授在本书中提出了关于言论自由的一种相当独特的理论,自1996年出版以来,这种新理论一直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作者针对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占据主导地位的学说提出了一种近乎激烈的反对见解。按照那种他称之为“自由主义”(libertarian”)的传统解读,第一修正案所要保护的就是个人的自我表达,同时这种保护的另一面也构成了对于政府的严格限制。这是可以通过对于第一修正案字面看得出来的(“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因此,自由主义派的解读似乎具有勿庸置疑的正当性。然而,菲斯教授根据他对于这种解读在政府以及司法实践所造成的效果的观察,认为第一修正案的含义不应如此;保证个人自我表达固然重要,同时也必须把宪法所追求的目标正确地界定,那就是拓展公共讨论的空间,从而使普通公民能够对于公共事务以及围绕着这些事务的各种主张的含义有更准确的理解,并充分地追求他们的目标。在菲斯教授看来,一味地放任每一个人自由地表达自己,并不能带来社会中各种成员获得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机会。通过对于仇恨言论、淫秽出版物以及竞选捐款等领域言论现状的分析,作者认为自由主义派的言论自由反而带来的某些群体(如有色人种、妇女、穷人等)没有能力或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这也就是作者所谓的言论自由的“沉寂化”效应———以自由始,以压制终;播下龙种,收获跳蚤,难道说这不是一种反讽吗?这样,寻找一种能够解决这一悖论式难题的机制或力量就成为逻辑的结果。菲斯教授这位被人们称赞为“博学而温和的作者”(a learned andtemperate writer)开始一种果敢的论证:那种把国家视为自由的天敌(natural enemy of freedom)的观点显然是以偏概全了。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完全可以成为自由的朋友,因为它可以通过分配公共资源——例如对公共基金的适当分配——改变沉寂化效应。一个形象的比喻是国家可以发放扬声器给一些弱势群体(disadvantaged groups),从而让他们的声音能够广为人知。作者甚至主张,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为了使得某些声音被听到而让某些人沉寂。尽管在过去的年代,也有不少论者认为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制定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政府不能采取积极的措施以增进言论自由,但是,公然主张为了一部分人的自由得以行使而“压制”(当然,作者肯定不会赞成使用这样的词汇)另一些人,正如本书出版后一些评论所显示的那样,这样的观点自然会引起人们的警觉甚至激烈反弹。不管怎么说,菲斯教授在本书中对于在言论领域中国家角色这种变化的必然性所进行的复杂论证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由于自己对于美国宪法言说特别是一些具体案件处理中不同法官之间观念之间的微妙差异缺乏深入的把握,这里很难作出一些准确的概括。大致而言,作者认为19世纪个人主义学说导致了对于限制政府权力的毫不犹豫的要求,但是,今天我们不仅需要自由,也需要平等。事实上,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已经吹响了走向这两种价值的平衡的号角。为了能够使得平等真正成为法律秩序的中心支柱之一,作者努力调和它与自由之间的紧张。在他看来,如果以一种民主的视角解读宪法,那么两者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对于言论自由保障的第一修正案,同样可以用来增进平等。作者认为,正是对于第一修正案的伪自由主义的见解,导致最高法院在所谓“内容中立”(content neutrality)旗号下判决言论自由案件,并因此导致了对民主制度的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在强调平等的价值的同时,也力求保持一定程度的平衡。他并不赞成某些女权主义者过分张扬平等价值的主张,认为这和极端的自由主义见解一样是不可取的。此外,在全书的结论部分,作者也显示了某种开放性。或许可以作出这样的理解:国家既可以成为自由的敌人,又可能成为自由的朋友,这一事实要求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努力使国家权力的运行有益于言论自由。不过,在我看来,这里同样存在着一个悖论式的困境:在采取这种种措施让国家成为言论自由的朋友的过程中,潜在的防范心态却不可避免地伴随其中,只有敌视的姿态才能获得友善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说,作为敌人的国家乃是我们无法离开的,而作为朋友的国家却也是我们必须时刻警惕的。 不消说,本书的论述所针对的是美国的状况,简单地将菲斯教授的结论用于中国可能会出现某种类似“直把杭州作汴州”的时空错位。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中国在言论以及其他表达空间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拓展,“依法治国”的话语也获得了空前的正当性。不过,司法在如何保障宪法所规定的新闻出版自由等权利方面是一个重大课题,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仍是一个重大的课题。因此,在吸收当代西方的各种新理论和思潮的同时,我们也许不应忘记,中国在通向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还刚刚起步。 -
美国对外政策的政治学(美)杰里尔·A.罗赛蒂(Jerel A.Rosati)著;周启朋,傅耀祖等译美国对外政策的政治学是错综复杂的。近30年来,整个世界和美国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使得美国对外政策的政治学更加扑朔迷离。越南战争、金本位的崩溃、水门事件、缓和、石油禁运、伊朗人质危机、伊朗门事件、苏联的衰亡和共产主义在东欧的倾覆以及海湾冲突乃是这些发展变化的写照,而这些发展变化要求我们对美国如何制定对外政策有一个新观念。本书依据当前的历史为美国对外政策的复杂政治提供一种新的观察和理解。为此,作者在《美国对外政策的政治学》一书的撰写中始终贯穿四个基本目标:论题包含的范围力求全面,对美国对外政策的中心议题加以阐明,对政治的实际运作提供丰富的感性认识,便于读者理解并使人感兴趣。< -
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小卢卡斯.A.鲍威《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有两个目标:其一是促进在美国政治背景下讨论最高法院这一宝贵传统的复兴;其二是综合大量有关沃伦任职期间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及其裁决的书文信息,以取代以往的陈词滥调。虽然这两个目标基本上可以自圆其说,但每个目标的合理性也许需要在一开篇就有个简略的交待。在像普林斯顿大学麦考密克法理学教席拥有者这样的重要人物领导下,联邦最高法院与政治相得益彰的最高法院学术流派一度蓬勃发展。执这一教席的人依次为:爱德华·S·考文、艾尔菲厄斯托马斯梅森和怀特·F·墨菲,哈佛大学的罗伯特·G·麦克洛斯基也位列其中。当时,政治科学家和法学家一样都对联邦最高法院产生了兴趣,各重要政治科学期刊也定期发表该流派的文章。但是,这一流派却在25年前消失了,我们也随之失去了对联邦最高法院的重要洞察。律师和法学教授在本性上和专业训练上皆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中心,他们倾向于认为法律相对于大社会或多或少是自治的。政治科学家则更多地对此表示怀疑,他们通常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受制于大社会内部的各种趋势和压力。但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变化席卷了整个学科。首先到来的是定量研究及其精确度的诱惑,但对那些不大迷恋统计学的人而言,接踵而至的是理论的变化。各政治科学院系似乎不时出现惊人的分裂:一些教员嘎吱嘎吱地咀嚼数字;另一些教员嘎吱嘎吱地咀嚼理论,没有一个关注政治本身。尽管这只是一个讽喻,但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至少还有公法这一领域,其中心就在于把最高法院作为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宪法法院:它离今天如此之近,以致显得不那么真实。政治科学的转向将已经有点边缘化的公法进一步边缘化,并导致选择依据定量资料,或更可能是依据理论来分析法院的公法学者不断减少。在下述事实中,人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政治学脱离最高法院分析的转向和公法的衰落:在麦克洛斯基于1969年去世后,尽管哈佛大学用他最杰出的弟子马丁夏皮罗来代替他,但是,当夏皮罗于1974年重返加利福尼亚时,他并未做进一步的努力来保持现存的传统。同样,在墨菲退休后,普林斯顿大学也听任麦考密克教席空缺。今天,发表在政治科学期刊上的一篇关于最高法院和政治的非定量文章,就像法学期刊上的物理学文章一样显得突兀不堪。1969年,政治科学家乔尔格罗斯曼和约瑟坦嫩华斯把他们编辑的那卷《司法研究前沿》的主打论文命名为“迈向公法复兴”。很不幸,他们的乐观不合时宜。事实上,公法正在滑向深渊:考文和麦克洛斯基去世了,梅森退休了,墨菲众多的学术天分也正将其引向别处。《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试图复兴这一最高法院学术流派,该流派关注最高法院裁决与全国政治之间的关系。通过寻求对联邦最高法院做了什么以及为什么这样做进行解释,我完成了一个学术性(并定期从业的)宪法律师的任务,这(极大地)受益于我为威廉姆斯道格拉斯作助手的经历(在《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书末所述事件后的那一年)。作为一名律师,我审视了案件的独特事实,审视了律师现成的和已经提出的论据,审视了大法官用以回应的法律手段,这些手段受以前判决以及九人团之内制度和个人安排的影响。我用政治科学和历史的眼光补充律师的看法。制度安排至关重要,判决不会在真空里产生。法律不仅仅是政治,但法官们清楚其判决的政治背景,与其他每个人一样,他们也受到了美国社会的经济、社会和思想潮流的影响。辅以法律和律师的眼光,司法决策的政治科学会更好;辅以政治科学的眼光,宪法律师职业也会更好。曾经有一段时间,我们理解这种协作。因此,在重要性上,我所采用的方法并不新颖、也不惊人,但是,我们还理解这种协作吗?这一点不再清晰。因此,在另一种意义上来看,既然我所采用的方式在超过1/4个世纪以来都很罕见,就肯定会有些与众不同之处。法学院和政治科学系都有一些年轻学者致力于法学和政治科学的结合,我乐于加入他们的行列。曾经有过宪法律师和他们政治科学领域的学术同行阅读、理解并受益于彼此作品的时光,我期待它的重现。事实上,关于沃伦法院的很多信息,尽管公众不知晓,但最高法院的学者已经知悉。然而。没有人试图把这些信息综合成一部全面的历史,我这样做是希望即便是专家。也要以新的视角看待联邦最高法院,处处留心新的动态。为什么还没有一部综合的沃伦法院历史?这有很多原因,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似乎一提到沃伦法院,每个人就都变成了党派分子。结果,沃伦法院的支持者和诽谤者同时非常有代表性地把它定型化了,以至于它实际上是什么和做过什么都成为快速概念化的牺牲品。关于沃伦法院的文献资料的最主要特征是一味地欢呼雀跃、歌功颂德,作者们通常对联邦最高法院大加赞扬,尽管有些人开始以蔑视的态度埋葬它。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沃伦法院都是今天的一个窗口、一块确定正误的试金石,这种方式对律师和政治科学家是有用的。人们必须意识到,与塔夫脱法院或者富勒法院一样,沃伦法院已经成为历史。过去在沃伦成为首席大法官时就在教书、现在仍在教书的那些人,早就有资格退休了;所有不超过50岁的教师,都是在沃伦退休后进入研究生院的。随着时间的流逝,沃伦法院也应该像其前任们一样,值得从更远的距离进行历史观察,而非工具性地服从于当代的政治目的。 -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法规实用指南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法规实用指南编委会欧盟凭借自身科学技术的优势和强大的基础研究力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在食品接触材料,尤其是食品接触的塑料制品方面,欧盟对所使用的单体和添加剂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具体的研究成果直接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参照实例。本书全面介绍了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分为安全法规篇和实用指南篇。安全法规篇为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的汇编,包括框架法规、重要指令和其他相关指令共计14项法规。欧盟针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历程。欧盟有关“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它与“包装材料”相比是涵盖面更广的一个概念)的立法始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最早的指令是76/893/EEC《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法规》,随后开始对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中使用氯乙烯单体提出限制、确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标志、颁布了官方控制使用氯乙烯单体的统一分析方法、测试迁移量的基本规定和测试迁移量的模拟物列表,并陆续对使用再生纤维素、陶瓷、塑料、橡胶中亚硝胺物质、环氧衍生物做出规定。截至目前,在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方面,累计已有34项法规或指令。在近三十年的立法进程中,特别是近十余年为完善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立法实践,对上述内容的法规指令进行过多次的修订与合并,34项法规指令可简化为11个(一个法规,十个指令)。纵观欧盟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过程,就其内容和形式而言,我们可将其已采纳的指令(法规)分为三类,即框架法规——适用于所有材料和制品;特定指令——适用于某一类材料和制品;个别指令——适用于个别物质。安全法规篇同时还收录了与之相关的其他三项指令。 -
西方法谚精选孙笑侠编译我们接触到法谚(法律格言或法律谚语)的第一印象就是——精辟而含蓄的权威表述。据说在欧美和日本学者中,大家都推崇使用以拉丁语记述的文章体的格言,法学论著也不例外地引用拉丁法谚。可能是因为古老的法谚可以用来提高其论述的可信度。然而事实上法谚的意义远不仅仅局限于此,有时法谚还隐含一种原理,一种观念,一种标准,一种方法。比如我们熟悉的“对有疑问的部分,必须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断”,这是拉丁语法谚中的经典例子,它简洁明了地道出了一个令法官困惑的法律原理,也给法官提供了一个解决棘手难题的法律方法。当然,对于大多数来自拉丁语的法谚,对其解释和使用都是需要十分审慎的。一方面是因为它高度浓缩,充分简洁,甚至省略了某些部分;另一方面,由于围绕法的命题,在各种各样的复杂情景下,会派生出不同的理解。因而每一条法谚的命题不得不表现出某种晦涩。所以我们必须一边补充适当的词语,一边做审慎的解读。考察法谚的发展过程,可发现法谚大致分有英美法谚和欧陆法谚两个流派。以英美法系为土壤培育出的法谚在数量上远不如大陆法系。欧陆法谚诞生于古代罗马法学的土壤中,后来在以德国法和法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当中,作为传承罗马法学识和睿智的回忆,原封不动地继续存活,同时又受到时代变化的冲击,虽然在外表和形式上发生了改变,然而仍然保持着它固有的风格。罗马法发展过程中,法谚也得到发展。公元前2世纪时候,表现为对有关法的原理和原则进行提炼。公元1世纪~3世纪,罗马法学家的学说被国家司法作为指导性的学说,法学研究成为法谚发展的重要母体。东罗马帝国时期,法学与政治相对分离,法学接受学术的净化,其结果是作为法学说和法学识精华的法格言在完备的国家法学教育的背景下,不断磨炼发展。6世纪的查士丁尼法典(特别是构成其主要的《学说汇纂》),是经过8个世纪充分孕育的法学的伟大产物。当然,与西罗马帝国在人种、文化、社会、经济、宗教等基础方面有很大差异的东罗马帝国(所谓拜占庭帝国)中,悠久的拉丁世界学说以及带有谚语色彩的法律命题被原封不动地继承下来,让人很难想像(例如,在希腊语占优势的东罗马帝国中,能够读懂拉丁语的阶层很狭窄),但是这些理所当然作为现行法规而且实质上也作为光辉的古典法学的丰碑而被收入《学说汇纂》这样的立法作品中。我们现在拥有的丰富的法谚数据大部分也由来于这一时期的《学说汇纂》。在欧美各国并不使用英语、德语或者法语来表述法谚,而是采用异国语言的拉丁语来记述。尽管大多数法谚诞生于相当久远的古代,但其中另外还有200年左右的时间内产生的比较年轻的法谚。例如大陆法系近代诞生的其中一条表述罪刑法定主义原理的格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上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以判例法为中心的英国法律中,法谚起到像法律规范那样被遵守的作用,法谚云“没有法律就依照法律格言”(Regulaprolege,SIDEFICITLEXINDEFAULTOFTHELAWTHEMAXIMrules.)。在各种原因复合影响下,法谚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到与普通法同等的对待。在法律教育的场合法谚作为一种公理而被阐发。在英美法系的世界中,拉丁语的法谚时至今日依然生机盎然。据专门从事拉丁法谚研究的日本学者统计,用拉丁语记述的法谚,大致有5000例之多。当然,其中也有一些只是变换语序、调换语句的命题。我们在此只是选择了一部分。考虑到我国目前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所以有选择地编译了法、权利、司法、法官、程序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词有关的古老法谚,并把这本法谚集取名为《法、权利和司法——西方法谚集》。采用以下标准进行分类编排:在“法的品性”里面,我们分为法的特点、法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与理性、法律与惯例、法律上的衡平、法律冲突的处理规则。在“权利、权力与责任”里面,分为法律的权威、法律与权利、权利与自由、义务和责任、法律与权力。在“法官与司法”中,分为法官及其职责、法庭与审判、司法原则和法律解释。在“法律程序”中,分为正当程序、诉讼规则、证据规则。在“民事司法”中,分为总论、财产权保护、契约与债、委托与代理、损害赔偿以及婚姻、家庭与继承。在“刑事司法”,分为犯罪与刑罚。从这些法谚中我们可以找到某些原理、原则、规则的最古老的依据,因而对它们也会有更深刻的认识。以第一部分为例,其中涉及法的稳定性与确定性(如“法无定法,则无法”)、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如“极度的精密在法律中应受非难”)、法的效力与既往(如“法律为未来做规定,法官为过去做判决”)、法的公开性(如“法律不经公布就没有效力”)、法的概括性与普遍性(如“法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针对一般人而设计的”)、法与自然秩序(如“法律尊重自然秩序”)、法的实施(如“造法易,执法难”)、法与例外(如“例外总是被放在最后考虑”)、法与原则(如“原则不需要论证”)、法与正义(如“法律乃公正的准绳”)、法与理性(如“法律是理性的命令”)、立法理由(如“法律的理由是其灵魂所在”)、法律与紧急需要(如“紧急需要高于法律”)、法与惯例(如“惯例是另外一种法律?)、法律与衡平(如“衡平法并不造法,但对法起辅助的作用”)、法律冲突规则(如“两个权利相冲突时,存在时间更长的权利优先”)。还有一些古老的格言,虽然是日常生活中的习语,不一定专属于法谚,但都与法律、与我们的法律生活密切相关,或者对我们的法律生活有密切的关联,我们把这些归为“其他”。否则这些同样弥足珍贵的格言就被剩余在了这个体系之外。这些格言或谚语往往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们都是生活中的常理,换言之,它们不局限于法律或法学领域。例如所谓“隔行如隔山,隔行不隔理”,正是说明了法理与常理甚至法律与生活之间的密切联系。生活就是法律之母。本书编译过程中的部分资料工作,得到了浙江大学2002级法律硕士班周玮同学在日文资料翻译方面的支持,在此向她致以谢意。< -
欧洲一体化制度研究张海冰当今世界,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冲击下,区域经济一体化已在全球各个地区遍地开花,其燎原之势和对世界经济、政治发展变革及对世界力量格局化重组的重大影响,足以把区域一体化称之为历史潮流和时代特征。从欧洲经济共同体开创区域一体化的先河算起,它已经历了半个世纪;然从历史发展趋势的视角来考察,区域一体化尚方兴未艾,犹如雨春笋,正显龙腾虎跃之势。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在全球各地区发展呈现真正的新高潮,其来势之势猛,形态差异各显神通,其客观发展态势远远超越了国际学术界对其研究的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果…… -
硬权力与软权力(美)约瑟夫·S.奈本书是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院长、知名国际关系学者约瑟夫·S.奈过去近20年撰写的主要论文的结集,是专为中国读者编辑的一本学术著作。本书收录了约瑟夫·奈1986-2003年撰写并公开发表的13篇论文,以及2004年专门为本文集撰写的《硬权力与软权力》一文。这些文章以权力变迁和美国国家利益为核心,以软权力与硬权力的关系为重点,围绕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权力与相互依赖、全球化与全球治理等问题展开,构成了理解美国国际战略的一条主线。本书还收录了门洪华博士撰写的《国际机制与美国霸权》一文,作为中国学者对对约瑟夫·奈学术研究的回应。本书集约瑟夫·奈教授数十年学术研究成果之大成,代表着美国国际关系学者对权力变迁的理论思考,也代表了美国学术界对国际关系研究历程的反思,堪称研究全球信息时代世界政治的鼎力之作。 -
分析法学徐爱国源远流长的西方法学,是人类文明史的一颗璀璨明珠,无论是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还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庞德的社会控制论,无不闪烁着西方法治文明的灿烂光辉。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涌现的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正是这种文明的生动体现。《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在国内第一次全景式展现西方各法学思潮与流派的主张、源流与发展,为人们了解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提供了全新的读本。《分析法学》是其中的一册,重要向您阐述分析法学这门学科的构成体系、发展历程及其代表人物。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的分析法学,是19世纪西方最有影响力的法学流派之一。分析法学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实在法,即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制度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理和体系。分析法学把道德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也不顾及法律在具体应用中的千差万别,认为恶法和良法都是法。但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分析法学一直延续至今,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