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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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经济法研究陈志波,米良著《老挝经济法研究》从老挝企业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外商投资法律、税法、银行法、保险法、劳动法、担保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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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救灾救助法规汇编靳尔刚,王振耀主编本书精选了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救灾救助法规,为我们学习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了解国外减灾运行机制和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十分珍贵的材料。它的出版和发行,对推动我国的灾害立法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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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契约论(美)Ian R.麦克尼尔(Ian R.Macneil)原著;雷喜宁,潘勤翻译内容简介:导言高地苏格兰人喜欢追根溯源。因此,当我于1979年秋天应邀到西北大学主持罗森塔尔讲座(RosoenthalLectures)时,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搞清楚这个讲座的前任主持人是谁。这既令人兴奋,又使人惶恐。兴奋的是人们会认为我有能力加入到主讲人的行列,惶恐的是人们的这一想法是大错特错了。但是,我仍然感到特别荣幸,因为1977年的讲座主讲人是我心目中的英雄。对于今天活着的人来说,我们的共和国最对不起的人要算A?考克斯了。在今天看来,对华盛顿上流社会中的道德败坏之辈所发生的事,就像古希腊悲剧的结局一样有其必然性。[1]但是,在考克斯先生冒着被以合众国总统为首的权势显赫、狂妄自大、心肠狠毒的一伙人毁灭的危险,毅然进行最后的孤军奋战的那个时候,还看不到这样的必然性。在一个注重功利的时代,他像一个满怀勇气、睿智、责任感和坚定的原则性的巨人一般鹤立鸡群。我感到幸运的是,我只是作为一个珐律研究人员步其后尘,不再会面临他当时在华盛顿时所遭遇的严酷的处境。然而,在我写作这本书的全过程中,我始终感到,仅仅从学问上追随于他,已是一项需要付出很大努力的任务。本书的书名是一个隐喻,对此不必太较真,就如同对格兰特.吉尔摩的《契约的死亡》一样.“社会契约”这一术语已有约定俗成的用法,一些同事劝我不要用它做书名,以免引起误解。经过认真考虑,我还是保留了这个题目。我希望书中的次目会避免各种歧义。随着相互联系的契约关系发展到以及通过民族国家发展到世界资本主义经济,那种认为总体上看,现代契约关系类似于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的观点,就更有道理了。我相信,本书第三章关于杜尔克姆的讨论及其他部分的论述会说明这一点。但是,我之所以坚持使用这个书名,还在于我回忆起了英国人最近对“社会契约”一语的运用。卡拉汉政府用它来描述同工会之间关于生产力和工资限制的协议。(公众认为工会违反了那个“社会契约”显然是撒切尔夫人在1979年获胜的一个主要因素。)我认为,使用这个陈旧的术语反映出了一个老练的政治家的感觉,那就是现代契约关系从总体上说是卢梭的概念的活生生的翻版,并且这种看法已被公众广泛接受,虽然他们有些人从没有听说过卢梭,或从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术语。只有这一次我和卡拉汉先生可说是不谋而合。1979年,牛津工会就权力的转移问题进行辩论。在评论theLordPnvySeal(普拉维?希尔勋爵)时,认为他既不是lord(意思是君主),又不是privy(意思是茅坑),也不是seal(意思是印章)。[2]同样,也可以说,新社会契约(theNewSociMContract)既不新(new),又不是社会的(social),也不是契约(contract)。新社会契约一点也不新――实际上它是最古老的契约。不过,它的古老的面目被其衍生物(mutatedconsins),即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契约及Pothier,Langdell,Pollock,Holmes,Williston的古典契约法一时的光辉所遮盖了。新社会契约也非霍布斯、洛克或卢梭意义上的社会性;它不是――除非就其神秘的含义而言――那种把社会联合起来的基本契约。[3]最后,新社会契约也不是这样一些法律学者心目中的契约,他们声称契约已经死亡,将被它的兄长和继承人“侵权行为”埋葬。[4]但是,使用这个书名绝不是玩什么花招。新社会契约在某些方面的确是新的。这种契约概念既不是实证主义经济学或实证主义法学的契约,又不是亨利?梅因身份概念的复原,也不是格兰特?吉尔摩的侵权行为概念的俘虏。[5]同样,新社会契约从两个重要的意义上讲也是社会性的。它包含了其内部的社会关系,它在西方国家和发达社会主义国家都是社会的基本社会经济工具。最后,新社会契约也是一种契约,如果从契约这个词的初始根源来对它加以界定的话。《新社会契约论》分为三章。第一章“契约的性质”阐述契约的根源,它的安排未来交换的功能,以及契约的两种极端的类型的模式:个别性交易和契约关系。这一章是对我已发表的作品[6]的缩简和修订,是下面两章的基础。第二章“中间性约规范”讨论契约的规范性质,我将讨论实证主义意义上的规范性这个矛盾。第三章“关系性契约法”运用前两章展开的观点处理一些现代问题。图书目录:总序关系契约论的启示(代译序)鸣谢导言第一章契约的性质契约的初始根源安排交换于未来个别性契约与关系性契约:原始与现代第二章中间性契约规范普通契约规范个别性规范:强化个别性和现时化关系性规范第三章关系性契约法契约关系中的个别性和现时化一个没有委托人的世界相互性与权力契约团结不相称损害目的、计划、权力和至善主义注释索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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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吉利法研究(日)宫本英雄著;骆通译总序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时期。该时期,不仅出版了一批有分量的专著,如王世杰、钱端升著机匕较宪法》,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黄右昌著《罗马法与现代夕、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推出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如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孟罗?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等,它们是中国近代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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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日本公司法(日)末永敏和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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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规范(美)埃里克·A.波斯纳(Eric A. Posner)著;沈明译《法律与社会规范》是关于法律与——我姑且称之为——“合作的非法律机制”(nonlegal mechanisms of cooperation)的关系的研究。激发这一研究的原因是法律理论以及特别是法律经济学——它是我写作的基础——中的一个空白。法律经济学的实证部分假定个人致力于满足自己的偏好,其行为受制于预算约束,但却不受他人态度的影响。偏好或许利己,或许利他,或许二者兼有,但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东西阻止个人为其利益而相互争夺,人们会偷窃,或者粗心驾车,或者谋杀,或者说谎,除非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起反对盗窃、过失、谋杀和欺诈行为的威慑。上述关于世界的描述一部分是真实的,但大部分是虚假的。即使没有法律,或者法律没有效力,大多数人在大部分时间里也会抑制自己,不会有反社会的行为。他们遵守社会规范。留给法律经济学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就是:人们为什么会遵守社会规范?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就无法理解法律对于人类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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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澳门社团研究娄胜华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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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Christopher Wolfe)著;黄金荣译本书内容包括:宪法及其调整的必要性、司法审查与民主、司法审查和善政、民主与司法审查的间接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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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欧盟相关国家法治研究范剑虹著本书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治与欧盟相关国家进行了比较研究,具体展现了大陆法系的学理、立法、司法及法学教育,尤其是澳门在继受大陆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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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陈光中本书主要负载传递了以下信息:联合国近年来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通过的两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法律文书,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的4个专题决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性的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等国家,还有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自21世纪以来,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与动向以及其他文章。形式有三种:一是国际法律文书的中文文本;二是撰写的专题论文和考察报告;三是翻译的立法说明和文章。本书由两个部分组成,现分别介绍如下:第一部分是关于21世纪联合国通过的有关公约和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的专题决议。本书第一部分登载的第2篇是与上述公约堪称姊妹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文本全文。在两年多的时间内,联合国大会不仅相继通过了上述两个公约,而且它们在内容上有许多相通、相似和响应之处。第二部分是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影响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