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
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美)爱德华·S.考文(Edward S.Corwin)著;强世功译这本小书简洁而极生动地写出了对美国法的性格和美国宪法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的具有二百年历史的自然法思想背景。美国宪法的力量以及美国宪法条款中具有的公正意识皆来源于高级法诸 原则。……法律主要是被发现面非被制定的,这样一种法的概念可以从德摩塞尼斯一直追寻到加尔文·库利奇和后来的其他人。 -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流程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编;徐卉译美国联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是隶属于联邦司法系统的研究和教育机构。1967年由国会根据美国司法联席会议的建议而设立,其主要任务是对联邦法官和联邦法院只员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促进对联邦司法程序、法院操作程序和历史方面的研究,促进和提高联邦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管理。该中心的董事长由美国首席大法官担任。其董事会成员包括美国司法联席会议选举的其他七名法官和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的主任。本套资料是联邦司法中心用于培训法院工作人员的资料,其中包括书面资料和配套光盘,总共有三个单元。第一单元:联邦法院制度总体介绍;第二单元: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流程;第三单元: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流程。此次出版的是该套资料的第二单元: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流程。该单元以一起毒品销售案为模型,详细介绍了刑事案件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具体诉讼流程。读者还可以看到原始具体的法院诉讼文书——与我国法院的诉讼文书有着很大的不同。本书向广大读者推介了美国官方系统的原始培训资料。它不仅可以帮助我国司法实务工作者了解美国联邦法院的诉讼程序,也是法律院系师生研究和学习诉讼制度的极好的参考资料。另外,如果读才想寻找法律英语方面的学习资料,相信这套资料也是您无悔的选择。 -
司法能动主义(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Christopher Wolfe)著;黄金荣译本书内容包括:宪法及其调整的必要性、司法审查与民主、司法审查和善政、民主与司法审查的间接影响等。 -
中外依法禁赌的实践与探索张富强主编《中外依法禁赌的实践与探索》从法学、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对赌博这种社会丑恶现象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其中既有对赌博与禁赌的历史回顾,又有对社会现实的多层次的剖析,既通过大量典型案例的感性描述,又有严峻的理性分析,为深入了解赌博的本质和严重危害及执法活动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
澳门与欧盟相关国家法治研究范剑虹著本书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治与欧盟相关国家进行了比较研究,具体展现了大陆法系的学理、立法、司法及法学教育,尤其是澳门在继受大陆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
美国证券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盛世平著本书主要内容是作者从现存美国判例出发系统总结出来的、旨在追究国际知名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六大诉因,以及对这些诉因进行的利弊分析。此外,本书在系统梳理个人信用报告领域众多判例的基础上,就借鉴个人信用报告领域的判例规则、追究评级机构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提出了颇具可操作性的构想。本书不仅在理论上填补了国际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研究领域的学术空白,而且对于全球化过程中我国相关机构应对国际评级霸权的法律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
言论自由的反讽(美)欧文·M·费斯(Owen M. Fiss)著;刘擎,殷莹译欧文·M·费斯在这本敏锐的著作中指出——这正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针对的问题。费斯阐明,对于政洽捐款开支、仇恨言论和淫秽出版物所施加的限制如何可能根据第一修正案予以辩护,而不是遭到其反驳,作者由此而重构了相关的辩论。他提醒我们,国家可以成为自由的朋友,可以保护和培育那些本来可能销声匿迹的言论,而剥夺这些言论可能使我们的民主丧失其全面和丰富的表达。如果一个人的发言不能被听到,其言论有多少自由?没有多少自由可言——费斯在这本敏锐的著作中指出——这正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针对的问题。费斯阐明,对于政治捐款开支、仇恨言论和淫秽出版物所施加的限制如何可能根据第一修正案予以辩护,而不是遭到其反驳,作者由此而重构了相关的辩论。他提醒我们,国家可以成为自由的朋友,可以保护和培育那些本来可能销声匿迹的言论,而剥夺这些言论可能使我们的民主丧失其全面和丰富的表达。继承了从威廉·布伦南到罗伯特·伯克的社群主义的自由言论理论传统,费斯论辩说,第一,修正案是用来“拓宽公共讨论的条件”,而不是用来保护个人的自我表达……他有力度地提醒我们,个人自主性的盛行也是有其代价的——原子主义社会的分化,以及一种变得更具有包容性、却同时愈发难以理解的公共话语。——杰弗里·罗森《纽约时报书评》前言中译本序菲斯教授的这本篇幅不大却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的著作终于要出版中译本了,相信许多关注言论自由以及相关制度建设的读者都会为此感到欣庆的。回顾起来,在跟言论自由相关的领域里,我们已经有了不少经典著作的译本,例如密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密尔的《论自由》,米克尔约翰的《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美国法院的一些与第一修正案有关的判例也越来越多地翻译过来,连同一些法官的传记,以及不久前出版的一位中国学者关于第一修正案的大部头专著等,让我们对于言论自由及其宪法基础有了更为广泛的了解,同时,也使得本书的中译本变得特别迫切。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菲斯教授在本书中提出了关于言论自由的一种相当独特的理论,自1996年出版以来,这种新理论一直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作者针对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占据主导地位的学说提出了一种近乎激烈的反对见解。按照那种他称之为“自由主义”(libertarian”)的传统解读,第一修正案所要保护的就是个人的自我表达,同时这种保护的另一面也构成了对于政府的严格限制。这是可以通过对于第一修正案字面看得出来的(“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因此,自由主义派的解读似乎具有勿庸置疑的正当性。然而,菲斯教授根据他对于这种解读在政府以及司法实践所造成的效果的观察,认为第一修正案的含义不应如此;保证个人自我表达固然重要,同时也必须把宪法所追求的目标正确地界定,那就是拓展公共讨论的空间,从而使普通公民能够对于公共事务以及围绕着这些事务的各种主张的含义有更准确的理解,并充分地追求他们的目标。在菲斯教授看来,一味地放任每一个人自由地表达自己,并不能带来社会中各种成员获得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机会。通过对于仇恨言论、淫秽出版物以及竞选捐款等领域言论现状的分析,作者认为自由主义派的言论自由反而带来的某些群体(如有色人种、妇女、穷人等)没有能力或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这也就是作者所谓的言论自由的“沉寂化”效应———以自由始,以压制终;播下龙种,收获跳蚤,难道说这不是一种反讽吗?这样,寻找一种能够解决这一悖论式难题的机制或力量就成为逻辑的结果。菲斯教授这位被人们称赞为“博学而温和的作者”(a learned andtemperate writer)开始一种果敢的论证:那种把国家视为自由的天敌(natural enemy of freedom)的观点显然是以偏概全了。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完全可以成为自由的朋友,因为它可以通过分配公共资源——例如对公共基金的适当分配——改变沉寂化效应。一个形象的比喻是国家可以发放扬声器给一些弱势群体(disadvantaged groups),从而让他们的声音能够广为人知。作者甚至主张,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为了使得某些声音被听到而让某些人沉寂。尽管在过去的年代,也有不少论者认为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制定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政府不能采取积极的措施以增进言论自由,但是,公然主张为了一部分人的自由得以行使而“压制”(当然,作者肯定不会赞成使用这样的词汇)另一些人,正如本书出版后一些评论所显示的那样,这样的观点自然会引起人们的警觉甚至激烈反弹。不管怎么说,菲斯教授在本书中对于在言论领域中国家角色这种变化的必然性所进行的复杂论证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由于自己对于美国宪法言说特别是一些具体案件处理中不同法官之间观念之间的微妙差异缺乏深入的把握,这里很难作出一些准确的概括。大致而言,作者认为19世纪个人主义学说导致了对于限制政府权力的毫不犹豫的要求,但是,今天我们不仅需要自由,也需要平等。事实上,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已经吹响了走向这两种价值的平衡的号角。为了能够使得平等真正成为法律秩序的中心支柱之一,作者努力调和它与自由之间的紧张。在他看来,如果以一种民主的视角解读宪法,那么两者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对于言论自由保障的第一修正案,同样可以用来增进平等。作者认为,正是对于第一修正案的伪自由主义的见解,导致最高法院在所谓“内容中立”(content neutrality)旗号下判决言论自由案件,并因此导致了对民主制度的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在强调平等的价值的同时,也力求保持一定程度的平衡。他并不赞成某些女权主义者过分张扬平等价值的主张,认为这和极端的自由主义见解一样是不可取的。此外,在全书的结论部分,作者也显示了某种开放性。或许可以作出这样的理解:国家既可以成为自由的敌人,又可能成为自由的朋友,这一事实要求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努力使国家权力的运行有益于言论自由。不过,在我看来,这里同样存在着一个悖论式的困境:在采取这种种措施让国家成为言论自由的朋友的过程中,潜在的防范心态却不可避免地伴随其中,只有敌视的姿态才能获得友善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说,作为敌人的国家乃是我们无法离开的,而作为朋友的国家却也是我们必须时刻警惕的。 不消说,本书的论述所针对的是美国的状况,简单地将菲斯教授的结论用于中国可能会出现某种类似“直把杭州作汴州”的时空错位。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中国在言论以及其他表达空间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拓展,“依法治国”的话语也获得了空前的正当性。不过,司法在如何保障宪法所规定的新闻出版自由等权利方面是一个重大课题,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仍是一个重大的课题。因此,在吸收当代西方的各种新理论和思潮的同时,我们也许不应忘记,中国在通向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还刚刚起步。 -
群星照耀欧洲朱卫国主编本书所收集的论文的作者是我们项目最初的一些前往欧洲学习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他们曾在几百名势均力敌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成功地被选入2000年度和2001年度的培训项目中。经过9个月的赴欧培训后,他们已经回到中国继续他们国内的事业。归国以后,他们中的许多人获得升迁抑或雄心勃勃地开始了新的一页,比如有的人创立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享受着繁忙而成功的生活。但是没有改变的是他们建立起来的对于欧洲的浓厚兴趣,而且他们希望能同更多人分享,这本书因此而诞生。这批中国律师在欧洲的培训是由欧盟委员会和中国政府共同资助的。课程包括学术研修和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整个培训是专门为年轻有为的中国法律工作者设计的。在接受培训以前,他们已经具备很强的专业背景和成功的工作经历。培训通过对欧洲法律在实践中的运作的调研,为他们提供了加强专业能力和开阔眼界的机会。课程的安排是紧张的,对参加者的要求很高,需要先后辗转欧洲八个国家学习,要求具备普通法和大陆法的知识,同时,还要对跨国的欧盟法以及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有透彻的了解。 -
老挝经济法研究陈志波,米良著《老挝经济法研究》从老挝企业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外商投资法律、税法、银行法、保险法、劳动法、担保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 -
德国商法典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Burgerliches Geselzbuch,简称BGB)是德意志帝国1896年8月18日公布并自1900年1月1日施行的一部民法典,它是继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这部法典公布至今已有一百余年,已经过多次修订,有时甚至是重大的修订,包括条文的废止和增添,但它的基本结构、基本内容和条文顺序的编排都没有发生改变。至今它仍是德国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和最重要的渊源。《德国民法典》体系完整,概念科学,字义准确,对20世纪各国制定的民法典有重大影响。瑞士、奥地利、日本、东欧各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的制定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德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