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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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乔钢良著钢良在中国土生土长,精通中国语言和文化,同时,他又曾在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学习,在美国生活工作了十数年。除了多年从事律师业务之外,钢良曾担任美国联邦法院密西根州西区道格拉斯·海尔曼联邦法官的助理,从而获得了洞悉美国法律制度内部运作的宝贵时间。本书中,钢良以其亲身经历描述了法官助理工作,深入分析了海尔曼法官曾审理过的一些极富争议的案件,将他担任法官助理的经历栩栩如生地展现在读者面前。他对案件的叙述引人入胜且富有启迪。每一个案件都生动地展现了美国司法和法律教育制度的独特之处。本书将不仅是律师、法官和法律系学生们喜爱的读物。亦将引起其他阶层人士的兴趣。 -
瑞士联邦刑法典徐久生译暂缺简介... -
现代日本书法大典陈振濂著本书为日本战后至今50年书法艺术图典,全面介绍名家作品和地域流派,同时系统介绍日本现代书法教育,理论研究,篆刻、刻字及书法社团等现状。本书的出版,实在是令人尊敬钦偑的业绩。陈振濂教授的研究汇集了日本书法现代史、流派社圑史、书家、展览史、理论、教育、出版等各个方面,当然还包括篆刻与刻学,其波及而几乎渗至日本书法的每一个细微之处。特别是本书提出大量的资料与表例,为中国读者提供了第一手珍贵的原始材料。这些材料即使在日本,不化费数年时间,恐怕也很难觅周全,可见其功力之深。至于总论,我以为也是分析透彻详实,把握隹了我国现代书法发展的关键所在。本书的图片选择亦铙有典型性,我最感兴趣的是他编的《日本现代书法年表》,这份年表,可以说提纲挈领,对整个日本书法四十年来的历程作了精辟概括。即使对日本书法家也有参考作用。因此,本书一册在手,即可作为欣赏画册供法家们使用,也可作为工具书为研究家们使用。 -
英吉利法研究(日)宫本英雄著;骆通译总序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时期。该时期,不仅出版了一批有分量的专著,如王世杰、钱端升著机匕较宪法》,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黄右昌著《罗马法与现代夕、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推出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如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孟罗?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等,它们是中国近代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 -
美国联邦宪法论陆润康著本书对美国司法权予以极大的关注,因为在法治国家中,起重要支柱作用的是一整套相对中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发展,和它的司法制度所起积极作用有密切关系。陆先生认为;“对于研究一国的宪法制度而言,法院在一个国家的地位如休,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本书用较多篇幅全面介绍了法院在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功能,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复杂关系,并介绍了最高法院的转变,其研究结论是:“近20年中它(法院)态度的转变,由重视财产权的保障,转而强调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由对自由放任主义的维护,转而维护联邦权力的强大,并充分担负联邦制度仲裁者的责任”。“最高法院态度的转变,可以说是法理学上的转变,也可以说是进代精神的转变。”陆先生的观察和分析结论是深邃的,也是令人折服的。《美国联邦宪法论》一书的作者最可贵的精神在于他锲而不舍、孜孜不倦,以研究学问为人生第一旨趣。陆润康先生从青年时代起就对美国宪法怀有浓厚兴趣,以后从事政务、经济等工作并于工作之余,坚持进行跟踪式、滚动式的持续研究。全书经过了前后多次修订,内容不断更新,可谓情有独钟,精诚所至。 -
正义的诉求王达人,曾粤兴著我们处在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科技革命使得信息不断爆炸,使人们的大脑已经远远不能接收地球各个角落源源不断地传来的信息,即使借助于电脑,在了解更多信息的同时,我们也只能保存有限的一点资料。因此,人们变得容易遗忘。20世纪90年代中期和后期先后发生在美国加州洛杉矶的辛普森案和发生在中国云南昆明的杜培武案,曾经强烈刺激过人们的大脑。但现在肯定大多数人会问:“辛普森是谁?杜培武又是谁?”然而,我们又是处于一个变迁的时代。经济全球化,使人类的联系从来没有这样紧密过。这种紧密的联系,必然要求不同民族、不同国家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甚至语言、生活方式、道德标准、价值观念等方面的交流和融合。因此,改革或者说变迁本国各种体制中不适应全球化的东西,才能与时俱进,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从马克思到毛泽东,从邓小平到江泽民,都一脉相承地主张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和文化,发展本国的经济和文化;吸收全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促进全人类的和平与发展。现代法制,作为一套外来的制度,正是清末的沈家本和后来的沈家本们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的结果。而现代法治,也正是以启蒙思想家为代表的人类先贤的理想设计和奋斗结果,是人类共同的文明结晶。因此,在不同国家的法治实践中,一定有共同的规律可循,也一定有相互借鉴的东西存在。无论是在德国、意大利、日本、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中,还是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海洋法系的普通法中,都有我们应当“拿来”的东西。事实上,两大法系的日渐融合和趋同,已是大势所趋;“拿来为我所用”的东西,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已经比比皆是。公诉制、控辩制、听证制、两审终审制;宪法、民法、公司法、企业法、担保法、证券法、银行法、铁路法、交通法、国际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哪一样是中国本土的?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时至今日,仍有一些地方官员很不愿意听到有人夸奖外国的法治。在人类的生活中,有很多事情是不应该忘记的,甚至是应该深思的。上文提到的两个案件就是其一。也许是天缘巧合,发生在大洋两端的这两个案件,竟然有那么多的相似之处:被告人都是案件中其中一个死者的丈夫;被害人都是两个人,并且都是情人;案件都被警方认定为情杀案;案件的审理实行的都是抗辩制;两个案件的被告人委托的都是名律师;案件的审结生效都经过了一年多时间;案件的证据都有值得“合理怀疑”之处。不同的是:一个案件的被告人是橄榄球明星,另一个案件的被告人是警察;一个案件的被害人都是一般公民,另一个案件的被害人都是警察;一个案件的被害人在家中死于刀下,另一个案件的被害人在车上死于枪下: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受到了文明对待,另一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屈打成招;一个案件的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重视,另一个案件的律师的辩护意见被置之不理。这就决定了两个被告人命运的巨大不同:一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宣告无罪,而另一个案件的被告人不仅被宣告有罪,而且被判处死刑,差点与阎王相会。当然,不同之处还有:一个案件的真凶也许永远不会落网了,而另一个案件,真凶不仅已经落网,而且已被代表正义的行刑官送进另一个世界。为什么相似的案件,审判结果却有天壤之别呢?这个问题引起了我们的深思。正是这样的深思,促使我们写下了自己的思考。在本书中,我们尽可能客观地对两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作了比较详尽的介绍,目的在于使读者在事实基础上自己去思去想,以便推敲我们的观点有没有不当之处。由于中美两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诉讼制度以及深藏在这些制度后面的价值观念、诉讼理念均有不同之处,因此,我们对这些属于法律文化方面的内容作了必要的介绍。我们认为,比较不同国家刑事案件的审理机制和结果,实际上是在进行法律文化的比较和法律制度的比较。如果把认识仅仅停留在事实的比较上,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事实比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事实比较的目的在于上升到一定高度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至少应当为解决问题提供一定的思路。在本书中,我们就是这样去做的。当然,我们深知,我们不是专攻刑事诉讼理论的专家,没有能力作出更深层次的思考,更没有能力为中国未来的诉讼制度设计方案,而且,更主要的是,本书不是写给专家看的,而是写给大众看的。我们力求写的轻松一些,让读者看起来也轻松一些。但是,由于能力有限,属于我们自己的时间也有限,我们只能在别人搓麻将、打扑克的那些时间里直接在电脑上写作,因此,本书在体例和内容上都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希望读者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以后修改——如果有可能的话。作者于首都北京2003年3月< -
德国商法范健著本书着重介绍了德国商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基本商事法律制度。 -
国外非政府组织法规汇编李本公主编无庸讳言,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对民间组织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对此,作为中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我们除了注意总结自己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注意加强与科研机构、大学院校的联系之外,还“运用脑髓,放出眼光”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汲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关注美、法、德、日等发达国家有益做法的同时,也注意搜集匈牙利、韩国等转型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民间组织制度化建设情况,并遍辑出版本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编者真诚地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对推进我国民间组织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有所裨益。 -
荷兰司法机构的初步考察和比较 荷兰司法机构组织法郎胜,熊选国主编本书对荷兰陪审制度、代理法官制度及相关的司法机构的管理与运作情况的考察情况介绍,并初步与德国、法国的情况作了比较;并收录了荷兰司法机构组织法、荷兰形事诉讼法(节译)、荷兰跨部门政策研究小级关于审判机关管理的报告及荷兰1995年至1999年犯罪立案、结案的分类统计资料。通过此书可以使读者对荷兰法律制度、荷兰司法机构的设置、荷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制度以及荷兰机关的运作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本书作者在访问考察荷兰之后,将部分资料进行了整理出版以便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对荷兰法律制度进一步了解。其内容主要包括:一、荷兰陪审制度、代理法官制度以及相关司法机构的管理与运作情况。二、荷兰2002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司法机构组织法》。三、荷兰跨部门政策研究小组关于审判机关管理的报告。四、节译了荷兰《刑事诉讼法》。五、荷兰1995年至1999年犯罪立案、结案的分类统计资料,这有助于了解荷兰司法机关的运作。 -
美国说客林正编著美国人喜欢说句俏皮话:“美国已经押给法律了。”法律牵涉到美国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法制思想已经深深植根于美国人的思维定式之中。“Who's Got the Right to Do What to Whom?”(谁?有什么权利?干什么?对谁?)这个咒语无时无刻不萦绕在美国人的头脑里,他们自认没有能力解开这个魔方,只有求教于律师。美国革命的特点是兵不血刃,因为美国革命每一次都是在法庭上进行的,然后写进法律中去。战场上的厮杀是议会中誓不两立的党派,律师的雄辩和法官的裁断便是硝烟和枪弹,个人权利的实现需要走上法庭用嘴战斗。1998年,美国约有七十万名律师,平均三百人中间就有一个。法律产业的产值在美国经济中占第四位,正好排在石油、汽车和冶金工业之后。美国律师总是鼓动人们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起诉,他们敢控靠太阳,还也跟上帝对抗,他们构成了这个国家最有权势、最有能量和最富有的职业集团,据说,每当美国律师协会召开年会的时候,那“超豪华”的气派都使不知情者以为那是华尔街金融巨头的聚会呢!美国联邦大法官杰克逊曾说:如果商人们有办法废除律师职业之前,他们会给自己找一个最好的律师,因为他们的隐私只能托付给守口如瓶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