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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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吕世伦奉献给读者的这部《西方法律思想史论》与二十年来国内已出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著作(包括我们自己撰写的一批西方法律思想史著作)有很大的不同。其差别主要在于,后者一般地属于叙述性的通史作品和教材,而本书的基本宗旨是对于作为一门学科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进行整体的分析、考察和总结,纯属研究性的。我们的目的是,使读者能够比较全面地把握西方法律思想史这门学科的有关情况,并大略地预测本门学科在新世纪和新千年的发展远景。除此之外,本书还具有浓厚的史料性。这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者和爱好者肯定是不无裨益的。本书的撰稿人都是长期从事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和研究人员,而且多半是有影响的资深的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专家。以姓氏笔画为序,他们是: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文正邦——第一、二、三章;中国人民人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史彤彪——第四、十四章;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吕世伦——第五、六、七、八、十三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生任岳鹏——第二十章第三节;西北政法学院资深教授严存生——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第一、二节)、二十一章;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曹茂君——第九、十、十一、十二章。本书由吕世伦审阅并最后定稿。书中欠妥之处,祈望读者不吝指教。 -
死刑论辩(美)康拉德等对于死刑这样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从未在一本书上进行过如此有力度的针尖对麦芒的论辩。在此,著名的保守派欧内斯特。范.登.哈格与受人敬重的自由主义者约翰·P。康拉德,以两人的智识,语词的机锋和论证的力度,以及用亚瑟。金堡的话来说,“以学识,斯文的表达,以及学术的激情”,对死刑所固有的全部问题进行了一场论辩。.两位论辩者素以其严谨的学识以及截然不同却同样有说服力的文风而声名遐迩。欧内斯特·范·登·哈格是The Jewish Mystique和Punishing Criminals等著作的作者。约翰·P·康拉德的著作包括Justice and Consequences和inearofEach Other.他们的论辩将引起读者对于赞成或反对死刑的激烈的全新的看法。..除了本书话题的契合时机以外,见证两个伟大的头脑之间极具创造力的交锋所带给人的真正的启迪,则是本书价值之所在。... -
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与危机(南非)阿德尔曼 等著,邓宏光 等译近年来,国际法学界对于法律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究竟起怎样的作用进行了多国度的比较研究和大规模的讨论。由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组织翻译的这套《法律与发展译丛》收录了这一讨论中产生的一批成果。这些经验性的分析和理论成果将有助于笔者们丰富自己的知识,理解问题的实质,并通过汲取别人的经验找到我们自己的路径。中国经历了长达二十六年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编者们愈来愈意识到,一种好的市场经济需要相应的法治环境。近年来,国际法学界对于法律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究竟起怎样的作用进行了多国度的比较研究和大规模的讨论。由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组织翻译的这套《法律与发展译丛》收录了从这一讨论中产生的一批成果。这些经验性的分析和理论成果将有助于编者们丰富自己的知识,理解问题的实质,并能过汲取别人的经验找到我们自己的路径。这套书的优点还在于它的多样性和多视角,可以使得很多关注法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读者从中受益。 -
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研究朱应平 著《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研究》是国内唯一一部专门研究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的专著,约30万字。研究包括了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权利规定、产生背景及法院解释宪法权利的内容和方法。《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研究》包括导论、正文四章和结语三部分。导论介绍了研究这一问题的目的、研究资料和方法、《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研究》框架。正文共四章。第一章:“澳大利亚宪法权利概述”。对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的含义、法源和分类作了介绍;还对宪法权利适用的局限性重点作了分析。第二章:“明示性宪法权利”。重点研究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包括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非歧视的权利,州际贸易、商业和往来的自由,取得财产须遵循正当条件等。每一种明示性宪法权利的内容一般包括了宪法文本的规定及背景、典型案例、法院争议内容。第三章:“默示性宪法权利”。它是指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在适用宪法过程中,从宪法条文、原则和精神中引申出来的权利。包括免遭不公正对待的权利、默示性政治交流自由、平等投票权、非自愿性拘禁权、平等的法律保护和正当程序、不相容原则保护受司法裁判权、审判过程中的某些权利等。“默示性权利”是澳大利亚宪法权利保护的“亮点”和特色。《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研究》也对每一种默示性宪法权利的宪法渊源、典型案例、争议等进行了研究。第四章:“宪法权利的解释方法”。对澳大利亚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具体探讨了高等法院解释宪法权利的方法,包括狭义的权利解释方法、两重审查基准、历史主义解释方法等。《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研究》在结语部分提出了以下几点结论:第一,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对权利自由的保护具有双重影响;第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解释宪法权利经历了从消极到积极态度的转变;第三,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适用宪法保护权利自由的路径有四条;第四,法院采用解释宪法权利的技术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研究》特点:选题新颖,是国内唯一研究此领域的专题,具有填补国内宪法学学术理论空白的价值;资料来源于第一手外文资料,是在对澳大利亚许多学者论著、论文和大量案例翻译整理的基础上撰写而成;研究的方法主要包括规范解释、案例分析、比较和历史文献考察等;收录了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关于宪法权利解释的主要案例。 -
法律的尊严(美)奥康纳 著,信春鹰,葛明珍 译在《法律的尊严》一书中,最高法院桑德拉·戴·奥康纳探究了法律和她作为一个大法官的生活,以及最高法院作为美国的一个机构是如何演进、继续履行职责以及发展和变化的,通过历史、人民和理念追溯美国法律的某些渊源。奥康纳对这些基本问题提出了新的观点,而且,通过她个人的观察和思考,探讨了我们已经接受为基本制度和理念的那些事物的发展。奥康纳还讨论了对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案件,以及今天我们所了解的最高法院。她还回顾了美国自立国以来妇女为了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警告一席之地而进行的曲折斗争。《法律的尊严》不仅仅是奥康纳作为最高法院第一位女性大法官个人经历的思考,它还包含了对争取普选权运动是如何改变美国妇女生活的讨论——在这个国家的投票站、在陪审席上、在家里。本书行文达练,目光独具,将会给读者带来一种激动的阅读体验。在《法律的尊严》一书中,桑德拉·戴·奥康纳表达了她作为美国历史上最有权力和最令人鼓舞的女性之一对美国法律与生活的感情和信念。 -
国外畜牧业法规选编舒惠国 主编在许多人看来,发达国家的畜牧业是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管理企业化,畜牧业经济高度市场化,政府干预少,其实不尽然。国外有关畜牧业的立法是如此众多,而且以专门立法为主,涵盖了畜牧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本书限于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法律文本,为尽量反映国外法律原貌,基本做到了全文翻译,文本格式尽量保持本来面目。在内容编排上,主要按照生产环节进行归类,分为综合性法规、种畜禽生产与畜禽遗传资源法规、畜禽繁育技术法规、动物标识与畜禽养殖管理法规、畜产品法规和动物福利法规。此外,还增加了特种经济动物法规,目的是为了给读者展示,美国和加拿大如何处理人工饲养的特种经济动物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最后为附录,收集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节选)和《物多样性公约》,以便读者解读相关的国际公约。 -
萨班斯法案执行指导(美)马凯蒂 著,林小驰 译本书主要是向公司会计经理和财务经理提供“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遵循方案”制定后的实施指导:讲述了如何对财务和会计部门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监控和维护,说明了如何利用相关监管法规方面的知识改善财务管理和提高公司效率,也就如何发现和化解财务控制系统风险提出了建议。本书旨在向读者详解如何达到该法案的遵循要求,以及如何在初始遵循的基础上改进财务管理流程。 -
宪政体制形成与近代英国崛起魏建国 著1.研究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意义英国近代以来的崛起和强大,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而其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完善,无疑是其最重要的结构性和制度性支撑。近代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三权分立宪政体制国家,应该被看作是英国贡献给现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创新。近代英国正是通过宪政体制创新引领时代潮流,并迅速崛起为欧洲强国、乃至世界强国的。从欧洲的历史来看,英国崛起时人口不过2000多万。英国先是在1588年消灭了西班牙的“无敌舰队”,接着又打败了“海上马车夫”荷兰,最终在18世纪后期的七年战争中打败法国,而成为世界霸主。并且,随着宪政体制的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在英国日渐成熟,工业革命首先在英国发生,新技术开始不断涌现。1765年瓦特改良了蒸汽机,1768年阿克莱特发明了水力纺织机,1779年克莱普顿发明了走锭纺织机,1784年卡特莱特发明了动力纺织机,等等。而代表经济自由放任和市场经济成熟理论的著作——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也正是在1776年出版的。英国长达几百年的兴盛史,充分证明宪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可以说,英国所走过的宪政之路是成功的,经验是可贵的,对后世影响是巨大的。研究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发展,可以更好地认识近代英国的崛起,有助于提供线索,抓住根本。就其深远意义而言,近代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完善不仅是国家性的,更是世界性的。近代以来几乎所有的宪政国家都是效仿英国宪政体制而走上宪政道路的。宪政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无疑是当今中国理论界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而二者之间确实存在一些规律性联系。中国百年来宪政进程受阻,其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经济的缺乏、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缺乏有效的平衡和相互尊重。值得庆幸的是,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推进,中国的社会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私人财产权利已经人宪,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已基本形成,从而为我国的宪政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结构基础和背景根基。当然,宪政在中国的实现,也离不开我们的理性自觉推动。这就需要对西方宪政的生成加强研究以丰富我们对宪政的认识。事实上,对宪政的认识和了解本身就是我们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近代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历史考察,可以为我们认识和把握社会变迁时期制度变革、演进的机理提供一些借鉴和参照。我们在强调各国现代化的多样性、各民族发展的独特性的同时,也不应忽略现代化所内涵的普遍性和一般性规律。尽管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各异,但只要采取民族国家的组织形式,奉行利益导向的市场经济,采用形式理性的非人格化官僚管理体制,那么社会治理就必然选择法治和宪政。在当下中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宪法、宪政问题日益成为政治领域,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并且在日益推进的依法治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得到了清晰体现。毋庸讳言,现代政治体制与宪法、宪政有着直接联系,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就是宪政问题。为此,对宪政主义进行追根溯源,以便为我们的宪政发展提供一定的知识和理论储备,就显得极为必要。英国是宪政“母国”,当然也就成为宪政研究躲不开、绕不过的重要一环。对近代英国宪政形成、发展的动因、过程和特征给予历史性的考察与思索,并上升到规律性认识,对于正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和正在走向宪政的中国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当然,我们更多地是要从近代英国宪政的形成和发展中寻求经验而非样板,寻求灵感而非模式。2.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特点长期以来,英国宪政的形成与发展一直是中、西方学术界乐此不疲的研究领域。然而,由于英国宪政发展未曾中断的连续性,使得英国宪政的形成和发展烙有更多的传统痕迹。故而对英国中世纪宪政与近代宪政的联系和区别,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将中世纪英国宪政与近代英国宪政等同。事实上,从17世纪开始,近代英国的宪政体制及其价值观念与中世纪的宪政体制及其价值观念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对此,霍布斯鲍姆强调:“这种对激烈对抗的回避,这种对新瓶贴上旧标签的偏爱,是不应与无所变革混为一谈的。”中世纪至近代,英国的宪政发展分为前后两个不可分割的阶段:首先是中世纪等级制混合政体,然后通过近代宪政革命,建立起成熟稳固的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政体。英国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开始,由于封建地方贵族、城市与王权的对立、冲突,在封建制度下开创了英国宪政的传统,创立了封建制混合政体。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级的强大,社会冲突逐渐转变为地方贵族与国王、市民阶级之间的冲突。封建制度不利于集权国家的发展,而商品货币经济的健康发展又离不开庞大集权国家的保护。由庞大中央集权国家保护,可以加快资源的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同时,国家的悖论也被提了出来,拥有一个强大而权力有限的政府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国家过于软弱,无法保证契约的实施与产权的安全,交换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将非常有限。但是随着国家权力的增强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强大的政府虽然能够保护产权,但是也会因为国家权力的强大对契约与产权造成威胁。所以,自由市场制度的发展必须伴随制约政府行为的制度的建立。绝对主义国家只能从道德上尊重和保障产权,但在制度上却无法真正有效尊重和保障产权。17世纪英国率先建立了三权分立宪政体制,开始用分权的手段,来解决国家作用的“本质两难”。这时分权的社会等级色彩逐渐淡化,职能色彩逐渐增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之后建立的议会主权和普通法院司法独立都限制了王权对私人财产的随意侵犯,确保国家制度内部存在制约与平衡,使国家在积极有效地发挥它应起的作用的同时,无法滥用权力。宪政对公共权力不是否定,而只是限制。通过三权分立宪政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近代英国形成了一个权力强大而又有限的政府,并为1780年工业革命的发生提供了产权保护这一关键性基础。可以说。近代英国是伴随着对私人财产权利保护而崛起的。3.研究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方法目前,宪法学界,存在着形上论与实在论、先验论与经验论、自然法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重主观与重客观等各方面的理论分野,从而导致了对宪政的不同定义。宪法学界对宪政的定义纷繁复杂、众说纷纭,其根源在于对宪政的认识缺乏一个同一的话语背景。以至于在不同的语境中宪政呈现出不同的含义,造成了宪政这一概念使用的混乱,甚至在同一篇文章中,在不同的语境中宪政有着不同的指向。事实上,这在某种程度上是脱离宪政形成的历史语境研究宪政的产物:人们在研究宪政时,总习惯于把它的发展历史看成好像只有从属和次要的意义,甚至确信宪政可以离开它的历史来进行考察和理解。结果造成对宪政的研究,分析演绎性的方法多,而事实描述性的方法少。演绎分析性的方法大都将宪政的形成建立在逻辑推演的基础上,由于缺乏历史考据,其结论难免缺乏事实的生动与历史的厚重,甚至会出现断论失据之辞。事实上,宪政的形成、发展、变革是与社会生活、社会发展存在内在关联的,我们不应将其与它赖以产生的社会基础分离开来研究。对于宪政的发展及其价值观念的变化,如果离开它所赖以存在和发生变化的背景条件,是不可理解的。因为,以宪政之“定义”解说宪政,只是回答了“什么是宪政”的问题,却无法回答。宪政是什么”。搞清楚宪政是怎样产生的,事实上比弄清宪政的定义更重要。因而,研究近代英国宪政的形成离不开历史学方法,离不开历史视野和背景,这就需要引入历史学方法和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对英国宪政研究,引入历史学与法学交叉学科研究也是具有可行性的。历史学,法学只是为了研究方便而进行的一种人为学科划分,二者的隔阂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无论是历史学、还是法学,它们所面对的都是同样一个人类社会的现实和历史,将它们区别开来的只不过是研究重点、研究方法和所用理论有所差别罢了。因而,在研究领域上出现交叉或者重叠是正常的。并且,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扩大我们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野。通过历史发生学的逻辑梳理,可以引领我们超越浮面的表象,进入到更为深层的生成机制中去。作为过程描述的历史学,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它是法学家的一个基本理论素养。正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强调的,“法学家必当具备两种不可或缺的素质,即历史素养,以确凿把握每一时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的特性;系统眼光,在与事物整体的紧密联系与合作中,即是说,仅在其真实而自然的关系中,省察每一概念与规则”。由于缺失历史的背景和视野,长期以来对英国宪政的研究多是平面拓展,而缺乏深度挖掘;多囿于表层,总还是悬浮在波谷浪尖。而不知道宪政之河的深水处究竟涌动着什么力量,才形成了水面上那可见的波峰。通过历史深层描述可以还近代英国宪政形成以来的历史本来面目,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准确地理解近代英国宪政发展的真实历史过程,以便从中抽象出宪政形成与发展的内在规律。宪政形成与发展的内在规律不在历史之外,而在历史之中。投有宪政史研究的深入和发展,宪政理论的研究也就失去了依据和支撑。目前,关于英国的宪政理论之所以迟迟难以取得较大进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滞后。可以说,投有一套符合历史发展真实的描述性宪政史著作,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分析性宪政学说,更不可能谈高水平的宪政理论。因为,“知其所以然”是建立在“知其然”的基础上。所以要在宪政史与宪政理论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只有将历史叙述与理论研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做到观点的真实与深刻。有说服力的英国宪政理论,只能是建立在对英国宪政史进行直接而持续的思考基础上。 -
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耶林的法学作品中有三部特别引人注目:《罗马法的精神》、《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目的论》,虽然它们并不一定称的上耶林最著名的作品,但却标志着耶林不同发展阶段的思想。《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在1872年春天在维也纳那场获得满堂喝彩的告别常说而出现的。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内容上,这部作品都介于《罗马法精神》和此后的《法律目的论》之间。在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之路上,《为权利而斗争》在耶林法律理论发展过程中处于中间位置。该书一经出版,立即被译成英、法、意、俄、日、匈牙利、希腊、荷兰、罗马尼亚、丹麦、捷克、波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迄今已有五十多个译本,这部作品获得的国际承认非同一般。在这本书中耶林指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耶林在文中雄辩地批评了萨维尼所认为的“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这一观点。耶林的文字提醒我们,不要安稳地沉浸于所谓的“自生自发演进秩序”的幻景之中,而要去靠斗争去争取权利,去呼唤法律,在一个迷雾般的恐惧氛围中,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斗争的行列将是拯救自己从而也拯救他人的唯一途径。“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耶林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制造的”,因此从国家的角度,国家权力应当确实地保障权利的实现,包括为权利创造长远存在的良好环境以及为受损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在耶林看来,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主张自己利益的任何一位市民的权利,他同时认为这是旨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市民的一项义务。他认为人的生存不应该只是肉体的存在,还必须同时是精神的生存。为为权利而斗争正是通过保护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保护自己的精神的生存条件。“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耶林对诉讼癖进行了热情的讴歌。在他看来,一个农民为了主张哪怕是一寸土地的所有权而进行烦琐的诉讼,哪怕是得不尝试也是值得肯定的。因为他们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取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法感情是书中多次使用的一个词语,意指权利的心理泉源)这一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就连夏洛克也因为喊出了一句“我要法律”而成为一个“力量强大,威风凛凛”的男子汉,就因为“夏洛克主张个人权利急转为涉及到了威尼斯的法律”。耶林认为,一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说并无不可。因为权利只是一种选择的自由,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是为和平而放弃权利还是为权利而牺牲和平。但如果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考察其社会影响,放弃权利的行为就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当这种行为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的时候,无疑是对非法行为的纵容和鼓励,法律自身的权威将受到严重的挑战,法律的功能将得不到发挥,社会秩序也就很难得到有力维护了。 -
美国刑事诉讼(美)罗纳尔多·V·戴尔卡门本书全面探讨了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演变、发展及现状,并对当前美国国内有关这方面的争论作了详尽的介绍和评述。全书采用了大量的数据和实证研究的成果,并运用了丰富的案例,包括美国法院最近几年关于刑事诉讼的最新判例,通过案例深入阐述某一定义的概念,以便读者在理解概念的基础上学会运用法律原则。该书也很适合我国法学院校作为本科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的教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