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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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刑法典本书编写组本法典明确规定生产和调查研究中的合理风险行为不构成犯罪、六十岁以上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设立了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前科消灭制度和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刑罚执行制度。对犯罪预备行为和案发前的自首行为有条件地予以非犯罪化。体现刑罚人道主义精神,并贯彻实行过限、连累犯、雇佣犯等现代刑法思想。这些先进的刑法理念,对于我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都有重要的启示。 -
西方民法史何勤华、魏琼《西方民法史》内容丰富,资料翔实,针对我国在民法史研究方面的著作较少的现状以及整个华语世界在西方民法史研究领域的空白,收集整理了大量资料,对西方民法的各项制度、原则、观点、概念的诞生与定型进行探讨,对推动民法成长的各要素进行分析,目的在于把握民法成长的内在规律,寻找完善现行民法规范与民法体系的历史经验。 -
美国世纪大审判(美)李昌钰,刘永毅,季树仁 著让证据说话,凡发生必留下痕迹,证据总有说话的一天。辛普森案的血手套,莱温斯基案的蓝裙子,“3·19”枪击案的改造式手枪,挽回肯尼迪家族毅面的白手帕,克林顿白宫副顾问自杀疑案的葵花子壳……全球最顶尖的华裔侦探李昌钰博士,为你解密悬案第一线鉴识知识,披露最精彩的破案手法。你可以结两次、三次婚,都没关系,但犯罪现场侦查只有一次机会!在世界上,每天有成千上万的案件发生,虽然刑事侦查人员和鉴识人员可能花费很多时间、精力、人力、经费,进行犯罪案件侦查,但有些案件仍然4脚缺1脚,无法顺利侦破。不过,我有时会相信,冥冥中自有一股伸张正义的力量,有时只是需要一点时间,等时机到了,真相一定会大白……——李昌钰 -
东盟国家对外经济法律制度研究陈志叔,米良 编著东盟国家是我国的友好邻邦,与我国山水相连,或隔海相望。东盟各成员国与我国有着传统的友谊。进入21世纪以来,双方合作关系步入一个新的阶段。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进出口贸易、相互投资、工程承包、劳务等领域的经贸合作不断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相互成为重要的经贸合伙伴。中国和东盟国家在经贸合作领域还有更广阔的合作空间,潜力巨大。《东盟国家对外经济法律制度研究》对东盟十个成员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输入法律制度,关税法律制度等对外经济法律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研究,希望能对相关人员了解东盟国家法律有所帮助。 -
外国刑事司法制度何家弘本书以英文为基础、中文对照,方便法科学生专业与英语互动学习。本书的英文部分选自相关的英文文献,尽可能保持“原汁原味”。中文部分是英文部分的译文。本书的内容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前六章)讲述并讨论了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世界各国刑事司法的历史发展、刑事司法制度的价值功能和组织体系、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证据法、罪犯改造制度等内容。第二部分(后四章)分别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其中对英美国家的介绍较为详细。... -
美国上市公司最新立法与内部控制实务张路 编译资本市场是人类的重大发明,是人类历史上的重大经济革命,它给人类带来的福祉是其他任何东西都无法比拟的。资本市场之所以具有如此巨大的作用,主要在于其能够通过缓解风险、优化投资信息和资源配置、改善企业治理,减少信息获取成本和交易成本对资本聚集和技术创新的影响,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增长。资本市场的出现能够缓解风险。以流动性风险为例,流动性风险起因于将资产转化为交换媒介的不确定性。而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妨碍了流动性,加剧了流动性风险,这就为资本市场的出现提供了动因。资本市场的流动性极强,金融工具能够低成本地进行交易。有了流动性的资本市场存在,人们可以放心地以股票、债券等形式持有资产,在需要变现时方便、迅速地出售,同时企业可以取得投资所需要的资本。资本市场通过这种方式将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转换成了对生产的非流动的长期资本投资。这就解决了高回报项目通常需要长期的资本投入,但财富所有人并不愿意长期放弃对财产的支配而造成的投资不足的难题。资本市场的进步及其所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的减轻是英国工业革命发生的主要原因,因为工业革命最初几十年所生产的产品早已发明出来,许多发明创造需要大量和长期的资本投入,没有金融市场的配合而仅有技术创新并不能引发持续性增长。在18世纪的英国引发增长的关键性的新要素是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因为工业革命需要大量的长期资本投资,没有这种流动性的转换,工业革命可能就不会发生。“所以,工业革命不得不等待金融革命。”资本市场通过优化投资信息和资源配置,促进了经济增长。以证券市场为例,证券市场能够有效地传播企业信息。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的变动挟带和反映着有关信息,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价格传播信息,市场的参与者可以通过观察证券价格解读其中的信息。因此,人们没有必要将资源投入到几乎可以立即得到的信息上。这种带有公共利益性质的信息获得使社会不必投入资源用于获取信息,从而使更多的资源能够用于对生产的投资。不只于此,信息披露改善的本身可以极大地改善资源的配置,使资源能够真正流向最好的生产技术项目上去。贝戈豪特在~百多年前面对运行良好的英国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发挥的作用,感叹道:“……在英国资本总是肯定地和立即地流向最需要它的地方和资本能够赚取最多的地方,就像是水总能流向需要它的平面”。由于信息披露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关系到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操纵市场价格、内幕交易等行为应当受到制止和严惩。证券市场在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股票的公开交易能够有效地反映企业的信息,使所有者将经营者的报酬与股票价格挂钩成为可能。而将股票在股市上的表现与经营者的报酬挂钩有助于将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而达到改善法人治理的效果。同样,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上,实行并购相对容易。这样,经营不善的企业易被并购,而并购的结果往往是被并购企业的经营阶层被解雇。因此,发达的证券市场通过便利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实行并购来为改善法人治理和惩罚不良经营者提供良机。并购的威胁有助于将经营者的动力与所有者的动力结合起来改善企业经营,促进企业发展。资本市场要发挥以上作用,不是没有条件的,其中最基本的条件就是通过强制筹资者进行充分、真实和完整的披露,使投资者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从而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美国证券法存在的基本理念和核心任务也在于此。《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所包括的两个基本内容就是强制披露和禁止欺诈,其中强制披露包括公开发行时的初始披露和上市交易后的持续披露。由于充分、真实和完整的披露在实现资本市场上述功能方面具有关键的作用,因此,对虚假陈述以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的禁止和惩处,不仅是对具体行为的惩处,更是为了防止和制止对资本市场和社会经济机制的根基的动摇和侵蚀,是对公众对资本市场信心维护。因此,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没有对投资者的保护,资本市场的大厦必定坍塌。美国证券法的出台和发展也印证了这一点。美国证券法最早可追溯到美国建国前英国数世纪的有关立法,其中南海泡沫案(South SeaBubble)对1720年泡沫法(Bubble Act 0f 1720)的出台具有直接的影响。美国建国后,为制止证券市场上的欺诈,堪萨斯州1911年率先对公募证券进行调整,通过了第一部“蓝天法”(blue sky law),瞄准的就是“通过出售蓝天中的建设地块而轻易收取资财”(sell building lots in the blue sky infee simple)的证券出售者。…此法通过后,其他各州竞相效仿。1929年爆发的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大危机导致了美国证券市场的崩溃,并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的瘫痪。而各州分别立法的方式不能有效地对付欺诈活动,许多证券发行者利用州与州之间法律的差异和州际竞争,逃避法律的管理。1929年证券市场崩溃使人们认识到,要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证券市场,必须要有统一的联邦立法。1933年5月27日,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规范证券交易的法律《联邦证券法》,要求所有的新股发行必须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而且披露特定的信息。从此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开始从各州分别立法到联邦政府统一立法的转变。2001年安然公司和世界通信公司粉饰财务报表的事件被曝光并相继倒闭,美国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岌岌可危,资本市场风雨飘摇。美国参众两院力挽狂澜,在2002年迅速出台并通过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即萨班斯法(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该法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了大幅修订,被认为是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对上市公司和独立会计师影响最大、最重要的美国证券立法。发展至今,美国联邦证券法体系主要由以下立法组成:《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等。此外,美国联邦各级法院的判例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也构成美国联邦证券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证券法日臻完善,对世界许多国家证券法的影响极大,是许多国家证券法的蓝本。美国证券法由于比较好地反映了证券市场的法则,适应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我国也极具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对证券市场理念和证券法的本质及任务的认识存在严重误区。此外,我国已有不少企业在美国上市,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要在美国上市,这就需要我们了解美国证券法的制度。从目前看,我国有不少企业在美国上市后不久,即遭到诉讼,影响到我国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的形象。研究和掌握美国证券法需要有一个好的翻译文本,这也正是我们多年来所欠缺和需要的。张路博士长期从事证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严谨求实的作风和对美国证券法的深厚造诣保证了对美国证券法的翻译质量。综观译稿,翻译相当精当,恰当地反映了美国证券法的要旨,实属难能可贵。尤其是,在我的建议下,张路博士将萨班斯法也翻译了过来,使该法包括广为关注的404条款等得以以中文的形式展现在世人面前。我本人对美国证券法也一直怀有浓厚的兴趣,2004:2005年有幸受国家留学基金派遣到美国留学研究,先后在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学院(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Louis)和乔治敦大学法学院(GeorgetownUniversity)从事金融证券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先后求教于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为美国诺切斯特大学(University 0f Rochester)校长)、著名证券法学家Joel Seligman教授和乔治敦大学的著名证券法学家Donaldc.Langevoort教授,这使我对美国证券法的精髓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但厨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一直未将研究形成成果。张路博士译著的出版可谓是我的知己之作,十分欣喜,希望张路博士翻译的美国证券法能够成为我国了解美国证券法的蓝本,能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产生一定的正本清源的效果。有感于此,谨致数语,是为序。 -
制定法时代的普通法(法)卡拉布雷西 著,周林刚 等译普通法传统赋予以法院的地位,使其在法律的进化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法院也在其中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法律方法。比较法的研究已经揭示了个中因缘与情状,此处无需赘言。而民主的进程以及议会立法的膨胀,也很早就使法院的传统地位与法律方法成了人们探讨与质疑的对象。作者在本书提出的理论主张就尤其充满着张力:作者要在两条路线之间开辟中间道路,既反对回到普通法“黄金时代”的浪漫幻想,也反对对体制作根本性的结构变革。至于作者是如何为法院“在制定法之上的权力”的正当性进行辩护、又是如何界定并限制这一权力的,读者明鉴,此处亦无待赘述。美国作者盖多·卡拉布雷西从事多年法律研究工作,在书中作者对立法与制定法的关系作了阐述,说理深刻,充满真知灼见,以其法学天才处理了法律与民主程序这个根本问题,同时,作者的许多观点切中时弊,也激发争议,推动法学发展。 -
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欧洲法院的作用方国学 著《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欧洲法院的作用》拟将《尼斯条约》生效前欧洲法院对欧洲一体化的作用分成三个阶段来加以考察:既欧洲煤钢共同体法院的作用(1952——1958)、欧洲共同体法院(1958——1993)和欧洲联盟法院的作用(1993——2003)。最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欧洲法院的作用》试对《尼斯条约》进行述评并对欧洲法院的前景作出展望。在第一个历史阶段,现在意义上的欧洲一体化运动真正启动,欧洲法院的作用开始显示。在第二个历史阶段,欧洲一体化运动继续在艰难曲折中向前迈进,欧洲法院的作用的发挥进入黄金时期。在第三个历史阶段,欧洲一人本化运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欧洲法院的作用有“弱化”的趋势,但继续推动了一体化的进展。 -
状告美国黄笑生谈笑之间把脉美国人运国运,真枪实弹写就美国资治通鉴。著名华裔律师,深谙美国社会,六年倾力奉献,以一个中国人的睿智揭开超级美国的巍巍面纱。读者拿着我的书,如同钻入了美国的被窝,绝对可以搞明白美国到底是怎么回事,看到美国的器官不多也不少,它们又如何分配,如何动作,如何和谐,又如何失调。《状告美国》,它不是学位论文,也不为评职称,更不为稻粱谋。它只是我对美国国运人运的把脉小结。白天黑地里,纸墨键盘间,洞察美国的人事和兽事,捞摸这个法治社会。我力求我的文章迥异于中国大学里研究美国的教授,也和美国大学里的“中国通”划清界线。——黄笑生《状告美国》,为你呈现一个全景美国;《状告美国》,他告遍美国各级政府机构;《状告美国》,真正看透美国的民主与法制。他在美国工作生活多年,游走于美国政治法律两极,在美国中产阶级中自由穿梭,打过无数穷人及富人的官司。深谙美国社会各个阶层,对超级大国的皮里洞若观火。幽默的语言配以大量真实的案例,于调侃中剥析美国的光荣与丑陋,展现美国人的自豪与悲哀,透视美国的前世与今生。 -
美国司法制度齐树洁本书论述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基础理念和基本制度,介绍其运作状况、改革动态和发展趋势。司法制度的形成,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国家性质与结构,受到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社会需求、利益平衡、传统习惯、文化等社会因素以及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制约。与英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自独立战争以来的二百多年时间里,美国法律经历了独特的发展过程:在接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同时,赋予古老的法律以惊人的生命力,并以深刻的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制度。在普能法法系中,美国法占有重要的地位,已经成为当代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法律。本书作者广泛收集、阅读、参考各种资料,尤其是英文的最新资料,多次讨论,几易其稿,精益求精,力求在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有理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按照写作大纲,本书侧重于介绍现行的制度,一般不作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