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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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美国历史进程的重要案例田耀 主编美国经历了短短200多年的发展,一跃成为世界第一超级强国,鲜有国家可与之抗衡,这与其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所谓“法令行则国盛”。本书以推动美国历史发展进程的一系列重要案件为主题,精心筛选了在美国极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40个案例,如奠定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解释权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打破黑人、白人隔离教育的布朗诉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案,还有轰动一时的“水门事件”等。这些案例主要涉及美国的政治、经济、教育、宗教、种族、女性权益及新闻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编者从案例发生的原因、解决途径、对美国社会的影响及对中国的借鉴价值等角度进行分析。纵观国内外,同类书籍不胜枚举,如《美国经典案例解析》、《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案例与材料》等。本书博采众长,集各家之经典,补各家之不足,希望能给大家以耳目一新之感。本书不是一本个人理解上的关于美国法律的研究性著作,它更多地具有普及性读物的性质,力求深入浅出,雅俗共赏。本书内容翔实,选材经典,可以使读者置身于案例审理现场学习美国法律人的思维方法,从而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和对美国社会与文化有更全面的了解。本书可供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使用,也可用作英语爱好者的课外读物。 -
巴西刑法典陈志军 译巴西是拉丁美洲面积最大的国家,位于南美洲东南部。北邻法属圭亚那、苏里南、圭亚那、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西邻秘鲁、玻利维亚,南接巴拉圭、阿根廷和乌拉圭,东濒大西洋。古代巴西为印第安人居住地。1500年4月22日,葡萄牙航海家佩德罗·卡布拉尔到达巴西。16世纪30年代,葡派远征队在巴建立殖民地,开始了长达约3个世纪的统治。1549年任命总督。1808年拿破仑入侵葡萄牙,葡萄牙王室迁往巴西。1821年葡萄牙王室迁回里斯本,王子佩德罗留巴西任摄政王。1822年9月7日,佩德罗王子宣布独立,建立巴西帝国。1825年,葡萄牙承认巴西独立。1889年11月15日,丰塞卡将军发动政变,推翻帝制,成立巴西合众国。1891年2月24日,国会通过宪法,定国名为巴西合众国。1964年3月31日,军人政变上台,实行独裁统治,1967年改国名为巴西联邦共和国。1985年1月,军人还政于民。巴西第一部帝国宪法产生于1882年,1988年10月5日巴西颁布现行宪法,这是巴西历史上第八部宪法。巴西是里约集团创始国,南方共同市场、七十七国集团、十五国集团成员国。 -
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进出口化学品安全研究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编译为了积极应对美国消费者安全法案,尽可能减少该法案对我国消费品出口到美国的贸易的影响,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的直接领导下,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在征得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对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历次修改的不同版本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和梳理,整合形成了完整的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中文文本。整合的版本包括:1972年《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1976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改进法》、1978年《紧急措施暂行消费品安全标准法》、1978年《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法》、1981年《消费品安全修订法》、1983年《孤儿药法案》、1988年《铅污染控制法案》、1988年《反毒品滥用法案》、1990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1994年《儿童安全保护法》和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
欧陆法律史概览(英)梅特兰(Maitland,F.W.) 等著,屈文生 等译本书的内容从西罗马帝国灭亡时开始。在这一时期,日耳曼各部落在今天的俄罗斯、巴尔干半岛等地纷纷安营扎寨,并形成了相对原始的习惯法体系;与此相对,尚存的罗马文化则代表着一种更为先进的法律。接下来是一段政治融合的时期,“从优士丁尼时期至封建时期”是本书第一编要叙述的内容。这一时期,许多现代国家的轮廓还不明显。但是到11至13世纪时期,新的轮廓已经形成;因此,我们接下来要讲述的历史就必须按照不同的国别来进行。第二编讲的是意大利法。我们必须首先来叙述意大利法,因为12世纪时期罗马法的复兴是所有日后发展的中心事实。梅特兰说“意大利正要成为一段时间以来整个世界法律史的焦点”。后来在法国、德国发生的一系列法律事件,读者如辅以对于意大利法知识的了解及对其影响的把握,往往能够更容易地理解。其他各国各学派的争鸣、各种学说的争议,在很长一段时期以来,也不过法学思想从意大利这一中心发出后在各国形成的回音。第三编、第四编在内容上,实际上是第二编的“续集”。第三编为法国法。这是因为法国是第一个形成新的、独立影响的国家。法国继意大利成为欧洲法学的中心。至于法国法学家居亚斯(Cujas)的大名,即便远在德国的法科学生,也对他无比崇敬。后来,到法国大革命时代及拿破仑时代,法国又成为更为现代运动发展的新中心。第四编是德国法。这一编开始回顾了日耳曼法在其第二阶段的发展命运。然后又介绍了从意大利吹来的法学新风气。三百年之后,德国开始同化所有这些不同的元素。到19世纪,德国法翻开了新的一页,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心。第五至第八编转而讲到四大地区的法律史。这些国家的法律运动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实质来讲,影响都要逊色一些。第五编讲的是荷兰法。起先,荷兰法的历史具有明显的地方主义特征,且带有明显的日耳曼法的血统;与法国、德国一样,荷兰也受到了日耳曼法的影响。到17世纪,随着民族的独立,许多本国思想家对整个欧洲的法学都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第六编是瑞士法。瑞士法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是一种地方法,带有许多独立的地方单位。瑞士法中并无多少明显的特征。阿默巴赫与戈德弗洛伊(Am—metbach and(;odefrois),以及其他法学家,按照他们的风格与坚持的方法来看,其实基本上或者属于法国学派,或者属于德国学派。到最后,与在荷兰的情形一样,一些本国法学家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本国的界限,而且瑞士有了统一的民族立法。第七编是斯堪的纳维亚法。在这里,带有日耳曼血统的法律偏安一隅,独立地继续发展。这些独特的情形体现出,斯堪的纳维亚法几乎是一种自力更生型的、独特的法律例证。第八编讲的是西班牙法。西班牙法中的种族元素使得西班牙地方法律史极为复杂,也极为引人人胜。作为法律思想运动的一支渊源,它的影响毕竟有限。但西班牙作为殖民国家,它将自己的法律带到了西半球,并由此获得了世界性的影响及重要地位。第九编是教会法。事实上,教会法的历史与各国法律的历史是并行的。教会法的影响常见之于各个部门法之中,在法国、德国、意大利,以及西班牙等国家的法律中尤为如此。那么教会法作为一支平行发展的河流,它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穿透力到底有多强呢?我们知道,它的影响力甚至辐射到了英国,读过梅特兰经典著作《英国法与文艺复兴》或《英国教会中的罗马教会法》的读者一定记得这点;实际上,只要读过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著作的人,也一定知道这点。 -
欧洲联盟法王维达 编著《欧洲联盟法》的第一章以相当的篇幅勾勒了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的发展简史。在其他的欧洲联盟法专著或教材中对此往往一带而过。但是,从法社会学角度出发,以具有历时性的法律发展简史来补充单纯描述具有共时性的法律体系对法律学习者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对于中国的法律学习者来说更是如此。本书的主要内容是欧洲联盟法本身。第二章描述了欧洲联盟法的概况,以便学习者能从宏观上把握“自成一体”的欧洲联盟法。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介绍了欧洲联,盟的组织法和程序法的重要规定。第五章与第六章分别介绍了欧洲联盟的经济公法和共同政策。这是欧洲联盟法的核心部分。因此,本书配以较多的具体案例来解说这一部分。编者考虑到近年来,欧洲联盟法的其他部门法的趋同趋向,所以把属于商法的公司法,具有较强私法特征的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领域放在欧洲联盟经济私法的标题下,作为第七章。最后,在附录部分,为了使教学贴近实践,提供了欧洲联盟与中国关系的资料,如何分析欧驯联盟法案例的方法,编写本书参考的文献,查阅欧洲联盟法的主要网站地址和官方文献,以及欧洲联盟条约的节选。 -
罗马法史(意)格罗索 著;黄风 译《罗马法史(2009年校订本)》显示着历史学家和哲学家的严谨精神和伟大的创造力。它朴实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以并存的法律制度的多元性这个一般问题为中心,这种多元性体现着在同一体系中相互共存的社会群体和组织原则的多元性。通过这种透视,格罗索超越了上个世纪和本世纪的法律历史编纂学,向前跨出伟大的一步。占主导地位的历史编纂学实际没有意识到罗马的国家事务与现代国家之间的根本差别,它根据现代国家的法观念去研究罗马的政治一法律经验。相反,格罗索的著作则明显承认家父的权力(potestas del pater familias)和共同体的权力(potestas del populus)均具有主权性,这种主权性分别表现在各种不同的组织原则(家父的意志,民众的立法,法学家的权威)中。显然,所有的人均参与到这种主权之中,而且存在数个创制法的中心,创制法的活动不是“专制的”,不是摆脱一切约束的,因为这是一种“市民”的制度,这种社会既追求所有人的集体福利,又照顾单个人的福利,主宰这个社会的是通过家父和执法官加以体现的神明。格罗索的著作还明确承认因平民斗争而产生的政治制度的特点: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分裂和协商创造出护民官的“否决权”;平民护民官与整个共同体的执法官有着根本的区别。格罗索的这部著作超越了蒙森那种与自由国家结构相联系的研究模式,但是,在这里我们不想对各个问题作学术上的总结。需要强调的是,格罗索的这部著作再次引起对早期罗马经验的思考(这可能有助于有关民主制度建设问题的讨论)并使这种思考不囿于现代国家已有的经验。 -
欧盟REACH法规实施指南丛书·第七卷魏传忠 主编本卷详细阐述了供应商如何使关于物质的信息沿供应链传递,对物品中物质进行注册或通报的义务等。通过大量公式和示例,按不同产品类别详细解释了如何计算物品中有意释放的物质的量值。对我国向欧盟出口化学品或在配制品和物品中使用化学品的企业做好相应准备、经由在欧盟境内的“唯一代表”履行相关义务具有实际的重要的指导使用。 -
葡萄牙民法典唐晓晴 等译现行《葡萄牙民法典》制定于1966年,其前身是该国1867年的《塞亚布拉法典》。与《塞亚布拉法典》相比,现行的《葡萄牙民法典》既有传承,又有创新。1867年的《塞亚布拉法典》是葡萄牙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法典,葡萄牙本国法学界与比较法学界均认为,该法典贯彻的是理性自然法的思想,在意识形态、编制体例以及主要制度各方面均深《法国民法典》影响。然而,随着20世纪以来德国法学理论向葡萄牙的渗透,《塞亚布拉法典》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距离越来越远。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新的民法典才在1966年诞生。从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采纳总则以及五编制的体例可见,在20世纪中后期推动该国民法更新换代的主要动力是德国民法学的广泛传播。然而,民法典表面上的德国化却没有彻底地洗涤在葡萄牙具有数百年根基的理性自然法基因,也无法使葡萄牙法律人拒绝向语言和习惯上更为接近的“拉丁兄弟”靠拢,更无法抹去卢济塔尼亚人对自身身份和法律文化的认同。因此,在总则与“物债区分”的外表下,《葡萄牙民法典》的实质内容更接近于法国民法或意大利民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其意思主义的所有权转移制度、源自法国和意大利民法的预约合同制度、传承自《塞亚布拉法典》甚至更远古的《律令》的占有制度、风格保守且极具南欧色彩的亲属和继承制度,等等。总括而言,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可以被视为德意志法系与拉丁法系结合的一次大胆的尝试;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认为是当时立法者踌躇于创新与传统之间的一个折中的产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葡萄牙民法典》的影响不仅仅限于葡萄牙本土,还波及世界各地的一些葡语国家以及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的《澳门民法典》就是继受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而来的。因此,《葡萄牙民法典》翻译成中文的意义远大于其表面。 -
欧洲市场一体化程卫东 著《欧洲市场一体化(市场自由与法律)》讲述了:在全球经济动荡之际,欧盟共同市场对于盟内国家互助协作应对经济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欧盟市场一体化的建立和发展、欧盟法律体系的制度设计和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对市场一体化的促进,对于当下国家问更紧密的合作具有特别的参考价值。《欧洲市场一体化(市场自由与法律)》探讨了欧盟范围内的欧洲市场一体化问题,突出阐述了法治和市场自由、利益均衡的关系及相关的一系列法规和措施。总体上说,《欧洲市场一体化(市场自由与法律)》论述比较系统和全面,立论有据,对于进一步了解欧洲市场的一体化及其运作方式很有裨益。 -
日本保险契约复数请求权调整理论研究岳卫 著《日本保险契约复数请求权调整理论研究:判例·学说·借鉴》以日本最高裁判所等的若干判决为中心,针对日本已出现的几个重要的请求权调整问题,从判例、学说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考察。虽然就我国保险实务现状而言有些问题略有超前,但针对我国可能发生的问题,书中都予以了详细的说明,并提出了相关的借鉴意见。书后还附上于2008年5月通过、6月颁布的日本新《保险法》的中文译文。希望《日本保险契约复数请求权调整理论研究:判例·学说·借鉴》的出版能为我国保险实务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路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