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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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半岛崔志鹰 主编全方位地扫描了朝鲜半岛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社会和国际关系,并深入剖析了朝鲜半岛紧张局势的症结所在及未来走向,是研究朝鲜问题的不可多得的一本必备书。《朝鲜半岛:多视角全方位的扫描剖析》供政府有关部门、科研院所以及高等院校的有关人员和广大教师、学生作参考书,也可供其他对朝鲜问题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
博雅民法典译丛—韩国民法典朝鲜民法金玉珍 译暂缺简介... -
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研究马聪 著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是美国近现代史上一位伟大的人物.也是美国司法界一位著名的法官。他和布兰戴斯、卡多佐、汉德以及马歇尔大法官,被视为美国历史上最为杰出的执法者。他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研究》主要介绍其现实主义法学思想。全书共包括引子、导论以及正文七章。引子和导论部分首先介绍了霍姆斯大法官的生平、经历、他所处的时代背景、以及以他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的概况。正文七章分别为“经验论”、“预测论”,“道德怀疑论”、“《普通法》解读”、“契约自由和司法克制理论”、“对言论自由保护的理论”及“尾论”,介绍了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各种观点以及后人对他的评价。《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研究》在国内首次对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梳理。全书从历史背景、哲学背景等多角度来分析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给人更加开阔的视野。此外我国近代法学家吴经熊从东方人的视角对霍姆斯的评价,也为读者展现了一个全新的霍姆斯。 -
韩国经济法(韩)权五乘 著,崔吉子 译《韩国经济法》系关于韩国经济法的体系化著作,是现今韩国最权威的经济法理论著作。《韩国经济法》对以现行《垄断规制法》、《消费者基本法》、《约款规制法》等重要法律构建的韩国经济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立法宗旨、制度构造、实施效果等,作了系统论述和深入分析,富有个人创见。作者结合韩国法院判例和公平交易委员会审结案例,着重于对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实效性探讨,是《韩国经济法》的特色所在。 -
日本宪法与公共哲学(日)千叶真,(日)小林正弥 编著,白巴根 等译《日本宪法与公共哲学》以市民公共性的概念代之以国家这一概念,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关于市民公共性的现代理论。《日本宪法与公共哲学》追求和平主义宪法的理论与实践,确认作为法与政治的主人公的国民的能动地位,与时俱进,开拓进取,通过明确其权限与责任,为符合国际化时代的宪法研究提供了全新的思路。通过宪法和公共哲学的对话,试图达成国家权力与人权之间的协调,这是《日本宪法与公共哲学》的落脚点和最终目标。 -
美国劳资法律制度研究周剑云 著《美国劳资法律制度研究(1887-1947)》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指导,综合运用法学、历史学和政治学等多学科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现代美国劳资关系及其法律调控机制的演进和确立进行考察与分析。通过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揭示出现代美国劳资关系法律调控机制的产生、发展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而且揭示这一制度与美国政治和社会的“多元性”特征、美国现代劳工运动、美国政治体制的发展演变等之间的关系与关联,从而进一步揭示在类似美国这样的多元化社会转型中,通过制度法制化保护社会弱势集团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应有之责。第一章导论部分主要界定劳资关系和劳资关系法律调控机制的概念,说明本文的选题意义、中美学术界的研究状况、作者的基本思路以及研究方法。第二章讨论美国立国伊始至19世纪80年代,美国劳资关系调控中的法律适用及特征。这一章以普通法中刑事共谋罪在早期美国劳资关系调控中的适用为核心,阐述美国法院在早期劳资关系调控中的主导地位,以及早期工会对法院管制的反对、美国劳工的法律权利意识的变化、工会组织权利意识的转变和美国主流法律思想的变化之间的关系。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分析,进一步揭示劳资关系变化与法律调控机制变化的互动关系。第三章讨论以劳联为主的美国工会组织反对劳动禁令为核心,论述法院与日趋成熟的工会组织之间的冲突。这一章以博弈论和社会选择理论的一些基本原则为理论支撑点,分析了法院、工会和雇主之间的斗争和制约关系,讨论了工会对雇主管理权威的挑战和对法院在调控劳资关系问题上的支配地位的挑战。揭示了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随着美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工会的组织理念和斗争策略也随之改变,通过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和劳资合同,工会在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控上取得了一定的主动权;法院也通过司法判决渐渐承认了工会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第四章讨论以美国联邦政府劳资关系立法为核心,分析联邦政府逐渐把劳资关系调控列入国家公共政策的目标的过程,以及这一进程中一些杰出人物的贡献。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控和调控制度的法制化,实质上是一个重新划分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的过程。在美国而言,就是雇主、工会抑或是国家,谁更有权力分割“经济馅饼”。通过对上述各方在《国家劳资关系法》的制定和调控制度的设置过程中的博弈的分析,揭示了美国社会多元性所决定的公共权力由各个利益集团分享的特征。第五章讨论以对《瓦格纳法》的修改过程中,劳资关系委员会、工会和雇主的斗争为核心。揭示了《瓦格纳法》颁布后,工会获得了对工厂生产事务一定的决策权后,一方面使劳工的经济利益得到了切实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工会过于重视工会及其会员的利益,对工厂生产标准和技术改进形成了一定的障碍,引起雇主和社会保守力量对工会权力的反弹,社会公众也对工会的权力过大和社会责任提出质疑。结果是通过了《塔夫脱一哈特莱法》,在工会、雇主和雇员之间重新分配了权利和义务。这表明了美国劳资关系调控的政治和社会基础要求劳资力量的某种“动态平衡”,表明在类似美国的多元化社会中,各方利益的“动态均衡”是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关键,劳资关系法律制度也必须反映和确认劳资利益“动态平衡”与社会发展的平衡的需要。第六章结语部分是对美国劳资关系法律调控体制演变过程分析的思索,略述笔者对在多元化社会中,社会变革中法律制度设计的一些认识。 -
穿越历史杨积讯 著本著正文分为六章,可概括归纳为三大板块:现象考察、原因分析和启发引申。第一、二章属于第一大板块,分别从横向和纵向进行现象考察,回答为什么说美国《联邦宪法》是长久存续的、是如何长久存续的这两大问题;第二大板块原因分析回答“为什么能够长久存续”的问题,为本著的重心与主体所在,分设三章:第三、四、五章,分别从宪法本身、宪政制度和社会历史三个方面展开;第六章即第三板块,作最后的引申说明。第一章,“美国《联邦宪法》的变中之不变”。对《联邦宪法》之长久存续进行横向截面上的展示,分别考察二百年后今天的《联邦宪法》文本所反映出的变和不变两个方面,重点分析变中之不变,阐述其不变的一面是占主导地位的。从而回答在《联邦宪法》已经发生了诸多变化的情况下,我们何以还能说它依然是长久存续的,而这种存续是什么样的存续。第二章,“美国《联邦宪法》所经历的重大历史考验”。在这一部分里文章用较大篇幅对美国《联邦宪法》之长久存续进行纵向的历史考察,即考察它是如何存续的。但是,这里所考察的不是其存续的日常状态,而是非常状态,即其存续受到威胁的情形,亦即考察《联邦宪法》是如何经受住重大历史考验而维持自身稳定延续的。该章对《联邦宪法》在其历史中所经受的四大历史考验分别进行了考察:(一)美国宪政制度的最初定型;(二)最凶险的宪政危机——“内战”;(三)新的最大宪政要素的吸呐——政党政治;(四)现代挑战——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和总统权力的膨胀。第三章至第五章,探讨了美国《联邦宪法》长久存续的条件及原因,即回答“为什么能长久存续”的问题。显然,对此一问题的探讨是本著的重心所在,我想这也是阅者所最为看重和期待的。有鉴于条件及原因的繁多,探讨在归纳后的三个层面上展开:第三章“宪法自身的条件及原因”、第四章“宪政体制上的条件及原因”和第五章“社会历史上的条件及原因”。本著除重点解析各个条件及原因之外,还将力求对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必要的阐述。第六章,“启发与思考”。也就是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向外对一些非课题本身而又与课题有密切联系的问题进行关联性的探讨,这也可算是对本著的研究课题及其相关研究成果所具有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所作的一些展示与例解。可以看出,从可能性上讲,这样的问题存在无数个,因此,必须有所选择,这主要取决于作者对问题价值的判断及由此对它的兴趣大小。我选择的问题是这样三个:1.宪法长久稳定的价值及其界限何在?2.美国《联邦宪法》长久存续能说明《联邦宪法》之优质吗?3.他国能实现宪法的长久稳定吗? -
欧盟刑事法(法)玛蒂,(荷)佛菲勒 主编,贾宇,喻贵英,付玉明 译《欧盟刑事法:欧盟财政利益的刑事法保护》是一部关于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欧盟刑事法》项目相关成果的译著,立足于《欧盟刑事法》第一卷的内容,分为综述、比较法的横向分析、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大部分,对保护欧盟财政利益的刑罚指导原则进行细化分析,主要涉及与成员国国内法相关的《欧盟刑事法》的可行性问题,和与成员国之间的横向合作以及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的纵向合作相关的特别问题。《欧盟刑事法:欧盟财政利益的刑事法保护》将欧洲刑事法律一体化进程的基础性成果部分地介绍到我国,并有助于我国法律界和法学界人士认识了解欧洲的刑事法律及其刑事法律精英的思想。 -
日本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理论与实践张凝 著首先在第一章从股东大会制度的法理出发考察并检讨了股东权、股东与股东大会的关系,解释了股东大会的存在根据。第二章从历史的角度总体考察了日本股东大会制度的变迁。第三章至第六章对日本股东大会的权限、股东大会各个运营环节存在的问题、社会原因、学界争议、司法态度以及解决途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此外,自第三章开始,笔者对日本股东大会各个环节的问题整理出近四十个论点,并逐一解说分析并阐述了自己的见解。《日本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理论与实践》注重从理论的角度以及相关制度生成的背景和发展过程来剖析日本股东大会现行制度,同时通过对学说、判例的解说,检讨分析各种制度之间的横向关系。《日本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理论与实践》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运用的必要,在对日本具体制度的介绍中,详细解读了股东大会章程所定权限、股东大会召集权人制度、少数股东的召集权、股东提案权、股东大会议长制度、董事等的说明义务(即股东质询权)、表决权的行使方法、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讼等问题,适读对象为公司法研究者、司法工作者、法学研究生及其他对公司法感兴趣的人士。 -
日本专利法日本国会 制定;杜颖 译日本专利法扩大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这首先表现为将原来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规定为“视为侵害的行为”,专利权保护也随之突破了原来“仅供使用”的底线,如果产品与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所要解决的课题具有不可或缺关系的,这些产品的制造、转让等行为也可能会落入“视为”侵权的范畴。以规范发明的《日本专利法》为例,它在第101条第2项规定,“专利为产品发明的,明知发明为专利发明且产品是实施发明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制造专利产品所使用的(在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发明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在该条第5项规定,“专利为方法发明的,明知发明为专利发明且产品是实施发明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供利用该专利方法所使用的(在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发明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再以《日本实用新型法》为例,该法在第28条第2项规定,“明知设计为实用新型且产品是实施实用新型设计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制造登记实用新型产品所使用的(在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设计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实用新型权或者独占实施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