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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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国际投资仲裁危机的法理与实践研究刘京莲 著20世纪初,阿根廷曾经是世界上最为富有的国家之一。它吸收了大量的外资,经济发展迅速,国民收入颇丰。2001年年底至2002年年初阿根廷却经历了历史上最为严重的经济危机,一半国民陷入贫困境地。为了缓解危机的冲击,阿根廷政府宣布全国进人“紧急状态”,国会颁布《公共紧急状态法》。阿根廷实施上述措施一方面促使了阿根廷经济的复苏,另一方面也使参与阿根廷私有化进程的外国投资者遭受了巨额损失。为了挽回损失,众多外国投资者向国际投资仲裁庭提起了以阿根廷为被申请人的国际投资仲裁申请。截止到2010年年底,仅在ICSID体制内阿根廷便涉案49起,且这些案件多半与阿根廷经济危机有关。在已经作出终局裁决的案件中,阿根廷半数以上以失败而告终。阿根廷现象在ICSID体制内前所未有,即使在整个国际投资仲裁历史上也属罕见。 因此,刘京莲编著的《阿根廷国际投资仲裁危机的法理与实践研究——兼论对中国的启示》以阿根廷国际投资仲裁危机作为研究对象,探讨阿根廷国际投资仲裁危机的背景、原因以及阿根廷在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的应对措施。 通过考察,本书指出阿根廷经济危机是阿根廷国际投资仲裁危机的直接原因,阿根廷国际投资法律自由化改革是阿根廷国际投资仲裁危机的根本原因。20世纪90年代末期,阿根廷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背弃了“卡尔沃主义”,完全接受了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并给予外国投资者以高标准的保护。正是阿根廷双边投资条约过于自由化的规定,导致阿根廷在国际层面的抗辩多以失败而告终。阿根廷试图通过国内司法审查的方式否定仲裁裁决在阿根廷国内的执行又蕴涵着极大的危险,这种救济方式将导致阿根廷违背《华盛顿公约》的规定,损害阿根廷在国际商业社会中的声誉。 中国与阿根廷同属于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大力发展本国经济的重任。 为了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中国双边投资条约也出现了自由化的趋势。虽然目前在ICSID体制内尚未出现以中国为被申请人的案件,但是这种可能性并非不存在。中国应当未雨绸缪,吸取阿根廷国际投资仲裁危机的教训,修改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规定,平衡投资者的财产利益与东道国的主权权利,防止中国重蹈阿根廷的覆辙。 除前言与结论外,本论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首先对阿根廷国际投资仲裁危机作出概要介绍。本章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即国际投资仲裁的基本理论、阿根廷国际投资仲裁涉案情况和阿根廷国际投资仲裁危机的社会经济背景分析。第二章对阿根廷国际投资仲裁危机作出法理分析。本章主要涉及阿根廷国内投资法律体制的自由化改革。文章首先对“卡尔沃主义”进行历史回顾,并对阿根廷传统国际投资法中有关“卡尔沃主义”的内容作出介绍。其次对阿根廷现代国际投资法制自由化改革作出评价,指出阿根廷国际投资法制对“卡尔沃主义”的背弃构成国际投资仲裁危机深层次的国内法原因。第三章对阿根廷国际投资仲裁危机作出进一步的法理分析。文章首先对阿根廷双边投资条约的程序条款作出分析,指出阿根廷双边投资条约完全接受了ICSID的仲裁管辖权,背弃了“卡尔沃主义”。其次对阿根廷双边投资条约的实体条款作出分析,指出阿根廷双边投资条约赋予外国投资者高标准的保护。正是阿根廷双边投资条约过于自由化的规定导致阿根廷在大量国际投资仲裁案件面前捉襟见肘,应对无门。第四章对阿根廷国际投资仲裁危机在国际层面的应对措施作出了实证考察。文章在分析了阿根廷的主要抗辩理由后指出,阿根廷在国际仲裁庭抗辩的失败归结于阿根廷双边投资条约的规定。文章同时指出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的缺陷对阿根廷仲裁案件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第五章对阿根廷国际投资仲裁危机国内层面的应对措施作出了实证考察。 阿根廷官员和学者对ICSID体制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并试图采取措施阻止仲裁裁决在阿根廷国内的执行。阿根廷最高法院也通过判例表明,任何不合宪、不合法、不合理的仲裁裁决均须受到阿根廷国内法院的审查。在对上述措施进行考察以后,本文指出阿根廷国内的应对措施面临巨大的风险。第六章在分析阿根廷国际仲裁危机的基础上对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缔约实践作出分析与评价,并提出修改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意见和建议,寻求投资者财产利益保护与东道国主权权利行使的平衡。 -
1787年之夏戴维·O.斯图沃特 著,顾元 译本书荣获2007年度“华盛顿最佳书籍写作奖”(the Washington Writing Award for BestBook),并荣登2008年《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畅销书榜。本书作者通过挖掘大量新的史料,并对于这些具体的历史资料进行细致的分析,揭示了以乔治?华盛顿、本杰明?富兰克林、詹姆斯?麦迪逊、詹姆斯?威尔逊、乔治?曼森、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为代表的制宪者们的活动及其在制宪中的作用.进而阐释这部宣告“谋吾人及子孙永享自由的幸福”的宪法是如何缔造的。全书生动记述了1787年美国联邦制宪会议召开的全过程,再现了制宪者们通过斗争与妥协,寻求建立既能增进国家利益又能增进自身利益的国家的努力。故事讲述非常精彩,引人入胜。 -
粤港澳紧密合作中的法律问题蔡镇顺,徐彪 主编广东省法学会港澳法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在佛山枫丹白露大酒店召开,本次年会共有来自北京、香港、澳门、广东四地各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一百多位专家学者莅会,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粤港澳紧密合作中的法律问题》(作者蔡镇顺、徐彪)是本次学术年会的论文汇编。 -
菲律宾民法典蒋军洲 译“民法典译丛”是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与其他高校的学者进行广泛合作的成果,其目的在于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广泛的参考资料。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百年大计,只有经过充分的理论准备,所制定的民法典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我国正处在制定民法典的前夜,全国人大的主要负责人、民法理论界的执牛耳者计划在近几年内,完成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尽管立法部门充分理解、理论界高度重视这一事业,由于长期的民法文化断层带来的缺憾,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资料准备和理论准备仍嫌薄弱,急需加强。由于民法的法典编纂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罗马法现象,作为一个专业性的罗马法研究机构,为制定一部如此重要的立法文件提供资料准备和理论准备,实属分内的工作,为此,我们注重“藏”、“译”、“研究”外国民法典,并以私人的方式“编纂”中国民法典草案。所谓“藏”,指力争收全世界各国的民商法典。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我痛感连许多著名法典也极难到手利用,认识到“藏”的工作虽简单,但极必要。由于我国理论化的民商法研究起步较晚,而国外许多国家较早就有了民商法典以及成熟的民商法理论,在强调中国的法律和经济要与国际上的相应秩序接轨的前提下,更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收藏外国的民商法典,是对它们代表的法律经验进行借鉴的必要准备步骤。为此,本所收集了128部外国民商法典。欧洲、拉丁美洲的民商法典,除少数不具典型意义外,已经无遗;其他大洲具有典型意义的民商法典,亦已尽备。令人自豪的是,在外国民商法典的收藏上,厦门大学罗马法研究所在全国居于前列,已成为中国最好的外国民商法典中心。 -
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荷)格拉佩豪斯 等著,蔡人俊 译《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是荷兰威科集团(Wolters Kluwer)下属的Kluwer Law InLernational出版社出版的(荷兰商法丛书)十的一本,从内容上看,《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包括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两大部分,二者相对独立成编,又有一定关联。荷兰雇佣法有其鲜明的特色,一是强调对雇员权利的保障,二是灵活就业制度和弹陸工作制的广泛推广。企业委员会制度是劳动者参与企业民王管理的一项重要途径,也是畅通劳动者与企业管理者的沟通渠道从而减少劳资双方冲突、增强劳动者的集体谈判能力以及在依法监督管理者的经营行力上发挥重要作用。 -
德国刑法学中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研究廖北海 著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滥觞于德国刑法理论,是德国刑法学中区分共同犯罪参与形态的主导理论。《德国刑法学中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研究》依托德语第一手文献,梳理了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德国刑法教义学和判例中的发展历程,并以罗克辛的支配理论为框架,阐述了犯罪事实支配之概念、类型、内容确定和结构等本体论问题,分析了本理论与犯罪论体系、其他区分学说及特殊的主客观构成要素间的关系问题,进而将本理论适用于解决间接正犯、共同正犯和组织犯中的诸多根基问题和争议问题,不仅填补了我国刑法理论的空白,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德国刑法学中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研究》由廖北海所著。 -
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研究张小兵 著《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研究》认为集中性是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的本质特征。提出这一论点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美国联邦政府绝不像人们以往所认为的那样是分权、分散的,而是具有明显的集权性质,但是具体到美国警察制度时,大多数学者仍然认为美国警察制度是分散的。显然,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美国联邦政府对具有国家暴力机器性质的警察制度不可能采用分权和分散模式,而只可能实行集中和集权模式。《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研究》主要探讨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具体表现,即联邦警察制度怎样实现其集中性,并就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形成的直接原因作了分析。《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美国警察制度集中性本质特征的揭示,引起国内学者对美国警察制度研究的关注,在借鉴美国警察制度的有益做法时不要只看到其形式上的分散特征,而更应该看到其集中性的本质。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的集中性特征非常鲜明,从中央和地方关系、国家和社会关系以及美国联邦警察自身的组织程度看,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都具有集中性质。从中央和地方关系角度来看,联邦政府对全国警察的规制与主导是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重要反映。如果具有武装性质的警察力量不被中央政府控制,则根本谈不上中央对全国的控制。从形式上看,美国联邦、州和地方警察互不隶属、各自独立,联邦政府对州警察和地方警察没有直接的管理监督权力,具有明显的分散性特征。但事实上,联邦政府对全国警察,包括州和地方警察行使着实际的管控权力。首先,联邦宪法的效力最高条款要求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必须遵守,按照联邦宪法制定的联邦和各州的刑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都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也就是说,全国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具有很强的同一性特征。而且,联邦宪法,尤其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的规定都是程序性的,对警察执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在对全国警察进行程序性约束的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成为全国警察执法的具体规范化要求,全国的每一位警察都得不折不扣地执行,甚至在执法的特定阶段还需要说同样的话、做同样的动作。即使在很多单一制国家,也无法对全国警察执法的具体细节作出如此明确具体的规定。除了宪法约束和判例规范外,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虽没有人事任命权和行政指挥权,但联邦政府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做后盾,通过资金援助、政策保障、法律支持的方式主导着州和地方的警务,使州和地方警察执行联邦政府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警务战略。美国的警察专业化运动和社区警务战略实质上都是联邦政府主导下的产物,这是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重要体现。从中央和地方关系角度的另一方面看,联邦政府直接管辖的联邦警察同州和地方警察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这同样是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重要体现。从组织机构的形式上讲,联邦警察与州和地方警察互不隶属,联邦警察的确对州和地方警察没有直接的领导权。但是,联邦警察依靠强大的联邦政府,在职权、资金、信息、技术、教育训练方面有明显的优势,州和地方警察常常不得不依赖于联邦警察,甚至要按联邦警察的要求去做。为了解决全国性的问题,联邦警察经常通过组建特遣队的形式直接组织地方警察执行联邦政府的警务政策。而且,在联邦、州、县、市各层级政府中,联邦政府的权力最为集中,州和地方政府的权力都很弱,权力的范围也很狭窄,这就使联邦政府有机会直接干预州和地方的警务。联邦警察同州和地方警察的相比优势确保了州和地方警察能够沿着联邦政府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警务政策的方向运行。从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公民的角度看,美国联邦警察制度也具有明显的集中性特征,这首先表现在联邦警察对全国地域的直接控制和保护上。联邦警察实质上是美国的中央警察,美国中央警察是否对全国进行了实质性的控制,正是联邦警察制度是否具有集中性的反映。在美国,每个联邦警察都是执法实体,而且大部分联邦警察的机构都设置在基层一线,有些联邦执法机构的职责与州和地方警察几乎没有任何差别。联邦警察对全国实行的是直接控制,警察力量在地域上覆盖了全国,可以不经过州和地方政府而直接行使权力,去除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直接执行联邦政府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警务政策,保证了执法效率和质量。从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公民角度的另一方面看,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联邦警察具有广泛的权力,因为警察的权力直接影响公民的权利。人们一般认为联邦警察受到宪法规范的地方很多,没有自由行使权力的余地。实际上,联邦警察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也受到联邦宪法的保护,有很强的法律保障。联邦警察的刑事没收、秘密调查和临场处置权都很大,往往是其他国家的警察无法比拟的。特别是联邦警察同时具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权力,每个执法人员都可以配备武器,行使逮捕权,同时联邦警察的行政权力也使其存在不受联邦宪法程序性规定限制的领域,从而使联邦警察的权力更加强大。另外,美国最有影响力的警察几乎都是联邦警察,美国联邦执法机构的权力都很大,都是本领域的权威部门。这些都保证了联邦政府的警察权力深入全国每一个角落,牵涉每一个人。从联邦警察自身的组织程度看,联邦警察制度同样具有集中性特征。从形式上讲,联邦政府每个部门几乎都有‘自己的执法机构,是分散的,但实质上,联邦警察机构同样具有集中性特征。第一,联邦执法机构虽然分属于各个行政部门,但是日常业务并不受这些行政部门的管理,有很强的独立性,联邦执法机构直接在基层设置机构,也并没有受到所属部门的制约。第二,联邦政府几乎在所属的每个行政部门都设立了具有警察权力的总监察长办公室,独立地对这些部门进行监督,使所有行政机构和人员受到统一的警察权力的监督。第三,司法部在整合联邦执法机构的过程中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司法部本身集中了众多的重要联邦执法部门,而且经常支持并规范警察部门的执法行为,司法部的检察职能更使每一个联邦执法部门都必须经过司法部检察官的统一把关才能提起诉讼,这实际上比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权力都更为集中。第四,“911”事件以后成立的国土安全部把众多分散于各个行政部门的警察机构集中起来,形成了又一个警察超级大部,这说明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的程度越来越高,就连形式上的分散特征都在弱化。现代民族国家的本质要求是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的根本原因,而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三个较为直接的原因是联邦宪法的灵活性、应对犯罪与危机的需要及联邦政府雄厚的财政实力。这说明促成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本质特征的原因的确不同于一般集权性国家的行政命令、人事任命手段,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人们反倒不易感觉到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的本质特征了。 -
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美)杰伊·塞库洛, 牛玥、罗琴、高永涛、任重远等 译和世界上其他民族不同的是,美国人的生活是由一部成文宪法决定的,其中第一修正案则是美国宪法的灵魂所在。在判例法的传统下,历溜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通过判决对第-修正案的不同阐述给美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这本书着重研究大法官生活背景与其判决之间的关系。为此,作者选择了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八个第一修正案判例,详加讨论。《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共分两部分,每部分四章节,每章节讨论一个案例。每一章均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讲述具体案件产生的历史与文化背景。第二部分重点研究主审大法官们个人的童年、信仰、早期的法律职业及其成为大法官的仕途经历。第三部分则讨论具体案件的结果、大法官之间的意见、冲突和判决对现实生活的影响。 -
德国民法典评注杜景林,卢谌 著在19世纪的德国,各个地方的民事立法十分混乱。当时实行的私法制度和体系有法国法、普鲁士法、巴伐利亚法、萨克逊法、奥地利法、丹麦法和普通法(即罗马法)。除此之外,还大量适用所谓的“特别法”,如1863年的《萨克逊民法典》。这种法律上的分裂与当时不断增强的民族意识是矛盾的,同时也严重地制约了工商业的发展。 -
积极自由斯蒂芬·布雷耶 著,田雷 译《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论述了美国宪法基础上的积极自由原则,此处所指自由,不仅指免于政府强制的自由,而且包括参与政府过程的自由。作者认同将古代的自由和现代的自由结合起来的观点,同时强调古代人的“积极自由”概念,即“积极且不间断地参与集体权力”的权利。《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论证了当法院在解释宪法与制定法的文本时,应该更多地考虑宪法的民主性这一命题。该命题包括众所周之的有关司法节制的论证,即较之于立法者,法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人民必须培养起自己的“政治经验”,必须从“他们自己错误的纠正中”汲取“道德教育与鼓励”,法官也必须表现出质疑、谨慎与节制,此所谓“自由之精神”。当然,《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的命题超越了经典的论述,在联邦宪法之民主主旨内,包括一种司法权力的来源,一种更为有效的保护古代与现代自由的解释方法。在讨论积极自由的角色时,《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展示了这一宪法主旨影响着法官对宪法文本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