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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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若干问题研究包雯自《专利权的保护》第1版于1998年出版以来,国内外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及时反映专利制度的发展状况,更好地体现作者长期以来孜孜不倦的探求,本书在第l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本书反映了对我国现行《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系统、全面的研究成果,作者从全球化的角度对专利制度的有关经验和发展过程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特别注重国外典型案例的剖析,提出了很多独到的见解。 读者对象:法律界专业人士,知识产权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工作人员。 -
中国司法审查若干前沿问题杨临萍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国法院的法官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法官在法律审中依据法律适用的规则,有权不适用与宪法和上位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按照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是不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及于全国,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只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与此相应,在适用规则上,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无效,不得适用。按照宪法和依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重要的国际协定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WTO协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国际协定,其效力等级与法律相当,虽然不能作为中国国内法直接适用,但中国政府已经承诺,将通过修改现行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以确保法律规范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适用。 -
司法前沿褚红军本书包括“院长论坛”、“法官权益保障专题”、“司法前沿研究”、“探索与争鸣”、“案例研究与指导”多个专栏。 -
司法改革与司法实务探究周道鸾暂缺简介... -
司法能力建设的新视角吕伯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命题,这是党的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执政后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一项根本建设,其中包括党领导的全部司法活动。因此,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中的集中体现;司法能力建设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 本书收录了广东省三级法院2005年优秀论文65篇。这批论文集本涵盖了法学各学科、审判各领域,涉及审判制度改革、司法决策、管理和审判能力、法律适用、驾驭庭审和判决说理能力等内容,集中反映了广东省各级法院近年来在司法能力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方面的实践和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深远的现实意义,必将影响和推动广东各级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进程乃至业已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支持或参考。 -
司法能力研究尹忠显党的十六大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这是党中央立足于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赋予的庄严使命,从关系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做出的一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重大决策,标志着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贯穿于党领导的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全部实践。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而增强司法能力又为党依法执政提供有力保障。这是对人民法院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由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任务所决定的。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根据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提出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命题,制定下发了《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具体要求。这是一个需要各级法院认真研究、深入实践的重大命题。近年来,全国法院以司法能力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各项工作和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研究司法能力问题也取得了丰硕成果,深入研究司法能力问题,积极推进司法能力建设,已成为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主旋律。尹忠显同志的这部《司法能力研究》就是其中的成果。这部《司法能力研究》著作,立足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对司法能力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既研究了司法能力的一般理论问题,特别是从法院整体的角度提出了司法服务能力,从法官个体的角度论述了司法审判能力,从法院领导的角度阐述了司法管理能力,又研究了司法能力的实践问题,根据当前法院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路径,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可行性和操作性。这部著作不仅对山东法院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对全国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长期任务,特别是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任务更加迫切。可以说,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都是我们工作的主线。2005年以来,全国法院先后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出台了《法官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这些活动与措施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人民法院工作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考验,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机会和机遇,对此我们应当有清晰的认识。全国法院和广大法官一方面要贯彻中央关于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决策,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坚持不懈地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推动人民司法事业在新的起点实现新的发展,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能力建设的理论研究,更好地把握司法工作规律,为推动法院工作发展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
律师事务所管理概论胡小军编著为了适应司法警官高等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适应司法警官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组织编写了一套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本套教材分为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司法警务、安全防范、法律事务、警务基础等六大类。教材编写根据司法警官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部对高职院校"突出实践应用能力培养、理论知识以必需够用为度''的教学要求,着重解决司法警官院校特有专业教材缺少的问题,同时积极进行精品(重点)课程教材建设,努力培育特色教材。在教材内容上,力求体现: 1.时代性。本套教材以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努力吸收当前国内相关的最新学术理论研究成果,注意借鉴国外有关的研究成果,结合社会和行业实际发展,具有较强的时代性。 2.实用性。本套教材在编写过程中贯彻实用性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采取理论研究与行业实际及实例说明相结合的形式,强调尽量满足学以致用和职业技能训练要求。在实例的选用上,均注重选用相关行业的实际案例,并经分析、整合、提炼后体现在文本中,以便学习者更易于接受。 3.系统性。本套教材充分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的相对完整性,注重对相应学科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实务问题的分析和阐述,力求释义准确,论点明确,重点突出,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便于学生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点。 4.通俗性。教材作者立足警官院校的实际,针对高职学生的特点,力求运用通俗易懂、简明流畅的言语或简单的案例来阐释理论,尽量做到可读、易懂。 -
各国司法体制简介张福森 主编本书于2003年出版,主要收集整理了58个国家司法体制的基本情况,但由于有关国家的司法制度有了最新发展,该书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因此该书作者又组织人员对涉及13个国家的情况进行了修订,使读者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世界主要国家的司法体制。 -
存款合同司法解释实例释解黄松有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万漏一;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可见,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解释体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并于1997年6月专门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协调、备案、起草、论证、修改、通过、发布、补充、修改和废止等作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机关制定的某一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范内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类型以及解决倾向性问题中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判规范。它的体裁和构成与成文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本属于法律细则化的范畴,发挥着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内容上的暖味和抵牾、为立法机关提供经验以及规范素材等多种功能;二是"规定",即根据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确立审理案件的标准和规则。这种规定的内容往往与法院内部的业务、事务以及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有关,基本上属于审判系统本身活动的规章制度;三是"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或者请示的答复意见,有的涉及个案处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规则。这些司法解释特别是前两类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旨在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而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的可供适用的规则,或者完全不是针对某一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所应当适用的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这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释,均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是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践行司法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划并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丛书》。我们在组织编写该套丛书时,遵循了下列原则:第一,内容全面。该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分为婚姻家庭、侵权法、房地产、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合同法、担保法、存款合同、企业改制与破产、票据法、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12部。第二,体例统一。每部书原则上以该书所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释为主线,根据司法解释的容量确定是否分部分撰写。每一专题均有正、副标题组成,正标题言简意赅,副标题体现了司法解释某条或单个批复的核心内容,以突出重点。在具体的每个专题中,统一分为三个部分:基本案情(根据需要案情介绍可长可短)一一裁判要旨(写明了法院判案的依据、理由、裁判结果,原则突出了个案具体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部门规章,来阐述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理解、适用,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实用性、指导性)。第三,案例真实。该丛书的案例,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大多来自《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等有关网站和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第四,解读权威。该丛书的重中之重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当然,也是该丛书的"亮点"。因此,每位作者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所引用的具体案例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特别应当提出的是,该丛书的作者大都是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学历法官和关注民商法审判实践的知名学者、律师,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且在各自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都有不少研究成果发表。因此,该套丛书既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又有较深的理论水平,既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又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
2004-2005司法解释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本书收录了2004至2005年发布的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