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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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黄松有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①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⑦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万漏一;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可见,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解释体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并于1997年6月专门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协调、备案、起草、论证、修改、通过、发布、补充、修改和废止等作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机关制定的某一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范内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类型以及解决倾向性问题中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判规范。它的体裁和构成与成文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本属于法律细则化的范畴,发挥着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内容上的暖昧和抵牾、为立法机关提供经验以及规范素材等多种功能;二是“规定”,即根据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确立审理案件的标准和规则。这种规定的内容往往与法院内部的业务、事务以及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有关,基本上属于审判系统本身活动的规章制度;三是“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或者请示的答复意见,有的涉及个案处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规则。这些司法解释特别是前两类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旨在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而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的可供适用的规则,或者完全不是针对某一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所应当适用的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这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释,均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是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践行司法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划并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丛书》。我们在组织编写该套丛书时,遵循了下列原则:第一,内容全面。该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分为婚姻家庭、侵权法、房地产、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合同法、担保法、存款合同、企业改制与破产、票据法、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12部。第二,体例统一。每部书原则上以该书所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释为主线,根据司法解释的容量确定是否分部分撰写。每一专题均有正、副标题组成,正标题言简意赅,副标题体现了司法解释某条或单个批复的核心内容,以突出重点。在具体的每个专题中,统一分为三个部分:基本案情(根据需要案情介绍可长可短)——裁判要旨(写明了法院判案的依据、理由、裁判结果,原则突出了个案具体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部门规章,来阐述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理解、适用,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实用性、指导性)。第三,案例真实。该丛书的案例,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大多来自《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等有关网站和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第四,解读权威。该丛书的重中之重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当然,也是该丛书的“亮点”。因此,每位作者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所引用的具体案例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特别应当提出的是,该丛书的作者大都是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学历法官和关注民商法审判实践的知名学者、律师,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且在各自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都有不少研究成果发表。因此,该套丛书既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又有较深的理论水平,既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又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
常用司法解释新编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编本书收集了1997年1月至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现行有效和即将生效的司法解释、规定和批复。在编辑时,按内容将这些司法解释、规定和批复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部分,每一部分又分为实体和程序,并以发布的时间先后排序;在每个司法解释文件中列出了通过时间、公(发)布时间、生效时间和发文号,在目录中列出了公(发)布的时间,以方便查寻、使用。本书内容全面新颖,编排合理,查寻方便,实用性强,既可作为广大公民和学生学习、考试之用,也是法律工作者日常办案的好帮手。 -
法制现代化的挑战公丕祥本书是一部以法制现代化为研究对像的理论专著,分别论述了传统东方法律文化的机理、法制现代化的理论与方法、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范型、司法发展的逻辑四个部分的内容,适合社会主义法制研究者。 本书是关于法制现代化问题研究的论文集。全书对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理论、中国法制现代化以及司法现代化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该书作者对法制现代化运行机理、内在规律进行探索的同时,也注重将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理念应用到司法发展领域,可谓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阅读本书,对关注法制现代化的法律学人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必定会有所裨益和启迪。本书收入的23篇文章,根据论域范围,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的7篇文章,旨在对法国启蒙思想家、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和马克思的东方法律文化思想诠释。第二部分的5篇文章,着重探讨了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架构、分析工具和评价标准,东西方法律发展的政治机理以及东方社会主义法律发展的理论基础等内容。第三部分的7篇文章,围绕中国法制现代化问题而展开,分别考察了前现代中国法律与外部世界的关系,20世纪中国的三次法律革命,20世纪初叶的中国法律文化思潮,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内部因素与外来冲击的交互作用等论题。第四部分的4篇文章,则对传统东方国的司法机理作了初步的分析,尤其是较为深入地考察了1949年革命胜利以来中国的司法发展历程,并且对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司法改革进行了专门探讨,由此把握中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运动转迹与发展走向。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5年.第3集黄松有 主编,最高人民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暂缺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司法解释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司法解释全书》编辑组编一、为了方便公、检、法、司等部门以及法律工作者查阅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性文件,我们编辑了本书。二、本书按照我国现行审判机构的设置,将内容分为六个部分,即:(一)刑事(刑事、刑事诉讼);(二)民事(一般民事、经济、知识产权、交通、民事诉讼);(三)行政;(四)国家赔偿;(五)执行;(六)综合。每个部分划分为两类,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所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性文件。全书收录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性文件截止到2001年4月。三、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提供资料并审定。四、本书是公、检、法、司等部门办案的常备工具书,也是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必备的权威案头书。我们承诺将每年修正1-2次,以满足广大读者的需要。五、为了便于广大读者使用和查阅,随书赠送本书光盘一张。 -
人文与自然黄鸣鹤 著;D916.2-49 译法庭如剧场,5000年来这里上演了无数人生悲喜剧,演绎着许多离奇故事……本书围绕着法院以及司法制度,作者古今兼谈,中西贯通,对于制度背后的知识进行认真的梳理,对于影响制度形态的文化因素加以细致的解说。文笔老辣,亦庄亦谐,令人为之心动——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这本书读起来非常有趣,它把法律史上许多著名的案例像讲故事一样娓娓道来,而且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书中配了大量插图,很多是我头一次看到,它使我们法律的历史和思想从抽象到具象,跃然纸上,让人耳目一新。——著名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有人将法庭比做剧场,这是一个绝妙的比喻。亨实上,法庭原本就是一个不停上演人生悲喜剧的舞台,演绎着许多离奇故事,一个案件就是一个故事,没有剧本,没有事先设计的台词,没有彩排,连结局都是不确定的。在这个舞台上,法官和陪审团,原告和被告,公诉人和辩护人,被传召到庭的证人,每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都在叙述或倾听一个曾经发生过的故事,同时也为寻求真相和正义演绎着一个正在发生的故亨。本书的作者则像一位站在舞台帷幕背后的旁观者,他把舞台上各种角色的身世、渊源,以及身上的行头,舞台上的布景和道具,台上的运行程序演出规则,台下的内幕和潜规则都—一作了酣畅淋漓的讲解,勾沉索隐式的揭密。于是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审判,残忍的中世纪宗教裁判官,阴森神秘的中国古代衙门里的县太爷、讼师、师爷,遭农夫起诉的德皇威廉一世,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个大法官,让人既爱又恨的美国律师,号称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等等,都在作者的笔下活灵活现,再次鸣锣重妆,粉墨登场。帷幕已经拉开,演出即将开始…… -
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在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中,人民法院要以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为重点。肖扬院长也指出,近年来法院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有一个大致的规律,就是多发生在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这是根据多年来法院系统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分析和总结出来的,也是符合执行工作实际的。为了加强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维护全国法院的执行秩序,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执行工作的规范建设,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又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如何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 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作出具体的部署,并以此作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于民 -
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暂缺简介... -
恢复性司法论坛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代表一种传统、根深蒂固的、但却其他方法遮蔽了的司法理论的复归。它在当代的再度出现,及其所显示的广泛的影响,给刑事司法的未来带来的希望。恢复性司法是善良的,它强调理解、宽恕、羞耻、仁爱;是温馨的,强调心灵的沟通,有浓浓的人文关怀。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的学术宗旨是:在中国全面系统地介绍下班主国家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以恢复性司法的视角,对中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正地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百行全面的研究与探讨,并提出一系列的合理化改革建议。其最终结果将促进中国刑事司法领域法治与人权的发展,促进中国刑事法治的现代化,为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
恢复性司法论坛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代表一种传统、根深蒂固的、但却其他方法遮蔽了的司法理论的复归。它在当代的再度出现,及其所显示的广泛的影响,给刑事司法的未来带来的希望。恢复性司法是善良的,它强调理解、宽恕、羞耻、仁爱;是温馨的,强调心灵的沟通,有浓浓的人文关怀。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的学术宗旨是:在中国全面系统地介绍下班主国家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以恢复性司法的视角,对中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正地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百行全面的研究与探讨,并提出一系列的合理化改革建议。其最终结果将促进中国刑事司法领域法治与人权的发展,促进中国刑事法治的现代化,为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