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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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司法解释实例释解黄松有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①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⑦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万漏一;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可见,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 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解释体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并于1997年6月专门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协调、备案、起草、论证、修改、通过、发布、补充、修改和废止等作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机关制定的某一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范内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类型以及解决倾向性问题中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判规范。它的体裁和构成与成文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本属于法律细则化的范畴,发挥着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内容上的暖昧和抵牾、为立法机关提供经验以及规范素材等多种功能;二是“规定”,即根据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确立审理案件的标准和规则。这种规定的内容往往与法院内部的业务、事务以及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有关,基本上属于审判系统本身活动的规章制度;三是“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或者请示的答复意见,有的涉及个案处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规则。这些司法解释特别是前两类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旨在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而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的可供适用的规则,或者完全不是针对某一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所应当适用的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这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释,均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是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践行司法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划并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丛书》。我们在组织编写该套丛书时,遵循了下列原则:第一,内容全面。该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分为婚姻家庭、侵权法、房地产、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合同法、担保法、存款合同、企业改制与破产、票据法、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12部。第二,体例统一。每部书原则上以该书所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释为主线,根据司法解释的容量确定是否分部分撰写。每一专题均有正、副标题组成,正标题言简意赅,副标题体现了司法解释某条或单个批复的核心内容,以突出重点。在具体的每个专题中,统一分为三个部分:基本案情(根据需要案情介绍可长可短)——裁判要旨(写明了法院判案的依据、理由、裁判结果,原则突出了个案具体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部门规章,来阐述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理解、适用,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实用性、指导性)。第三,案例真实。该丛书的案例,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大多来自《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等有关网站和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第四,解读权威。该丛书的重中之重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当然,也是该丛书的“亮点”。因此,每位作者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所引用的具体案例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特别应当提出的是,该丛书的作者大都是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学历法官和关注民商法审判实践的知名学者、律师,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且在各自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都有不少研究成果发表。因此,该套丛书既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又有较深的理论水平,既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又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实例释解黄松有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万漏一;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可见,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解释体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并于1997年6月专门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协调、备案、起草、论证、修改、通过、发布、补充、修改和废止等作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机关制定的某一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范内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类型以及解决倾向性问题中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判规范。它的体裁和构成与成文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本属于法律细则化的范畴,发挥着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内容上的暖味和抵牾、为立法机关提供经验以及规范素材等多种功能;二是"规定",即根据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确立审理案件的标准和规则。这种规定的内容往往与法院内部的业务、事务以及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有关,基本上属于审判系统本身活动的规章制度;三是"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或者请示的答复意见,有的涉及个案处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规则。这些司法解释特别是前两类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旨在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而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的可供适用的规则,或者完全不是针对某一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所应当适用的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这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释,均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是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践行司法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划并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丛书》。我们在组织编写该套丛书时,遵循了下列原则:第一,内容全面。该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分为婚姻家庭、侵权法、房地产、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合同法、担保法、存款合同、企业改制与破产、票据法、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12部。第二,体例统一。每部书原则上以该书所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释为主线,根据司法解释的容量确定是否分部分撰写。每一专题均有正、副标题组成,正标题言简意赅,副标题体现了司法解释某条或单个批复的核心内容,以突出重点。在具体的每个专题中,统一分为三个部分:基本案情(根据需要案情介绍可长可短)一一裁判要旨(写明了法院判案的依据、理由、裁判结果,原则突出了个案具体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部门规章,来阐述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理解、适用,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实用性、指导性)。第三,案例真实。该丛书的案例,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大多来自《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等有关网站和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第四,解读权威。该丛书的重中之重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当然,也是该丛书的"亮点"。因此,每位作者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所引用的具体案例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特别应当提出的是,该丛书的作者大都是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学历法官和关注民商法审判实践的知名学者、律师,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且在各自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都有不少研究成果发表。因此,该套丛书既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又有较深的理论水平,既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又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
购房陷阱与防范放心购房逐步指南马贺安有感于购房纠纷对民众的伤害,马贺安律师结合近20年的经验撰写了此书。本书按照购房的顺序,从选房、谈判、签约、入住,到发生纠纷如何处理,为购房者提供了一个全程指导。既有选择舒适房屋的知识、识破售楼陷阱的智慧,又有小心签约、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这是本书的一个亮点。“购房合同的逐条审查”,是本书对老百姓的重要贡献。购房合同最易出问题。马律师对于合同每一条可能出现的纠纷、应当如何填写,为你作了详尽介绍。本书在手,有如律师伴你身边。本书案例生动,通俗易懂,语言轻松诙谐,分析深入浅出,让你迅速掌握技巧,保证购房之旅的安全称心。 -
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顾元著本书试图立足于法律文化,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通过动态的司法个案分析和文化思考,研究中国传统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制度运作,探索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价值追求之特质,以期揭示通过“衡平”司法所反映出来的中国传统法律秩序的真实状况,从而能够对现代中国的司法改革乃至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这一论题无疑具有丰富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作者认为,传统中国社会里的司法官关于纠纷认知及其处理样式的模式是十分独特的:他们是以建立或者恢复一种稳定、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为根本的着眼点,来看待和解决现实的纠纷(特别是民事纠纷)。在这些司法官看来,重要的是解决纠纷,而不是企图通过具体的纠纷解决来建立一套旨在影响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规则。在此纠纷认知背景之下,支撑司法官价值判断的是一种“衡平”的理念与精神。这里的“衡平”概念虽然与英国衡平法有着某种共同含义,但它并非是外来的语汇,尤其是其普适性的意义完全有着一种本土化的渊源。“衡平”概念可以作为探索和研究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内在逻辑与意义结构的重要工具,用其来描述中国古代司法的理念和运作以及整个社会法律秩序的真实图景,是颇为恰当的。本书的研究就是以“衡平”理念为基本理论立足点,以“衡平司法”为主题的。简而言之,中国传统司法中的“衡平”,是指司法官在天理、国法、人情、风习等的支配和综合作用下,对案件作出合于现实理性需要的适当性处理,其结果常常是对于国家实定法规则的一种“技术性”规避。所谓的“衡平司法”,实质上就是司法官尽其可能地权衡他所面临的所有社会条件,而作出的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和谐与均衡的判断的过程。衡平司法是中国人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有效运作的润滑剂,它对于建构和维系传统社会法律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书除导论、结论外,正文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为:第一章“中国传统司法的性质与衡平司法的产生”。在概要地分析近代以来“司法”的概念和西欧前近代社会司法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总结了中国传统司法的特性,重点研究、分析了衡平司法在中国传统社会产生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及其实际意义。第二章“个案的研究:衡平司法在实践中的体现”。通过古代尤其是清代的司法个案分析,说明衡平司法在刑事、民事两类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第三章“衡平司法的价值取向”。从情理、无讼、礼义、仁爱、去私、为公、自然天道观等方面具体剖析了衡平司法背后的基本价值理念。第四章“衡平司法的手段——司法技术与逻辑运用”。通过研究司法官对于司法技术和逻辑推理的运用状况,揭示衡平司法赖以实现的技术手段。同时,对英国判例法的技术与逻辑运用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五章“中国传统的衡平司法与英国衡平法”。本章试图从历史发展、哲学基础、价值理念、纠纷认知和处理样式以及法律职业等方面,对中国传统社会的衡平司法与英国的衡平法进行比较,从而从一个侧面阐明两者的异同及其原由,说明传统中国的司法和审判乃是具有其自身独特价值的构筑社会秩序的方式。第六章“缺失与陷落:衡平的悖论与传统司法的困境”。传统社会中广泛存在的贪污腐败、刑讯主义以及幕吏擅权等司法弊害,不仅有碍于实现真正的衡平社会效应,而且造成了妨害法律正常运作、破坏法律秩序的后果。司法衡平的普遍性的缺失,与中国深厚的官僚政治背景和泛道德主义的文化传统的深刻影响息息相关。 -
审判监督指导苏泽林本辑分设“政策精神”、“司法解释、相关文件及理解与适用”“请示与答复”、“案例评析”、“裁判文书”、“探索与研究”等栏目,。 -
中国当代司法制度张柏峰 主编法律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经济生活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精神文明的结晶,是现代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象征。国无法而不治。而徒法不足自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最庄严的表现形式,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我们期望《中国当代司法制度》一书能对国人更全面了解我国的司法制度尽点微薄之力,同时也期望本书对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法律交流有所推动。 -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法规文选本社中国干部政治教育。 -
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李克暂缺简介... -
司法公正的理论根基胡玉鸿著本书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学说的分析、整理,有利于对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宝库进行系统的研究,并为国内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研究成果的积累作出贡献;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学说的专题研究,有利于纠正以往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的片面理解,从而全面地、精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精髓;通过吸收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成果,为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的研究融入国际人文环境提供一个相应的理论平台;将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学说与西方现代的司法公正学说进行比较分析,有利于确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从而形成国内司法学说的研究特色。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黄松有《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5年第4集·总第24集)》主要内容包括:司法解释、民事司法政策、大法官论坛、判解研究、前沿探索、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专辑、环境法专题、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