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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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探索张瑞萍著暂缺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问答国务院法制局财政金融司,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编暂缺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本社 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
商法与监管环境(美)罗纳德·A.安德森(Ronald A.Anderson)等著本书全面详细地为读者展现了一幅商业与法律紧密交织的图画。时代在发展,社会在改变。今天,面临众多挑战,只有充分理解和详细分析所处的法律环境,才有可能掌握成功的法宝。本书一反常规的条文罗列,而是结合现实,现身说“法”,令您在获取知识的同时,体验到无穷的乐趣。 -
公民婚姻家庭法律手册韩文[等]撰稿暂缺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社编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员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正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给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
行政法学胡建淼著《行政法学》,系我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司法部“关于九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而撰写的一本教材。该教材自1998年1月出版以来,已被各高校普遍采用,加印数量已达五万多册。现基于以下四点考虑,特作修订再版:第一,该教材虽出版于1998年1月,但完成写作时间是1997年9月。自1997年完成书稿至今已有近四个年头。在这四年中,我国已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它们对行政法学原理与制度已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2000年3月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直接改变了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有关法规与规章的效力阶位;1999年4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取代了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改变了以前以“条”为主的复议管辖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月公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推翻了由它自身于1991年5月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所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国务院于2001年11月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2002年1月公布的第二,中国已于2001年11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该《议定书》于2001年12月11日起正式生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将受WTO规则的约束(除议定保留者外)。入世对中国的冲击,法律领域不亚于经济领域。而在法律领域中,行政法领域又不亚于商贸法领域。正如在一次“WTO与中国行政法”的全国研讨会中学者们所述的,WTO对中国的冲击最主要的是对政府观念与政府行为的冲击,而政府行为的调整主要是行政法的问题。所以,该教材的修订应充分注意到中国入世的背景及对WrO规则的衔接。第三,该教材在使用过程中,有地方反映存在理论求证过于繁涩、篇幅过沉之嫌。本次修订力求使教材对行政法原理与制度的描述更为简洁明了,便于学生掌握。第四,该教材原来没有“案例分析”部分,这不利于学生迅速地把行政法理应运到实务中去。现根据出版社的要求,在每章的最后一节都设置了“案例分析”,教学效果肯定会明显提高。我衷心企望再版后的教材能以中国入世为背景,结合各类法律法规,最真实地反映中国当今行政法制度的面貌,同时能揭示中国行政法制发展的“轨迹”。本教材的修订工作足足占用了我近三个月的时间(尽管是不连续的)。我特别要说明的是,如果没有夫人王小华、儿子凯凯和女儿云云的帮助——大量案例的输入工作全由他(她)们担当——我肯定没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从这一意义上说,本教材无疑是我们家庭的共同成果。 -
行政处罚知识手册严军兴,雷群启主编该套书以问题解答的方式,紧密结合《行政处罚法》的体例,把法学理论与法律条文融为一体,深入浅出,好读易懂。本套书的编写目的就是要为读者解决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改革开放带来了国家经济的繁荣、社会生活的多样化,以往那种传统的行为模式已难以适应日趋复杂、多变的实际需要,人们开始尝试从一种崭新的角度去思考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这就是法律的角度。为了帮助社会各界忙掌握《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处罚对象和处罚程序等主要内容,作者组织曾参与该法起草、修改工作的一些学者、专家和长期从事司法研究工作的同志,编写了本书。该书以总是解答的方式,紧密结合《行政处罚法》的体例,把法学理论与法律条文融为一体,从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上逐一阐述每道问题,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是一本实用性、针对性很强的法律普及读本。 -
刑法学王凤芝主编暂缺简介... -
办案必读全书马强,王吉学主编暂缺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