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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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李永明著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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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本社编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内容有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附则,本书是广大律师和法律学习及研究工作者的必备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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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例选编林准主编;孙志萍等撰稿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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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沈建忠主编;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编《中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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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汇编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编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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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手册王晨,袁志发主编本书依然从法律、道德、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提供公民应了解的法律知识、道德知识和其他方面的基本知识,并增加了部分的新内容。本书采用问答的方式,便于和读者互相交流、对话,也便于理解,读起来有一种亲切感。本书主要章节包括序言、第一部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二部分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第三部分公民应了解的基本知识、第四部分工商下消费者知识、第五部分国防与军事知识、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新一届国家领导人名单、国务院各部委领导人名单、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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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担保法何美欢著人们往往说信贷是商业的生命力所在。虽然近期的事件再次显示担保不能代替信贷分析,但无可否认的是,担保确实令信贷流通得更通畅。本书研究两大类信贷担保:对人的、动产的。“信贷”是指以不同形式提供的任何财务协助,例如,垫款、递延买价、出具保证。本书第一编研究对人的担保,就是说有人答应请偿由提供的信贷所产生的债务,因此提供信贷的人在债务拖欠时可以向他追讨。第二至六编研究以协议产生的动产担保物权,就是有人提供动产来担保由提供的信贷产生的债务得以清偿。香港大部分信贷由土地担保,但因为篇幅所限,亦因为香港政府正拟改革土地法,所以本书不研究以土地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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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王利明主编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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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本社 编本书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内容,本书是广大律师和法律学习及研究工作者的必备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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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释学梁慧星著第四节近代民法学的形成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发生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彻底分离。即以“家”为原形的各种各样的自立权力构成的传统政治社会解体,集中了一切政治要素的国家与作为纯粹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彻底分离。当然,从中世纪末期以来,关于国家权力的“公”的观念,就已经开始与无关国家权力的“私”的领域相分离。但当时所谓“私”的领域,暂时仍然包含有政治的要素。与公权力无关系的“私人”,享有“私权”。该“私权”不限于纯粹经济关系所生的权利,政治的权利也包含在内。换言之,尚水与前国家的良的旧权利或既得权切断关系。但在法兰西革命之后。在德意志也进行了一般的农民解放,破坏了既得权体系。特别是,在帝室裁判所和帝国宫廷法院因帝国的瓦解而消灭后,此前对于权利受侵害的一切场合均给予法律保护的裁判所的权限逐渐缩小,最终只对“市民相互间私的经济关系”提供法律保护。例如,在普鲁士,依1842年5月11日的法律,完全否定裁判所关于行政处分合法性的审查权,就是这一发展的结果。于是,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国家之手,另一方面则市民社会从政治获得解放,成为纯粹的经济社会。二、历史法学萨维尼(Friedrichcarlvonsavigny1779—1861)于1814年发表《论立法及法律学的现代使命》一文,反对蒂鲍特(AntonFriedfichJustusThibaut1772—1840)关于依自然法理念编纂全德统一市民法典的提案,并于同年与爱因希霍恩(KarlFfiedrichEichhoml781—1854)共同创办《历史法学杂志》,成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创立者。与自然法论者的主张相反,萨维尼认为,法不是可以依照立法者的意思任意创制的东西,恰似语言和习俗,是依民族的确信而发展、成长起来的,是在一定程度的文化发达基础上由作为民族法文化代表者的法律家发展起来的。由于法律的制定将阻碍有机的法发展,除必要或不得已,应极力避免。当然,萨维尼也认为,于有机的法发展达到顶点之时,可以编纂法典,但现时对法的素材的体系的、历史的研究尚不充分,且适合法典编纂的理论准备不足,因此,不能说法典编纂的时机已经成熟。萨维尼认为只有依有机的发达的法律学所形成的法,对德意志民族来说才不是恣意的,才可能以真正适当的形式实现法统一。这种情形,萨维尼并不是没有认识到罗马法研究及日耳曼法研究的意义,正因为如此,他才和日耳曼法研究者爱因希霍恩共同创办了《历史法学杂志》。但萨维尼实际上同胡古一样,只研究古代罗马法。在此之前,18世纪的历史主义,反对将罗马法的东西与德意志的东西混合的实定秩序固定化,要求在强调德意志的国制独立性的基础上,解明罗马法的本来面目。帝国的瓦解及个别国家进行的改革,造成身份制旧秩序的崩溃,从而,古代罗马法中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私法)的范型的积极意义得以发现。如果说历史主义尽管强调历史的连续性,但与主张法的不变性的自然法论不同,乃注目于法的相对性、可变性的正当化,则萨维尼通过罗马法的体系构筑以变革实定秩序的目标,与其历史主义的立场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