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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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本社编本书是我国基本的法律法规之一,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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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社编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员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正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给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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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劳动权益保护知识手册井涛,郑尚元编著本书为“公民常用法律新书架丛书”中的一本,以问答形式通俗、全面地讲解劳动法的有关知识,使广大劳动者了解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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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告诉你如何打官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滑玉珍主编本书在内容上不以法学理论上的分类标准作为我们的编书标准,而是充分考虑到读者的实际需要。比如,一本婚姻家庭手册,内容不仅包括婚姻法、而且还包括了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继承法、收养法、家庭保险知识等几个门类。这在我们是一种尝试,能否收到好的效果,得到广大读者的首肯,还有待时间的检验。我们诚恳地希望听到各行各业读者的批评、批正,以利我们今后更好地为读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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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意)杜里奥·帕多瓦尼(Tullio Padovani)原著;陈忠林译本书为当代意大利刑法权威杜里奥.帕多瓦尼的代表作,是近十年来意大利再版速度最快并已成为刑法学经典的专著性教科书。1998年本书第三版译为中文后,受到国内刑法学界普遍的关注。本注评版增添了意大利刑法到目前为止的最新发展以及译者对意大利当代刑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历史、特点等背景情况的介绍。相信细细品味本书的读者,在系统而全面地了解意大利现行刑法制度与理论之余,对意大利为什么能成为近代文明发祥地,近代法学的摇篮,现代刑法各大流派的故乡等问题也能有新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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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张耕主编;宫晓冰等撰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1998年1月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提出四周年的日子,值此之际,《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的问世,无疑是为这一有纪念意义的日子奉送了一份极有意义的礼物。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有太多太多可以并且值得记录的东西,为此,我们义不容辞地写下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我们相信,读过此书的人一定不难感受到本书向世人所展示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决策者、建设者的所思所想所为,但本书的价值不仅于此,更重要的是,本书通过回顾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所走过的路,冷静地理智地总结过去的成或败,向世人阐明法律援助这一体现社会文明进步要求的事业无论经历何种艰难险阻,都一定会顽强、茁壮地成长壮大这一浅显的道理。同时也是借此向公众进行法律援助制度的启蒙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她运用她,从而使这项制度的需求者和建设者形成合力,早日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这个广庇天下普通公众的大厦建设得高大、坚实、完美!这是本书作者最初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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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钱通道刘雪梅著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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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刘瀚主编本书的核心问题是社会主义民族的本质优越性问题。在实践上,本课题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从法律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切实实现。很显然,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这一问题都是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本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个重点项目。其立项意图是:我国是人民当家用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的实质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必须有法律的保障。本书对许多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具有探索性,特别是在联系实际提出对策性意见方面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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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犯罪罪名及刑事诉讼实务操作江礼华主编犯罪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是刑事立法的理论基础,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犯罪论中的基本问题,如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形态、无犯罪属性的行为等,历来是中外刑法学家研究的热点。长期以来,学者对犯罪论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在刑法学这个重要理论领域的研究中,真可谓硕果累累,流派纷呈。以犯罪论为核心的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研究,推动了各国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但是也应看到,犯罪论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在学者中至今末能取得共识。本书的作者结合我国修订后的新刑法,对犯罪论的若干基本理论总理问题,从不同的侧面进行了探讨。作者对一些理论问题的看法,是多年来教学研究中的心得体会,这些观点价值如何,还有待于法学界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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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刘士国著侵权损害赔偿,在民法中算得上是一个扑朔迷离的精深领域,国外学说叠出,每一学说均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及适用的特定条件,对此,决非“拿来”即可,分析稍有不周,用之南辕北辙。当然,也有一些拿来可用的。纵观20世纪世界侵权损害赔偿法史,也有许多未曾解决的理论问题,涉猎这一领域,就不能不对此发一已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