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陈卫东主编内容介绍:序言2004年7月24日至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理论研讨会”在北国春城——美丽的长春隆重举行。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律协的代表,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16所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盛会,吉林省政法委、吉林省人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代表亦与会参加了研讨。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通过了14条宪法修正案,涉及内容达13项之多。综观历次宪法修改,此次宪法修改与前三次宪法修改相比较,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部分的修改。前三次宪法修正案没有直接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而此次修改的条款中,除在宪法中明确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外,其他修改的条款也直接或者间接与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关。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力。这次宪法的修改与宪法的这一核心价值是相一致的,也是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体现。这次宪法修改必然对我国社会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深刻和积极的影响。自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刑事法治状况也今非昔比,并且由于刑事诉讼法本身亦存在某些疏漏与不足,已明显表现出同我国迅速发展的政治、经济状况以及司法实践需要的不相适应。按照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列入其中,毫无疑问,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体现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其必须将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贯彻到底。宪法通过人权保障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宪法如何体现宪法的精神成为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2004年5月,我们中心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联合召开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研讨会,会议邀请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学者从宏观角度探讨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并取得了诸多共识。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必须体现在一个个的具体制度中,否则,宪法的修订就成为“口惠而实不至”,就真的成为“写满公民权利的一张纸”。由此,我们不仅仅需要宏大视野,我们更需要微观视角,更需要眼睛向下看,将我们的目光投向一个又一个具体的制度,通过具体制度的改进来营造具体法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众多问题之中,羁押制度又是问题百出。长期以来,普遍羁押、长期羁押、超期羁押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症,2000年在全国人大组织的刑事执法大检查中,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律师辩护难并列为突出的三大问题。实际上,实践中存在的远远不是超期羁押的问题,而是普遍羁押的问题。通过相关材料,我们可以看出,全国每年的刑事案件有90%的案件都在适用羁押措施,办案人员已经形成一个思维定势,不管犯罪嫌疑入有没有羁押的必要,只要有人报案就刑拘、就报捕,这样的程序完全是以剥夺、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前提、为条件、为特征运作的,这使得刑事诉讼成了不择手段、不问是非、不计代价的治罪工具。由此,解决上述问题成为摆在实务界、学术界面前一项紧迫的课题。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羁押制度的完善一直是我的一个关切。我们中心曾于2003年3月29日至30日与英中协会共同主办了“保释制度国际研讨会”,其目的就在于借鉴英美国家的保释制度完善我国的强制措施与羁押制度。时隔一年,尽管相关部门采取了诸多措施力图解决为人诟病的羁押问题,然而问题依旧,但我们却面临一个契机,宪法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列入立法规划,使得羁押问题的解决曙光大现。基于上述考虑,我们确定以“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为研讨主题并组织了本次研讨会,目的在于着眼我国人权入宪的时代要求,为羁押问题的解决建言献策。我们将研讨会分解为如下五项议题进行研讨:“被羁押人权利及其宪法地位”、“国际司法准则与我国羁押制度的现状”、“公、检、法机关保障被羁押人权益的权力与责任”以及“中国刑事羁押制度的重构”。在两天的会议上,来自理论部门、立法部门、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紧紧围绕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这一课题展开探讨,进行学术交流,展开思想的交锋与观点的碰撞。与会代表秉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精神,展示了自己学术的魅力、智慧的火花与雄辩的风采,使得本次会议达到了预想的目标,受到了与会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此次研讨会是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一系列学术活动的延续,我中心近年来相继主持策划了一系列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旨在联合我们学界精英以及立法界、司法界的专家共同探讨相关问题,为我们的刑事法治作出自己的努力。本次研讨会获得了美国驻华大使馆公共事务部(PAS)的资助,在此,我们要感谢美国大使馆文化委员会的支持,感谢与会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人士,感谢相关媒体对本次会议作出的报道,感谢中国检察出版社领导和编辑为研讨会论文集的出版所作出的努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得到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他们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热情周到的后勤保障令每一位会议代表感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2004年9月8日
-
中国公司法论王效文著社会进化,事业万端;匪惟其范围有大小之分,而且其经营亦有难易之别。同一事也,有一人之力不能经营之,集数人之力,则能经营之矣。此无他,孤掌难鸣,众擎易举,一人之智能弱,资财薄,所成就亦有限;而数人之智能强,资财厚,所成就亦无穷也。
-
监狱之旅李忠效著李忠效,笔名:钟笑。海军航空兵政治部创作室主任、一级作家,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理呈,1955年出生,4969年入伍,历任潜艇轮机兵、轮机班长、轮机军士长、宣传干事、他作员、潜艇副政委等职,1974年开始发表作品,1978年开始从事专业创作,1989年毕业于解放军艺术学院文学系,主要著作有:长篇纪实文学《我在美国当律师》、《我在加拿大当律师》、《联合国的中国女外交官》、《再生之地》、长篇小说《酒浴》、《翼上家园》,作品集《升起潜望镜》、《蓝色的飞旋》等15部,并有电影、电视连续剧问世,文学作品多次获奖。至今已发表各类作品500多万字。
-
中国婚姻立法史张希坡著张希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生于1927年0月,山东章丘人,1947年参加革命,从事司法工作,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研究生毕业,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主任等职。主要著作有:《马锡五审判方式》、《革命根据地的经济立法》、《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等,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制史》、《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新民主主义政权》等。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和睦生活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法律。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产生了婚姻家庭的制度和规范。据史料记载,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伦之本,而民始不渎。《礼记·昏义》日:“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我国古代在周朝时期就制定了娉娶六礼,其后各个朝代的立法中,如《九章律》、《北齐律》、《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等,不仅都有户婚的内容,而且以刑罚手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随着社会经济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变,婚姻法也在不断的修改变化之中,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婚姻法从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适应对象具有广泛性,适用于全体公民,受到历朝历代立法者和国家统治者的重视。第二,法律内容不仅具有强制性,也具有伦理性,强调传统美德,强化家庭伦理。第三,法律文化传统具有漫长的历史性、继承性,是中华法制的传统法律之一,而不是舶来的法的需要,进一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于1980年和2001年,对婚姻法做了两次修改、对一些问题做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正。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立法史,可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与现代化建设时期两大历史发展时期。前者是后者的雏形或必要的准备阶段,后者是对前者的继承和不断完善阶段。为了深刻理解我国现行婚姻家庭立法和精神实质,必须连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的产生及发展和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的变化,一并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和研究。
-
合法婚姻铸剑著铸剑,原名栾文胜。祖籍青岛崂山,生于山东德州,现居北京。有诗歌作品在《飞天》等杂志发表,并收入到一些诗歌选集。部分小说、散文、诗歌作品入选《2002年中国网络文学精选》。2004年1月,长篇小说《合法婚姻》获“新浪·万卷杯中国原创文学大赛”全场大奖,中篇小说《黑耳朵》获最佳中篇小说奖。老徐和小雅的生活始于一个错误,然后,被许多失误推动着,身不由己,漂来漂去,在这种我们身陷其中而又浑然不觉的生活中,面对许多不得不面对的东西。他们的婚姻很像我们,他们的状态宛若镜中的你我。太多的诱惑和选择,以及藏身于我们的内心的不可知的欲望,让我们的生活就像老徐和小雅一样,在燃起无数希望的同时,也充满绝望。此书适合于那些倾听自己内心声音的人们,那些匆匆穿梭于水泥丛林中的、真实的面孔。
-
证券法学李玉基,楼晓主编内容简介《证券法学》是人民法院出版社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共同策划的《21世纪高等教育法学教材》之一。该教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体例安排主线,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在阐述证券法理论问题的同时,结合我国证券市发展的实际,积极讨论了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证券发行法律制度、证券交易法律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法制制度、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等重大问题。参加本书编写的各位老师在证券法的教学与科研岗位工作多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于学生所想、学生所需,也都深知一二,这为本书最大限度地满足课堂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和证券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受其他客观原因的影响,使得本书的缺漏与不足在所难免。不过,对于想了解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读者,本书不仅能满足法律本科生的教学之需,也是一本很好的证券法知识的普通读本。
-
财产刑研究马登民,徐安住著本书系刑法学研究性著作。系本社刑法精品文库之一种。本书在介绍中外财产刑种类的基础上,系统地阐释了作者对财产刑的一般理论、财产刑的利弊、财产权体系、财产刑的适用方式、对象及执行等诸多问题的认识和见解。论述详细,全面,多有新意。
-
证券市场违规犯罪透视与法律遏制顾雷,王宝杰著本书从基础理论、具体制度和认定处罚三个层面对证券犯罪进行充分论述,对近年来证券市场发生的违规与犯罪及其发展趋势深入分析的同时,作者对证券违规与犯罪概念、手段、原因以及刑法种类、认定标准、刑法使用等问题也进行了较为全面地阐述。
-
证据法学案例教程卞建林,刘玫主编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释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法学教育中,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既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学教育的重要方法。本书通过案例评析丰富和活跃法学教育的课堂,激发学生对于法律问题的兴趣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欲望,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学理论以及各学科知识要点与难点的理解,提高他们的批判、分析、推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书根据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从选择典型案例人手,以案例评析的方式系统阐释了证据法学的基础知识和重要理论问题。本书分上下两编,共17章。上编证据论,共10章,全面介绍了有关证据的基础知识,并根据立法和学理上的标准对各类证据分别进行了讲解;下编证明论,共7章,着重讨论了与证明有关的重要理论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了对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判断等司法实务问题。每章之下都归纳了“本章知识点概要”,对各章所涉及的主要知识点作了简明扼要、提纲挈领的提示和归纳,使读者在阅读时能够由理论到实践实现证据法学知识体系的融会贯通。本书可供各类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师生教学使用,也可供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律师、公证人员参考使用。本书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卞建林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刘玫教授担任主编,由卞建林、田心则、俞亮、郑未媚、刘玫、施亚芬、李玉华、刘革新(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撰稿。
-
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龙文懋著龙文懋博士的此部专著视野宽广,立意深远,思路清晰,分析透彻,称得上是一部有创意的专著。此书中采用的把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紧密结合的做法更是一种值得大力提倡的趋势。新人、新作、新视角,清新之风通篇可见。作者在该部专著中参考和运用了大量中外资料,首先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如层层剥笋,用明晰的笔触为读者清楚地分析了财产这一基本概念在法律上的界定,指出财产是“能够获取经济收益,并且具有一般等价性的权利”,并以此为出发点,进而分析了财产的必要属性,既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在这一基础上,作者对知识产权的界定、性质及其独特的属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的说法提出了质疑,认为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对知识产品的垄断性经营权”,在内容上“是没有权利客观”的“权利型财产”,在形式上是具有收益可能的“准财产”,在运行中具有“知识产的流失指的是稀缺性的降低”的特点等等新的提法和观点。在厘清了知识产与物权的区别的基础上,作者还提出知识产权制度与物权制度具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