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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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名十大法学家评传徐爱国主编这本书的目标在于把法学家的鲜明个性、心理历程与其学术生涯结合起来:一方面,挖掘出历史上世界级法学家的趣味故事;另一方面,深入下去,较为详尽地探索他们的法律思想及其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人选“世界级十大法学家”的条件是:原创性、系统性、个人魅力和历史影响力。这十位法学家,按照历史的先后/顷序分别是:格老修斯:他将理性主义自然法应用于政治社会和国际社会,确立了近代的国际法。孟德斯鸠:他的法的精神论连接了18世纪的理性主义和19世纪的历史主义,他的政体理论和分权的理论是近代宪政的理论基石。边沁:他是功利主义和分析法学的奠基人,现代实用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都渊源于他。萨维尼:“罗马法”、“德国民法典”、“德国历史法学”、“潘德克顿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都与他的名字联系在一起。霍姆斯:他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和美国法学的缔造者,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都将他视为自己法学流派的奠基人口韦伯:被称为“真正的学者”,他对法律历史深入细致的研究,他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独到见解,使后代的社会学家很难超越他。庞德:他对美国社会法学的总结,他对法律史和法学历史的解释,他对中国民国时代法律的影响,都有特殊的建树。哈特:奥斯丁之后分析法学的最高成就,没有他的理论,后现代法学也许没有一个生长的起点。德沃金和波斯纳:近年来驰骋世界法学界的两位还在世的大师级人物。德沃金法律的道德哲学、他的法律解释的理想主义、他对法律原则的钟爱,都改变着我们思考的方向;而斯纳则是一个法律界的神奇人物,他的观点之新颖,研究范围之广泛,知识面之广博,让法律同行们自叹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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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法律系编制订民法典需要研究的部分问题王胜明一、民法典的体例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三、主体制度四、时效制度五、物权法中是否规定多种所有权参加工作后,我基本上不写个人作品,写的都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也只是参与创作,不属于我的,没有署名权。母校的《法律评论》让我写个稿子,我把手头《制订民法典需要研究的部分问题》交给她,目的只有一个,请同行们就这些问题以及需要研究的其他问题,提出宝贵意见。一、民法典的体例我国民法典的体例怎么定是去年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焦点集中在四个方面:一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二是否单搞一编债法总则;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否进民法典;四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否留在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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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里的故事上海市女法官协会组织 编写上海市女法官协会组织编写的本书,收录了上海各级法院优秀女法官主审的典型案件。该书在内容上注重事实和判决理由两部分的表述,并附有资深专家、教授对案件的法理点评。从该书收录的许多案件的字里行间,可以感受到女法官特有的细腻和缜密,以及对工作的热情和耐心。本书介绍了54个女法官,每个法官办理一个案例这些案件范围涉及民事、经济、行政、刑事各个方面,十分丰富,其中不少案件,都是新类型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先例可循,如患者的知情权、雷电伤人浴场是否有责任等,通过这些案例的判决,一方面,可以领略女法官的风采,另一方面,也可从中了解最新的法律理论,司法动向。本书采用的案件通讯的编写方式,也增加了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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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面临的社会焦点问题透析尹焕三等著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举,至今已经走过了十余年沧桑的历程。十余年来,村民自治制度唤醒并不断强化了农民的利益诉求、民主愿望和法治意识,但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却遇到了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已经凸显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本书从社会学的视角,通过对全国第一个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山东省莱西市的追踪、考察和实证分析,用真实数据和鲜活实例描述了村民自治运行中农村面临的社会焦点问题,分析了社会焦点问题对村民自治构成的新挑战,透视了村民自治与农村社会问题之间的基本关系,挖掘并梳理了焦点问题产生的深层次根源,探索了化解社会焦点问题的对策与建议,有助于人们对村民自治条件下农村问题的正确认识和把握,对农村的政策选择也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本书部分章节采用了与农村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身份、不同职业、不同年龄层次的社会成员进行座谈和一对一访谈的形式,将农民的各种复杂心理感受和情感体验,原汁原味地奉献于读者面前,从而对人的心灵产生强烈的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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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应对的全球视角刘长敏(一)对危机应对部门的人事管理 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出发,他们有意识地将危机应对机构以市场规则的方式来运行,使机构处于最佳运转的条件下,在需要人员时和需要人员的地方通过人事安置提供和保证最好的服务。美国政府设有文官委员会的功绩委员会、治安和消防委员会、劳工委员会负责对公共安全的雇佣、惩戒、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和薪水作出决定,以便对公共安全过程实施管理。美国联邦法律通过人事管理来影响公共安全管理者。具体规定了雇佣、确定合格的申请人、考核等问题上的优先条件以及市政实施人员是其本地居民这一条件。其根据在于生活在他们所供职的城市的雇员.对他们的工作及其环境会引以自豪和具有强烈的义务感。并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决议已确认了这种对居住条件实行的限制。 公共安全管理的所有方面皆受法律指令支配。 (二)专业性的危机应对机构 治安服务——一般而言,治安部门的任务被认为是执法、预防犯罪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美国现在治安机构分为两个基本的领域:执行行动的部门和负责行政的即支援的部门。执行部门中,巡逻处构成其主要的部分,是治安服务的第一线。交通管制、交通工程的管理和交通执法也是执行部门的职责;支援部门包括刑事调查、青少年调查、预防犯罪、安全教育、档案管理和证据采集鉴定等工作。 消防服务——美国最初的消防部门成立于1731年弗吉尼亚州的诺福克市和威斯康星州的密尔沃基市。消防服务包括三个领域:灭火、防火和消防检查。灭火是消防部门的主要任务,负责对起火迅速做出反应并且灭火。但是,消防部门的工作常常需要设计和建筑部门遵守建筑准则,现场消防检查用于发现险情或者违规行为,然后加以纠正。 美国消防人员通常上班24小时,轮休24小时,当值的消防人员24小时随时可以呼到。此外,还有随叫随到的志愿消防人员,由于许多市政当局彼此缔结了互助条约,减少了对志愿消防人员的需求。目前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就是由于化学制品和工业废弃物日益增加,处理危险品所导致的危机事件,对美国治安部门和公共工程部门的交叉训练提出了新的要求。 医疗急救服务(evs)——这种服务主要针对交通事故和那些立刻需要医疗援助进而需要送进医院的人的疾病或者受伤情况做出反应。基于交通事故的高死亡率,美国在1966年通过了《公路安全法案》,目的在于为汽车制造商确定安全标准和为公路制定工程规格,在1983年,美国又通过了《紧急服务法案》,目的在于:“有一个可使人员、设施和装备遇有紧急情况时,在适当的医疗服务的活动空间能够有效和协调输送的系统;该系统由公共的或者非盈利性的私人实体进行管理,这个公共的或者非盈利性的私人实体要有可对该系统进行有效管理的权力和资源”。对急救服务系统评价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反应速度——即多长时间能够到达发生紧急情况的现场;一种是病人的死亡率。但是降低死亡率需要花费的代价是巨大的,一个约为6万人口的城市,使用三辆救护车包括设备和薪水,其费用每年大约是200万美元。 城市医疗应对系统(mvirs)——这个系统是地方层面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运作系统。该系统通过地方的执法部门、消防部门、自然灾害处理部门、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第一现场应对人员”之间的}办作和互动,确保城市在一起公共卫生危机中的最初48小时的进行应对,从而使得城市在全国应急资源开始增援以前以自身的力量进行控制。(三)系统性的危机应对机构 应急的管理和准备——美国大部分的地方政府都有适当的应急反应计划,以处理突发事件,诸如火灾、意外爆炸事故、工业事故和飞机坠毁以及地震、水灾和龙卷风等自然灾害或者人为灾害。在地方政府的应急计划中,地方治安、消防部门是对任何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件首先采取措施的机构,但是应急计划之中还包括市政工程部门、主要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公共的或者私有的公用事业部门之间的协作。这些应急管理不仅是事先计划好的,而且还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这些应急管理主要是处理灾害的无边界性和行政管理的政治边界性之间的矛盾。所以,在人员、设备和其他的援助方面的预先安排,都是各个地方政府、市政当局以及县之间协商好的。训练是各个部门一起进行,以确定各自的任务。 例如,1979年联合航空公司的191航班从芝加哥的奥哈尔国际机场起飞,坠毁在机场界外的一片空旷的田野里。从当地、县、州治安部门以及许多消防部门来的官员是这一突发事故的最初的反应者。按事先安排迅速实施了应急计划,禁止记者、盗窃者和其他无关紧要人员进入,以防止盗窃、破坏行为的发生和维护现场的物证。不久,从各种其他机构来的官员也加入了调查者的行列,以帮助辨认受害者和幸存者。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各种机构都提供了援助,但是最终负责的是联邦航空局(faa)。在飞机坠毁地点,联邦航空局进行了现场调查和恢复工作。 在城市住宅区,洪水有时会突然发生,财产损失也很严重。为了应付紧急情况,公共安全管理者必须清楚会有水情的平原和应付紧急情况的维护计划。对付洪水可以用沙袋堤阻止洪水蔓延,从住家或街道排洪,医务辅助人员则要进行医疗急救服务和运送工作。在应急管理的计划阶段,必须拉出任何必需的装备的出售者和货源的清单。例如,洪水泛滥的地区需要游艇或移动电话,就必须预先确定供给者。 政府间协议——政府间的协议包括本州、本市、本县内部各个部门的协议,也包括所在市、县以外与其他州、市、县或者联邦政府之间的协议。政府间协议,对于较小的市政或者农村地区有很大的好处,经济因素是提供服务和处理任何严重事态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这种政府问的协议可以有效地作用于发生在假日的游行,甚至飞机坠毁等事件。在严重的突发事件中,例如大火,政府间协议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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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及其他苏力著这本书汇集了过去十年里我翻译之后留下的一些文字。除了一篇外,其余的都已发表过,这次辑集时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我感谢最先发表这些文字的刊物以及这些刊物的编辑。为了让书像个书的样,我把文章大致分为两辑。第一辑都与翻译波斯纳的著作有关,因此“有关波斯纳”;第二辑都与我的其他翻译有关,因此“有关其他”。除了我的另外两本翻译——一本是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另一本是维尔的《宪政与分权》——的后记未收入外,我自己有关著作翻译的文字都收齐。没有收入的两篇,主要是因为文字和思想都太一般了。当然这句话也可以倒过来说——收入这本书的文字,自认为都还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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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外说书陈兴良著本书是《法外说法》一书的姊妹篇,原先按照我的设想是一同收入《法外说法》。法律出版社的蒋浩先生向我提议分拆两本为好。思索许久,接受了蒋浩的建言,遂有本书,命名为《书外说书》,以便与《法外说法》之书名对应也。收入本书的主编序,是我所作的序中的重要内容。要说起来,主编序既不好归入自序,又难以归入他序。自序是为自己著作所作之序,他序是为他人著作所作之序,主编序两者皆非也。这里主要涉及主编之著作在学术成果中的定位。大概古代是没有主编著作这种形式的,“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在这种文章关乎其心的情形下,重文如命,惜字如金,文章必是一人之所写。当然,古代也有总编纂之类的.官职,清乾隆年间的纪晓岚不就是四库全书的总编纂么?当然,四库全书的编纂已经不是为文,而是罗织文网的一种工作,因而总编纂是一种官衔,也是十分正常的了。著作的合著,大约是近现代兴起的风气,——一种贬褒不一的文风。当然,正经八百的合作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专门规定了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该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因为,法律是认同合作作品这一著作形式的。当然,可合作的文章一定是不会关乎其心的。因为“心同此理,理同此文”实在太难。心之彼此之分,如同山之南北之隔也。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人甚至两人以上,要如同一个人思考那样创作成文,若无“心有灵犀一点通”的奇迹,确平其难。我记得一个知名作家说过,我从来不买合著的书,更何况主编之书。在贺卫方教授主持下的《中外法学》据说有一条不成文的选稿原则:通常不发表二人以上的合作论文。如此说来,在学术创作领域,是重独而轻合的。独者,独立创作也;合者,合作创作也。不过,合作创作在当今学术活动中毕竟还是存在的,不论你对它是一种什么态度。在时不我待、精力不济的情况下,众人拾柴火焰高,合作还是能及时地出成果,并且出大成果的。现在学术活动中不是都以工程命名,提倡造大船么?以一人之力大概只能刳木为舟,造大船非有众力加工不可。因此,在这种学术风气之下,我虽然自己也不怎么买合著或者主编的书,至少买时要掂量掂量,但是自己还是主编了一些书。在这些主编的书中,有些是自愿为之,投入精力不少;也有的是受出版社之请,勉力为之。我是从采不把这些主编的著作当作自己主要学术成果的,因为我深知,没有一本传世的经典之作是主编,至合著出来的,它不能成为一个学者的代表作。当然,既挂主编之名,多多少少总是要尽一份心的,因而为主编的书写序,就成为主编的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为那些乌合之书打上主编的个性化印记的惟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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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公民简明法律手册本社编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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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说法陈兴良著本书分为三个部分,在此依次加以介绍。第一部分是自序,这里的序,是一种概括的说法,实际上包括前言、序、代序、序言等内容。自序是本人著作之序,对某一著作的写作意图等的交代。这里应当指出的是代序,并非专为某本著作而作,而是别的文章代而为序。尽管代序与本著之间没有形式上的直接关联,但之所以为序,必然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第二部分是他序,即为他人所撰之序。这里的他人,大多是学生,也有的是同行学友。承邀作序,多少有些命题作文的意思,当然也会尽量地结合著作与作者,写出一些特色。我的序对他著既不能点石成金,也不能锦上添花,只不过是一种点缀,进入他著的一种引导,以免喧宾夺主。对序应当有这样的认识,这也可以说是我的作序观。他序是受人之请为他著作序,不可否认他著的学术质量有高低之分。我不好说只有学术质量高的书我才给作序,学术质量低的书我就不给作序。因此,涉及对作序之他著的评价,拿捏分寸是极为困难的。在他序中,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为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一书所作之序:“我所认识的邱兴隆——其人其事与其书。”邱兴隆在其博士论文出版之际,嘱我为其作序。在序中我叙述了邱兴隆的坎坷人生经历以及我与他的多年交往,尤其是我的一些感慨也是令我自己感动的。此序长达1.5万字,也是我为他人所作之序中的最长者。在他序中,为邓子滨所译《法律之门》所作的中译本序也是较为特殊的。中译本序既是对原著之引荐,也是对译本之评价,是双重之序。该书出版以后,颇受好评,也使我这个作序者沾光。我为他人所作之序,大多是为法学,尤其是刑法学著作的序,但《女检察官手记》则是例外,这是一本网络法制文学作品,作者李玲(笔名理灵)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曾在该院挂职,因而存在同僚之谊。因此,当李玲请我为其作品写序的时候,尽管我是网盲也欣然应允。我把他序当作是一种读后感,发自内心而非官样文章,惟有如此才能感人。第三部分是自跋,这里的跋也是概而言之,大多以后记形式出现,也有的标明是跋或者代跋。序好比前门,更要庄严一些。跋好似后门,稍为轻松一些,因而可以在后记中表达一些题外之话。本书基本上搜集了以前撰写的自著与他著中的所有序跋,除个别纯技术性、事务性交代的以外。个别序跋的内容为避免重复而作了适当调整,其余除错别字外,尽量保持原貌。由于序跋是我写作中颇有特色的内容,因而对她有格外偏爱之心,以示敝帚自珍之意也。对于学者,曾有四书之说法:买书一读书一写书一出书。这是一个学术的投入产出的流程,也是学者之志业。本书不是写出来的,而是编出来的,因此在四书之外似乎还要加上一书,即编书。在江郎才尽,写书不成的情况下,编书也是聊以自慰之举,岂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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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合理性研究周世中《法的合理性研究》是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撰写而成的。我把这本书看作是一种深度挖掘法的合理性的学术努力,是一部有助于提升我国法的合理性研究水平并回应当前法治建设的法学理论新作。全书以合理性理论为基础,研究了法的合理性的概念、类型、历史发展,在此基础上,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剖析了我国法治运行过程中的合理性问题。有理由相信,这样的思路设计是新颖的,这样的思考是深入的,这样的理论分析与论证是充分的。全书的构思与内容分析,反映了作者对法的合理性理论的理解和把握,并体现了作者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学理分析水平。当然,在我看来本书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有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挖掘,有些论证不够简洁明快,实证材料的利用也稍显不足。但瑕不掩瑜,这部著作对法的合理性的研究是值得充分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