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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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及其他苏力著这本书汇集了过去十年里我翻译之后留下的一些文字。除了一篇外,其余的都已发表过,这次辑集时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我感谢最先发表这些文字的刊物以及这些刊物的编辑。为了让书像个书的样,我把文章大致分为两辑。第一辑都与翻译波斯纳的著作有关,因此“有关波斯纳”;第二辑都与我的其他翻译有关,因此“有关其他”。除了我的另外两本翻译——一本是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另一本是维尔的《宪政与分权》——的后记未收入外,我自己有关著作翻译的文字都收齐。没有收入的两篇,主要是因为文字和思想都太一般了。当然这句话也可以倒过来说——收入这本书的文字,自认为都还值得一读。 -
书外说书陈兴良著本书是《法外说法》一书的姊妹篇,原先按照我的设想是一同收入《法外说法》。法律出版社的蒋浩先生向我提议分拆两本为好。思索许久,接受了蒋浩的建言,遂有本书,命名为《书外说书》,以便与《法外说法》之书名对应也。收入本书的主编序,是我所作的序中的重要内容。要说起来,主编序既不好归入自序,又难以归入他序。自序是为自己著作所作之序,他序是为他人著作所作之序,主编序两者皆非也。这里主要涉及主编之著作在学术成果中的定位。大概古代是没有主编著作这种形式的,“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在这种文章关乎其心的情形下,重文如命,惜字如金,文章必是一人之所写。当然,古代也有总编纂之类的.官职,清乾隆年间的纪晓岚不就是四库全书的总编纂么?当然,四库全书的编纂已经不是为文,而是罗织文网的一种工作,因而总编纂是一种官衔,也是十分正常的了。著作的合著,大约是近现代兴起的风气,——一种贬褒不一的文风。当然,正经八百的合作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专门规定了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该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因为,法律是认同合作作品这一著作形式的。当然,可合作的文章一定是不会关乎其心的。因为“心同此理,理同此文”实在太难。心之彼此之分,如同山之南北之隔也。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人甚至两人以上,要如同一个人思考那样创作成文,若无“心有灵犀一点通”的奇迹,确平其难。我记得一个知名作家说过,我从来不买合著的书,更何况主编之书。在贺卫方教授主持下的《中外法学》据说有一条不成文的选稿原则:通常不发表二人以上的合作论文。如此说来,在学术创作领域,是重独而轻合的。独者,独立创作也;合者,合作创作也。不过,合作创作在当今学术活动中毕竟还是存在的,不论你对它是一种什么态度。在时不我待、精力不济的情况下,众人拾柴火焰高,合作还是能及时地出成果,并且出大成果的。现在学术活动中不是都以工程命名,提倡造大船么?以一人之力大概只能刳木为舟,造大船非有众力加工不可。因此,在这种学术风气之下,我虽然自己也不怎么买合著或者主编的书,至少买时要掂量掂量,但是自己还是主编了一些书。在这些主编的书中,有些是自愿为之,投入精力不少;也有的是受出版社之请,勉力为之。我是从采不把这些主编的著作当作自己主要学术成果的,因为我深知,没有一本传世的经典之作是主编,至合著出来的,它不能成为一个学者的代表作。当然,既挂主编之名,多多少少总是要尽一份心的,因而为主编的书写序,就成为主编的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为那些乌合之书打上主编的个性化印记的惟一可能. -
丘汉平法学文集丘汉平著;何勤华,洪佳期编《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丘汉平法学文集》共收录了丘汉平在《法学杂志》和《东方杂志》等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法学论文36篇,涉及领域有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民商法学、罗马法、华侨问题等,其编辑体例、对原作论文的具体处理方法等。 -
比较法律传统(美)玛丽·A.格林顿(Mary A.Glendon)等合著《比较法律传统》是美国法学院比较法课程的概要读物,该书从美国律师的实践需要和学术兴趣出发,选取了西方几大重要的法律体系,进行深入浅出的论述和比较。本书是1999年的第二版,共分四个部分,依次为“法律比较研究导论”、“民法传统”、“普通法传统”、“欧洲超国家法律与制度”。与欧洲各国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同行相比,美国法律界对比较法的重视程度显得相对不足。在导论中,作者首先对此进行了反思,分析了原因,并在这一语境下论述了比较法的意义、目的和功用。在研究方法上,作者强调了功能主义和语境论的重要性,并讨论了“法律传统”的概念。这里所称的“传统”,并非凝固的过去,而是指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至今仍具有活力的现实动态体系。将书名定为“比较法律传统”,而非“比较法”,反映了作者主张超越实定法而注重法律系统研究的立场。导论之后,作者以全书五分之四的篇幅,分别介绍了西方两大法律传统:民法传统和普通法传统,即我们更常说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本书依次探讨了这两大法律传统的历史起源、文化背景、传播分布、组织机构、职业群体、法律程序、法的渊源和部门等。但要指出的是,本书对普通法传统的讨论,实际上主要针对的只是英国法。而美国法,虽同为普通法系重要一支,但却并无系统介绍,而只是作为一个远景和衬托,隐现于全书对其他法律传统的论述之中.这体现了该书的美国视角,是中国读者需要注意的。在1982年第一版中,作者曾将社会主义法律传统与民法、普通法并列,作为西方文明的三大法律传统之一,用相同的篇幅加以介绍。第二版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根据社会变迁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删去了这部分内容,而代之以欧洲联盟法律体系和欧洲人权保障机制,简要介绍了两者的历史、主旨、机构和范围等情况。本书共有三名作者,其中两位也参与了第一版的写作。玛丽.A.格林顿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学者,在比较法、宪法、人权和法理等领域著述颇丰,其代表作有《权利话语》(Rights 7alk,1991年)、《法律人之国》(A Nation UnderLawyers,1994年)和《打造新世界》(A World Made New,2001年)等。她毕业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1961年获法律博士(了.D,)学位,1963年获比较法硕士学位。格兰顿是本书1982年第一版的三位作者之一,当时她是波士顿学院的法学教授。另一位作者是迈克.w.戈登,他是佛罗里达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法、公司法、国际商法专家,1963年毕业于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获法律学士(LL.B.,法律博士的旧称)学位。戈登也是本书第一版的作者之一。作者中相对比较年轻的是保罗.G.卡罗兹,他1989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法律博士(J.D.)学位,现为美国圣母大学法学院(Notre Dame Law Sch001)副教授。他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国际法、国际人权、欧洲和拉丁美洲法律体系、比较法和法理等。本书结构完整,内容翔实,用语简练,是中国读者了解西方法律传统和学习法律英语的极好材料。 -
批评与自恋苏力著如何写出一篇优秀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书评?如何更透彻的理解苏力老师的法学理念和精神?你可以从这本书里得到一些答案。不仅如此,徜徉在大师的思想海洋里,感受到的就不只是扑面而来的学术气息,更重要的是知识的海水浸润着你的神经、你的大脑……素净的封面,淡雅的目录,苏力老师以他一贯的、"君子和而不同"的批评文风,让人觉得汗颜的同时更让人深思。全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读书乐和自恋情结。前一部分主要收录了苏力老师为部分书籍写的书评,文辞犀利,逮谁批谁,真正既把握好了批评的分寸,又用心透彻的理解了原作者的思路,充分凸显了作者所要追求的学术批评的目的;第二部分则主要介绍了一些苏力老师为自己出版的一些书所做的序和跋以及对已经出版的书籍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对读者更好的理解苏力老师的其他作品提供了一个便利的渠道。 -
法庭里的故事上海市女法官协会组织 编写上海市女法官协会组织编写的本书,收录了上海各级法院优秀女法官主审的典型案件。该书在内容上注重事实和判决理由两部分的表述,并附有资深专家、教授对案件的法理点评。从该书收录的许多案件的字里行间,可以感受到女法官特有的细腻和缜密,以及对工作的热情和耐心。本书介绍了54个女法官,每个法官办理一个案例这些案件范围涉及民事、经济、行政、刑事各个方面,十分丰富,其中不少案件,都是新类型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先例可循,如患者的知情权、雷电伤人浴场是否有责任等,通过这些案例的判决,一方面,可以领略女法官的风采,另一方面,也可从中了解最新的法律理论,司法动向。本书采用的案件通讯的编写方式,也增加了可读性。 -
法的合理性研究周世中《法的合理性研究》是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撰写而成的。我把这本书看作是一种深度挖掘法的合理性的学术努力,是一部有助于提升我国法的合理性研究水平并回应当前法治建设的法学理论新作。全书以合理性理论为基础,研究了法的合理性的概念、类型、历史发展,在此基础上,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剖析了我国法治运行过程中的合理性问题。有理由相信,这样的思路设计是新颖的,这样的思考是深入的,这样的理论分析与论证是充分的。全书的构思与内容分析,反映了作者对法的合理性理论的理解和把握,并体现了作者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学理分析水平。当然,在我看来本书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有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挖掘,有些论证不够简洁明快,实证材料的利用也稍显不足。但瑕不掩瑜,这部著作对法的合理性的研究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
世界著名十大法学家评传徐爱国主编这本书的目标在于把法学家的鲜明个性、心理历程与其学术生涯结合起来:一方面,挖掘出历史上世界级法学家的趣味故事;另一方面,深入下去,较为详尽地探索他们的法律思想及其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人选“世界级十大法学家”的条件是:原创性、系统性、个人魅力和历史影响力。这十位法学家,按照历史的先后/顷序分别是:格老修斯:他将理性主义自然法应用于政治社会和国际社会,确立了近代的国际法。孟德斯鸠:他的法的精神论连接了18世纪的理性主义和19世纪的历史主义,他的政体理论和分权的理论是近代宪政的理论基石。边沁:他是功利主义和分析法学的奠基人,现代实用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都渊源于他。萨维尼:“罗马法”、“德国民法典”、“德国历史法学”、“潘德克顿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都与他的名字联系在一起。霍姆斯:他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和美国法学的缔造者,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都将他视为自己法学流派的奠基人口韦伯:被称为“真正的学者”,他对法律历史深入细致的研究,他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独到见解,使后代的社会学家很难超越他。庞德:他对美国社会法学的总结,他对法律史和法学历史的解释,他对中国民国时代法律的影响,都有特殊的建树。哈特:奥斯丁之后分析法学的最高成就,没有他的理论,后现代法学也许没有一个生长的起点。德沃金和波斯纳:近年来驰骋世界法学界的两位还在世的大师级人物。德沃金法律的道德哲学、他的法律解释的理想主义、他对法律原则的钟爱,都改变着我们思考的方向;而斯纳则是一个法律界的神奇人物,他的观点之新颖,研究范围之广泛,知识面之广博,让法律同行们自叹不如。 -
社会契约论(法)让·雅克·卢梭著;杨国政译本译本是根据法国伽里马出版社1964年的版本译出,编者在涉及卢梭的某一论点时,往往将对卢梭产生启发和影响的相关作者的论述以注释形式列于文末,这就使本版本具有鲜明的互文性。译者将其中最重要的注释译出,以供有兴趣的读者参考或查阅。书中所涉及的人名及地名为译者所注。 -
村民自治面临的社会焦点问题透析尹焕三等著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举,至今已经走过了十余年沧桑的历程。十余年来,村民自治制度唤醒并不断强化了农民的利益诉求、民主愿望和法治意识,但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却遇到了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已经凸显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本书从社会学的视角,通过对全国第一个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山东省莱西市的追踪、考察和实证分析,用真实数据和鲜活实例描述了村民自治运行中农村面临的社会焦点问题,分析了社会焦点问题对村民自治构成的新挑战,透视了村民自治与农村社会问题之间的基本关系,挖掘并梳理了焦点问题产生的深层次根源,探索了化解社会焦点问题的对策与建议,有助于人们对村民自治条件下农村问题的正确认识和把握,对农村的政策选择也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本书部分章节采用了与农村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身份、不同职业、不同年龄层次的社会成员进行座谈和一对一访谈的形式,将农民的各种复杂心理感受和情感体验,原汁原味地奉献于读者面前,从而对人的心灵产生强烈的震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