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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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著;朱虎、刘智慧 译占有是什么?这似乎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但实际上没有什么问题比这个问题更难以解决,而且,在法律书籍中寻求对于它的解答也是徒劳的:因为其困难之处甚至还没有被意识到。然而,这并不是一个无益的形而上学式的思考。任何对于一个人来说最弥为珍贵的事物——他的财产,他的自由,他的荣誉,甚至于他的生命——都可能取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为了捍卫我的占有,如果需要的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可能会攻击、伤害甚至杀死别人。但是,物是被我所占有吗?如果法律对此没有划分出界限,没有界定什么是占有而什么不是占有,那么即使在行为时具有最良好的动机,我也可能会发现自己犯下了最严重的罪行,并且,我所认为的合法自卫,也许在法官看来却是抢劫或者谋杀。 -
性别与法律周安平《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旨在探讨,性别平等在法律文本上已经确立后的今天,为什么性别歧视还那么广泛地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从性别歧视的法律起源入手,揭示了法律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对立划分的二元结构,从而揭示了性别歧视与这一二元结构的同构性。根据这一认识,《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认为,私人领域的性别平等并不会随着性别平等原则在公共领域中的确立而自动实现;相反,公共领域性别平等的法律效力反而会因为私人领域中的性别歧视而得以削减。因此,简单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法律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性别歧视,而必须是从男权法律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划分的结构人手。解决私人领域中的性别歧视首先必须改变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传统划分标准,实现以事物的性质代替以家庭为物理参照。但是,文章通过对传统上被视为私人领域中的性权利、家庭暴力以及婚姻性别基础的分析也表明,私人领域的性别歧视并不能通过私人领域本身的建构而自足,相反,私人领域中的性别歧视恰恰是因为女性在公共领域中建构力量的缺失,尤其是因为女性在法律上的“失语”。因此,最终破解性别歧视的难题则不仅仅是改变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标准,而且还必须是改变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性别分工,尤其是实现女性与法律的融合。而这,显然已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对性别平等的研究视角独特,其独创性的学术成果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从社会学、人类学的角度揭示了性别歧视的起源以及这一起源的法律建构;第二,对传统法律理论,尤其是社会契约论对性别歧视的掩盖进行了批判,从而也就揭示了女性与法律分离的原初关系;第三,文章通过对关于性别平等的传统法律方法的局限性的剖析,论证了性别歧视与二元对立结构之间的同构关系,并提出了解决这一二元结构对立的法律进路;第四,文章从性别平等的角度揭示了性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从而将妇女性权利的保护与国家权力介入性的原则及其限度联系了起来;第五,文章通过对家庭暴力的起源与基础的分析,厘清了家庭暴力与公共暴力的分野,从而也就厘清了家庭暴力原初之所以为男权法律所遗弃的历史原因;第六,文章对婚姻的性别基础这一近乎“自然”的属性进行了独到而深入的解构,揭示了这一“自然性”背后所隐藏的性别歧视的法律强制性;第七,文章从逻辑思维的角度论证了法律思维与女性思维的契合,从而也就破解了女性与法律职业分离的观念障碍。《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的研究表明,性别歧视的最终解决必须是在女性参与的前提下.对男权法律建构的关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结构进行彻底改革。不仅是改变其划分标准,而且还在于强化女性在公共领域尤其是在法律领域中的建构力量。而后者的解决并不仅仅是通过简单地吸收女性参加法律职业来实现,还必须消除性别分工的对立及其这一对立的文化观念。这也充分表明,对性别平等的研究远没有结束! -
法律方法陈金钊,谢晖 主编“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律家借法律而构秩序,仅一脑双手,并不足以成就其业。在此之外,还需充实大脑、延长双手之法律方法。可见,法治之实现,法律秩序之构建,需仰赖法学学人和法律家于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法律方法。近三五年来,缘于司法改革及法治秩序构建之吸引,吾国法学正在悄然生变,余称其为“从‘宏双叙事’到‘微观论证’”之变。其中要者,为法律方法研究之展开。故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发现、漏洞补充、法律续造、先例识别、利益衡量、理由说明等关涉法律方法之词汇,在法学论著、法律家言行中日渐流行、走俏。 -
空间法概要陈善广 编《空间法概要》对空间法的概念、产生与发展、体系组成等内容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述,在主要归纳国际空间法基本内容的同时,还介绍了国际空间法相关机构、主要国家空间立法等相关情况,并对空间法的发展与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空间法概要》对从事国际法、空间法教学与研究人员,从事有关空间活动的人员以及关心人类航天事业的广大读者,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物权担保裁判原理与实务吴庆宝 著《物权担保裁判原理与实务》以《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担保法的最新理论为中心展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并总结各地法院审理物权担保纠纷案件的经验和判例,对物权担保裁判的原理与实务进行深入研究,兼具理论水平与实用价值,系目前研究物权担保裁判实务的最新力作。 -
民商法论从梁慧星 主编《民商法论丛》宗旨: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本卷刊载了民商法学领域的前沿研究成果共18篇,其中:《中国僧侣财产缨承研究》根据已有文献,结合国家宗教政策、宗教习惯法和现行继承法,对僧侣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研究。《劳动法基本原则研究》通过研究民法原则与劳动法原则的产生机制,探讨法律原则产生的根本原因,探讨劳动法原则对民法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对劳动法的理论体系化做出尝试。《合同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作者是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教授,本书从哲学角度研究合同法理论,提出合同法律制度存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不同的价值选择,二者间的冲突与矛盾推动了合同制度本身的演进与发展。《厦疗过失的判断基准》结合日本和韩国的判例探讨医疗过失的判断基准。作者是韩国京畿大学法学部教授、法学博士、大韩医疗法学会会长。《德国侵权法上的一般安全义务》着重研究德国法院创设一般安全义务的原因,一般安全义务在德国侵权法体系的位置之争及一般安全义务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英国侵权法中的介入原因》以英国的判例为基础,总结了介入原因的若干基本分类,分析了可预见性理论对于介入原因判断的影响,以及可预见性理论能否代替常识决定的因果关系而成为被告应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土地征收与虏侵拆迁——美国的经验与中国的实践》结合典型案例研究美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程序和经验,并与中国的实践进行对照.作者为旅美法律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
法理学庞德《法理学》包括诸种法律理论、法律的性质、法律与道德——法理学与伦理学等内容,供广大读者参考。 -
许崇德自选集许崇德 著《许崇德自选集》是著名法学家许崇德的自选集。编入《许崇德自选集》的著作共计41篇。经大体归类,分成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汇集了10篇文章,主要是阐明宪法的根本性质和作用,以及宪法必须在实际生活中充分实施的问题。第二部分阐述我国建国初期制定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它们最初确立了我国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而是极其重要的历史典籍。第三、第四和第五部分的文章所论述的均属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民主集中制的国家组织。第六部分在行文上是作者自述,但在实质上也粗略地反映了宪法学的成长和发展历程。 -
2007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本书编委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成为我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并成为我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一支不可缺少的法律力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法律顾问作为具备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肩负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尽快发展壮大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是我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的迫切要求。 为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和规范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国家于1997年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须经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获得。 自1998年以来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已组织了六次,2006年10月将举行第七次考试。希望符合报考条件的同志踊跃报名,积极准备,认真应试,共同为我国企业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为了适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发展需要,编委会总结前六次考试的情况,同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进展,结合近一年来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组织部分专家和有关同志对《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新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按全国法律顾问执业 资格考试的科目设置,仍分为四册,即综合法律知识、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新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的编写,充分考虑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性质和要求,根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大量增加了在法律顾问实务中经常涉及的不可或缺的内容。全书的体例结构更趋合理,内容更加全面、新颖。这套用书立足于法律顾问素质与实际能力的提高,尤其强调介绍了与法律顾问工作实际相关的内容,在体系及内容安排上都考虑到了该套用书的阅读对象,在注意学科科学性、系统性的同时,注重基本理论与法律顾问实务的结合,对应试人员应当掌握的各学科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 鉴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制度,组织考试的有关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热忱欢迎广大参考人员和社会各界关心这项制度建设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
法律分析应当为何?-美国法律文库昂格尔就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所产生的争论与冲突,已然出离政治学和哲学的古老论域,而今桎梏于更为精密的专业领地,掩饰于愈发玄奥的专业争辩当中。我们必须由此找到这一冲突,并使之以其转化的形式回归更为广阔的社会生活。 若想在深思之后以清晰的方式自由地为社会前景构建出多种替代方案,我们必须能够对这些替代方案加以想象并进行探讨。如果要有效地想象并探讨这些替代方案,则必须进入这些专业领域的学理和实践之中。我们必须从内部改造这些专业,改变它们与民主社会的公共对话之间的关系。专家们拥有一种他们自己从未正确把握过的高级权威,我们必须让他们放弃这种虚假的权威,代之以技术专家同普通民众相互合作的新型关系。 本书提供了一个例子:尝试着深入法律和法律分析这个技术领域,并由内部对之加以重构。它要探寻的是,我们可以怎样改变法律分析,使其实现在民主与开明社会中的首要使命——告诉我们作为公民如何没想出关于未来的各种替代性方案,并让人们就这些方案展开辩论。这个问题极其重要,但现状却不容乐观。 就像在过去诸多社会中一样,在当代西方工业民主体制中,法律和法律思想一直是某种文明理想以精细的制度形式展现自己的重要领域。其中,理想必须与利益相互妥协,且理想和利益之间的联姻必须落实在具体的实践安排中。法律学说提供了表达和讨论这种实践安排的方式:它能够使这种实践安排得以维系,并随着岁月的推移、经过反复的争论而逐步发展。我们应当如何以一种承认其具有转变可能性的方式,来理解这种已经确立下来的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安排,从中获取开创未来的力量,并将我们从对现状的迷信中解放出来? 这个问题现在具有更大的冲击力。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任何构想社会前景的替代方案,都有被贬斥为对历史灾难负责的浪漫主义幻想的风险。我们不再赋予那些斗争性词语以确定的意义。我们再也没有可能在过去一直踯躅之处找到可能的替代方案。因而,我们必须在法律思想向来关切的细微变化之中,去重新发现一些更大的替代方案的端倪。 本书的意旨决定了全书的架构。开篇阐述了一种实验主义的且民主的观点,用以判断当前智识上和政治上的各种机缘。这一部分讨论了为什么制度想象需要新的工具以及我们能够期待运用新工具去做些什么。接着,本书转向法律和法律思想,把它们作为这些工具的一个提供者。首先说明当代法律的秉赋及其没能发挥的民主化潜能,如何一直受制于各种制度结构和迷信所强加的束缚。而后,为了挑战这些结构和迷信,本书丰张要探讨迅速成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分析方法——在此我称之为理性化法律分析(rationalizing legal analysis)。本书采用累进、辨证的而非系统、线性的考察方法,以多重视角考察了这种分析方法的特征、后果及各种转变可能性。随着对这种分析实践的理解逐步深入,我们即可看出,应当如何重构这种理性化法律分析,从而使它可以更加充分地展现当代法律的秉赋,并更好地服务于实验主义的且民主的承诺。最后,本书考察了通过制度的累进变迁来推动民主建设的歧多进路,给重构之后的法律分析如何付诸实践提供了一些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