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知识读物
-
现象学与家园学汉斯·莱纳·塞普本书是编者从塞普教授历年来发表的众多论文中精选出来,主要分为四大部分: *部分 现象学思想史,主要包含6篇文章,是塞普教授对于胡塞尔、舍勒、海德格尔、施泰因、芬克等早期现象学家的专门研究。这些文章所论及的主题重要但大多在汉语学界被关注不多;第二部分 对现象学的反思,主要包括6篇文章,涉及塞普教授对于现象学基本方法的一些批评性思考,同时也涉及对跨文化哲学研究的现象学反省。第三部分 现象学的家政学,主要收入5篇文章,均为塞普教授近作。涉及现象学的家政学的基本问题、法权现象学、身体现象学、人格现象学等诸多方面,是塞普教授本人对现象学的独特发展。第四部分 戏剧与访谈,收入了塞普教授创作的以胡塞尔和海德格尔为主角的戏剧,以及中国学者对其的访谈录。可以说,全书既收录塞普教授多年来对于现象学的精深研究专论,同时也收录其本人对现象学的反省和发展,全面地反映了塞普教授的现象学工作。 -
禅学思想史宋立道《禅学思想史》是忽滑谷快天先生的博士学位论文。付梓后分上下卷。上卷完成于1923年,下卷完成于1925年。《禅学思想史(套装上下册)》总瞰禅学发展之内在路径,将禅学思想源头,追溯到印度吠陀文献甚至之前。以为禅学思想源自印度,经中亚而中国、继而日韩。本害历叙禅道思想脉络,以为禅之萌芽在奥义书,禅之实践完成于小乘禅,禅之思想发展于祖师禅,最终大成于中国禅宗的五家七宗,从而汇为滚滚洪流,再流向东瀛,保存于那里的临济、曹洞两家禅教当中。忽滑谷氏的禅学研究学术路径,体现了明治以来现代日本佛教学术发展的方向,其中既有传统的本土本宗学术训练,也有欧西近现代以来东方学和佛教学研究的宗教学眼光和学术关怀。内页插图 -
奎文萃珍.百孝图说(清)俞葆真百孝图说二卷首一卷,清同治十年河间俞氏刊本。是书分元享利贞四卷,一图一文。俞葆真在自序中提到《百美新咏》为“贞淫杂录,妍媸并载”愤而作此书。上自虞舜,下迄前明,博采史传,旁及杂录,为之绘图着说,纪其事迹。 -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百问百答暂缺作者暂缺简介... -
荀学探微唐端正本书的主要内容在于矫正后人对荀子天论和性论之误解。荀子言天道,分本体与现象两部分。本体不见其事而见其功,皆知其所以成而莫知其无形,这属于天职的部分。现象即能生之本体所产生的自然现象,有其运行的规律,所谓“天行有常”,故人若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这属于人职的部分。荀子讲明于天人之分,其目的即强调人伪比天性更重要。荀子论性,认为人既有好利疾恶之性,亦有好义欲善之性。但好利疾恶不等于恶,人一味放纵好利疾恶之性,以至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才是恶。同理,好义欲善不等于善,只有学至全尽、知类明统、深思熟虑,实际上建构出礼仪法度来,才是善。荀子批评孟子的性善说是“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是因为孟子不重视后天人为之伪。因此荀子言性,只是本始材朴,无所谓善恶。故与其说荀子是性恶论者,不如说是善伪论者。 -
逻辑哲学论(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是维特根斯坦在世时正式出版的惟一一本哲学著作。该书出版后对世界哲学的面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是二十世纪*为重要的哲学著作之一。《逻辑哲学论》的内容分为七个部分:世界就是所发生的一切东西;那发生的东西,即事实,就是原子事实的存在;事实的逻辑形象就是思想;思想是有意义的命题;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基本命题则是其本身的真值函项);真值函项的一般形式;一个人对于不能谈的事情就应当沉默。 -
英国牛津运动研究唐科牛津运动并不只是一场精英思想运动,它对英国社会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基督教会也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适应社会的需要,使人们仍然能对基督教保持虔诚和热情。在这方面,教会至少取得了部分的成功,而牛津运动则是其中的一个突出代表。这样,就出现了另一个矛盾现象——尽管19世纪的学者已经发现了基督教所倚重的《圣经》教会都有诸多疑点,但在实践方面,教会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力仍然保持着,在某些方面,人们对宗教活动的热情甚至有所增加,这种矛盾现象也是《英国牛津运动研究》所研究的一个内容。 -
法伦理学宁洁本书是对理学学科构建方式的问与答,提出理学要走出困境就应当呼应理论和实践的现实需要,确定理学独特的核心思想——让分立的法律与道德走向共生,在形成系统化学说的同时、基于新时代场景下法与道德更多层次更新角度的冲突与融合去构建学科,走一条“先思想,后学科”的道路。 -
嵩山三教志梅耀元《嵩山三教志/嵩山文化大系》的出版,不但记述了嵩山三教在各历史时期的概况,而且对三教中各教的历史渊源、理论、景观、著名人物、文化特质等都有具体的记载。《嵩山三教志/嵩山文化大系》的出版,为今后嵩山三教的发展提供了真实的依据和史料。 -
立法的尊严Jeremy Waldron《立法的尊严》立足于沃尔德伦1996年在剑桥大学发表的西利演讲。沃尔德伦认识到,一些格外重要的问题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为法理学界的一个“耻辱”,比如说如下两个问题:立法的根据是什么?具体法令的确立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达到?在本书中,通过详细探究在立法问题上并未得到充分关注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洛克和康德以及在某种意义上,霍布斯)的著作,沃尔德伦试图探究这个困难而复杂的问题,以便表明在一个多元主义的政治背景下,立法何以可能成为一项有尊严的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