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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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科学性阐释郭史俑《辩证法的科学性阐释:物质运动圈》上篇介绍了物质运动圈及其价值观和历史观的基本内容,同时对生命的诞生机制、人的心理本能、熵增规律、字宙的宏观进程等一些科学都难以解释的问题作了假说性解释。下篇则应用物质运动圈,对人的心理本能作了系统性分析。越来越多的哲学家认为:自然界中没有辩证法。而提出这种结论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辩证法的各种基本理论无法从科学中得到验证。作者通过独特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最终得出结论:自然界中确实存在辩证法,而且这种辩证法是可以用科学来进行验证的。不仅如此,辩证法中还自然性地包含有价值观和历史观的内容。作者称这种具有科学性的辩证法为物质运动圈。 -
通俗哲学韩树英 编《通俗哲学》是为青年自学哲学编写的,分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两大部分,广泛地反映了当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最新成就,并力求对这些成就给予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的概括和总结。作者注重用理论来说明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现象,帮助读者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把握科学的方法论;既注意了内容的趣味性和形式的多样化,又体现了哲学原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书中配有著名漫画家方成的哲理漫画,看后发人深思。《通俗哲学》版本采用中国青年出版社1982年版。 -
易经中的人生智慧赵宁《易经》(又名《周易》)是我国最古老的一部占筮书,同时也是一部凝结着远古先民睿智卓识的哲学著作。本书密切结合现代人的实际需要,根据笔者的理解,逐一诠释和分析了《易经》六十四卦中所蕴藏的人生智慧。 -
弗兰西斯·培根(法)吉尔·德勒兹;董强 译在福柯打开的新视野中,德勒兹是将疆域拓展得最宽的一位,文学、电影、绘画,不一而足。而这本论培根的作品,是德勒兹将哲学触角引向绘画的最有代表性的作品,从中可以管窥德勒兹的基本哲学观念,尤其是德勒兹的思想方法。德勒兹认为-弗兰西斯·培根的绘画以纯粹的形象取代了具象绘画,从而在抽象与具象之间,找到了第三条道路,拯救了形象在20世纪的命运,在他之前,塞尚已经开始了类似的探索,而从更广的艺术史角度来讲,这一探索可以上溯到古埃及艺术。这一探索的本质,是用一种具有触摸能力的视觉,取代了纯粹的视觉,其间有哥特艺术与巴洛克艺术曾经偶尔达到了这样的视觉。 -
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思想研究英美语言哲学概论涂纪亮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是现代西方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影响甚大,不仅受到英美分析哲学家白赞扬,而且受到欧洲大陆一些人本主义或后现代主义哲学家的推崇。本书上半部分是对其后期哲学思想的研究。 近10多年来,语言哲学在我国哲学界、语言学界和逻辑学界都受到许多学者的重视,迄今已发表了一些论著,或者评述个别西方哲学家的语言哲学观点,或者探讨语言哲学的某些具体问题。本书下半部分试图以语言哲学的基本问题为纲,按历史顺序阐述.和评论英美哲学家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
后形而上学现代性(德)韦尔默 著,应奇,罗亚玲 编译《二十世纪西方哲学译丛》为新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的论文集,共收录其重要论文13篇。其中,既有对阿伦特这样的经典思想家的创造性解读,又有对后形而上学现代性的政治向度的集中阐发。韦尔默对法兰克福学派当代意义的总结,结合阿多诺思想对形而上学与后形而上学之争的阐释,以及与罗蒂在真理问题上的交锋,和伽达默尔及阿佩尔在解释学理解上的论辩,不但较全面地显示了其思想形成的资源和轨迹,并且把西方政治传统的自我理解提升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 -
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2007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秘书处 组编《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2007》是继2005、2006之后,关于我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状况的第三部年度发展报告。该报告系统总结了2006年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研究状况、主要进展,探讨了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趋势;发布了2006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统计数据;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炼出2006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十件大事。本年度报告新增加了各学科的中英文提要。《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2007》对了解和研究我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情况,拓展学术视野,探索学科发展方向,提高学术能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
哲学原理研究宫玉宽 著哲学是人类自我意识的最高形式。从今天看过去的哲学,哲学就是哲学史;而每个时代的哲学对于当时的时代来说,就是哲学原理。我们知道,各个时代的哲学原理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不仅表现在观点的不同,更表现在研究的问题的不同。而且,从历史的发展角度看,哲学家们探讨的问题越来越多。现在的哲学研究的问题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但在最一般的层次上,主要包括哲学观、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社会历史观和人学六个方面的内容,这六个方面也是哲学原理的基本内容。因此,《哲学原理研究》定名为《哲学原理研究》,所涉及的问题就是这六个方面。 -
关学、南冥学与东亚文明(韩)高康玉 主编《关学、南冥学与东亚文明》是2005年在长安大学举办的“关学、南冥学与东亚文明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论文集,书中内容分为:一是关于张载及其关学的研究,涉及张载的礼学、易学、气学以及张载思想的“天人合一”特征,张载与思孟学派、张载与南冥学的比较研究;二是对南冥学的特征、曹南冥的24图、南冥的理气观、社会观以及南冥与同时代的李退溪等人的比较研究等等;三是儒学的形上学、儒学与东亚文明的关系、儒学与现代文明以及现当代儒学史的个案研究等。就儒学与异域文化结合的研究向度而言,《关学、南冥学与东亚文明》是一本有新视角、新内容、新见解的书,也是研究关学、南冥学的重要参考资料。 -
法哲学原理(德)黑格尔;王哲 等编译《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该书于 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第一环节:抽象法。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当人们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权利。法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抽象法就是人人都一般、自在的享有的权利。它有三个特点:第一,它要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并且在对待他人的时候应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即有各自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这种特殊性作为自由的规定性;第三,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人权为原则。黑格尔对抽象法内容的论述是从所有权开始的。在黑格尔看来,所有权就是财产权。财产是自由意志的最初体现,人只有占有财产,才能作为真正的人而存在。如果人们没有能力取得和占有财产,那么他就失去了人格的权利。因此,对财产权的拥有使得人的自由意志得以实现,而当财产权让渡的时候,就产生了契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通过订立契约而实行让渡,只有物品、财产等实物可以让渡,而人格、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等是不可以让渡的。抽象法的内容还包括不法,黑格尔把不法分为非故意的不法、欺诈、犯罪。非故意的不法是主观上承认法而做出不法行为,一般不予处罚;欺诈是把法当成一种假象,无视法的存在而做不法之事,应予以处罚;犯罪则是不承认有法,视法律不存在。前两者都肯定法的存在,而犯罪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律,是真正的不法。黑格尔认为,仅用温和手段来对抗犯罪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只有采用强制手段,即运用刑罚才能维护人们的自由。至此,黑格尔运用辩证法从抽象法过渡到了犯罪,又由犯罪过渡到了刑罚,实现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就直接导向“道德” 环节。第二环节: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扬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段。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来实现自身的话,道德就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道德行为,即只有人们出于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时,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第二阶段为动机与后果,即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在于动机与后果的统一、主观内部意志与客观外部行为的统一。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好的,但其结果是恶的行为,那么这个人就不能算是道德的。从这一点出发,黑格尔还批判了凭借动机去否定一切伟大事业和英雄的“心理史观”。第三阶段是善与良心。在这个阶段,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是“善”。“善”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也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它表现为良心。良心又分为“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 。前者反映了主观意志的特殊性,表现了人的特殊情欲和任性,不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因而这种良心会走向“恶”。只有“真实的良心”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因为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它已经不是单纯个人主观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经进入了伦理领域,属于伦理范围了。由此,道德就转入了下一环节。第三环节:伦理。自由意志在借助外物和内心分别实现自己后,就进入了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来实现自己的环节,即伦理。在这一环节,伦理达到了抽象的法和道德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实现。只有伦理才具有现实性,法和道德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而存在。伦理对于个人、民族和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就个人而言,伦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实现,伦理的规定性就是个人的实体性和普遍本质,它是人的第二天性,个人之所以具有自由就在于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就民族而言,伦理是各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是永远正确的东西,对后代具有熏陶和教育作用;就国家而言,国家是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绝对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宇宙精神的体现,它是自觉的伦理实体,是实现了的自由。黑格尔把伦理看成是一个精神性的、活的世界,认为它的发展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伦理生活的最基本、最原始的自然共同体。在家庭中,个人实现了自我提升,创造了一个超越他自己的生命实体(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会逐渐解体,过渡到它的反面—— 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是一个特殊的个体,他们只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而不像在家庭中一样有一个超越自我的目标。在这里,伦理似乎丧失了,但实际上,它还是支配着市民社会的。最后在国家中,伦理才又充分体现了出来。国家是伦理理念的最终实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国家高于个人,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充分得到肯定,才是自由的。此外,黑格尔还论述了国家制度。他认为,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制度,并具体论述了君主权、行政权、立法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对外权力、国际法等其他问题,为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辩护。《法哲学原理》作为黑格尔晚年的一部著作,其中的思想包含了许多合理的、有意义的因素。一方面,这些因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从方法论来说,黑格尔在论证其法哲学思想时把辩证法运用得灵活自如,特别是运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等问题,这对马克思有一定的启发性。从内容来说,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国家及其相关问题的论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和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所以《法哲学原理》是一部具有丰富辩证法思想,同时又为唯物史观的产生提供直接条件的系统性论著。另一方面,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有着许多可以借鉴之处,例如他的辩证刑罚论,对法与不法、法与道德的辩证分析以及他的法治思想、司法理论、部门法理论,都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消极性的一面。首先,黑格尔是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明确提出了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主要是为普鲁士王国辩护的。他宣扬君主立宪制是最美好的政体,并宣扬德国即将实现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的联合政权,以此来支持当时德国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这正是他最保守的表现。其次,黑格尔的法哲学是立足于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的,具有虚幻性。黑格尔把法哲学当作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把国家制度等当作伦理理念,这根本是错误的。他混淆了第一性与第二性的东西,颠倒了现实与理念的关系。法哲学不是逻辑的补充,相反,逻辑学应是反映政治、法律、国家等的现实发展的东西。再次,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辩证法” 具有非辩证性。他只强调事物在变化发展过程中的量变,而否认事物变化发展中的质变,主张改良,而反对革命。他还把国家制度看作是一种中介,用它来调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而无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不可调和性,否认矛盾的对立性。所以,这两点是与辩证法的特点格格不入的。综上所述,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二重性,即具有积极性与消极性。这两种特点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贯穿于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始终。所以,我们在对待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时也应采取辩证的、一分为二的态度,不能将二者截然分开,更不能以偏概全,或将二者绝对对立起来。只有采取科学的态度,我们才能正确地评价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并且抛弃其消极性,继承和发扬其积极的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