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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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签证与移民指南郑达华等编译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政府和人民的对外交往日益增多。每年因公或因私迈人美国大门的人更不计其数,但是,在申办签证的过程中,由于手续的繁多,申办人往往遇到许多实际困难。怎样才能顺利地办理签证,其中有何捷径与技巧?就此,我们出版了这本《美国签证与移民指南》。本《指南》全面而详细地介绍了各种美国人境签证与移民手续的过程,逐条指出各类表格的填写要求及面谈时的注意事项。《指南》还为那些渴望进入美国但条件尚不成熟的人介绍了完善有关条件的方法。即使对那些已获得签证,准备飞往美国的人来说,《指南》对他们也会有所助益,因为进入美国后,人们还将面临转学、合法工作、延长居留期,以至申请绿卡等问题。本书是根据美国最新有关资料编译的,因此具有针对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但在此,我们必须说明:美国政府、移民局对于各类签证、移民的规定、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会对某些部分作出更改。所以,敬请有关人士在阅读本《指南》的同时,注意美国政府的现时政策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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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文化史(德)卡尔·布鲁诺·赖德尔著;郭二民编译本书阐述了死刑的产生和发展,介绍了古代的死刑以及近代的处刑方法,论及残虐暴政的非人道行径,进行了保留或废除死刑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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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察制度史邱永明著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突飞猛进的发展,如何及时地加强监察和廉政建设等有关监察制度的问题,已引起国内外学术界的注视,报刊杂志上已发表了很多卓有见识的论著,这是令人欣喜的事。然而,对中国古代特别是秦汉以来封建监察制度史的研究,还远远落在形势之后,有待于大家继续努力,希望能早日看到有一本坚持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系统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的专著出版。邱永明同志是华东师范大学中国史学研究所的一位年轻教师。他早在三、四年前就有感于此,常和我谈起此事,并表示要发奋秉笔撰写一本《中国监察制度史》。 时日如流,欣悉此书稿已于秋冬间完工,并将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付印问世。最近,邱永明同志要我为该书稿的出版写篇《序》,我当然很高兴,兹就我在阅读原稿时的一些读后感和我平时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的一些思考,趁兴随笔,写几点感想,如能聊充序言,弁于卷首,幸何如是。在中国数千年文明史上,中国封建制社会中的政治制度,不仅在东方,而且在全世界都是发展得最为完备和最为典型的,特别是作为封建社会政治形态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监察制度,其完备和严密程度,更是世界其他封建国家无与伦比的。而且它源远流长,影响当时及后世,为中外政治家、学者所瞩目。早在先秦时代的夏商周“三代”时的国家事务中,已开始有监察因素和活动的某些萌芽,到秦汉时代正式形成。西周、春秋、战国时代是领主制封建社会;秦统一六国后,便进入了地主制封建社会。秦汉时代的封建地主国家政权开创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官僚制度统治。皇帝在国家中央政权中,创建了以御史府为主体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制度。其后,随着汉唐间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中央集权制统治不断发展,监察制度也日臻完备;经宋元时代,商品经济和城市经济不断发展,到明清时代,资本主义萌芽、新兴市民不断壮大,官僚制度随之而不断庞大,中央集权制政治朝向君主集权制政治转化。随着君主专制的强大,监察制度随之而相应发展、强化,形成一个前所未有的庞大而又严密的封建监察体系。 历史的经验,确是值得总结的。汉唐到明清时期的封建监察制度是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设置的,对现在来说,它已经是历史的陈迹了,但其在当时,在维护封建国家机器职能的正常运转方面,确也发挥和积累了极为实际而又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作用与历史经验,值得我们深入细致地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诸如:监察机构独立,自成体系,垂直监察;监察官秩卑权重,威震百官,无所不纠;监察活动,依据法规,以条问事;选任考核监察官,注重刚正不阿的品质,凭实迹黜陟。凡此种种,只要我们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和总结,其中很多正反经验,对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加强监察和廉政建设是具有重大鉴古明今的理论意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邱永明同志在其专著中,对上述问题作了具体深入的论证,并提出了很多独自的创见。如:关于监察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关系问题,不仅从总体上指出了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属于政治制度,并受政治制度的制约,而且翔实地分析研究了每个时代政治和政治制度对监察制度演变的影响,揭示了监察制度伴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封建君主集权的不断强化而日益完备的发展规律。在监察官与皇帝的关系上,指出了监察官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代表皇权监察各级官吏。当然,其目的不可能是为了伸张什么民权,而是为了维护封建皇权,限制臣权,也就是说:为了维护封建地主经济利益和统治政权。皇帝拥有最高的监察权,监察机关以皇权为依托,监察活动受皇帝直接控制。御史行使监察权往往是以皇帝的旨谕为准则,纠弹讽谏能否奏效,当然主要还得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愿。永明同志据此而指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切弊端均由此派生,这种评论颇有深意,揭示了封建监察制度的实质和内核。又如:关于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问题,永明同志通过对监察权与行政权逐渐分离过程的剖析,指出了封建监察权在皇帝指挥下的独立性,如监察机关同行政、司法、军事等机构平行,御史的举弹,不受任何机关限制。这种组织独立和自成系统的监察制度确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它为监察官独立行使监察权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在监察系统内部的关系上,永明同志根据中国监察制度的实际,分御史监察和谏官言谏两大系统,御史负责纠举百官违失,谏官负责谏正皇帝或中央决策失误,二者相辅相成,均独立对皇帝负责。御史监察系统内部又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层层监督的监察网。这也符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在监察与国家治乱的关系上,书中具体地剖析了监察职能的实施效果对历朝盛衰的作用,指出了监察制度是调节封建国家机器使其得以正常运转的制衡器,它具有“彰善瘅恶、激浊扬清”的作用,是“政之理乱”的关键所在。永明同志的这本专著中,在研究方法、体例以及史料运用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点,值得一提。在研究方法上,作者力图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阶级分析方法和系统分析及比较研究的方法,既注意揭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一般的发展规律和特点,还较集中地揭示了每个发展阶段监察制度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同时,还揭示了中国古代中世纪监察制度和欧洲古代中世纪监察制度的差异性。如:监察主体不同,中国监察制度是由皇帝授权下的御史台为专职监察机关,欧洲监察制度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议事会或议会为兼职监察机关;又如,监察目的不同,中国的御史监察是皇帝的耳目,为维护君主专制独裁服务的,欧洲监察制度的职能是抑制君权,防止专制独裁;还有监察权不同,中国御史在皇帝绝对控制下行使监察权,欧洲监察机关一般享有不受君权制约的监察权威。在体例上,作者注意监察制度演变的内在逻辑联系,从纵的方面,按监察制度的萌发、创建、发展、成熟、强化、严密等分为六个阶段。当然,这种六阶段论,是否确切,这个学术问题大家可以继续讨论。我认为这种分期法,比较地符合中国封建社会形态发展的具体的历史进程,可以反映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之间的内在联系。从横的方面,按监察制度的体系内容进行系统分析叙述,使人看了以后,有个清晰的形象和概念。在史料运用和写作风格上,作者注意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指引,行文时能注意史著的写作特点,以史立论,据论溯史,不仅注意典志和会要中有关监察制度的资料,还尽量挖掘二十五史及其他历史文献中有关监察官行使监察的案例史料,作监察实例的真实描述,使本书体例严整,内容翔实,切合实用,具有学术性与可读性统一的特点。因此,这本书既是一本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也是一本有实用意义的历史教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纵横二千多年,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要写好一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确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邱永明同志拓荒式地编写这本史著,其中难免有所不足、疏误之处,但就目前学术界的实际情况说来,它确是一本学习、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的新著,值得向广大读者推荐。1991年11月于沪西丽娃河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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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行政法教程姜明安主编本书讲述了法、德、英、美、日5个国家的行政法规,基本反映了西方两法系行政法的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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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自学考试指南李双元主编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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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文选(英)施米托夫(Schmitthoff’s,Clive M.)著;程家瑞编辑;赵秀文选译本书简介施米托夫(1903~1991)出生于德国,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他著述等身,发表了许多见解独特并在世界范围内有重要影响的论著,有些已被译为俄、汉、法等多种文字。本书收入了作者在不同时期发表的有代表性的重要论文34篇,涉及国际贸易法的广泛领域,它们对于了解和研究国际贸易法的产生与发展及其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对于促进我国国际贸易法的教学与研究及进出口贸易,有着重要的意义。片断:商事法院创立的实体法的主要特征是:强调合同自由;动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转让自由,取消法律上的技术细节,其中最重要的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exaequoetbono)审理案件,而不是抽象地学究式地死抠罗马法的条文。因此,商法作为一项获得高度成功的制度是不足为怪的。商人习惯法所具有的普遍性和优于一般法律的潜在特征,使它在中世纪末便成为扩大整个西方世界的商事交往的基础。①人们有时认为,商人习惯法的普遍性是该法的现代发展,而不是当代的发展。霍斯沃思(Holdsworth)认为:“我很怀疑这些特征是否对中世纪的商人或律师来说是独特的。商人在中世纪社会只不过是严格区分的各阶层中的一个阶层,而所有这些阶层的惯例都具有类似的普遍性,只是程度有所不同。而民法和教会法所具有的普遍性的程度也是很高的。”②这些看法可能完全正确,它所指的是民族国家崛起前世界社会按阶层划分的情况。这种说法不会贬低本文所作分析的准确性,因为其他法律部门同样或更加具有普遍性的事实不会减损商人习惯法本身的普遍性。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商人习惯法纳入各国国内法发生在18和19世纪,尽管国内法所依据的由格老秀斯(Grotius)首先提出的国家主权的理论要古老得多。各国把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并非按统一的方法进行,而是出于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原因,采用不同的实施方法。法国的全国性法典编纂首先表现为路易十四时期的1673年《商事条例》(Ordonancesurlecommerce)和1681年科尔伯特(Colbert)《海商条例》(Ord0nancesurlemarine)。对该项立法的修订始于1787年,但由于法国大革命而中断。只是到了19世纪初这项工作才得以恢复。1807年颁布了《商法典》(CodedeCommerce),它是拿破仑时期颁布的5个法典之一。①拿破仑时期颁布的这几个法典充分反映了法国大革命的政治观点与哲学。拿破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想是合同自由和保护财产所有权这一绝对的权利。拿破仑法典被称为第三等级(tiersétat)的胜利。正如我们所了解的那样,商人和自由职业者是构成第三等级的主要部分。②因此,法国法典的编纂是政治运动的胜利的最终标记。德国商法编纂的政治性质则完全不同。它不同于法国的法典编纂,而是在一般私法的编纂之前进行的。③德国商法典的编纂是政治上统一的斗争在法律上的反映。它是精心策划的试图通过编篡统一法来推动德国政治统一运动。④选择商法作为德国统一法的头一个目标是很自然的,因为按照一般的经验,商事法律的统一最需要,也最容易达到。因此,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Zollverein)主持制定了德意志统一票据法,该法于1848年正式颁布。1856年。德意志邦联首次召开了编纂统一商法典的会议,1861年公布了法典草案,得到包括奥地利和普鲁士在内的德意志邦联多数成员的采纳。该法典现在仍为奥地利的法律,但德意志帝国后来则通过了1897年新的商法典。以上资料表明,随着德国政治统一的发展,商法的编纂不断地掀起热潮,可见德国在商法编纂方面政治上的因素是明显的。本书前言外国法律文库序江平外国法律文库是一套大型翻译丛书,入选书目主要是外国尤其是西方的重要法律著作。中国法学界15名从事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与教学的学者组成的编译委员会负责确定书目和组织翻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印行。受编委会之托,我将组织出版这样一套丛书的缘起及有关情况作些说明。我平生治学,以罗马法和西方民商法为主。50年代末以后的20多年间,我国法制建设历尽坎坷。那时,像罗马法这类洋货,不仅是奢侈品,简直可以说是违禁品。“文革”结束后,法制建设与法学教育都逐渐走上正轨。10多年来,在我所在的大学里,罗马法、西方民商法以及比较法等都成了深受学生欢迎的课程。在立法方面,每制定一项法律都广泛地搜集国外立法资料,博采众长,以求既符合中国情况,又顺应国际潮流。不过,在这些过程中,有一个困难时时制约着人们的手脚,限制着人们的视野,那就是翻译为中文的外国法律著作数量太少。说来难以置信,自1949年直到今天,西方法律学术著作在大陆译为中文出版者只有寥寥10余种。这些著作的汉译又没有有效的组织,因此必然存在着书目安排上缺乏系统性、选材上却不乏偶然性的毛病,甚至有个别译本的译者中外文修养不够,率尔操觚,致使误译多有,贻患学林。在这样的情况下,当然不可能期待对外国法律的全面而准确的认识了,而没有这样的认识,又怎么能希望博采众长、融合中外的借鉴呢?近年来,组织翻译一套外国法律丛书一直是我的一个迫切的念头。曾与法学界的一些同行谈起,他们也都对这样一项工程极表赞成。曾对中国文化研究提供过大力支持的福特基金会也决定对该项目提供赞助。1991年初,外国法律文库第一届编委会正式成立。15位委员中包括了北京法学界——今后还要吸收各地学者,使其成为一项全国性的学术事业——的一些知名教授和中青年学者。编委会确定了这套丛书在选题方面的三个标准:(一)以学术著作为主,兼顾重要的立法文件;(二)以本世纪作品为主,兼顾此前的经典著作;(三)以西方作品为主,兼顾其他地区的代表性作品。力求通过整套丛书反映外国法学与法律的概貌,为学术研究提供素材,为法律教学提供辅助,为国家立法提供借镜,为一般读者提供有益于增进法律知识和培育法治意识的读物。编委会又聘请了4位外国著名法学家作为顾问,以更好地保证选题上的权威性。在译校者的确定上,除语言修养外,还要求他们是相关领域的专家,以有利于忠实地传达原意。丛书的规模,初步确定为50种,当然,若条件许可,它完全应当成为一套不间断出版下去的丛书;法律翻译要追随法律与法学的发展,如同译文要忠实地追随原文。外国法律文库能够顺利出版,得益于法学界的一些资深教授的积极参与,他们有些参加了编委会,做了大量细致而有效的工作。有些虽然不是编委,却也给予文库热情的关心,他们推荐书目与译者,有些还应邀审阅译稿。一大批中青年学者以其眼界、才华以及勤勉的工作精神,使文库的翻译进度与质量得到了保证。福特基金会对文库的翻译与出版提供了宝贵的资助。所有这些都是应该在这里深表谢意的。声称作品“错误在所难免”已成为一些序文的套语,对于外国法律文库一类的翻译丛书来说,这样的俗套却决非客套—一完美到无可挑剔程度的译作至今还只是一种理想。但是,重要的在于积极的参与和认真的实践。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热衷此道,随着一本本译著的出版,作为文化建设事业组成部分的法律翻译,必将会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事业作出重要的贡献。在这个过程中,翻译的技巧也会日渐成熟。我对于这样的前景,套用一句老话,诚可谓馨香而祝之矣!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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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姜明安著本书首先是一本行政诉讼法学教材书,它系统地讲述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具体规范及其规范及其制度,包括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规则、审理依据、判决、规定的种类以及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程序等内容。本书又兼有学术专著与实用性强的特点,作者结合实际,着重研究了行政诉讼的区别及其制度基础与条件,重点探讨了行政诉讼中较重大的理论问题和法律实施中的有关疑难问题,也介绍了立法过程中不同观点、主张的争论及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及其解决办法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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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汉经济和经济法词典梁华生编中国和德国以及奥地利、瑞士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十分密切,没有一部德汉经济法律词典,无疑是一大语言障碍。本书填补了这个空白。本书收录了经济和企业管理、国际贸易和技术转让、商业、金融、会计、税务、保险、遗产继承以及与上述紧密相关的经济法律词汇,有动词、名词、形容词、组合词、常用专业短语和词组,共计58,000多条,基本上能满足全面、系统的使用要求。这本词典包括经济,经济法,尤其是企业经济,商业,财会以及金融,税务等领域约58000词条。值得欢迎的是,梁先生考虑并收录了国际贸易和技术转让,银行和保险业务以及不同社会制度和公司形式方面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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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环境保护法规(美)瓦伦·弗雷德曼(Warren Freedman)著;曹叠云,杨延华等译本书由美国环境法领域的权威学者编写,对美国环境法规及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和法律精神作了较系统、精确的阐述。美国的环境法已被公认为较独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因此,本书的翻译出版,势必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包括地方环境立法具有借鉴意义。本书可供环境法领域,环境管理等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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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人类学贾静涛主编本书内容分为:法医骨学、法医牙科学、指纹遗传及其在法医人类学上的应用、毛发和微观水平的性别鉴定,共3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