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国际商事仲裁法陈治东著根据前国家教委《关于九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我部九五规划的重点是编写有特色、高质量、对实现法学教育目标起关键作用和具有重大影响的现代法学教材。现代法学教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结合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的实际,瞄准培养跨世纪高质量法律人才这个目标,努力编写出反映当代先进水平的法学教材。本书体系完整、准确地阐述了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吸收国内外优秀学术成果,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基础上,达到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应用性的统一。 -
“珊瑚岛”轮与“华宇”轮碰撞以后董惠敏主编;王沐昕[等]撰稿暂缺简介... -
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冯亚东著片断:须指出的是,亚文化群同主文化群的主要划分标志仅仅在于“重要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并不在于受教育程度的高低,而之所以价值观念不同又在于多方面“社会情境因素”的不同;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只是决定价值观念的重要的情境因素之一。以此为标准,社会上少数受教育程度极高的学者们并不一定当然属于主文化群;一旦他们的价值观念与多数人的价值观念冲突时,他们理所当然也只能被归进诸如黑社会组织、边远闭塞地区的居民、部分宗教或迷信的群体等一类相对稳定的亚文化群之流中去了。“群体内部的合作永远都是不完善的。总有一些意见并不一致的成员,他们在字源学的意义上,就是‘异常的’,也就是说,是在群体之外的。这些成员是低于或高于通常水平的那些人。他们是:白痴、罪犯、先知和发明家。一个明智的群体,就要学会容忍超出常人的那些人的怪癖和尽量少残忍地对待那些低于常人的人”。〔1〕这里还应注意的是,亚文化群的范围并不总是整齐划一的,而是带有极大的随机性。它的队形往往是随对具体事件、具体行为的价值评价而不断变换、临时组合的。在当今时代,与社会一般文化观念完全隔离的群体极为罕见。即使是黑社会组织,其在对某些行为的价值评价上仍可能附合于主文化群。当某一利益集团的成员在对某一行为的价值评价上与多数人的价值观相一致时,该利益集团至少在该问题上只能视为主文化群之一流;而在对其他行为的价值评价上又与多数人的价值观相悖时,该利益集团又只能归于亚文化群之中。并且,社会利益集团本身在多数情况下也是随机组合的。当需要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立法评价时,独身者们不约而同很自然地会形成一个利益集团同已婚夫妇们相抗衡,以防止立法者将社会的财富和利益向已婚者们作过多的倾斜。但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结构中独身者的势力未免太单薄,故这个利益集团被归入亚文化群的厄运也就在所难逃,其利益只有在维护常态的婚姻家庭结构的考虑之后才可能稍带地提上议程。而在其他问题上独身者们又可能加入与己相关的利益集团附合于主文化群之大流。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群体只要是理性地存在、明智地选择,事实上总是在主文化群和亚文化群的两个队列间不断穿插;十恶不赦的坏蛋也有附合主流之一面。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民主社会中并不存在谁对谁的绝对服从、谁对谁的绝对压迫,大家都不过是在相互的服从和相互的压迫之下而共同维系并不断创造着群体的秩序。后记:后记本书的选题及创意始于1988年10月,由于写作中所涉内容过于宽泛及自感艰深,故进展极其缓慢,到1996年春天才将主要的框架及内容完成。1996年7月,突然听说新刑法将在1997年3月修订通过,自己寻思书中的许多观点对立法似可借鉴,于是匆忙中在该年9月中旬全部完稿。为赶时间,只得自费在天地出版社(一家经国家批准允许作者自费出书的地方级出版社)出版,书名定为“刑法的哲学与伦理学”。其间承蒙天地出版社的领导及崔泽海、秦伏男、徐升国等编辑的辛勤工作,使书稿得以在该年底成书面世。书发出后,受到学术圈内一些朋友们的关注。他们以不同方式从不同角度与我进行了讨论,大都认为书中个人的见解较多,但许多问题切入结论过于简单,似有必要再行深入论证。再加之受出版及发行方式(作者自销)所限,致该书的影响基本上只及于友人圈内。在此情形下,刚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同志们对该书产生极大兴趣,便通过北京大学法律系的贺卫方先生与我联系,约我重新扩写并欲纳入该社“中青年法学文库”丛书另版发行。1998年3月我到北京面见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丁小宣先生并贺卫方先生,他们对原书内容作了较多的肯定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使我得以重塑信心、重新发动激情再创作一番。在原书及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始终得到了许多师长和朋友们的关心和支持,没有他们多方面的帮助,我是难以撑持到底的;恕名字太多,不再一一表及。但凡能看到这段文字的师长和友人,我相信都能感受到我对他们发自内心的深深谢意!只是特别须提到的是我的大学同窗顾培东先生,他在原书的出版中鼎力相助承担了大部分费用,在此特表感谢!最后还是自己那段旧话:创新是极其艰难的,能力更是十分有限。不管拙著是否有价值,作为曾经奋斗的符号记载,我一厢情愿将它呈奉给社会,期求能对人类的进步和发展有所贡献。冯亚东1998年6月7日于成都本书前言中青年法学文库总序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终于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准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不过,至今没有一套由本国学者所撰写的理论法学丛书无疑是一个明显的缺憾。我们认为,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比起自然科学,法学与生活现实固然有更为紧密的联系,但这并不是说它仅仅是社会生活经验的反光镜,或只是国家实在法的回音壁。法学应当有其超越的一面,它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导引。在建设性的同时,它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格。就中国特定的学术背景而言,它还要在外来学说与固有传统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追求适度的超越,从而不仅为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蓝图,而且对世界范围内重大法律课题作出创造性回应。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家的使命,而为这种使命的完成而创造条件乃是法律出版者的职责。“中青年法学文库”正是这样一套以法学理论新著为发表范围的丛书。我们希望文库能够成为高层次理论成果得以稳定而持续成长的一方园地,成为较为集中地展示中国法学界具有原创力学术作品的窗口。我们知道,要使这样的构想化为现实,除了出版社方面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海内外中国法学界的鼎力推助和严谨扎实的工作。“庙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清泉潺潺,端赖源头活水。区区微衷,尚请贤明鉴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工作手册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中心编暂缺简介... -
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手册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中心编暂缺简介... -
中国律师制度研究张耕主编本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课题。该课题自1996年立项以来,课题组成员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为依据,立足于律师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本着严谨的科研态度,历经两年多的深入调研和大胆探索,终于出了这样一部带有理论色彩的专著。 -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编辑推荐:全国法院每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已达300万件左右。审判程序日趋完善,审判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本书就是故按案例性质分别编入1997年民事审判案例案。书中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例、房屋纠纷案例、土地使用权及相邻纠纷案例、合同纠纷案例、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劳动争议纠纷案例、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人身权纠纷案例、民事诉讼程序案例等等,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本书将教你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如何维护社会的繁荣稳定。 -
法与宪法(英)W.Ivor·詹宁斯(W.Ivor Jennings)著;龚祥瑞,侯健译《法与宪法》是要阐释构成现代英国宪法基础的根本理念。作者认为宪法乃是人们的一种结合体,它的特性取决于处于统治和被统治地位的人们的特性。在此方面,宪法是一种转变中的事物,像万花筒的色彩一样变幻不定;对宪法运作的研究包括对各种社会和政治力量的考察,正是这些力量造成了民众及其社会各阶层的观念、愿望和习惯的变化。他还断言:法律家只有了解法律产生的社会条件以及法律施加于受治者的后果,才可能理解法律。本书前言特色及评论文章节选UntitledDocument玫瑰战争摧毁了枢密院的至高无上性。当亨利七世重建枢密院时,它已不再是国家的统治机构,虽然它一如既往地继续控制着法院,但主要是涉及恢复秩序和惩罚违反新老法律的罪犯。它特别控制着担负大部分维持秩序职责的治安法官。治安法官是爱德华二世建立的,以提供一种比郡长逮捕罪犯更有效的维护秩序的方法。使用雇佣劳动的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因为流行黑死病而引起的劳动力短缺,导致了劳工法官的设立,以限制劳工的流动。后来,劳工法官与治安法官合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治安法官的职能不断增加。到了亨利七世时,采邑制度几乎完全崩溃了,真正统治城市外围的乡村的人是受制于枢密院和巡回法官的治安法官。他们不仅逮捕罪犯和控制大小警官,而且还要负责公路和桥梁的保养,并惩罚罪犯。后来,都锋王朝统治时期的立法赋予他们以实施新的济贫法的职责。亨利七世统治时期的枢密院的职能大多是技术性的,并通常由在星宫办公的一个小组委员会来行使,星宫后来成了众所周知的星宫法院。虽然在都锋王朝时期,星宫法院是一个很有用的机构,但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它却变成了实施暴政的一个工具,斯图亚特王朝利用它来实施他们未经议会同意而发布的压迫性法令。更有甚者,它成了1629到1640年查理一世“十一年暴政”的主要工具,在这期间,查理一世试图废除议会进行专制统治。有鉴于此,1641年长期议会的首批法令之一就是废除星宫法院及枢密院对司法管辖权的全面控制。这个法令不仅使上层法院从刻板的控制中解脱出来,而且也使治安法官得以自主行动。治安法官的权力虽然被限制在国王通过王座法院发布的令状范围之内,但是,从此以后,他们可以不仅在对犯罪的审判方面,而且也在道路和桥梁的维修。对穷人的救济以及(再后来)酒馆和商品价格的管理方面,都已完全摆脱中央行政的控制。随着始于都铎王朝时期的贸易的迅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英国的社会结构,这些具有自由裁量性质的职能变得越来越重要了。然而治安法官仍是最初级的法官,若按不严格的分类,可以将他们归人“司法系统”。上层法院除受制于议会外,也不受其它正式控制。议会的控制由贵族院行使,从而形成了上诉制度,因此贵族院成了最高民事法院,它不仅是司法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非正式地说又是立法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官仍然是王室官员,而且由于他们一直是枢密院的成员,就奉召进入议会。然而,他们在议会中的地位逐渐降低,最终变成议会的助手。除了贵族院要求他们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外,他们便不再作为贵族院成员参加议会。作为王室官员,他们可以被国王随意免职;王座法院首席法官(也是该院法官中最有能力的政治家之一)爱德华·柯克爵士被詹姆斯一世的免职表明,如果法官做出了于国王不利的判决,、就可能遭到撤职。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他们是否因为这个原因而在事实上屈从于国王,一现仍颇有争议;但至少议会是这样认为的,因而1701年颁布的(王位继承法》最终规定:法官于品行良好期间应保有其职务,但应根据议会两院的要求而被解职。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治安法官。18世纪期间,治安法官经常由于政治原因而被剥夺裁判权力。这项规定也没有完全适用于19世纪期间建立的郡法院法官。尽管如此,上层法院的独立传统一直为下层法院所效仿。·国王和议会在17世纪初,国王与议会间的关系依然没有确定。尽管亨利八世在御用议会的协助下推行了他的所有重大改革,但都铎王朝大多数国王都未经议会同意而进行立法。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不仅立法,甚至征税也不经议会的批准。从法律上说,国王可以借助议会的形式来解决问题,这比大多数辉格党史学家所愿意承认的可能性要大。明智的国王应该依靠培根而不是柯克。然而查理一世统治时代的重大事件表明:争论的问题只能通过革命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斯图亚特国王上了断头台,另一个则丢掉了王冠。1689年《权利法案》所隐含的原则是议会至上。威廉和玛丽的王位归功于议会的一个法令,但仍然不能认为议会控制了行政。共和政体的结果之一是重新肯定了君主制原则。的确,只要大部分托利党人坚持认为议会不可能合法地改变王位的继承,以及不论《权利法案》如何规定,詹姆斯二世的儿子或孙子就是国王,那么任何共和运动都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发展。在这个时期,国王身分意味着实质性权力的行使。君主处理对外事务,决定战争与和平,统治殖民地。《权利法案》试图把共和政体的一个教训写进法律,即规定设立常备军为非法;但是,只要海外还存在着一个敌对的国王,在英格兰还有不满的少数派、在苏格兰还有不满的多数派,那么要废除一支常备军是不可能的。因此,议会的法令年复一年地修改《兵变法案》,并希望每一次的修改都是最后一次,直至认识到以下三点:第一,废除常备军是完全不可能的;第二,常备军基本上是在议会的控制之下的;第三,如果《兵变法案》每年都要被修正通过,那么就必须每年召开一次议会。 -
新国际经济秩序研究杨泽伟 著本书试图以宏大的历史与现实社会为背景,以新国经济秩序的法律层面为着眼点,以政治分析入手,重点论述有并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阐明现代国际法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在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分析80年代以业建立新国际秩序中进展缓慢的原因;并讨论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正确途径和方法,希望通过以上研究,能得出若干规律性的认识,有助于一个公正合理的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
恶(美)罗伊·F.鲍迈斯特尔(R.F.Baumeister)著;崔洪建等译没有人是坏的。这似乎和常识相背离,但罗伊·F·鲍迈斯特尔会告诉你,这是真的。青春期失调的荷尔蒙和长久以来文化的教化让我们习惯固有的对恶的认识,难以洞悉到一直认为理所当然的恶的真正的含义。在看前言的时候你会感到这本书蕴藏的思想是多么地和现实经验抵触,有时竟会激起对自己的保护机制,愤怒或畏缩无力地把书扔到一边,而一旦坚持读下去才会发现,这本书正把自己从不成熟的认知中拯救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