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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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唐海滨主编;孙才森[等]编著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司法判例在国家立法中占有相当比重。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最初主要由判例法构成,目前判例法仍是美国商业秘密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基于其立法体制和历史沿革,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权主要由各州行使,联邦本身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成文法。这本书是我们通过实地考察美国商业秘密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而形成的,旨在客观地介绍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情况。美国社会制度和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差别很大,我们绝不能照搬美国的做法,必须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情来探讨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途径和办法。该书介绍这些材料,仅供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和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同志参考。 -
行政违法论纲杨解君著本书是一部有关行政违法的学术著作,作者从辩证法的两点论视角出发并结合广阔的现实背景,对行政违法作了全景式、跨学科的学理阐发、 探讨了行政违法的现象与本质、构成、判断、形态、效力评价、责任认定、原因及防治对策以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本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及法律责任。< -
薛允升的古律研究与改革华友根著暂缺简介... -
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孙玉荣著内容提要国际法,是现代国际社会通用的一个名词,通常是指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在古代,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并没有使用“国际法”一词来表达。由于各国学者对国际法的定义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所以引起了学界对古代有无国际法这一问题的争论。本书对古代中国国际法这一课题进行了探讨,提出自己的见解。全书共分十一章第一章 导论。本章批评了认为古代没有国际法的观点,指出古代有国际法,并用东方和西方古代国家的实例加以证明。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古代中国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习惯、国际条约、礼、义和经。第二章 古代中国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第三章 古代中国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是古代中国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国家的构成有四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按行使主权的状况,古代中国的国家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两种。古代中国国家的基本权利有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同时古代中国国家负有守约义务、司法义务、道德义务,权利和义务统一不可分。古代中国国际法的承认主要包括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古代中国国际法的继承包括国家的继承和政府的继承。第四章 国家领土。古代中国虽然没有国家领土及领土主权的概念,但却存在领土主权不可侵犯的原则及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古代中国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先占、添附、征服、割让、时效和归还。边界和领土不可分,古代中国对于边界争端非常重视,边界的划定多以河流、山脉为界。第五章、外交关系法,是古代中国国际法中较发达的部分。古代中国国家外交关系机关可以分为中央外交关系机关和外交代表机关。其中中央外交关系包括君主和外交部门;外交代表机关即外交使节。古代中国早在春秋时期,就已有关于使节的种类、等级、特权、任命、接受使节的礼仪和使节的终止等问题的明确规定,经过三国、南北朝、五代十国及宋辽夏金时期的发展,不断趋于完善与规范化。第六章 条约。古代中国的条约法也很发达,条约实践内容丰富。古代中国条约的缔结过程包含着相当大的宗教成分。其中包括礼仪的成份。古代中国,缔结条约的仪式主要有会坛、杀牲、执耳、歃血、载书、告神。条约订立之后,将其副本藏在盟府。条约是由国家缔结的,只要一个条约是合法的,缔约各方就必须善意履行,此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但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约自签订之时无效。条约可以因战争而终止,也可因单方面废约而终止。第七章 国际组织。古代中国的国际组织称作“盟会”或“盟”。上古时期的国际组织主要有北盟会、南盟会和总盟会,其职能主要有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方面。中古时期的国际组织主要指三国时期的吴蜀联盟。近古时期的国际组织主要指宋金联盟。中古和近古国际组织的产生宗旨相同:三国之间连年攻伐,元气损耗殆尽,任何一国都不能消灭其他两国而独立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弱小的两国为了自保,除了加强武器装备和防守外,不得不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联合起来,组成国际组织。第八章 古代国国际经济法。古代中国国际经济法定义不同于现代国际经济法,仅指国际贸易法而言。关于贸易管制和对进出境货物的限制,早在春秋时期就已开始,以后的三国、东晋十六国、南北朝、五代十国、宋辽夏金时期都有所规定。第九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古代中国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强制解决方法和非强制解决方法两大类。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反报、报复和干涉。非强制解决方法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有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指仲裁和司法解决。第十章 古代中国战争法。古代中国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都使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的变化,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古代中国战争法有其特有的基本原则,如旗鼓而战、不伐丧国、禁灭同姓国家等。此外,古代中国战争法对于交战国的人民、间谍、中立等问题也都有所规定。第十一章 结论。本书在考察大量历史事实的基础上,雄辩地说明了古代中国国际法的存在。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毕竟不同于近现代国际法。它有自己的特点,尽管古代中国国际法与近现代国际法有着质的特殊性,但它的历史地位及其对现代国际法的借鉴意义却是不容抹煞的。 -
企业法、公司法案例精选精析黄学海,王少春,马桦编著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案例不能作为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但凡学过法律或从事过与法律有关工作的人士都知道,判例研究不仅可以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是了解我国法律实施和适用活动的重要媒介。为此,作者特编著此书,希望帮助读者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理解有关企业法、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书力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所选案例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所作的评析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应用性的统一。 -
审理室主任谈审理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编审今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1998年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效果明显。这次中央纪委案件审理至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的“审理室主任谈审理”证文活劝就是落实会议精神的措施之一,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室主任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研究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业务建设,提高审理干部队伍素质和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质量。案件审理工作上纪检监察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查处违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正确执行党纪、政纪,有效地保证案件质量的客观要求。案件审理工作不仅要贯彻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正确执行纪律,严肃处理违纪违法人员,还要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已不再是单纯的审理案件,其工作职责还包括办理申诉案件、开展调查研究、进行业务指导、政策解答、制定程序性规定、办理解除行政处分、办理并指导办理行政应诉案件等等,已经发展成为从多方面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策和审定案件发挥参谋作用的重要职能部门。这些对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来说,任务更重了,责任更大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开阔思路,努力探索纪检监察工作,包括案件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经验,加强政策研究和理论思考。掌握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本领和技能,要注重在工作实践中学习和提高才干。在过去的革命战争年代,共产党军队里一开始并没有多少军事家,本领都是在战争中学到的。建设新中国也是一样,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我们纪检监察工作也不例外,要想做好工作,就必须有吃苦精神、奉献精神,就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事业心。要善于总结,举一反三,要有勇气向我们未知的领域探索。有了这样的态度,有了这样的精神,才能掌握工作的规律和科学方法,纪检监察工作包括案件审理工作才能有大的发展。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开展的“审理空主任谈审理”征文活动在这方面开了一个好头。《审理室主任谈审理》一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进行总结和探讨,就案件审理工作如何贴近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如何贴近、服务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何掌握好政策,正确执纪,保证案件质量等方面都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对策和建议。本书的作者都是来自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第一线的审理室主任,很多文章都是作者多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的思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样的理论探讨是我们党倡导的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的具体体现,对于全面推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也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虽为审理室主任谈审理,但其内容却远远超出了审理工作的范畴,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工作,特别是案件检查、法规建设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决策等,都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相信本书的出版,对提高审理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对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水平,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希望以此为契机在我们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形成一种善于思考、勇于探索、不断进取的新风尚。 -
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何伯森主编在国际上通用的和近年来流行的十几种项目管理模式以及合同模式,国际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世界银行的工程采购、货物采购和咨询服务的标准文本以及我国财政部相应的范本;系统地介绍了FIDIC的四种合同条件(“红皮书”、“桔皮书”、“分包合同”、“白皮书”)以及ICE和AIA的合同条件;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国际工程中常用到的联营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代理协议。最后从业主和承包商各方的角度,全面地讨论了各方的合同管理,包括风险管理和索赔管理,并讨论了对“团队精神”的理解。《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可作为高等院校国际工程管理或工程管理专业的专业课教材和研究生教材,也可供各对外工程承包和咨询公司、工程建设单位研究签订合同和进行合同管理时参阅,并可作为工程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合同管理人员、物资管理人员、咨询监理人员、财会人员等的学习资料。 -
英国合同法何宝玉著片断:需要注意的是,英王与英王朝是有区别的。英王朝被看成是一个独体法人,在任何特定的时间里,只有一个人坐在英王的位置上,这就是当朝的国王或女王。但英王朝存在的时间比任何一位国王或女王都更长。而且,英王朝作为一个独体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与当朝的国王或女王都不相同。例如,目前的当朝女王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处理,但同时,她还拥有英王朝的皇家财产,作为当朝女王,她可以使用这些皇家财产,但不能象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随意处置。(二)议会严格地说,英国议会是由国王和上议院、下议院组成的,尽管目前国王只是形式上参与议会。上议院又称贵族院,由国王授予贵族称号的人组成,议员的数量不定,有的是终身的,有的是世袭的。所有上议员都出席会议的情况几乎没有出现过。〔1〕下议院则由公众选举产生的下议员组成,目前共有651位下议员,通常每四年重新选举一次。议员在任期届满之前去世、辞职或被罢免的,由其所在选区进行补选。议员在议会内的发言,享有不得在议院外受到追究的特权。通常,法案在两院获得通过后,还必须提请国王或女王御准,才能成为有效的法律(尽管国王或女王从未拒绝御准过),这个过程也被称为君临议会(TheKinginParliament)。(三)内阁英国政府内阁由首相组阁,首相由在下议院选举中获得多数的政党推选产生,不过,形式上仍由国王任命。如果没有一个政党在下议院获得简单多数席位,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常联合执政并推选首相。首相从执政党的下议员中选任大臣,并由国王任命。重要的大臣和政府其他重要成员(如大法官和总检察长)组成内阁。首相可以罢免大臣或者命令大臣辞职。英国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制,根据传统(而不是法律),这种制度的具体含义包括:(1)对于大臣的一切政治活动或者内阁的政策,内阁要作为一个整体向议会负责(实质上是向下议院负责)。(2)按照惯例,内阁应当采取全体一致的行动。如果内阁提出的重要法案,例如财政法案,遭到议会的否决,或者议会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必须全体辞职。(3)内阁成员个人对内阁的决定可以有不同意见,但在公开场合必须维护内阁的决定。如果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持相反意见的内阁成员如不放弃自己的意见,则应当辞职。(4)内阁的讨论和作出的决定均属秘密,内阁成员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泄露。即使内阁成员辞职或被罢免的,未通过首相取得国王的许可,也不得泄露。(5)内阁大臣就本部门的工作向议会负责,并定期在下议院进行答辩。对于行政上的错误,即使是下级的过错行为,大臣即使不知道,也必须承担责任,大臣甚至可能因此而失去职位,也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贸易部的一位职员曾经为了使另一位大臣陷入困境而故意泄露了秘密信息,结果,贸易大臣因此被迫辞职。而且,由于国王不能为非,所以,以国王的名义发布的命令,国王不承担责任,必要时应当由在命令上副署签字的大臣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法院体系与法官英国的法院体系比较复杂,除了各种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之外,还有许多具有准司法权的裁判所、委员会等,分别根据制定法的授权,专门处理某一方面的争议,这方面的所有争议在提交高等法院审理之前,通常必须先经它们裁断。限于篇幅,这里只介绍法院系统,并且主要是与合同法关系较为密切的民事法院。为便利起见,根据法院是否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将法院分为高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两大类。〔2〕高级法院有权制定判例,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下级法院包括王冠法院、郡法院以及治安官法庭。 -
公司法比较黄来纪,顾经仪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1996年中华基金项目和上海市马克思主义著作研究出版基金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