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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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李健和 编《新编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国治安管理历史概述、治安管理的职能和任务、治安秩序的规律、社会治安状况评价、治安管理的原则、治安行政法、治安管理的权力和手段、治安管理机构与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治安管理警察的素质、治安管理的实施、治安管理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综述。 -
证据法基础英特拉西·阿奎诺(Tracey Aquino)著本书深入浅出、详细地勾画了英美法系关于证据分析和确认方面的高超技巧,对证据法的重大问题(如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的可采性、交叉询问、非法证据和传闻证据的排除、证人证言、自认、相同事实证据规则、证人品格以及补强证据等)进行了解读,是一部适合初学者了解英美法系证据法的快速入门教材。 -
律师办案艺术秦甫编著在控辩式的审判体制下,控辩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将得到更大的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将更为明显地体现出来。对律师的素质要求和工作要求,必将大提高。律师的调查访问,举证等艺术,将发挥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律师需要从思想上,素质上,方法上作好准备,迎接司法制度新的变革时期的到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陈光中,严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经过几年的酝酿,已经提上议事日程。1993年10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发挥教授、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委托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组织该校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授、专家,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方案,供法工委参考。中国政法大学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博士生经过近一年的辛勤工作,几易其稿,终于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在本书中统一简称为“修改建议稿”)的草拟工作。修改研究小组本着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促进刑事司法制度科学化和民主化、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修改建议稿试图总结公安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创造和积累的成功经验,同时对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修改建议稿吸收了十多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的科研成果,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公安司法机关制定的一些内部办案程序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等。有些问题还借鉴了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增强刑事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修改建议稿增设了一些使程序具体化的条文;同时,为了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以适应实际情况需要,建议稿增设了一些新的程序和制度,如简易程序、未成年人案件程序和涉外案件程序等。这样,惨改建议稿就相应地扩大了篇幅,共分六编三百二十九条。原拟在建议稿中设立“司法处分”和“强制性医疗措施”两种程序,并拟出了条文。但考虑到这两种程序的可行性尚待进一步研究,现只作为附件提出,以供参考。考虑到世界各国几乎普遍废除了类推制度,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极少适用类推,修改建议稿没有设立专门的类推程序。另外,涉港澳台刑事案件具有一些既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又不同于涉外刑事案件的特征,诉讼程序上理应有所反映,但考虑到目前条件尚不成熟,修改建议稿对此暂不作出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既会涉及对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人权加强保护的问题,也势必涉及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和规范的问题。对此,我们都本着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加以处理。修改建议稿无论在结构设计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仅仅反映了参加起草工作的专家、学者的学术观点。考虑到这部修改建议稿是一项凝结多位教授、专家智慧和心血的科研成果,我们决定对其论证后公开出版。论证部分按照建议稿内容的顺序,就各章比较重要的修改地方逐一加以解释和说明,以使读者对我们增、删、改条文的根据和理由有所了解,从而能进一步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的重视和深入探讨,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
商法(法)克洛德·商波(Claude Chempaud)著;刘庆余译世界闻名的《我知道什么?》丛书,是法国大学出版社1941年开始编纂出版的一套普及性百科知识丛书。半个多世纪以来,随着科学知识的不断发展,该丛书选题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更新,已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由于丛书作者都有关方面的著名专家、学者、故每?臼槎夹吹蒙钊肭吵觯谥缎院腿の缎杂谝惶濉V两瘢馓状允橐延⌒?3000余种,在世界上产生很大影响,被译成40多种文字出版。 -
走向司法公正刘智峰主编本书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高层决策:坚决扼制司法腐败;第二部分改革司法制度走向司法公正;第三部分司法腐败纪实。 -
票据权利研究赵威著票据法是规定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而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确定和保护票据权利是票据法的重要任务。本书研究的正是有关票据权利的方方面面。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自然体现着有价证券的共同特征,即权利和书面凭证的高度统一,而作为有价证券所体现出的权利与一般民事权利不完全相同,作为票据这种有价证券所体现出的票据权利又与其他有价证券所体现出的权利不同,本书对票据权利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分析。票据的使用具有国际性,它不仅作为最通行的国际支付手段出现,而且也有国际公约统一规范各国的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责任。本书以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对大陆法系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作了比较分析。< -
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主编暂缺简介... -
行政与法治刘旺洪著本书的结构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导论,论述目前作者对行政法的价值目标或基础理论的看法;第二章至第五章,理论分析,试图建立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理论框架;第六章至第九章是中国行政法制若干制度层面现代化的过程分析;第十章,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分析,力图从整体上把握我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模式特征。关于行政法具体制度,作者只研究了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和行政监控法在个方面,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机关工作人员法和行政监控法三个方面,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未加涉及,主要是因为除行政立法外,行政执法和行政程序法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有限,难以形成一条连续不断的历史线索,而行政立法在制度分析中又会涉及,故暂不写入,等以后有机会再作补充。 -
宪政与民主(美)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挪)朗内·斯莱格斯塔德(Rune Slagstad)编;潘勤,谢鹏程译作为一部有关宪政和民主的关系问题讨论的论文集,这些文章的作者观点分歧之处多过一致,但是这些文章的共同中心是,为什么一个社会要限制自身的最高权力?为什么一个民主社会会容忍那些看起来是历史对今天的专断?民主、宪政、私有财产是密不可分的概念。片断:消极自由的积极作用没有什么问题比宗教更经常地被列为“值得回避”的问题了。可以理解,宗派主义——对共同体内的合作构成严重威胁——被认为是分裂性的。据说,宗教争端不可能都能从政治上,或者说合理地加以解决。在这一前提下,许多社会都决定在公与私之间划一条“界线”——把宗教信仰划归非政治的领域,不属多数派或官员管辖的范围。初看起来有点自相矛盾,这种分割反而被认为能够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只要宗教上的分裂不转化为政治宗派,其他的争论将比较容易解决。果真如此的话,这一主张就能使我们对政教分离原则产生更有趣的认识。从这一观点来看,教会与国家之伺的这堵“墙”不仅能使私人领域免于有害的侵扰,而且能使公共领域摆脱某些不可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研习“消极自由”的学生们忽略了私人权利的解脱功能和议程清理功能。人们通常从被保护领域的脆弱性和内在价值方面论证对政府管辖范围的限制的合理性。但是,何不反过来看看,如果把某些问题排除在公共议程之外,能给公共生活带来何种利益呢?在遮掩某一领域的时候,私人权利可能同时会减轻另一个领域所承受的负荷。消极自由使某些问题“私人化”,把它们从有待政治解决的问题的名单中清除。这种推卸术能使所有尚存的争议比较容易达成妥协。如果我们略微调换一下角度来看,以前被认为是保护性的方法现在看来变成了解脱策略。通过限制自己发表宗教方面的言论——回到前面的事例上来——官员们似乎能获得与教派成员一样多的自由。政治自治与宗教自治相得益彰。按照艾赛亚·伯林的说法,“个人自由与民主统治之间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在他看来,这种联系一远比许多倡导它们的人所说的要脆弱得多。”如果我的意见还有些道理的话,伯林至少部分地是错误的:私人权利通过为公共论坛消除不可解决的论争而对民主政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把政治议程缩小到那些可通过讨论解决的问题上,某些个人权利可以说也是有助于自治的、再说一遍,它们的功能不仅在于保护私人领域,而且在于减轻公共机构的负担。问题压制术听起来像是专制:限制言论就是堵塞言路。但是自我克制对于自我调控的政治实体来说可能是必要的。一方面,解决冲突常常以避免冲突为先决条件。按照许多民主理论家的观点,只有从政治领域中清除一定的情绪性的团结和许诺,民主制度才会成为可能。通过把宗教问题排除在立法议程之外,正如我说的,政教分离原则可能有助于塑造一定类型的公众——即易于接受民主解决冲突的方法的公众。因而,自缄其口是一种自我控制,而不是自我窒息。再说一遍,通过将宗教问题私人化,充满分歧的公民群体就使自己能够合理地解决(借助公开的讨论和妥协)他们之间的其他分歧。人们习惯上将民主同公开性、言论自由同新闻检查制度的废除联系在一起。因而,强调言论限制法对自治的作用,看起来是荒谬的,其实不然。民主政治的形态,无疑取决于能否策略性地从民主的议程中排除一定的事项。某些理论家甚至主张,问题压制术是民主制度借以产生和保持稳定的必要条件。譬如,按照约瑟夫·熊彼特的观点,一个成功的民主制度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是,“政治决策的范围不能过于宽泛。”罗伯特·达尔认为,道德冲突不会颠覆民主制度:只要一个社会中保持团体的充分自治,也就是说,只要各团体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不受干扰地实现自己的目标的话,对目标的认识分歧与集体自治是可以和谐共存的。因为塞缪尔·亨廷顿把宗教看作是不可能理智地解决的冲突的主要根源,所以他宣称,宗教与政治、精神王国与世俗王国没有截然分离的文化,不“适合民主制度。”当终极目标的色彩浸透了所有的具体政治行动的时候,妥协或渐进的改革就变得几乎不可能。按照这种观点,如果在宗教与政治之间没有某种社会公认的界线,民主化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