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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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中边论魏德东 著本论是论释弥勒菩萨所造的《辩中边论》而成。辩中边就是辩明中道和两边,使人们剔除边见,求得中道。全论分为七品,依次论述世界的本质,成佛的障碍,佛法的真实,对障碍的俢治,修行的次第,修行得到的果位和无上的大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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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崎市定读《论语》(日)宫崎市定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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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德性林志猛《法义》是柏拉图*长的著作,以探讨“政制与礼法”为主旨。在西方法哲学史上,柏拉图首次考察了立法的目的及其哲学基础、立法与德性等根本问题。本文集选编了潘戈、拉克斯等著名学者的十一篇论文,集中探讨柏拉图《法义》关于立法与德性的问题,主要关注柏拉图这几个方面的论述: 首先,立法不应着眼于战争的胜利和财富,亦即基于*的和片面的德性(勇敢)。克里特和斯巴达之所以如此看待立法的目的,是因为他们将诸城邦间的战争、人人皆敌视为自然状态,从地理性和物质性的“自然”来解释立法的目的,而非依据诸德性的自然秩序和人的自然本性。 其次,真正的立法旨在获得完整的德性:理智、明智、节制、正义和勇敢。立法以完整的德性特别是以理智为目标。因此,柏拉图暗中将哲学设定为立法的基础,也就改变了立法的目的:立法由培养勇敢和追求财富转向追求整体德性和人的完满,立法更应关注灵魂的优异而非身体的需要。 *后,在每一种法律中,都会存在某种德性观,立法的意图应尽量从*的德性转向完整的德性。在此意义上,哲学对立法和政治始终有鉴照作用。指向德政的立法可彰显现实城邦的不足,引领其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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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观志小柳司气太1.精核其文献,以明于真伪源委。 \n2.见闻现状,以证明信仰仪礼。 \n3.作者小柳司气太是日本“对道教真正研究的奠基者”。“在甚多陈腐的汉学者中,他是具有全球观念的研究者。” \n \n \n《白云观志(附东岳庙志)》记述了白云观和东岳庙各方面的情况。在卷一白云观小志中,作者引经据典考证了白云观从唐代建立到清代的发展历史。卷二白云观记事,记述了历代方丈、道士小传、斋日、道观之区别、授戒、道士之生活及宗规、方丈资格、经济的状况、道教分派。卷三诸真宗派总簿,共记八十六派。卷四白云观碑志,收录了明正统时至民国十七年的碑文。卷五为东岳庙志,分小史、碑志、方丈、东岳庙与白云观之异同四部分,并附七十六司说。卷六东岳庙七十六司考证,七十六司指的是俗传的地狱中的各衙门。卷七补汉天师世家,从五十代天师记起,到六十一代天师止。附录为白云观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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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英)丹·克莱恩,沙龙·沙提勒 著,比尔·梅布林 绘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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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英)戴维·罗宾逊世人公认现代哲学肇始于笛卡尔。为什么他的思想如此“现代”?因为笛卡尔坚持自己思考,而非简单接受任何被灌输的内容。借由这种方法,笛卡尔相信他可以为全部人类知识建立起哲学和数学的根基——这一雄心勃勃的探索*终发展得异常个人化,过于主观。笛卡尔的哲学就像是一段精神之旅,他邀请读者们参与其中,还经常许诺会有意想不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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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英)戴维·帕皮瑙,霍华德·塞利纳路易斯·阿姆斯特朗曾被问起如何给爵士乐下定义。他的回答是:“老兄,你要是真问的话,你就永远得不到答案。”对于意识,也是如此。尽管无法定义,但还是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考察意识。例如:主观意识是如何与客观世界相适应的?意识是如何与大脑中的各种系统变化相关联的?非人类生物,例如蜗牛甚至是外太空生物,它们有意识吗?针对心灵(意识)与物质(身体)之间的关系,从19世纪到20世纪的重要哲学家都给出了不同的答案。说出“我思,故我在”的笛卡尔,认为精神与物质是彼此独立且相互影响的。而以贝克莱、黑格尔、胡塞尔、叔本华等为代表的观念论哲学家则认为:存在就是被感知。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心理学、生理学、物理学等领域的成果不断刷新着人们对于意识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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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人类学哲学刘琼豪苗启明马克思提出了以实践改变世界的哲学要求,他所开创的人类学哲学就是这样的哲学。本书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研究,首先探讨了人类实践的一般特征,它通过对象性活动既改变对象世界,又改变人自身;进而讨论了人通过实践对人类世界的实际的改变和构建,如对人的社会关系、社会共同体及产权制度、公权制度的构建,对生存价值的创造等;*后总结了这种改变的根据、方法、方式、步伐和价值追求,即走向人与自然的和人与人的双重和谐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人类学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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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 福斯特社会主义思想与实践研究李东明“美国运动为何停滞不前”“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是共运研究领域的“钱学森之问”。对于这一如此庞杂的历史课题,本书选择美国运动中的代表性人物威廉·福斯特作为切入点进行了探讨。威廉·福斯特作为美国的,在美内具有别人难以比拟的地位与威望,他的社会主义思想与实践对美共的方针、政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甚至有时候能够决定美共的方位转换。本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梳理分析了福斯特的社会主义思想与实践,史论相结合,探究美国运动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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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法理学研究历史与法理学研究(英)James Bryce《历史与法理学研究》是布莱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所做系列研究的成果,其中大部分内容是他在1870年到1893年间作为牛津大学市民法钦定讲座教授期间的讲稿内容。原书初版于1901年,分上、下两卷,包含文章十六篇(外加两篇演讲文),中译本翻译了其中前十篇。前十篇有着非常集中的主题,即布莱斯所谓的“政治宪法”。布莱斯以其对于历史的精熟理解,创造性地提出了政治宪法这一论题,并在宪法史上创“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