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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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是培养了25届民诉研究生的西南政法大学老师们提供给法学研究生的一本试验教材。以专题形式成文,共十六讲。涵盖民事诉讼法的总则、分则内容,以总则内容为主。专题虽专但不深奥,内容略高于法学本科层次;专题虽多但未超出民诉视野,从体系上仍遵循民事诉讼法学的完整性。既有民事诉讼法精义之阐释,也有最新司法解释之引用;有深奥理论之剖析,也有实践经验之论证;有课余思考题目以供学子研习之用,也有参考文献资料附录于各讲之后。应当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颇具西南法学特色。 -
新民事诉讼法实务精答唐德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意味着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该法的施行对于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H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早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并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该议案为基础。吸收其他代表有关议案的意见,并考虑家的建议,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草案。2007年6月以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3次审议。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集中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修改决定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修改决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此次修改还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4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5项情形,并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修改决定针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而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这样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修改决定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处罚增加了部分条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修改决定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执行机构。从实际工作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需要设立执行机构,对执行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据此,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针对实际工作中异地执行面临的困难,修改决定还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帮助广大读者了解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我社约请最向人民法院及有关院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新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本套丛书以新民事诉讼法和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为基础,依法律条文的顺序,全面反映新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司法实践的适用情况,尤其关注配套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本套丛书以准确反映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司法实践为基本要求,力求做到准确、全面、权威。《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系本套丛书的一种,以新民事诉讼法霉文为主线,以民事诉讼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以条文意旨、条文释义的形式逐章逐节逐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完整、系统的全新阐述。我们相信,本套丛书的出版,对于广大读者学习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将会提供有益的帮助。 -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吴庆宝 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续)》是《裁判标准规范》丛书的姊妹篇,也是根据2005年下半年至今民事商事裁判专业化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归纳和总结,这既是未来专业化、职业化法官从事裁判活动所必须依循的必经之路,也是法官、立法者、律师、法律实务工作者交流的最佳途径。我们期望通过该系列丛书的撰写与出版,推动法官裁判水准的提高,为实现司法的职业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
纠纷解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学会 编在人民矛盾日益凸显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空间,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共同组织“化解社会矛盾和多元调解机制”研讨会,并将各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研究成果结集出版,汇集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很有意义、很有价值,有助于加快推动多元调解工作格局的形成,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 -
民事裁判方法杨立新 著本书共分5个章节,对民事裁判的方法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探讨和研究,具体内容包括民事裁判方法的现状及其改进、发现请求权、请求权定性、寻找请求权法律基础、确定请求权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
新民事诉讼法(日)新堂幸司 著,林剑锋 译本书是一本关于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经典教科书,此次出版的是该书的最新版。作者新堂幸司是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第三代领军人物,新堂说被认为是对日本战后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提出全面修正的学说。本书是全面展现新堂民事诉讼理论的集大成之著作,作者在系统阐述自己理论的同理,也应时地概括并评析日本最新的法制改正、学说及判例动向。原著从初版至今已历经七版,至今仍然是东京大学法学部、法学研究科以及法科大学院的基本教科书。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基于保护实体法私权之观念,往往容易产生过于保护原告而忽视被告利益之问题。而在新堂理论中,所谓的公平保障,主要是指确保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也即民事诉讼是以双方当事人以对立的形式参与其中,并对等地展开攻击防御,法院在此基础上做出判断之过程。 -
商事仲裁评论韩健 主编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交易形式和方式的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以及中国改革深化过程中新旧体制和各种观念的碰撞,商事仲裁领域中亟须研究和解决的各种理论和实务问题不断出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华南分会自1984年2月成立二十多年来,一直关注这些问题,并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华南分会于2008年推出本系列丛书《商事仲裁评论》,目的也是在于为积极研究和妥当处理商事仲裁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提供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为关注仲裁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提供一个交流和互动的渠道。《商事仲裁评论》丛书中设立有实务论坛、理论探讨、热点聚焦、程序专论、司法审查、域外研究、动态评述、案例研究、资料荟萃、仲裁制度、特载等栏目。丛书的编撰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学术自律、自主和自尊的方针,立足于前沿、专业、务实、客观的理念。丛书中所刊载的文章,文责由作者自负,编者仅对其中某些字句、标点符号和注释作统一性的技术处理。我们期盼着《商事仲裁评论》的出版,能够为中国仲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和参考,能够让审理商事纠纷的仲裁员、处理与仲裁有关案件的法官、从事仲裁教学和科研的人员以及其他与仲裁有关或关注以仲裁方式解决争}义的专业人士和企业界人士从中有所受益。 -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潘剑峰 主编为了教学的顺利进行,将法律法规中的新内容和法学研究中的新成果及时快捷地传递给读者,我们在刘家兴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程》一书的基础上,重新编写了这本教材。本次编写在保持原书一贯文风的基础上,主要新增了下面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新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体现到教材之中,对证据制度、法院调解制度、简易程序、诉讼费用、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变化较大的内容进行了重写,从而展现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果;第二,将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些新理论吸收到教材之中,对证明责任等理论界已经争议不大的问题进行系统充分的说明。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教材编写工作,得到了刘家兴教授的充分肯定。但因其年事已高,没有直接参加编写;原书的其他部分作者,由于工作变化,已经不再从事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故而也未参加编写工作。本书是由一批北京大学法学院培养的、目前正在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的中青年研究人员完成,他们是:潘剑锋、丛青茹、陈杭平和刘哲玮;书的内容和体例,体现了北京大学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些传统和特色。 -
公益经济诉讼颜运秋 著实体法与程序法天生具有血肉不可分离的内在联系,注重法的程序性研究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法治主题,是当前和今后法学研究的一大新潮和主流。然而,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教训之一就是重视实体法研究,忽视程序法研究。经济法作为一种突破传统法律部门的新型实体法现象,对程序法必然有所需求,如果失去程序法的支撑,其实施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在经济法诉讼方面的研究,可以夯实经济法实体研究的根基,修正和完善经济法的若干传统理论,印证“国家调节理论”关于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理念、价值、原则和体系等论述的科学性。在实践上,本选题的研究可以使市场规制、国家投资经营、宏观调控等领域中的新型经济冲突能够获得司法程序保障,克服和弥补传统诉讼在解决经济法冲突方面所存在的固有缺陷。本选题共分六部分,力图系统深刻全面地论证经济法诉讼——公益经济诉讼的理论与制度体系。第一部分简要回顾了诉讼体系的一般知识,诉讼体系是不断完善的历史发展结果,没有固定不变的诉讼形态。由于社会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会不断出现新的诉讼类型。公益经济诉讼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回顾和评判了以往经济(法)诉讼理论,同时认为“经济法诉讼”说、“公益诉讼”说和“独立经济诉讼”说是比较合理的,但是以往的研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纠偏,将其中的合理部分进行有机的结合升华。剖析了现行诉讼制度在化解经济法纠纷方面存在的固有制度缺陷,反思了原来的经济审判实践出现的严重错位现象,提出非常有必要构建与经济法实体精神、原则、宗旨和体系保持高度吻合性的公益经济诉讼理论和制度体系。第二部分从诉讼尤其是公益诉讼的基本原理入手,提出了公益经济诉讼的内涵: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根据经济法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规范,侵犯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专业法官主持的,依法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司法活动。分析了公益经济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诉讼主体多元化、诉讼规则特别化、制裁手段一体化等主要特征。结合经济法“三三”理论,提炼出了公益经济诉讼的主要类型:反垄断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政府采购公益诉讼、纳税人诉讼、保护国有资产的公益诉讼和宏观调控公益诉讼等。比较分析了公益经济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关系。第三部分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公益经济诉讼的契合性、经济民主宪政、司法能动性和经济法可诉性的基本要求等方面,论证公益经济诉讼独立存在的理由。为了使实体法通过诉讼中每一案件的处理得到实现,程序结构一般是按适用实体法以及体现实体性正义的要求来加以设计和构成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的冲突赋予了适应冲突解决要求的诉讼以不同的个性特色,这些个性特色能够超出各类诉讼在逻辑和方式上的共通规律,决定各类诉讼自成一体的独立价值。公益经济诉讼就是实现经济法的独特司法程序。第四部分从目的与原则、当事人适格理论、诉权理论、诉的利益理论和举证责任理论等方面,论证了公益经济诉讼理论体系的创新。这些都是经济法对诉讼理论的必然要求,也是公益经济诉讼区别于其他传统诉讼的重要标志。诉讼理论是相对诉讼制度而言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思辨性,对于具体制度的设计和操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一系列有机的诉讼理论就形成一定诉讼理论体系。特定的诉讼类型具有特定的诉讼理论体系,也是一种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基本标志之一,公益经济诉讼也不例外。第五部分从原告制度、受案范围制度、管辖制度、诉讼费用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审判机构与程序制度等方面,论证了公益经济诉讼制度体系的创新。具体的程序制度设计如果与实体价值目标相背离,则该程序本身即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公益经济诉讼制度体系的构建始终要与经济法实体要求保持高度的一致。公益经济诉讼原告资格比较广泛化,包括任何个体、社会团体和国家特设机关。公益经济诉讼的受案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回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规制中的经济法纠纷、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法纠纷、国家投资经营中的经济法纠纷。同时公益经济诉讼在管辖制度、诉讼费用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审判机构与程序制度等方面也具有特殊性。第六部分得出结论:公益经济诉讼是经济法独特的司法程序。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经济法纠纷,而这类纠纷大多涉及社会整体利益,涉及广大民众的利益,其性质既不同于民事纠纷,也不同于行政纠纷。依照传统诉讼理念和司法制度是很难或者无法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予以解决的,从而在纠纷解决的社会机制方面形成了相当大的真空地带,使得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而公益经济诉讼能够弥补这种缺陷,从而成为解决这种纠纷的有效司法制度。 -
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与构造王超 著《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与构造》还有一个鲜明的特色就是作者对于西方国家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并没有采取“国别报告”或者“资料罗列”的方式,而是采取类型化分析方法,以西方国家刑事上诉制度为背景,对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与构造问题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例如,作者根据不同的目的,将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区分为纠纷解决功能与机构性功能两大类:刑事上诉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包括救济与纠错两个方面,它侧重于私人目的,强调个案的公正;而刑事上诉制度的机构性功能包括监督、解释与创制法律、司法决策以及统一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它则侧重于公共目的,强调裁判结果对未来审判的指导和影响,以及法律如何满足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再如,作者根据刑事上诉审查范围的不同,将刑事上诉制度的构造分为事实复审与法律复审两种模式。在此基础上,作者又对两种模式的适用情形、产生原因、基本特征以及优缺点等进行了详细分析。作者以上述理论框架作为分析工具,不仅对中西方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与构造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比较研究,而且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与构造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了系统分析。这种类型化的分析模式不仅为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而且对世界各国的刑事上诉制度具有更强的解释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