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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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理与理性构建胡晓霞 著构建体系完备、功能齐全的民事审前程序是“公正、高效、权威”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对民事审前程序做了重大变革,不仅创设了“先行调解”、“程序分流”,还强化了通过证据交换等方式进行争点整理,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诸多遗感。笔者在对我国审前程序改革历程进行认真梳理和对域外民事审前程序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新变革进行了深刻解读,并对其功能进行了重新设定,将民事审前程序分为起诉后至立案前、立案后至答辩前和答辩后至开庭前三个阶段,分别进行了本土化重构的探究。 -
民事诉讼中的真实纪格非 著《民事诉讼中的真实:路径与限度》由纪格非所著,《民事诉讼中的真实:路径与限度》是一本关于司法证明的路径与方法的书。“真实”一直被认定为证据制度的使命。然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证据制度在对待“真实”的态度方面,总是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差异。传统的证据法以提高司法证明的精确性和证明结果的正当性为主要发展动力,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高度形式化司法证明程序。但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传统证据法赖以存在的哲学、社会以及法学基础发生了变化。面对这些变化,当代证据法应重新确定理性的范围与实现理性的方法,更加注重证据法的协调功能而非认识功能,为事实认定结果提供新的正当化途径,使证据法成为一个开放的、可以不断发展的法律体系,使司法证明活动成为沟通立法者意图与社会现实需求的桥梁与纽带。 对于实现“真实”的模式,理论界一直有“技术化”与 “自然化”之争。主张证据的采纳与评价必须受规则指引的“技术化”观点认为,细密的证据规则可以确保诉讼证明结果的正确性,特别是应该通过严格的排除规则排除有可能导致错误结果的证据。而“自然化”的观点则主张,作为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具体方式,司法证明与日常生活的证明并无本质区别。欲提高证明结果的精确性,就必须使审理者充分地接触一切证据,因为“即使是虚假的证据,也有助于我们从相反的方面去认定事实”。对此,笔者认为,在职业法官主导的、当事人证明能力不足的司法证明程序中,证据规则不应当以排除规则为核心,而应当是“指弓l型”的规则。即通过法官的行为,指引当事人尽力提交具有高证据价值的证据。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也不宜以排除适用为原则,而应当 “物尽其用”,通过其他途径,弥补其证明力方面的不足。对于实现真实的途径,各国的诉讼程序也有迥异的制度安排。然而,总体而言,证据的形式、证明的程序、证据规则和经验法则是实现真实的基本保障。 在司法证明制度中,关于证据形式和司法证明程序的规定对于保障证明结果的真实性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关于证据的形式与证据的可采性的关系,在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证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法定的形式提出,证据的形式决定了证据能否被采纳。这种对证据的形式与证据的可采性的关系的认识严重制约了证据学研究的视角与方法。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证据的收集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与证据的采纳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证据可以以任何的形式出示给法庭,法官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拒绝采纳。对此,笔者认为,在处理证据的形式与证据的采纳和使用的关系这一问题上,完全否认二者之间的关系或者将二者简单、直接地联系在一起的观点都是不足取的。基于提高证据的可信性的考虑,要求必须以特定的形式证明某种事实,其他形式的证据不予采纳。此类规则属于一种纯粹的诉讼证明规范,只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应当允许其存在。对于对不同形式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比较的规则,因其限制了法官对证据进行评价的权力,与自由心证原则的根本要求冲突,因此应当尽量避免此类规则的存在。对于基于程序的正当性考虑而对证据的形式提出要求的规则,笔者认为,此类规则存在的主要意义并非实现司法证明的客观性,而在于保障司法证明的结果的正当性,此乃程序公正原则的应有之意。因此,此类规则已经成为所有现代法治国家证据制度中不能缺少的内容,缺乏此类规则,必将导致程序的虚化与空洞。证明的程序不仅有助于保障“真实”的实现,而且为证明结果的正当性提供了途径。如果说在证据制度产生之初,追求认识结果的正确和确定是证据法的唯一目标。那么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以及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事实认定程序本身的重要性引起人们的关注。按照学者的理解,程序在判决结果正当化方面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使由于程序的进行而蒙受不利结果的当事人不得不接受该结果。由于程序参与与中立原则保证了该方当事人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给予了充分表达自己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并且相信是由中立无偏的裁判者对己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了充分的考虑并进行了理性的判断,所以其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第二个方面,使其他诉讼参与者对该结果予以接受或信赖。由于程序人道原则保证了这部分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增强了他们对这一程序能够产生正当性结果的信任,同时由于他们亲眼目睹了程序的进行过程,对于该程序是否保证了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以及该结果是否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效果有较为客观的认识,从而能够对程序及其结果的正当性作出自己的判断。第三个方面,使社会整体对结果的权威产生信任。在具体的证据规则的体系设计方面,我国对证据的规范应主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在承认自由心证原则的基础上,从动态与静态两个方面对法官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的使用加以规范。静态调整的规范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以证据能力为规范重点的规则,此类规则以关联性为核心,主要包括传闻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和意见证据规则。其二是基于社会政策和维护其他诉讼价值的考虑而对证据的采纳进行限制的规则。动态调整的规范指某些诉讼制度对证据使用的规范,比如,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直接言词原则、处分原则等。对证据使用的动态调整的任务主要由诉讼法来完成。 司法证明的过程中的经验亦称为经验法则,是指人类以经验归纳所获得有关事物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之法则或知识。它们被誉为将证据碎片凝聚为案件事实的“粘合剂”,由于关涉事实认定的准确度,所以经验法则的适用必须受到严密的监督,否则必将导致法官的恣意及事实认定过程和结果的失控,并最终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然而经验法则的构成复杂、体系庞大,监督绝非易事。经验法则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科学经验与人文经验两种类型。科学经验是理智正常的人通常所具有的、可以用判断和命题来表示的科学知识。科学经验可以通过实验或计算的方式验证其真伪,因此其适用的正当性比较容易得到保障。人文经验涉及对某种社会现象的解释或对特定个体的行为赋予一定的社会学含义。它是一种客观性与可控制性较弱的经验,其适用的正当性更多取决于社会、心理、价值观方面“是否可以接受”以及是否与本案事实相“匹配”。在当代的证据制度中,“真实”并非司法证明的唯一目标。我国的证据制度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应当按照何种思路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特别是应当如何处理司法证明过程中的各种诉讼内外的价值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证据法应当将实现精确的事实认识作为首要目标与发展的直接动力。同时,不能忽视的是,司法证明不是在真空中或孤立的环境中进行的价值无涉的认识活动,在这一过程中,认识主体的价值观、社会的价值观必然与司法证明所追寻的价值目标发生互动作用,并产生交互影响。所以,司法证明在追求证明结果的客观性的同时,应当关注证明结果、证明过程与诉讼内、外其他价值的协调,使诉讼证明不仅仅作为一种司法活动而存在,更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活动一样,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因此,我们应当努力协调司法证明过程中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比如,应当增加关于证人免证特权的规定,增加证据制度中的原则性规定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才有利于实现司法的人性化。 -
仲裁案例选编广州仲裁委员会 编为了总结最近几年出现的新类型案例,指导办案和理论研究,广州仲裁委员会从新类型的仲裁案例中精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仲裁案例选编(第4辑)》涵盖了仲裁实践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十八类案件。这些案例展现了仲裁裁决形成的思考和推理过程,对仲裁办案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均有借鉴作用。 -
审判终极性韩波 著继《法院体制改革研究》(2003年)、《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2005年)之后,这是我所写的第三本学术专著。 “审判终极性:路径与体制要素”一一这个题目下的写作是在近年来我对于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总体状况、纠纷解决方式间关系、诉讼活动的体制要素观察与思考的推动下进行的。在这本书中,我提出两个基本概念:审判终极性、审判终极的协力纠纷解决机制。 “审判终极性”一词表达的是一种可欲的价值追求。审判终极在我国并非诉讼原则,也尚未完全构成我国审判的基本特性,目前仅仅是理论探讨,一种学界倡导的可欲的价值追求。“审判终极性”一同比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终极性能更准确地表达出我们正在探索的这种价值追求所处的状态。审判终极性在内涵界定上汲取与融合了关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终极性界定的合理阐释。审判终极性所要表达的基本内涵实质上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功能性期待。就民事纠纷解决程序而言,审判终极性有三方面的内涵:第一,审判终极性是指法院审判具有对民事纠纷的普遍回应能力,即无论有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初始纠纷,还是经过非诉讼的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之后的后续争议都可以在法院的审判程序中获得回应。所谓获得回应,是指在能够获得法院受理。…… -
刑事诉讼法易延友 著《刑事诉讼法:规则、原理与应用(第4版)》完全打乱了传统上以及本书前三版采取的总论、制度、分论的结构,而是尽量照顾到形式诉讼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并以此为线索来安排章节顺序;再此基础上,《刑事诉讼法:规则、原理与应用(第4版)》尽量将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制度放到分则相应程序部分加以论述,或者放到与程序部分最密切相关的章节论述。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则、原理与应用(第4版)》所有的论述都基本上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展开。《刑事诉讼法:规则、原理与应用(第4版)》运用了大量的案例分析。这既是解释刑事诉讼法文本的一种方法,也是本书对实务的一种关照。 -
行政公诉权研究刘润发 著《诉讼法学文库2013(2):行政公诉权研究》以法权和诉权为研究视角,以传统诉权和公诉权理论的现代化为逻辑起点,综合采用比较分析、逻辑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哲学等多学科视野,以行政公诉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审判权、检察权的配置为切入点,以实现行政公诉权与行政自诉权的有效对接为主线,在充分论证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的现实背景和理论依据的基础上,理性借鉴域外行政公诉权制度的某些成例及规定,力求建构符合我国诉讼规律和司法规律的行政公诉权运行流程和程序保障,以期为我国建构行政公诉权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
民事诉讼法案例研习王娣 ,纪格非 ,孙邦清 著本教材是“中国政法大学案例研习系列教材”之一,读者是法学本科生,主要用于满足本科生教学、课下复习以及学期考试等需要。本书在编写过程中,针对我国本科生教育的特点,坚持理论和实务并重,具有前沿性、实务性和体例上的创新性等突出特点。1.前沿性。本教材的撰写恰好是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之后进行的。教材及时而全面地反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涉及的60个条文、90多处内容,包括新增加的诚实信用原则、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非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以及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等新制度。2.实务性。本书编写的逻辑思路是从具体的案例出发,提供规范的案例分析报告,同时对案例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便于读者理解。3.体例上的创新性。本书在每章案例之前设置了“本章知识概要”,对本章需要学生掌握的重点和难点进行总结和归纳。每章后设置了“拓展案例”,包括基本案情、法律问题和重点提示等内容,以方便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和研习。 -
刑事诉讼法案例研习刘玫 ,洪道德 著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的正确运用,既能有效打击刑事犯罪,又能规范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体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并已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本书采用案例的形式对《刑事诉讼法》涉及的知识进行分析和讲解, 目的使读者在案例情景中正确理解与运用刑事诉讼法,并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本书大多采用真实案例,分别取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司法判例和权威期刊、网络等,力求以鲜活案例反映当下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热点刑事诉讼问题,突出刑事诉讼法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的特点。出于对案例素材来源的尊重,本书并未对全书案例的语言及内容进行统一修改,读者在阅读中难免会感觉风格不统一,特此说明。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法修改,本书选取的案例绝大多数发生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之前。为此,在相关案例的解析中,作者采用通过新旧法律法规对比的方式来解释和分析刑事诉讼相关制度,以方便读者研习。 本书在力求满足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学习刑事诉讼法需求的同时,还可以为司法实务部门办理案件提供参考,亦可成为对刑事诉讼法有兴趣的广大公众学习法律知识的读物。 -
建设工程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林一飞 主编中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而房地产与建筑或建设相关的争议在这一饱受诟病的发展偏向中也时时产生。不久前,我们刚刚出版了《房地产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一书,就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房地产项目转让、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揭贷款、房地产中介服务和房地产抵押、物业管理、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登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等问题,从基本理论和案例参考的角度,作了介绍、归结和总结。这一次我们集中对建设工程相关问题的法律和争议解决进行阐述。本书与《房地产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一道,旨在为从事房地产和建设工程诉讼和仲裁实践的法官、仲裁员、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提供一本专业、务实的参考用书,为广大学子、商业界和法律人士提供一本全面的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指导用书。为此目的,本书同时涉及理论、案例和资料,并与我国诉讼、仲裁实践相结合,沦述相关法律和实务问题。 -
证言的心理学(日)高木光太郎 著,片成男 译《证言的心理学:相信记忆、怀疑记忆》的作者高木光太郎先以脆弱的记忆、记忆的网络化和没有正确答案的世界为三个关键词说明了人的记忆特点,后介绍了心理学对证言可信性的研究。作者主要介绍了三种取向,分别是实验心理学取向、供述分析取向和图式取向。实验心理学取向源于主流心理学,而供述分析取向是日本的浜田寿美男教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套方法。图式取向是高木教授和他的共同研究者们在足利案件的供述可信性分析中尝试的新的研究思路和实践。《证言的心理学:相信记忆、怀疑记忆》从不同的视角对人的记忆特点进行分析,又运用几种主要的心理学研究方法将心理学同法律相结合,具有新颖性,对于法律实践中证言的可信性判断也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