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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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讼法判解樊崇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编本书共分八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主编絮语,个案与法理,以案说法,实践中的证据,刑事证据变化研讨会专题,质疑等。 -
行政诉讼法刘靖华本书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入手,引出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和特殊制度。具体介绍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程序。更为独特的是,将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另辟一章,予以详细阐述。这是对以往教材编书体系的突破。接着又介绍了行政诉讼法的裁别分类及法律适用。至此对行政诉讼的整个流程进行了整理。最后,对行政诉讼中的相关制度也给予了详细地介绍,具体介绍了三种制度,即涉及行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赔偿和诉讼。 -
刑事诉讼法学崔敏本书以法学理论为指导,并借鉴和吸收了国内外刑事诉讼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司法实践的新鲜经验,阐述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重要的诉讼制度、主要的诉讼程序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
刑事诉讼法习题集李兰英|主编厦门大学考研用书。本习题集突出本课程教学重点、难点和疑点的剖析,并且从不同角度反复加强学生对各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本集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诉讼管辖,诉讼主体,诉讼证据,刑事证明,诉讼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刑事特别程序等内容。本习题集既是法律类本科学生学习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参考书,也可作为其他读者备考工具书。 -
诉讼法学研究樊崇义主编内容介绍:主编絮语刑事诉讼呼唤证据规则樊崇义最近一个时期,由于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深人实际部门了解了一些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情况,查阅了大量的案卷和刑事判决。再加上对来访者的接待,来者多数是案件问题,深入交谈中了解到都是由于证据的运用出了问题,导致当事人不服,家属有气而上访北京;近日,我还接到许多来信,打开一看同样是为案件的证据问题而造成判后不服,四处申诉、上访、告状。面对这些情况,在学习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文件精神的过程中,自己感悟到刑事诉讼与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紧密相连,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公正才能服判,服判才能和谐,和谐才能稳定。当前在刑事诉讼领域里出现的“翻案风”、“上访潮”,无一不是因为案件中证据的调查和运用出了问题,造成当事人、家属不服而翻案、上访、申诉、告状。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从我接触到的80%的案件看,根子在于证据的收集调查没章法,案件事实的认定无规则,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迟迟不出台,导致公、检、法机关办案不规范。直到今天,多数办案人员一直在沿用历次政治运动中发动群众的查证方法,事实的认定沿用搞专案的方法,“三对口”的方法,即采用一切手段逼供、诱供,甚至骗供,有了当事人的承认,再找两个证人加以印证,三张口一致,就下判了。重口供轻证据,重言词轻实物,重人证轻物证,“三重三轻”的办案方法是当前案件质量滑坡的重要原因.,更是造成社会不得安宁的重要因素之一。口供主义盛行。在我国,由于封建专制主义证据制度的影响,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人们习惯于重口供轻证据的做法,视口供为证据之王,反映在办案程序上“先抓人后取证”;反映在证据的收集上,先拿下口供再去收集其他证据,为了拿口供,千方百计,变着手法,不择手段地逼、诱、骗,刑讯、打人者皆有。由于口供的来源非法,所以翻供率居高不下,申诉、告状的到处都有。即使在诉讼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反反复复,最终到法庭上还是翻了供。司法机关置翻供于不顾,仍然硬着头皮下判。可想而知,这种判决何以为“铁案”。靠证人证言定案。许多刑事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上,并没有从经济活动的流程和各个环节上去寻找物证、书证,而把功夫下在证人上。为了使证人证言同口供相互印证,取得供证一致的效果,刑讯逼供者,诱供、骗供者,大施“声东击西”战术者时有出现。更为危险的是,在市场经济下的各种证人,受利益的驱动,受各种各样人际关系的支配,证人一会儿一个面孔,一会儿一个说法,当着司法机关的面说一套,当事人在场时又说一套。实践已经证明,只靠证人证言定案是一种最危险的做法。有专家称:证人证言是一种最危险的证据,这一说法不无道理。其原因是由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特点所决定的。马克思早年就说过,什么叫人呢?人是各种社会关系之综合,生活在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有着自己形形色色的社会联系,这种复杂的关系直接影响着证人证言的质量,更何况在商品经济下的人际关系。同时,即使是一个品格完好、最诚实的人,所作的证词也可能有失真的时候。这是由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局限性所决定的。由此可见,用证人证言定案的可靠性、真实性极差。从当前上访、告状、申诉的案件看。多数都是由于证人证言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判的根据和基础不稳,形成了反复缠诉的局面。教训告诉我们,在如何对待证人证言、如何处理证人证言同实物证据的关系、如何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等一系列问题上,都在渴望证据规则早日出台。违法取证时有发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虽然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观的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但是,立法却未明确规定,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规则。同时,更没规定如何防止和禁止非法取证的具体措施,诸如讯(询)问时的律师在场制度、录音录像制度等等。因此,取证过程中的违法现象禁而不止,时有发生,甚至导致一些大案要案成了冤案,如最近新闻媒体披露的湖北省余祥林杀妻案,河南省服刑13年又无罪释放的胥敬祥抢劫、盗窃案,河北省已执行死刑的聂树斌强奸案。其冤判、错判、错杀的基本原因,都是由于对证据的收集、判断以及此后的定案缺少约束,没有规矩何以成方圆,一句话因为没有证据规则而造成这些错案。以佘祥林杀妻案为例,由于证据的关联性规则不明确,办案人员把一具女尸误认为是本案的被害人,即余祥林之妻。时隔11年之后,其妻张在玉突然归来。其实按照关联性规则的要求,女尸是否为被告人佘祥林所杀,它同本案的关联性,应该说是不难确定的。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严格地确立和执行,办案人员肆无忌惮地非法取证,“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导员见我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法,就将我拉到写字台旁,给我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并叫我依照他画的那张图画画了一张”。如此非法制造假证,令人发指,难道这张图可以作为证据适用吗?!“对于当时‘指认现场’的情景,他们问我在什么地方杀的人,我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他们就给我照了相。而后叫我交出杀人的石头,我准备随便找一个石头给他们,谁知那地方根本就没有石头,他们又见我实在找不到石头,就直接将我架到堰塘的另一头站定,问我尸体沉在哪里,我见某某(注:此处略去姓名)面对着堰塘,且我站的地方有很多纸,就猜着说在这里,他们就给我照了相。”“当时我已被残忍地毒打10天10夜,精神麻木,早就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地休息一会儿,只要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这里不难看出,余祥林的口供,以及现场照片、作案工具,所有这些重要的证据,都是严重违反程序而非法取得的,更不难看出这起冤案是怎样形成的。血的教训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尽快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当然,这里反映出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个证据规则问题,办案人员借办案之机,大施违法乱纪之手段,还应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由于笔墨所限,我们仅举余案中的几点,说明关联性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重要性。回到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回到刑事诉讼的实务去,何止于此!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对证据的收集与运用,都在呼唤证据规则的出台。它包括对证据的收集、调查规则,对收集到的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审判时质证规则、交叉询问规则,等等。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几乎是空白的,很少涉及证据规则。诚然,这种状况是有它的历史原因的,但是,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刑事案件的追诉和查处,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按照各种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的要求进行,不仅历史的发展在呼唤证据规则的出台,而且就查处刑事案件本身也急需证据规则出台。这正是科学的发展观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
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刘家琛主编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公布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它对我国几十年来形成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历史上,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机关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解释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等。最近几年,法律“立改废”加速,从2000年至今,又出台了数十个新的解释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等。为了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原意及相互关系,并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实务、理论界的有关同志,以《刑事诉讼法》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为基础,以《刑事诉讼法》为主干,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撰写了《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本书出版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很多解释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200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9日)、《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200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年4月5日)等等。根据这些新的规定,我们对全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本书第3版。本书综合了刑事诉讼法修正公布施行以来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系当今我国系统研究和阐释这一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的最新之作。本书将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置于相应刑事诉讼法条文之后,一并解释,更增加了本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希望本书能够为广大司法机关工作者和律师正确适用法律、为广大公民和法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应有的指导、参考和借鉴作用。注:分上下册上册总计1128页,总计2201页 -
司法公正与诉讼程序范明志著内容介绍:本书的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司法公正机制的研究,试图沟通实体法律(如合同正义)、程序法律(如民事再审制度)、司法行政(如法院管理、法官培训等)、法官自身(如法官职业化)和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以分析我国司法改革的系统性和着力点。第二部分是从比较法的视角研究欧盟的一些诉讼制度,这些制度在我国都有相对应的制度,主要包括:欧盟法院的“法庭顾问制度”(又称公设律师制度)——我国的“判前(后)评断”和“专家意见书”;欧盟法院的“先行裁决制度”——我国法院的“案件汇报制度”和“司法解释制度”;北欧的“议会监察员制度”——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及其中的人大个案监督制度,此外,欧盟实施WTO规则的经验和国际法院的诉讼规则在本书也有所涉及。 -
行政诉讼法一本通中国法制出版社为满足广大司法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的需要,而编辑本丛书;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重要的部门规章。主体法采用宋体五号字,关联规范采用楷体小五号字,以区别于主体法条文;丛书逐条归纳条旨,并以特殊标识予以标示,突出条文主旨;丛书或以脚注的形式或通过新旧文本对照,努力体现主体法最近修改的情况;丛书选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为最新有效。 -
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杨小君著十年来的国家赔偿实践,使我们对国家赔偿的观念、理论、制度安排、理解认识以及应用等,有了一个重新审视的基础。在这个实践基础上,人们发现了问题,并分析研究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思路和制度方案。本书正是在这种丰富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些研究心得。这些研究心得,是沿着国家赔偿主要问题这个线过和思路展开和选择。诸如赔偿范围问题,赔偿标准问题,赔偿归责原则问题,赔偿程序问题,赔偿要件问题,赔偿经费问题,已经赔偿责任的适用关系问题等。在研究方法上,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所以使用了较多的案例、事例及其分析。希望这些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对从事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的同行会有所裨益。< -
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冷罗生著环境保全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课题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化的提高,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导致了生态系统的破坏,甚至危及到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如何摆脱这一严重的危险困境,是当今每一个国家都面临的重大问题,环境保全由此应运而生。 对于上述环境保全问题,每个国家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例如,有关环境保全的规定(亦即环境保全的条款),有的国家或地区是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来加以明确的,有的国家或地区是通过在宪法中设定专门条款来确定的。用法律形式来规定环境保全的代表国家是美国,用宪法方式加以确定的国家至1991年止,已达到了40个国家。但是,这些国家在宪法中作为标准的环境保全条款内容不尽相同,从内容来区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宪法规定了国民的相关环境权利和设定了国家的相关环境保全责任和义务。如196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第1条第27款规定了州民享有“清净的大气、清洁的水”的权利,保全所有的天然资源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宪法规定了有关环境权和环境保全等是国家和国民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这类典型的代表是1978年的《西班牙宪法》(第45条)。另外,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也属于此种类型。第三,将环境保全专门规定为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代表国家是德国。该国基本法第20条a款规定:保全所有的自然生活的基础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从以上各个国家采取的环境保全课题的方法来看,用法律形式将环境保全条款写入宪法典的国家在逐步增加,而且,越来越引人注目的是,大多数国家特别重视从内容上明确规定环境保全为国民的责任和义务。 《日本国宪法》没有对环境保全作出明文的规定。但是,日本权威的宪法学说认为:有关日本国民的环境权和日本政府的环境保全责任及义务在《日本国宪法》中是能找到根据的。另外,在1972年颁布实施的《自然环境保全法》以及1993年公布实施的一系列环境基本法律的代表——《环境保全法》中,为了正确处理环境保全的问题,专门设定了日本政府、企事业单位、国民在环境保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再者,日本的都、道、府、县也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全条例。最为典型的环境保全条例是东京都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环境保全基本条例》,该条例明确地规定了居民享有环境权,同时还规定所有的环境保全责任和义务应由地方自治政府、企事业单位、国民共同承担。从上述情况来看,虽然日本有关环境保全的立法状况比较复杂,但是,日本权威的宪法学说认为,日本是通过解释宪法,把环境权视为人权附随的一种有价值的权力来处理环境保全的。这种学说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客观地说,这种学说主张的处理环境保全的方式,至少到现今为止有比较充分的理由,但是,在环境保全的内容和方法上,将来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妥当,还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从这些问题入手,阐述一下个人意见。首先,简要地概述环境保全问题在日本宪法方面的有关论述,其次,就环境保全问题,探讨日本的宪法应该采取什么对应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