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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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农村纠纷处理机制研究严兴军 主编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在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社会矛盾纠纷凸显的严峻现实。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成为一个颇为复杂的棘手问题。毕竟,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仅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而且要求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良好运行。如何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践行于我国情况复杂的农村矛盾纠纷解决之中,更是一个具有高度现实意义和挑战性的课题。显然,完全依靠司法诉讼的方式不仅是成本高昂的,而且也不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必须从传统和民间中汲取智慧,并秉持和谐的理念,努力构建一个多元化的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但是,我们又必须防止另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倾向,不能以表面的和谐来牺牲法律制度的价值。我们必须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寻求一条合乎实际又逐步接近法治理想的路径。 本书是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研究员严军兴承担的2007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多元化农村纠纷处理机制研究》(课题编号C0701)的最终理论研究成果。书中具体包括了:我国现有农村社会纠纷处理机制概述及其评价、我国农村纠纷的和解机制研究等内容。 多元化农村纠纷处理机制研究》的研究工作由严军兴研究员会同范世汶、陈锡斌、叶志忠三位同志共同主持,并详细制定了课题研究大纲,对课题组的研究思路进行了悉心指导,保证了《多元化农村纠纷处理机制研究》的顺利完成并交付出版。 -
刑事诉讼法易延友 著《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刑事诉讼法(第3版)》是以流畅精炼的文字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系统阐释的优秀教科书。全书以原理论-制度论-程序论为逻辑主线,以他国制度为参照,以相关实例为补充,并辅以简洁直观的图表,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具体制度和诉讼程序进行了全新的分析与阐释。尤其出色的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刑事诉讼法(第3版)》还列专章介绍了我国的少年案件司法程序。本次修订为第三版,既增添了关于近年来刑事立法与司法方面最新进展的内容,又进一步完善了全书的逻辑架构与论证体系,使《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刑事诉讼法(第3版)》更显卓越。 -
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研究黄学贤,陈仪,胡亚球 著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渊源于1915年创设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当时的东吴大学法学院突出“英美法”教学模式和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其科学的培养目标和鲜明的教学特色,赢得了“南东吴,北朝阳”的美誉,培养了王宠惠、吴经熊、倪征噢、李浩培、潘汉典、杨铁棵等一大批现当代著名的法学专家,使东吴大学的法学教育一度饮誉海内外,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家园中的一朵奇葩。从1952年院系调整起,学院历经风雨,几经坎坷。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学院由“江苏师范学院”易名为“苏州大学”,同时恢复法学教育,成为全国最早恢复法学教育的院校之一。2000年学院校友王健教授次子王嘉廉先生慷慨出资捐建苏州大学法学楼,设立奖学金,以推动苏州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和研究。苏州大学法学院同年更名为王健法学院,成为全国第一个由海外专项基金参与建设的公办法学院。 -
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胡亚球 著《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民事诉讼的法理基础、人性基础、伦理基础、文化基础和政治基础作了深入的研究。这种研究是苏州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点崇尚的一种结合性研究方法,即将作为部门法的诉讼法与法学乃至社会科学的一般理论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提高诉讼法学的理论深度,并期望在方法上能够有所拓展。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期,是中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最为活跃,成果最为卓著的时期。一方面传统理论得以重新梳理、解读和发展,另一方面新课题的开创性研究层出不穷。民事诉讼法学界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繁荣。而最高人民法院令人应接不暇的改革举措,更使民事诉讼领域锦上添花。然而,在这种繁华的学术景致呈现过后,却迎来了一个新的学术困境——我们民事诉讼制度变革最终受制的因素是什么? -
民事诉讼体制比较研究廖中洪 编《民事诉讼体制比较研究》采用比较的方式,通过对世界几个主要国家和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形成与发展的研究,以及对于这些国家民事诉讼体制与各国社会经济、政治、历史文化之间有关规律和联系的归纳、分析,力图从宏观上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一些可资参考的建设性意见,从而促进有关研究的深化,以达到《民事诉讼法》修改能够与中国现实的社会状态,以及发展相匹配,使之更加适应中国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民事司法救济发展的需要。 全书在结构上分为七大部分,具体包括民事诉讼体制比较研究的价值考察、两大法系夹缝中的日本民事诉讼体制、英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封建社会民事诉讼体制的形成与发展等。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
人身保护令制度研究薛竑 著人身保护令作为普通法古老的特权令状,在英美法国家被誉为“大自由令状”。人身保护令是“质疑非法羁押的所有方式中伟大和有效的令状”,“为任何社会认为无法容忍的限制自由提供迅速和有效的救济”,是“解除不正当限制个人自由的司法方法”。现而今,人身保护令已经成为世界各法治国家和国际社会公认的司法救济措施,发挥着使被非法羁押的人重获自由的功能。从19世纪末,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中国洗衣工到中国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再到20世纪初期人身保护令开始写进中国宪法,人身保护令在中国大地上也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风雨。在半个世纪后的今天,我们重新回顾和审视这段历史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人身保护令作为质疑非法羁押最为有效司法救济,我们期待着她的回归。 -
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陈卫东 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是一部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其使用对象包括但又绝不限于法律硕士研究生。《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从最初构思酝酿到交付出版,花费了较长时间。就出版计划而言,坦白地说,这是一本迟到的书。之所以迟到,固然有一些客观的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因为我们的慎重。这种慎重缘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一直认为,教科书实际上代表着一门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水平,需要足够的时间来积淀。近年来,在众多法学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出现了一些新的进展。“法学者们几乎普遍开始关注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作出一些独到的分析和解释;很多学者越来越不满意于充当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诠释者’或‘中国移植者’的传统角色,开始尝试提出自已的观点,努力作出自己的独特理论贡献;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分析方法越来越得到中青年学者的接受,法学论文中论证的成分也有显著的增加。”这一切,都显示出,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学与整个法学学科一样,正在进行艰难的学术转型。因此,我们认为,要想撰写出一部高质量的教材,就必须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吸收和接纳。否则,就既无法突破已有的教材编撰思路,也无法反映近年来诉讼法学研究取得的成就。另一方面,我们也一直在渴盼着一部新刑事诉讼法的降生,并力求在这部教材中对其有所回应(尽管,我们相信,这部教材绝不会仅仅因为法律的修改就成为一本过时的书)。但是,我们知道,自2003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问题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无论是立法界还是司法界,也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这部事关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安全的基本程序法,都非常重视。这几年里,调研、论证做了很多,研讨会开了不少,而且建议稿也出了几部,可时至今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仍旧没有着落,至今也看不到“出台”的希望。无奈之下,我们只得将稿件交付出版。但我们依然对这部教材充满信心,这种信心建立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是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分社各位编辑精心策划的编撰体例进行编写的。尤其是,这种编撰体例要求,在每一章节中,都要根据其内容选择一些刑事诉讼法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案情的介绍和解析来引发该章节中需要思考的刑诉法问题。二是在编写这本教材时,我们既最大限度地吸收了已有教材的优点,又能够有所创新,还尽力反映了包括编写者在内的众多学者近年来积累的研究成果。三是《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既充分吸纳了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司法解释等对司法实践起重要规范作用的有关法律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也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进行了尽量全面和系统的总结和关注(尤其表现在该书在体例编排上增列了包括诉讼价值、诉讼目的、诉讼构造、诉讼行为、诉讼主体等在内的大量法学概念或范畴,甚至还编入了一些“基本诉讼原则”)。这种编撰体例和内容安排,既可以帮助法律硕士生们对“书本上”的刑事诉讼法(即该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前沿问题)有基本的把握,又可以使他们能够对“实践中”的刑事诉讼法有清晰的了解。与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相比,这种安排显然要更有助于学生系统地学习、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是一部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其使用对象包括但又绝不限于法律硕士研究生。《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适用于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亦可适用于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学生。 -
刑事诉讼法卞建林 主编本教材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为基础,合理吸收国内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详细阐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力求系统准确,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实现科学性与实用性的有机统一。本套教材力求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新要求,面向并体现21世纪高等教育的新思想和新观念,在内容上注意吸收国内外教育、科研的最新成果,正确阐述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努力做到知识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本套教材编写体例上继承了传统教材的优点,做到科学、规范、统一,并力求有所创新,以适应新世纪高等教育发展的全新要求。 -
行政应诉工作指导郜风涛,张越 著时下行政诉讼的理论论述与知识读物已“汗牛充栋”,之所以要在此时写这样一部书,主要是考虑到,尽管行政诉讼方面的理论研究已日趋成熟,但对于那些真正因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而言,打一场行政官司、将自己的“父母官”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仍然是一件讳莫如深、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不用说普通民众,就是身为国家行政执法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执政、执法所必需的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基本上也还处在知之不多或知之不深的水平上,存在着对行政诉讼的畏惧心理,怕当被告,怕败诉。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怕当被告的心理障碍主要有二:一是对“被告”一词的误解,觉得不太好听,甚至把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混为一谈;二是担心行政诉讼将影响行政机关的威信。殊不知,行政机关的威信不是神秘天赋的,而是其在现实生活中克尽厥职、严格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在行政相对人心目中的自然印象。通过分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心理状态不难发现,行政机关之所以怕行政诉讼,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及运作程序不了解,在这一点上他们与其相对人是一样的。例如,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院询问其不出庭应诉的原因时回答说,在法庭上不知道怎么说。这一回答看似敷衍,却生动地说明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欠缺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对我国行政诉讼的开展所带来的直接的负面效果。不仅如此,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畏惧心理的直接表现,就是对提起诉讼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的报复,或者借合法形式故意刁难,以使行政相对人“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再也不敢和行政机关“作对”了。其结果必然是极大地扼杀行政管理相对一方行政诉讼的积极性,人为地为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推广实施制造障碍,阻塞了这一先进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发挥应有作用的通道。 -
宋村的调解董磊明 著最近的十多年,中国农村正在发生着空前的巨变:村民正在日益理性化,乡村社会呈现出“结构混乱”的态势,共同体不断趋于解体,传统的地方性规范式微,无法内生出权威和秩序……今天的乡村社会更需要国家权力的进一步深入,以遏止农村黑恶化的暗流,保证基本的秩序与公正,促进新的稳定结构早日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