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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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中国法制出版社为了政变这种状况,保证《国家赔偿法》的正确实施。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接受这项任务后,把制定出台司法解释作为开展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便于全国法院负责审理国家赔偿确认的同志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规定》,我们组织了有关同志撰写了本书。本书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由《规定》起草小组的有关同志,结合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司法解释的内容逐条加以阐释,同时对文书样式也作了相应的说明。第二部分,为了进一步帮助读者理解和掌握司法解释的精神,我们选择了与本司法解释密切相关的赔偿、执行等方面的问题,邀请纪敏、张新民、王飞鸿、赵晋山、苏戈、左红等同志撰写了对司法解释和有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第三部分,考虑到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对于很多人民法院来说还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因此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案例,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运用,为读者进一步理解司法解释提供了一定的感性认识。第四部分,比较全面地收录了与审理国家赔偿认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我们终始按照理论与实务并重的原则要求自己,以期本书能够对工作在国家赔偿确认审理第一线的同志们有所帮助。 -
民事诉讼法之变革王文杰主编民事诉讼制度之发展,例如在中国大陆即将展开修法以及在台湾地区密集的"修法",近年来一直受到高度之关注。本辑"主题研讨''特别以"民事诉讼法之变革"为主题,邀请中国大陆陈刚、李喜莲与谭秋桂三位学者,台湾地区姜世明、魏大畹两位教授,从不同的面向,充实民事诉讼法上理论与实务。 -
公证制度新论张文章主编厦门大学法律系(现为法学院)创办于1926年,其后几经坎坷,历尽艰辛。自1979年复办以来,法学院在重视提高诉讼法学教学质量的同时,始终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建设及诉讼法学科的发展。近十年来,法学院教师出版、发表了许多专著、教材和学术论文,内容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海事诉讼、仲裁制度、破产制度、海峡两岸诉讼制度比较以及司法改革等方面,在法学界产生了较大影响。1999年,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厦门大学开始招收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01年5月,为适应诉讼法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提升学术研究水准,促进诉讼法学科的发展,并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摇旗呐喊,尽一点绵薄之力,我发起编写“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系列”。受20世纪90年代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启示,我们将本丛书的主题确定为“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本系列第一辑以民事诉讼法为主题,包括《民事程序法》、《民事司法改革研究》、《民事证据法专论》、《仲裁法新论》、《英国证据法》、《ADR原理与实务》、《强制执行法》、《破产法研究》共8种,已于2004年6月全部出齐,其中7种书已先后重印或再版。这套书的出版,在法学界引起较大反响,受到专家和读者的好评,并被多所法律院校采用作为教材。2002年9月,英国文化委员会和驻华大使馆发来贺信,对《英国证据法》的出版表示祝贺并予以高度评价。2003年,《仲裁法新论》获得厦门市第五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英国证据法》获得福建省第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4年,《民事程序法》、《英国证据法》获得“首届中国优秀法律图书奖”。第二辑将在继承第一辑写作风格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创新。为适应我国司法改革的新形势,这一辑将以司法制度及其改革作为主题,计划出9种,包括:《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公证制度新论》、《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英国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德国司法制度》、《民事审前程序》、《台港澳民事诉讼制度》,预计在三年内出齐。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及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证明制度。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公证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公证法》的制定列入其立法规划。本书系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公证制度研究与破产制度的完善”(批准号:03SFB3018)的学术成果,由泉州市公证处、厦门大学法学院和华侨大学法学院共同完成,张文章主任任主编。在写作过程中,作者收集、阅读、翻译了大量的中英文资料,并多次举行专题研讨会,分析公证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本书论述公证制度的基本原理、制度和主要业务,介绍美、英、德、法、日以及我国台港澳地区的公证制度;在此基础上,借鉴外国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探讨公证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并结合最新的《公证法》(草案),提出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立法建议。本丛书的出版得到了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出版社、泉州市公证处、厦门仲裁委员会领导的鼓励、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尽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作者的学识和能力所限,本丛书的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专家、读者批评指正。 -
证据法学陈卫东,谢佑平主编本书内容分为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第二部分明证据论;第三部分是证明论。导论包括两章:第一章是证据法学概述,主要阐述证据法学的概念及其研究对象、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证据法学的体系、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等基本问题。第二章是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本章对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分别进行阐述,对其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深入剖析;对这些制度的基本规则作了深入浅出的介绍,并一一从正反两方面作出了客观评述。证据论包括第三章至第五章,共计三章。第三章是论据概述部分,本章探讨了证据的概念、基本属性及证据的意义。第四章是证据的种类本章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几中法定证据的概念、特点、分类和常见的表现形式及其在实践中的意义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第五章为证据的分类。证明论包括第六章至第十四章,共计九章。第六章是证明概述,本章首先分析了证明的概念和特点,并对三大诉讼法证明的区别予以阐明;其次对证明进行了分类;最后,本章还对证明的意义进行了探讨。第七章是证明主体和证明客体。第八章为证明责任。第九章为证明标准,关于证明标准问题也是当前的热点问题,本章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三大诉讼法中具体证明标准进行了深入探索。第十章为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第十一章为质证制度,本章着重对项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质证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我国诉讼中有关质证制度的规定及其不足进行了分析。第十二章为认证制度,本章对认证的概念、对象、方法予以了研究。第十三章为推定和司法认知。第十四章为证据规则,本章着重对国外主要的、值得借鉴的证据制度进行了细致评价,进而对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建立与完善我国证据规则体系的必要性以及体系的基本构想进行了探讨和论证。 -
英国少数股东权诉讼救济制度研究樊云慧著本书是作者在掌握和参考第一手资料的情况下完成的,但作为普通法发源地的英国,其法律制度与我国有着很大的差异。对于少数股东权的诉讼救济,英国既有大量的普通法的裁判规则,也有制定法的规定。通过本书的写作,使广大读者能对英国的少数股东权诉讼救济制度有个全面和系统的理解,并能从制度和观念上获得很多知识和启发。 -
证据能力论纪格非著证据能力是证据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法律对诉讼外证据进入诉讼程序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体现了诉讼证据的法律特征。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单独的证据立法,从静态角度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规范。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单独的证据立法,但是出于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考虑,亦从动态的角度对作为法官心证基础的证据的资格问题作出了规定。????本书作者认为,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体系主要包括证据能力之静态规则和证据能力之动态规则两大部分。静态规则以关联性为核心,包括关联性规则、对关联性的解释、限制规则与保密特权规则。动态规则是证据能力规则体系的主要部分,它以程序法为依托,从证据提出的主体资格、方式和时间方面对证据的可采性进行规范。 -
诉讼证据案例与学理研究俞静尧,柯冬英,陈琛著随着证据是诉讼灵魂的认识的提高,一部证据法的制定已是众望所归。《诉讼证据实例研究》一书,精心挑选了近年来发生的具有一定典型性、新颖性和疑难性的案例作为研究对象,结合司法实践,运用最新的法律规定和权威的法学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从司法判例的角度,发现和提出实际问题,并在对各国的学说、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和学理讨论的基础上,对疑难问题予以解析或提出独到见解。也许并未面面俱到,也未提供最终的结论,但本书可谓是对近年来最新诉讼证据的综合分析,蕴涵一定的创造性和启发性,不失为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较好的参考材料。证据是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和方法。证据法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法院系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审判方式改革。这一意义深远的改革,就是以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为切入点而逐渐展开的。由于证据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触及这一核心的改革立即就产生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最终引发了审判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 司法的任务在于通过法院的审判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只有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并做出公正的判决。为此,各国都十分重视证据制度的完善。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有专门的证据法,如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英国的《民事证据法》等。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在诉讼法中规定证据制度。与外国相比,我国的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过于简单,且大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时无法可依,并因此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实践表明,证据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远,其完善不但有待于一整套完备的证据规则的建立,而且有待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全社会诉讼观念的转变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合与协调。本书分三篇,分别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项诉讼活动出发,收集近三年诉讼证据的真实案件29个,并对这些案例进行法理分析和争议点的处理评析,本书为法科学生学习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研究实务问题提供理论联系实践、反映最新司法动态的高校案例参考教材,也指望能成为广大法律爱好者的良师益友。本书的作者来自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是从事诉讼法教育和研究的中青年教师,也是从事司法实践的兼职律师,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功底,曾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发表多项成果,并多次获得省级、市级优秀科研奖。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一向关注我国的司法改革,重视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此,经常组织学生走出校园,进行社会调查,深入司法实践,学习书本上的法律(1aw in books)的同时,学习实践中的法律(1aw in action),并把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评判。此次成书的,只是其中一部分考虑成熟的成果。其中,第一篇刑事诉讼证据由俞静尧完成,第二篇民事诉讼证据由柯冬英完成,第三篇行政诉讼证据由陈琛完成。尽管做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我们的学识和能力所限,本书的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同时,本书中引用的绝大部分案例均是发生在2001年之后的真实案件,来自于一些知名网站、报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考虑到研究分析的需要,对一些案例的人名或地名进行了适当的改动。 -
诉讼法学研究樊崇义主编内容介绍:主编絮语刑事诉讼呼唤证据规则樊崇义最近一个时期,由于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深人实际部门了解了一些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情况,查阅了大量的案卷和刑事判决。再加上对来访者的接待,来者多数是案件问题,深入交谈中了解到都是由于证据的运用出了问题,导致当事人不服,家属有气而上访北京;近日,我还接到许多来信,打开一看同样是为案件的证据问题而造成判后不服,四处申诉、上访、告状。面对这些情况,在学习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文件精神的过程中,自己感悟到刑事诉讼与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紧密相连,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公正才能服判,服判才能和谐,和谐才能稳定。当前在刑事诉讼领域里出现的“翻案风”、“上访潮”,无一不是因为案件中证据的调查和运用出了问题,造成当事人、家属不服而翻案、上访、申诉、告状。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从我接触到的80%的案件看,根子在于证据的收集调查没章法,案件事实的认定无规则,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迟迟不出台,导致公、检、法机关办案不规范。直到今天,多数办案人员一直在沿用历次政治运动中发动群众的查证方法,事实的认定沿用搞专案的方法,“三对口”的方法,即采用一切手段逼供、诱供,甚至骗供,有了当事人的承认,再找两个证人加以印证,三张口一致,就下判了。重口供轻证据,重言词轻实物,重人证轻物证,“三重三轻”的办案方法是当前案件质量滑坡的重要原因.,更是造成社会不得安宁的重要因素之一。口供主义盛行。在我国,由于封建专制主义证据制度的影响,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人们习惯于重口供轻证据的做法,视口供为证据之王,反映在办案程序上“先抓人后取证”;反映在证据的收集上,先拿下口供再去收集其他证据,为了拿口供,千方百计,变着手法,不择手段地逼、诱、骗,刑讯、打人者皆有。由于口供的来源非法,所以翻供率居高不下,申诉、告状的到处都有。即使在诉讼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反反复复,最终到法庭上还是翻了供。司法机关置翻供于不顾,仍然硬着头皮下判。可想而知,这种判决何以为“铁案”。靠证人证言定案。许多刑事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上,并没有从经济活动的流程和各个环节上去寻找物证、书证,而把功夫下在证人上。为了使证人证言同口供相互印证,取得供证一致的效果,刑讯逼供者,诱供、骗供者,大施“声东击西”战术者时有出现。更为危险的是,在市场经济下的各种证人,受利益的驱动,受各种各样人际关系的支配,证人一会儿一个面孔,一会儿一个说法,当着司法机关的面说一套,当事人在场时又说一套。实践已经证明,只靠证人证言定案是一种最危险的做法。有专家称:证人证言是一种最危险的证据,这一说法不无道理。其原因是由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特点所决定的。马克思早年就说过,什么叫人呢?人是各种社会关系之综合,生活在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有着自己形形色色的社会联系,这种复杂的关系直接影响着证人证言的质量,更何况在商品经济下的人际关系。同时,即使是一个品格完好、最诚实的人,所作的证词也可能有失真的时候。这是由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局限性所决定的。由此可见,用证人证言定案的可靠性、真实性极差。从当前上访、告状、申诉的案件看。多数都是由于证人证言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判的根据和基础不稳,形成了反复缠诉的局面。教训告诉我们,在如何对待证人证言、如何处理证人证言同实物证据的关系、如何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等一系列问题上,都在渴望证据规则早日出台。违法取证时有发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虽然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观的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但是,立法却未明确规定,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规则。同时,更没规定如何防止和禁止非法取证的具体措施,诸如讯(询)问时的律师在场制度、录音录像制度等等。因此,取证过程中的违法现象禁而不止,时有发生,甚至导致一些大案要案成了冤案,如最近新闻媒体披露的湖北省余祥林杀妻案,河南省服刑13年又无罪释放的胥敬祥抢劫、盗窃案,河北省已执行死刑的聂树斌强奸案。其冤判、错判、错杀的基本原因,都是由于对证据的收集、判断以及此后的定案缺少约束,没有规矩何以成方圆,一句话因为没有证据规则而造成这些错案。以佘祥林杀妻案为例,由于证据的关联性规则不明确,办案人员把一具女尸误认为是本案的被害人,即余祥林之妻。时隔11年之后,其妻张在玉突然归来。其实按照关联性规则的要求,女尸是否为被告人佘祥林所杀,它同本案的关联性,应该说是不难确定的。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严格地确立和执行,办案人员肆无忌惮地非法取证,“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导员见我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法,就将我拉到写字台旁,给我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并叫我依照他画的那张图画画了一张”。如此非法制造假证,令人发指,难道这张图可以作为证据适用吗?!“对于当时‘指认现场’的情景,他们问我在什么地方杀的人,我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他们就给我照了相。而后叫我交出杀人的石头,我准备随便找一个石头给他们,谁知那地方根本就没有石头,他们又见我实在找不到石头,就直接将我架到堰塘的另一头站定,问我尸体沉在哪里,我见某某(注:此处略去姓名)面对着堰塘,且我站的地方有很多纸,就猜着说在这里,他们就给我照了相。”“当时我已被残忍地毒打10天10夜,精神麻木,早就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地休息一会儿,只要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这里不难看出,余祥林的口供,以及现场照片、作案工具,所有这些重要的证据,都是严重违反程序而非法取得的,更不难看出这起冤案是怎样形成的。血的教训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尽快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当然,这里反映出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个证据规则问题,办案人员借办案之机,大施违法乱纪之手段,还应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由于笔墨所限,我们仅举余案中的几点,说明关联性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重要性。回到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回到刑事诉讼的实务去,何止于此!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对证据的收集与运用,都在呼唤证据规则的出台。它包括对证据的收集、调查规则,对收集到的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审判时质证规则、交叉询问规则,等等。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几乎是空白的,很少涉及证据规则。诚然,这种状况是有它的历史原因的,但是,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刑事案件的追诉和查处,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按照各种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的要求进行,不仅历史的发展在呼唤证据规则的出台,而且就查处刑事案件本身也急需证据规则出台。这正是科学的发展观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
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冷罗生著环境保全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课题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化的提高,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导致了生态系统的破坏,甚至危及到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如何摆脱这一严重的危险困境,是当今每一个国家都面临的重大问题,环境保全由此应运而生。 对于上述环境保全问题,每个国家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例如,有关环境保全的规定(亦即环境保全的条款),有的国家或地区是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来加以明确的,有的国家或地区是通过在宪法中设定专门条款来确定的。用法律形式来规定环境保全的代表国家是美国,用宪法方式加以确定的国家至1991年止,已达到了40个国家。但是,这些国家在宪法中作为标准的环境保全条款内容不尽相同,从内容来区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宪法规定了国民的相关环境权利和设定了国家的相关环境保全责任和义务。如196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第1条第27款规定了州民享有“清净的大气、清洁的水”的权利,保全所有的天然资源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宪法规定了有关环境权和环境保全等是国家和国民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这类典型的代表是1978年的《西班牙宪法》(第45条)。另外,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也属于此种类型。第三,将环境保全专门规定为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代表国家是德国。该国基本法第20条a款规定:保全所有的自然生活的基础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从以上各个国家采取的环境保全课题的方法来看,用法律形式将环境保全条款写入宪法典的国家在逐步增加,而且,越来越引人注目的是,大多数国家特别重视从内容上明确规定环境保全为国民的责任和义务。 《日本国宪法》没有对环境保全作出明文的规定。但是,日本权威的宪法学说认为:有关日本国民的环境权和日本政府的环境保全责任及义务在《日本国宪法》中是能找到根据的。另外,在1972年颁布实施的《自然环境保全法》以及1993年公布实施的一系列环境基本法律的代表——《环境保全法》中,为了正确处理环境保全的问题,专门设定了日本政府、企事业单位、国民在环境保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再者,日本的都、道、府、县也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全条例。最为典型的环境保全条例是东京都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环境保全基本条例》,该条例明确地规定了居民享有环境权,同时还规定所有的环境保全责任和义务应由地方自治政府、企事业单位、国民共同承担。从上述情况来看,虽然日本有关环境保全的立法状况比较复杂,但是,日本权威的宪法学说认为,日本是通过解释宪法,把环境权视为人权附随的一种有价值的权力来处理环境保全的。这种学说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客观地说,这种学说主张的处理环境保全的方式,至少到现今为止有比较充分的理由,但是,在环境保全的内容和方法上,将来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妥当,还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从这些问题入手,阐述一下个人意见。首先,简要地概述环境保全问题在日本宪法方面的有关论述,其次,就环境保全问题,探讨日本的宪法应该采取什么对应的措施。 -
法律帮助一点通赵汝琨主编;梁利波,唐玉富编著《法律帮助一点通》丛书是一套给百姓看的普法类图书,它可以为百姓维权,替百姓解惑,帮助百姓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套丛书自2001年首次出版,共计50余个品种,其内容覆盖了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方方面面。因《法律帮助一点通:维权诉讼官司怎么打(修订版)》通俗易懂,内容全面,深受广大读者的肯定和欢迎,先后入选国家“农家书屋”、“送书下乡工程”等项目,并荣获中国法律图书优秀奖。全书以问答形式或案例方式拟设了一些人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关于维权诉讼官司方面的新问题,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