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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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判例与理论分析常怡、王建华目录 -
民事诉讼法条文、说理、案例孙邦清 编著民事诉讼法属于应用法,具有强烈的实用性,要把抽象的民事诉讼法立法适用于具体的民事案件,就必须对民事诉讼法条文进行解释。因此,阐释法条、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来诠释民事诉讼法,阐明现代民事诉讼法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如何阐释民事诉讼法、弘扬民事诉讼法也一直是学界所致力的艰巨任务。“条文·说理·案例”丛书中的《民事诉讼法》一书立足于民事诉讼法注释学的原理与方法,选取现行民事诉讼法典的重要条文,对相关的重大理论、实务问题进行系统的介绍、研讨,并辅以典型的案例进行剖析,很好地贯彻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这一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 与其他类似教材相比,本书在编写体例上具有独特性。本书在选择法律条文时不求面面俱到,仅选取存在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的条文作为研究对象,对之进行通俗易懂地阐释,在此基础上介绍与该法条相关联的理论及知识点,从而使读者能够准确、全方位地把握该条及与该条有关的外围知识。同时,在每一条文之下,配以典型案例,以使读者通过活生生的案例更好地理解法条。这些典型案例多来源于作者参与咨询、经办的有关民事诉讼的真实案例,以及作者从实务部门收集的一些最具普遍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然后加以改编而成。 -
刑事诉讼权利保护研究张有亮、喻兴龙 著本书从国际人权保障和国内和谐社会构建两个基点出发,针对刑事司法中的两个诉讼主体(也是弱势主体)——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作者一改传统人权保障研究的思路,是将目光放在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构建上,通过对被害人参与性诉讼权利、补救和预防性诉讼权利、保障性诉讼权利的研究和对被告人推定性诉讼权利、防御性诉讼权利以及救济性诉讼权利的研究,实现了走向和谐与平衡这一刑事司法权利保障的主题。 -
仲裁研究广州仲裁委员会 主编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广州地区组建的惟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06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3829件,比2005增长10%,案件总标的额51.2亿元,比2005年增长5%,全年审结案件3762件,年结案率达到98%。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本会现拥有一支600多人的仲裁员队伍,荟萃内地和港台地区法律、经济及其他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会计师等。本会现有工作人员70余名,其中博士研究生3人,硕士研究生29人,90%以上人员拥有本科以上学历,有25人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为适应现代化办案需要,本会努力提高现代化办公手段,在全国仲裁机构中率先实现“无纸化”和“网络化”办公,最大限度降低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本会拥有近3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仲裁庭室,仲裁庭室宽敞、肃静,配备有电脑、大屏幕显示仪和先进的录音、录像设备,可适应英语等多语种交流,为当事人省却了语言交流方面的不便。借助仲裁自身优势,顺应社会发展需求,本会适时而变,在证券期货、消费、金融、旅游、科技、医疗、体育、电子商务等领域积极探索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制定专业领域的特别仲裁规则,有针对性地培育专家仲裁员,不断提高仲裁效率和仲裁质量。本会现设有案件受理部、办公室、仲裁秘书部、国际仲裁部、发展部五个部门,并正在积极筹备成立研究所,专门从事仲裁理论与实务研究。 -
证据学论坛13何家弘 主编《证据学论坛13》是由国内证据学、诉讼法学以及刑法学等领域的顶级专家组成编委会,由国内首屈一指的证据法学专家何家弘教授担任主编。该论坛子出版以来,在学界和业内有广泛影响。《证据学论坛13》分为“前沿聚焦”、“专论大观”、“学术沙龙”、“科技平台”、“实证研究”、“德恒论坛”、“外法评介”、“综述与文摘”等栏目,既有证据学理论和前沿问题的阐析,也有证据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现实难题,还有国外最新研究成果的介绍和探讨。《证据学论坛13》对于从事证据学研究的人员以及司法工作者都将有所帮助。 -
民商事诉讼仲裁律师执业参考孙巍和大家分享民商事诉讼仲裁律师的经验、教训和知识是孙巍写这本书的初衷。在六年多的执业过程中,孙巍经历了很多,有教训,也总结了一些经验和实用知识。孙巍希望这些教训不要在同行,尤其是那些刚入行的律师朋友们身上重演:又希望和其他律师分享若干年来积累的经验和知识,共同提高执业水平。起初,这种愿望是通过在律师事务所内举办讲座和培训进行的,后来孙巍开设了个人博客,有了更多的读者。现在,孙巍希望能够借助法律出版社这一全国最著名、最权威的法律出版机构,以书的形式和更广泛的朋友交流。 -
民事诉讼法齐树洁《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依据,结合司法改革和审判实践,阐述民事诉讼的原理和程序,包括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管辖、当事人、证据、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等。 -
民事诉讼法学李浩《民事诉讼法学》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原理和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全书分为总论、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证据与证明、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七编。与同类教材相比,《民事诉讼法学》有以下特点:体系完整,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繁简得当;充分考虑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的实践性,把诉讼法理论与法律规则、诉讼实务紧密结合起来,用案例引出原理与规则,用原理和规则分析、解说案例;突出实用性与实践性,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在每一章中,都安排了相当数量的案例,既有针对知识点的相关案例,又有指导学生分析的引导案例,还有供学生练习和测试的练习案例。 -
刑事裁判思维模式研究李安刑事裁判是一个法律问题,而裁判过程是一种心理过程,所以刑事裁判的运行涉及心理学与法学两个领域,是法律心理学研究的合适议题。本文正是以法学与心理学的双重视角来探讨这一问题。在心理学的视野中,刑事裁判思维仅仅是法官处理刑事案件的一个心理加工通道而已,案件事实与法律从人口处进去,经过思维通道的加工,最后输出裁决。所以,研究刑事裁判的关键就是要研究“加工通道”,并考察“事实”与“规范”在加工通道中是否能够保持原貌。从法律的视野看,法官裁判的任务就是作出裁决,并且保证裁决具有正当性与可预期(客观)性。作出裁决的过程在心理学家看来就是法官“发现” 一个案件答案的过程,发现答案的过程如同科学研究中提出假设的过程,在科学研究中要想让假设成立必须经过验证,同理,要想保证案件的“答案” 最佳必须经过检测。依据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检测进程就能指引法官尝试性地搜索法律结论,法官正是通过这一回馈性的检测来确定最佳的答案,并使这一答案具有客观性。一般认为,裁判的正当性需要经过专门的法律论证才能得以完成,所以,此处的检测不同于法律论证。因此,实际的刑事裁判过程是先有“发现”,再对发现进行“检测”,最后对检测的结果进行“证成 ”。也就是说,法官的裁决、裁决的客观性与裁决的正当性存在三个相应的心理机制:发现、检测与证成。弗兰克等现实主义法学家将发现与检测视为问题解决的两个元素,本文是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也将发现与检测组合在一起称为问题解决。如果承认思维加工通道主要存在三种心理机制:发现、检测与证成,那么发现与检测相对于证成而言显然具有基础性意义,或者说问题解决相对于法律论证而言具有基础性意义。依据Lonegan的问题解决理论,人类在问题解决中所进行的心理运作远比论证来得复杂,而且重构论证步骤大多需要从问题解决的历程中进行复现,在一定程度上关于问题解决的历程将直接制约着论证步骤的理性重构,所以Lonegan也认为问题解决是基础。在法律意义上也是这样,因为“问题解决”是为案件提供答案的,法律论证则是在问题解决的基础上所进行正当化的阐述,没有答案即没有证成的对象。因此,刑事裁判思维的基础应当是问题解决。本文正是基于问题解决是裁判思维基础这一立场,对刑事裁判思维的问题解决进行重点研究。依照刑事裁判的法律逻辑,问题解决的内容主要包含三方面:一是确定被指控的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所为;二是定罪;三是量刑。由于裁判思维还包括法律论证。所以对问题解决还应当进行论证。首先,确定被指控的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所实施。此时,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人究竟是行为人(犯罪人)还是无辜(者)。法官在这一过程中存在两个确信程度的实际认知过程:一是法官对被指控者是真正罪犯的确信程度;二是法官在作出裁判之前所要求的确信程度。只有前者的确信程度达到后者的要求,法官才能确定被告人是罪犯。本文依据期望效用理论对惩罚罪犯与保障无辜、放纵罪犯与冤枉无辜进行了效用分析,揭示了法官对罪犯的确信程度与上述效用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了惩罚罪犯与保障无辜之间的内在矛盾难以依靠价值取舍予以解决。由于对犯罪人的确定既涉及科学判断又涉及价值取舍,而信号检测理论具有将判断政策分解为科学成分(正确性)与价值成分(判断标准)分别进行分析的功能,于是,笔者应用该理论对此难题作了进一步分析,获得了一些有益启示。其次,如果犯罪行为是被告人所为,那么法官就要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并在构成基础上确定罪名。此时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建构案件事实、寻找可适用的规范、判断事实与规范的符合性。本文将这三者任务融人到以解释为基础的司法决策模型中,该模型是融合了以规则为基础的模型与心理模型的主要观点后的产物,能够将“理解”与“决策”进行有效结合。在该决策模型的理论框架下,笔者再运用认知心理学对案件是如何建构、规范是如何被发现、符合性是如何判断这三个问题作了解释,最后我们获得以下认识:案件事实建构的基础是法官对证据的“理解”,其顺利完成依赖法官的认知结构;规范发现的基础是法官已有图式的指示,其顺利完成依赖法官的启发思维;符合性判断的基础是可选方案与总的证据表征之间的匹配,其顺利完成依赖法官的实践决策。再次,如果符合犯罪构成,法官还要决定是否需要科处刑罚及科处多重的刑罚。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大多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所以法官如何为案件提供刑量,并使刑量具有正当性与可预测性(客观性)就成为裁判的难点。本文试图通过实证研究为解决这一裁判难点提供启示。笔者对某一基层法院的290份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首先是数据采集,对10种量刑因素(情节 )进行客观记录,并将宣告刑转化为刑量等级(这一转化如同分类并非主观赋权);然后是统计处理,用等级数据来表征量刑基准,并运用结构方程模型( 统计技术)来综合反映量刑情节与量刑之间的数量化的“因果”(路径与回归 )关系。这样,就可获得可比较的“同质”量刑基准以及量刑情节的效力大小,为有多个量刑情节情形下的量刑活动提供一种思路。虽然定罪与量刑都是裁判思维的内容,但是定罪与量刑所遵循的思维模式应当是不同的。因为定罪仅仅涉及有罪与无罪或此罪与彼罪的争议,而量刑的争议更多表现数量上的差异,所以定罪属于“类”间的选择,而量刑则属于“量”的确定。对于“类”的选择,通过启发(直觉)思维先发现结论,再进行后置的“检测”还是容易获得一致结论的,所以定罪可以更多地依赖启发思维;可是,如果量刑也依照启发思维,即使进行后置的检测,由于差异太大,很难在“量”上达成一致,所以为了使量刑也具有客观性,就需要对量刑进行决策前的分析,即在量刑基准的基础上进行顺向思维,这样才能使每个量刑情节的影响力都纳入理性思维的视野。而且,结构方程模型能够为量刑情节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不同量刑情节对量刑的综合影响力提供一定的数量参照。这样,就能较好地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使量刑的客观性得到一定的保障。尽管问题解决是刑事裁判思维的基础,但是仅仅有问题解决还是不够的,问题解决无法证明自身是正当的,所以在问题解决后必须进行法律论证。由于法律论证是针对问题解决的,所以法律论证的具体内容就包括对裁判事实、定罪与量刑的证成。在心理学看来,法官在思维通道中至少进行了“发现”、“检测”与“证成”等心理运作,其中“发现”大多依赖启发思维,其中“证成”大多依赖精算思维,所以整个刑事裁判思维是建立在人类精密思维与直觉思维双重运作基础上的,裁判思维不仅需要逻辑与精算,也需要直觉与启发。在刑事法律适用的视野中,法律论证是提升启发思维结果理性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结论正当化的有效说理过程,刑事裁判不仅需要问题解决,也需要法律论证。因此,只有启发与精算、问题解决与法律论证的协同作用才能顺利完成复杂的裁判任务。 -
行政复议法学张越本书是行政复议法学领域的一部新作,是作者在多年从事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潜心思考行政复议法学领域现实问题的成果。本书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践联系理论,凭借作者多年来在国务院法制办从事行政复议一线工作的实践经验,从行政复议实务的角度思考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理论问题;二是,体系相对完整,在娴熟驾驭行政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复议的实务,构建了行政复议法学的理论体系;三是,注重可持续性研究平台的建设,系统分析了十年行政复议法的研究成果,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创新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创造了新的知识体系交流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