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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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杨利军 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是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品牌专业建设法学系列教材之一,主要针对成人高等教育学员的学习特点编写。《刑事诉讼法学》的最大特点是使章节内容层次化:“教学要求”针对专科生与本科生提出了不同要求;从“基本原理”到“扩展知识”则逐步深入,既便于学员掌握基础知识,又可以开阔视野;“案例分析”和“思考习题”,既有针对性案例分析,又可以让学员及时自测。同时,在版面设计上预留了笔记区,以便于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标记和记录。《刑事诉讼法学》的编写人员中,既有深厚理论基础和丰富成人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司法工作的一线人员。本教材既保持了理论的先进性,又秉承了贴近实务、提高学员综合能力的特点。 -
民事诉讼法学何燕,易萍 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是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品牌专业建设法学系列教材的成果之一。《民事诉讼法学》的编写工作全部由高水平的一线专业教师组成。《民事诉讼法学》在知识点的选择、重难点的安排上兼顾各类学生的学习需求,在法律条文的选择上以基本法律条文和最新司法解释为主干,具有内容条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易懂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理解、把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重要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学》不但适用于成教函授层次的法科学生,也适用于法学本科、自考、第二专业学习乃至司法考试学生的教辅学习。 -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点与对策研究甄贞 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越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学习和领会十七大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重要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检察工作,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必须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作为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实践,更加自觉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用实践证明我国检察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优越性。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全国地方检察机关中,地位较独特,其作为全国的政治中心的特殊政治地位为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围,能够及时地了解中央的精神和部署,同时履行职责本身具有较强的政治影响和示范效应,备受全国各地的关注。高检院、北京市委都要求北京检察机关要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的“两个表率”,走在全国检察机关前列,激励和鞭策我们要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意识,各项工作都要走在前列,与首都的地位相适应。 -
涉台民商事调解案例选林贻华 主编上诉人厦门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漳州东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上诉人漳州市政洲塑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玉虾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杭州五联健身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漳浦隆宝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台湾大昕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长泰新复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台福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龙海市翔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等等。 -
民事强制执行法论纲董少谋 著本书以《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现有的强制执行法律规范为研判的对象,并作以系统之论述。对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亦作了适当的分析和评估。同时,本书的撰写吸收了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同时借鉴国外特别是德国、日本等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本书对法理阐释力求深刻,对现行法律规范的制订过程尽量追根求源,理论、立法与应用三者并重,现实与前瞻结合。 -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郭小冬,姜建兴 著《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一书是研究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及证据规则的学术专著。全书共八章,系统阐述了有关证据种类的思考,证据的分类,证据的收集、调查与保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举证、质证与认证,证明标准等。 -
虚假民事诉讼法的防范与规制丁铧 等著《虚假民事诉讼的防范与规制》的作者抱着法官职业的敏感性,对之进行多角度的系统剖析。从虚假诉讼与滥用诉权、诉讼欺骗或诉讼诈欺的概念辨析、虚假诉讼的成因分析入手,提出对虚假诉讼进行防范和规制的实务必要性;又在梳理中外法律对相似问题的规定基础上,发现规则缺失带来司法实务操作的困惑,呼吁建立新规制的急迫性。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六十年专论陈桂明,田平安 主编本书是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书中具体收录了:《对我国财产保全程序内容立法体例的展望》、《论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检法冲突及检法关系的合理平衡》、《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原则》等文章。 -
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诉讼法卷卞建林 主编本卷所列的11个专题,应当是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在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三大领域内较具代表性的论争。这些论争除了反映相关学科自身的理论发展与制度演进外,还从某些层面或侧面见证了新中国法治事业的起步与成长。具体而言,这些论争主要包括:关于司法独立的论争,关于检察机关定位的论争,关于无罪推定的论争,关于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的论争,关于免予起诉制度的论争,关于死刑核准权的论争,关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论争,关于民事诉权理论的论争,关于民事裁判既判力的论争,关于证据概念和属性的论争,关于证明标准的论争。以上各个论争专题都力图通过历史画面的回顾、争鸣观点的梳理、基本学理的阐释,来总结我国当代诉讼法学的发展脉络,展现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反思和进步。 -
民事行政检察优秀抗诉案例选编甄贞 主编《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抗诉标准为原第185条,即“(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修改后的抗诉标准为第一百七十九条,即“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新民事抗诉标准仍然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一是事实证据认定有误;二是适用法律错误;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审判人员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