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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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刘志坚,程雁雷主编21世纪高等教育法学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所编写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核心课程教材。该书全面、系统地阐释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经编撰体例上,全书按照合理的逻辑顺序将内容划分为行政法绪论、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诉讼等5编共29章;在内容的写作上,力争突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既突出重点,又?婀艘话恪T谌嫦低巢托姓ㄓ胄姓咚戏ㄑУ幕靖拍睢⒒驹怼⒒局兜耐保η笫垢鞅唷⒄隆⒔谘芯康闹氐隳谌莼蛭侍饷魅贰⑼怀觯坏诙茸⒅匮趵砺坌裕质实奔婀耸导τ眯浴T谧⒅囟孕姓ㄓ胄姓咚戏ǖ囊话阄侍夂突纠砟钭鞒霾突蜓芯康耐保喽杂泄氐难趵砺畚侍馓岢隽俗髡咦约航衔墒斓囊饧蚣猓⑴ξ兆钚铝⒎ǔ晒砸恍┲匾氖导晕侍庾鞒霰匾奶教盅芯浚坏谌拢杓嘟滩慕ㄉ璧某晒椋茸⒅夭尚判姓ㄑЫ缰髁鞯摹⒒究晒彩痘蛲ㄊ兜墓鄣悖肿⒁夥从承姓ㄓ胄姓咚戏ㄑ碌难芯砍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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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谭世贵主编一、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外法律史上,程序法的地位都先天低下。人类早期著名的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没有独立的程序法的规定;而在我国古代,诸法合体,既没有刑事法与民事法的区别,也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野。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之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学科越分越细,程序法逐渐独立出来,刑事诉讼法典也随之出现并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现代法治国家在其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均规定有大量的刑事诉讼方面的内容,如法国《人权宣言》、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都规定了无罪推定、独立审判、禁止双重归罪等原则。我国也在宪法中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以及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等。刑事诉讼法是现代国家法制发展的标志,也是现代诉讼文明的重要体现。由于刑事诉讼法担负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功能,内容又多与人的基本权利紧密相关,因此,其在不少国家又被称为“小宪法”。《刑事诉讼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法律基础课。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其应用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相对突出。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是公安司法机关经常要适用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情况,也成为衡量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对该法予以足够的重视,认真学习其内容,掌握其要领,并融会贯通,方能适应法律职业的要求。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就开始了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曾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条例(草案)》。1956年,全国人大委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并组成了专门机构,于次年5月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共7篇,325条。后因“反右”斗争开始,起草工作停了下来。1962年6月,在中央政法小组的主持下,恢复了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的修订工作,于1963年4月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共7篇,18章,200条。后由于政治运动的开始,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工作陷入长期的停顿。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始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同时也揭开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新篇章。1979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成立。在抓紧刑法和其他几个法律草案的起草修订工作的同时,法制委员会还组织力量,以1963年形成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为基础,先后拟出草案的修正一稿和修正二稿;197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正二稿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年7月1日正式通过,于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法典终于诞生了。该法共四编,164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为适应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3年9月2日和1984年7月7日分别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陪审制度、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办案期限、死刑复核等问题作了修改和补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刑事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司法实践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日益与之不相适应。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93年正式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人其立法规划,并委托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在进行调查、研究考察后,陈光中教授主持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于1994年7月向人大法工委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在此基础上,人大法工委于1995年10月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稿)》;同年12月,人大法工委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199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补充、修改,最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同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较高票数获得通过,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增、删、改达110处,使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到225条,净增61条,从而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刑事诉讼法这次重要修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补充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2、调整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范围。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安机关进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主要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同时进一步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3、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将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由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起诉阶段,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亦作了明确规定。4、完善了强制措施。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将收容审查中与犯罪作斗争有实际需要的内容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拘留的条件,延长了拘留的时间,修改了逮捕条件。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财产保,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对象、期限作了具体规定。5、完善了侦查措施,延长了羁押期限。适应侦查犯罪的需要,对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作了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拘留权,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可以使用各种侦查措施。同时延长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揖押期限。6、完善了公诉制度,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为与人民法院依法统一定罪的原则相适应,取消了免予起诉,并将不起诉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增加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不起诉。7、完善了审判程序,扩大了合议庭的权力。为避免法官在开庭前先入为主,将庭前审查由原来的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即只要起诉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在开庭审理程序上,引人了英美法系时当事人主义,增加了庭审的对抗性;规定合议庭对一般案件有独立判决的权力,只有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8、增设了简易审判程序。对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可以不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且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9、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措施和手段。包括强制措施执行和变更的监督、立案监督、审判监督、监外执行的监督、减刑和假释的监督等。10、加强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如在公诉案件中,区分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11、对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规定了解决的办法。如规定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取消了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确定了赃款赃物随案移送和处理的原则;对解决超期揭押问题、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的处理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三、学习刑事诉讼法应掌握的重点内容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它规定了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职责、权限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程序和方式;公安司法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如何调查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的对象、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程序及其权利、义务;各个诉讼阶段如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的任务、程序和进行的方式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文书;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等。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外,还包括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的决定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司法解释等。在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1、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任务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2、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审判组织的概念和组成;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其中基本原则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主要制度包括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及陪审制度等。4、管辖的概念和意义;确定管辖的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审判管辖中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5、回避的概念和意义;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回避的程序。6、辩护的概念和种类;辩护人的范围、责任、诉讼地位及权利和义务;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范围和程序;刑事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以及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7、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证据的分类;各种证据的概念和特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8、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各种强制措施的概念、特点及适用的对象、条件和程序。9、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10、期间的概念和意义;期间的计算、恢复、延长和重新计算。送达的概念和方式。11、立案的概念、任务和意义;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12、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各项侦查行为的概念、意义和适用程序;律师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侦查终结的概念和程序;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侦查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补充侦查的概念、意义和方式;侦查监督的概念、内容和程序。13、审查起诉的概念、内容和程序;提起公诉的概念、条件和程序;不起诉的概念、种类、条件和程序。14、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任务、内容、方法及审查后的处理;开庭审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法庭审判的阶段;自诉案件的范围与审理特点;简易程序的概念、意义和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5、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任务;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上诉、抗诉的理由、期队方式和程序;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上诉不加刑原则;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16、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死刑核准权的归属及发展变化;死刑复核的程序。17、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理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18、执行的概念和特点;执行的依据;执行的机关;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19、设立末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和特有原则;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20、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法律依据、特有原则与特别规定;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依据、主体、内容和程序。21、刑事赔偿的概念和意义;刑事赔偿的范围和程序。四、学习刑事诉讼法应做到法规研习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第一,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应当遵循先知其然,再知其所以然的路径。首先,要了解现行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要熟练掌握法条的具体内容,并能够根据这些规定处理一些实际问题。法律法规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是最基础的内容。要掌握这些内容就离不开记忆,这也是学习所有法律课程的共同特点,在这一点上绝不能偷工减料,或企图投机取巧。其次,知道法律作了怎样的规定还仅仅是学习的第一步,应进一步了解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即不仅要知其然,还应知道法律的所以然。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有一些基本理念和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法的始终,其内部也有很多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这些理念、原则、规律可以说正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精髓。刑事诉讼法可以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和现实需要而不断修改,但这些理念、原则和规律却能维持相当的稳定,并往往还对法律的具体变动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只有掌握了这些内容,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我们的知识才不会因为法律的修改或更迭而落伍;也只有掌握了这些内容,我们所学习的才不仅仅是“法律”,而是已经上升为“法学”。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试举一实例加以说明。如“为什么说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对于这个问题,可能大家经过初步的学习,都能答出个几条来。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内容仅限于诉讼材料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而不是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因此这种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这样的回答当然没有错误,但是过于肤浅,是典型的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我们还应再深入思考一下,为什么法律规定这一阶段只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进行实体审查。这是因为按照程序法的原理,裁判者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性,而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如果法官在正式审判之前接触到有关的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进行实体审查,就会对案件形成预断,而这种预断必然产生对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倾向。如果让法官带着这种预断和倾向去进行审判,其中立性就会丧失,从而难以保障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从这个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学习过程中都要抱着这种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的态度,才能将刑事诉讼法学深、学透。第二,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应着力培养独立分析案例的能力。由于刑事诉讼法具有应用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使得在学习这门学科时,更应积极运用和接受案例教学。传统教学方法多采用系统讲授法,内容上只注重对法律条文或学术观点的介绍、分析和评价,忽视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案例;形式上则主要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师是主动的,学生是被动的,结果抑制了师生交流,学生缺乏主动学习的兴趣和独立思考的意识。系统讲授法也往往容易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学生难以获得实际操作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恰恰可以克服传统教学方式的种种弊病。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内容的案例教学法是指运用成文法分析、研究案例,对之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当然,在案例分析之后,又应回到对成文法的理解与把握上,而不仅仅是让学生掌握该案例的处理意见。案例教学法以学生讨论为中心,既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师生互动,促进教学相长。我们认为,案例教学并非仅仅存在于课堂讨论,旁听法院庭审,进行模拟审判,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甚至阅读本书或类似的读物都是案例教学的内容。我们建议读者在阅读本书的案例部分时,应先阅读“案例摘要”,并根据自己己经掌握的知识进行独立思考和分析,在形成自己的判断和结论后,再对照“案例点评”进行对比学习。我们特别强调也希望读者在阅读申始终保持主动的思考并进行审慎的分析,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本书作者点评的意见或结论。毋庸讳言,本书所附的各个案例的“点评”也仅仅具有参考的价值。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虽然案例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活动中己广泛采用,不少法学院校均树起了这面看上去极具诱惑的大旗。但是,很多法学院校虽有“案例教学”之名,却末得“案例教学”之精髓。有些院校仅仅将案例教学作为单纯的一种教学方式,并视之为教师个人的事情,既没有相应的经费和人力投入,也缺乏组织上的支持,因而造成案例来源渠道单一。就我们目之所及,有关刑事诉讼法学的案例汇编或案例分析虽然不少,其中也不乏优秀的案例汇编,但总的说来,大多数案例汇编仍嫌陈旧过时,或多为直接针对某项法条的虚构案例,从而与我国的司法实践尚有一定的距离,难以引发读者浓厚的学习兴趣,也难以保证读者学习的效果。有感于此,我们在案例的选择上尽可能地遵循了“新鲜”、“真实”和“有一定代表性”这三项标准,着重选择了一些近年来发生的为人们所熟知的案例。一些不宜公开当事人身份的案例,我们只做了如隐去真实姓名和地址等这样少量的技术处理,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持了案例的真实性。我们也希望读者在阅读完本书之后,能够继续对刑事诉讼案例,特别是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案例或新闻媒体所披露的司法案例保持关注,并形成能够以法律的思维去评析这些案例的良好意识。我们的学习不仅要系统掌握法理论、法规则,而且还应使自己形成法律思维,能够将特定的规则与相应的司法实践联系起来并进而运用规则去衡量司法实践和处理各类纠纷,从而使自己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学习其他任何一门法学课程一样,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也需要我们尽快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运用好的方法,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方法不当常常会令你的学习收效甚微,有时甚至是南辕北辙。我们在这里向大家提供了一些学习方法上的建议,但是,也必须指出,我们所提供的建议仅仅是获得科学学习方法的众多途径之一,它甚至不是最重要的途径。最重要的途径应该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地思考和总结,逐渐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这是因为:一方面,一个人对于自己的实践往往会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更准确的把握;另一方面,某一种方法是否有效也是因人而异的,大家都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总结出一套最适合自己的方法。在这个意义上讲,好的学习方法的获得是一个随着学习的深人而不断改进的过程。我们衷心希望,通过这本书的阅读,能够使您找到一套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也期望这本书能对您的学习有所稗益。五、本书的体例设置本书正文部分包括法律文件及法规研习重点、典型案例和参考书目。本书收录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件,既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司法组织法和有关刑事诉讼的决定,又有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有关刑事诉讼的决定和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还有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或部委规章,可谓数量众多,体系庞杂。基于刑事程序法的特点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整性,我们没有按各个法律文件分别编写法规研习重点和典型案例,而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编、章来编写。我们认为,这样的编排更利于读者掌握刑事诉讼的程序,也符合读者的阅读习惯。除《刑事诉讼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件的研习重点和典型案例,我们根据其与《刑事诉讼法》各编、章的对应关系,分别编写在这些编、章中。此外,我们还在正文的最后部分列出了参考书目(专著、教材和论文),供读者查阅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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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何家弘,南英主编;丁杰等撰稿本书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科研项目,系统阐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所涉及的基础理论及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崭新成果。本书根据司法证明的逻辑体系即取证制度、举证制度、质证制度和认证制度来全面研究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这一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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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理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科研项目“诉讼原理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之四,本次出版,又加修正。注意创新,特色鲜明:本书突出行政诉讼特色,用全新视角认识行政诉讼原理,将行政诉讼的特有原理总结为行政争议及诉讼关系论、目的论、审判体制论、当事人论、种类论、证据论、程序论等。关注现实,指导实践:本书从行政诉讼实践出发,注重理论对行政制度的引导和再造作用,提出若干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议,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内容新颖,形式独特:本书首次系统阐述了三大诉讼的关系,诉讼种类,审判体制,诉讼执行等内容,采用专论的形式展示行政诉讼的特有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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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毕玉谦著中国高级法官培训参考用书。本书介绍了证明责任、司法认知、证据方法、举证时限、审前程序与证据交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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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胡建淼主编;方世荣[等]撰稿《行政诉讼法学》是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之一。全书系统地介绍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与原理 井注重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这将有助于读者掌握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和了解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真实情况。同时,全书在每章后设“本章小节”对全章内容进行归纳并制作了一些总结性图表,这也正是本书的特色之一。另外,全书在相关章节中都专门有一节探讨了各部分的疑难问题,对开拓读者的思路与视野会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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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及其关联法规王克楠编写本书为法规汇编式小型工具书,有助于读者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情况,关联是全国的核心部分,导读重在阐述收录法规之间的内在联系,附录提供了相关法规的目录和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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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实用手册最高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实用手册》编选组编本书分为“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两部分,包括基本规定、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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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法规胡锦光编序曾宪义法律制度为每一个现代国家谋求安邦定国进而发展社会、推进文明所必不可少的选择,法的有与无、良与恶、行与毁、守与废,一得一失之间,无不关乎国家、民族、社会的盛衰与成败。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举为治国方略,并经全国人大通过,写入了宪法修正条款。党的十六大重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到二○一○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奋斗目标。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状况,取决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条件,同时也取决于法律教育的建设与发达程度。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鼎盛必定以其人民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与坚定的法律信仰为一项主要的指标,而在社会整体之中,必定具备一个拥有相当程度法律素养的知识阶层。以法律教育的角度观之,作为教育内容的“法律”绝不仅仅只应涵括作为见诸研究、形诸学说的法律,还应当然地包含作为信念、入于人心的法律,包含作为工具、用于实务的法律。由此看来,法律的教育是具备了不同的互有差别的若干层次的,作为其顶端的是用于培养和造就专门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其教育的对象应当是将来的法学家与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及治国人才,其教育的内容应当是系统而严格的法学知识体系与不同程度的法学研究方法训练,其教育的载体是各所专门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机构。而作为法律教育根基的必然是对广大民众所进行的法律普及,其教育的对象是来自于不同阶层、有着不同文化背景的普通大众,其教育的内容是简要的法律常识与基础的法治观念,其教育的形式多样而广泛,均以达到以上内容的最广泛宣教与传播为目的,以法律理念的普及求得民风敦化、社会规范为其要旨。而连结全社会法律教育的基础部分与尖端部分的中间一环,便是切实使社会知识阶层整体法律素养得以提高,这一环节正是国家法律教育最需要着力的部分,一个社会知识阶层整体的法律素养如何,直接关乎国家法律文化建设的成功与否,作为“国之大典”的法律制度能否通达、顺畅地在社会各领域实行也直接有赖于此,该层次上法律教育的成败应当是度量法律教育整体成败的最主要标准。对于这一部分的法律教育,其教育的对象应当是广大的高等学校学生以及众多非法律专业的实务工作人员,其教育的内容应当是可以适用于学习者从事实务的一般法律知识及对其法治意识的强化,其教育的形式应当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公共法律课程以及对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而在我国当前广大的知识阶层之中,除了专门的法学人才之外,最迫切需要掌握法律知识,在整个知识阶层当中占有最大的比重,最广泛地分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之内的,当属经济与管理方面的人才,包括了在不同战线上从事经济与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也包括了在普通高等学校中求学的经济与管理专业的学生们。他们已经或者即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与管理专业的学生和经济与管理部门的工作者中实施与其专业、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教育,大力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对于他们现在或将来更好地从事各自领域内的工作无疑具有最实际的意义,而对于从整体上增强广大知识分子的法律素养也将不无直接的帮助。有鉴于以上的认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等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经过长期的酝酿和成熟的准备,决定编写一套“21世纪经济管理类法律应用简明教材”,并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出版。本套教材选取了与经济、管理专业密切相关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与“国际经济法”四个法律部门进行编写,并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学分成四个系列,每一系列均包括“理论概要”、“典型案例”、“教学法规”三个部分,既立足于基本的部门法学逻辑框架,又注重切合实际,选取了与经济、管理专业关系较为紧密的若干案例、法规加以分析讲解。本套教材坚持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一贯的“高品位”、“高水准”的编写要求。“理论概要”部分由在各自领域内具有全国领先地位的学术中坚独立单科编著,并由其领衔编写“典型案例”与“教学法规”两个部分,力求以强大的学术阵容为广大读者奉献出一套独具权威性、新颖性、针对性、适用性的系列教材。伴随这一套教材的圆满出版,我们相信,为迎接中国法律文明即将到来的、空前昌盛的美好前景,我们必将有能力不断地奉献出更多的成果,竭尽我们的绵薄之力。是为序。2002年11月序邓荣霖我们正处在一个充满科学、民主和法治气息的经济时代。经济主宰着世界格局,经济改变着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经济影响着政治、军事、文化、外交等领域。总之,经济左右着时代前进的方向。客观地讲,经济事务的筹划运行,不管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企业的,大多表现为管理活动。而现代管理活动是在遵循效益、规则、权责、人本、系统等理念基础上,通过协调组织内、外部利益关系来实现具体经济社会目标的自觉过程。这其中,效益是管理目标,规则是管理依据,权责是管理手段。倘使缺乏规则意识和依据,权责就无法落实,人本思想将会落空,管理系统也会出现紊乱,最终导致预期效益大打折扣。因此,规则化管理是极其重要的。规则作为行为规范,既赋予人们行为自由,又施以行为约束,是自由和约束、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在一国规则体系中,法律占据主控地位,是一国政府管理社会各项事务的重要工具。法律作为显性、刚性规则,渗透着执政阶级的管理思路和模式。因此,将经济管理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是一国政府行使经济管理主权的制度化运行方式。回顾改革开放的历程,我国经历了从人伦经济向法治经济的过渡,经济管理中民主成分日益增强。改革初期,受人治思想的影响,各种淡漠法律的做法,如“霸王合同”、审批关卡、随意减免税、体罚职工等屡见不鲜。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制的完善,社会法制观念普遍增强:一方面,公民和组织逐步学会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也逐步意识到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管理的重要性。根据改革进程的发展,我国在1993年和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根本大法,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方向。据此,经济管理法治化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依照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政府、企业和市场是密不可分的体制要素。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实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稳定发展。政府要依法行政、效益行政,首先必须通过行政法、经济法将其经济管理职权(责)和程序制度化,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如计划、货币、税收、利率、产业结构、统计、国家投资、外汇、进出口管理等,以及市场管理措施,如维护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化管理、产权交易市场培育等,均需要通过法律明确下来。各级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廉洁行政。与政府相对应,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企业不仅要实现利润目标,还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作为多元利益关系的集合体,除自律管理外,很多方面都要依法经营管理,比如,企业在设立、组织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变化以及市场退出过程中,必须依法申请审批和登记;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劳动、用地、产品质量、财务、人事、税收、工会等事务,需要依法进行;企业对外交易时,合同、知识产权、产品检疫、银行结算、海关监管等,又都是不可或缺的法律事务。毫不夸张地说,现代企业生活在法律汪洋之中。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管理活动又增添了国际化色彩,其中,依照规则办事是入世后我国政府、企业和市场所面临的第一挑战。WTO精神倡导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就是要求经济管理事务法治化,淡化人治的痕迹。因此,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带头树立法制观念,切实依法行政。广大公众和经济组织要积极学习法律,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监督和参与社会经济管理活动,积极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建设。长期以来,外国投资者在我国投资时,最担心的不是政策优惠,而是投资法律环境的稳定性和透明度,这一问题,同样是新形势下国内投资者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依法进行经济管理势在必行。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法制目标;同时强调,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策划出版这套“21世纪经济管理类法律应用简明教材”无疑顺应了时代的要求。这套教材分“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国际经济法”四个系列,每一系列又分为“理论概要”、“典型案例”、“教学法规”三个部分,基本上涵盖了高等院校经济管理专业学生以及国家机关、各类企业、公司的经济管理人员在工作、学习和科研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为法律入门教材,每一系列的“理论概要”部分,系统、简明地介绍了相关学科的基本法律知识;在此基础上,系列教材还设有“典型案例”部分,使理论制度与实务操作相互结合、渗透,起到指导法律运用的效果,这是非法学专业人员学习法律的重要途径。增强法律观念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客观要求。因此,我希望经济管理专业的读者朋友们本着时代责任感学习法律,在实践中运用法律并且传播法治精神,共同为我国法制建设增光添彩。以此为序。200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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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规则李学军主编本书系统介绍了美国主要的刑事诉讼规则的产生与演进,使读者能够全面了解这些规则的精神及其背后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尤其是美国联邦大法官对案件的论证和规则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地调适,体现出判例中闪耀着的法治精神,反映了大法官深厚的学术修养,基于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