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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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仲裁案例选编广州仲裁委员会 编《金融仲裁案例选编》秉持从第一手办案资料入手的风格,从广州仲裁委员会近年来办理的真实案件中,选取最具代表性的仲裁案例,呈现给读者,以期给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以参考借鉴,给理论研究着以素材。 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广州地区组建的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2012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937件,案件总标的额80.8亿元,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 本会现拥有一支700多人的仲裁员队伍,汇集内地和港台地区法律、经济及其他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会计师等。本会现有工作人员80余名,绝大多数工作人员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所有办案秘书都是从社会公开招聘,层层选拔,择优录用。现有的办案秘书多数是从国内知名高等院校毕业和海外留学归来的硕士研究生,他们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着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广受社会各界赞誉。 为适应现代化办案需要,本会努力提高现代化办公手段,在全国仲裁机构中率先实现“无纸化”和“网络化”办公,最大限度地降低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本会拥有一万多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仲裁庭室,仲裁庭室宽敞、肃静,配备有电脑、大屏幕显示仪和先进的录音、录像设备,可适应英语等多语种交流,为当事人省却了语言交流方面的不便。 -
刑事诉讼法学樊崇义 编《刑事诉讼法学(第2版)》在内容上突出应用性的特点,使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其自学能力和认识事物的创新能力,以满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的需求。在建设文字教材的同时,我们还根据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辅之以网络、卫星电视(录像)、CAI课件等学习媒介以及面授和远程辅导,为学习者提供学习支持服务。本套教材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项目法学专业系列教材。 -
中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左宁 著,朱勇 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规则。该规则20世纪初萌芽于英国,率先确立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最大限度地抑制侦查人员违法取证、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人权,其程序正义秉性逐渐被世界各主要法治国家接受,并成为重要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我国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排除规则。立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两个证据规定”中的内容既有重合、也有矛盾,不同之处应当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准。《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论丛:中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作者左宁)正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的背景下,面对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展开论述。《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论丛:中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共分七章,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论丛:中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第一章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绪论”部分。本章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源流,阐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分类和价值。第二章,“域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与启示”。本章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5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理、立法构建及实践判例进行详尽介绍并做深入评析,试图从这5个典型法治国家运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差异与共性中提炼出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旨。第三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引入”。从我国理论上的研究与呼吁、立法上的启示与进步、实践中的现状与探索三个方面梳理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研究、探索历程。第四章,“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本章介绍了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重点分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色所在。第五章,“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正确界定非法证据直接关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设计与落实。笔者在本章中分析了广义非法证据理论与狭义非法证据理论,并明确我国的非法证据应当是具有特定含义的非法证据,广义非法证据理论不适合我国;本章最后对毒树之果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六章,“审前程序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本章首先论证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进而对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程序、审查程序与排除结果进行了研究。第七章,“审判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本章以庭审程序为线索论证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前准备程序、启动程序、法庭调查程序及对非法证据的裁决。同时深入探讨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证明方式以及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笔者力图通过《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论丛:中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深入研究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理论,借鉴域外法治国家的可行经验,搜寻、分析基层实务部门的第一手办案数据和习惯做法,以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为构建适合我国司法生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献言建策,为实务部门的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
检察机关证据调查制度理论与实务赵信会,韩清 编《检察机关证据调查制度理论与实务》由实务部门和理论研究人员共同完成,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方法,以理论审视实践、实践丰富理论为研究视角,以检察机关证据调查制度为研究主线,认真研究了检察机关办理各项检察事务中的证据调查问题。在对证据调查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总览的背景下,具体研究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证据调查制度、公诉阶段的证据调查制度、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证据调查制度、侦查监督中的证据调查制度、监所监督中的证据调查制度等。《检察机关证据调查制度理论与实务》力求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具体性,以期最终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和检察实践的展开。 -
民事诉讼中的真实纪格非 著《民事诉讼中的真实:路径与限度》由纪格非所著,《民事诉讼中的真实:路径与限度》是一本关于司法证明的路径与方法的书。“真实”一直被认定为证据制度的使命。然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证据制度在对待“真实”的态度方面,总是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差异。传统的证据法以提高司法证明的精确性和证明结果的正当性为主要发展动力,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高度形式化司法证明程序。但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传统证据法赖以存在的哲学、社会以及法学基础发生了变化。面对这些变化,当代证据法应重新确定理性的范围与实现理性的方法,更加注重证据法的协调功能而非认识功能,为事实认定结果提供新的正当化途径,使证据法成为一个开放的、可以不断发展的法律体系,使司法证明活动成为沟通立法者意图与社会现实需求的桥梁与纽带。 对于实现“真实”的模式,理论界一直有“技术化”与 “自然化”之争。主张证据的采纳与评价必须受规则指引的“技术化”观点认为,细密的证据规则可以确保诉讼证明结果的正确性,特别是应该通过严格的排除规则排除有可能导致错误结果的证据。而“自然化”的观点则主张,作为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具体方式,司法证明与日常生活的证明并无本质区别。欲提高证明结果的精确性,就必须使审理者充分地接触一切证据,因为“即使是虚假的证据,也有助于我们从相反的方面去认定事实”。对此,笔者认为,在职业法官主导的、当事人证明能力不足的司法证明程序中,证据规则不应当以排除规则为核心,而应当是“指弓l型”的规则。即通过法官的行为,指引当事人尽力提交具有高证据价值的证据。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也不宜以排除适用为原则,而应当 “物尽其用”,通过其他途径,弥补其证明力方面的不足。对于实现真实的途径,各国的诉讼程序也有迥异的制度安排。然而,总体而言,证据的形式、证明的程序、证据规则和经验法则是实现真实的基本保障。 在司法证明制度中,关于证据形式和司法证明程序的规定对于保障证明结果的真实性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关于证据的形式与证据的可采性的关系,在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证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法定的形式提出,证据的形式决定了证据能否被采纳。这种对证据的形式与证据的可采性的关系的认识严重制约了证据学研究的视角与方法。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证据的收集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与证据的采纳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证据可以以任何的形式出示给法庭,法官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拒绝采纳。对此,笔者认为,在处理证据的形式与证据的采纳和使用的关系这一问题上,完全否认二者之间的关系或者将二者简单、直接地联系在一起的观点都是不足取的。基于提高证据的可信性的考虑,要求必须以特定的形式证明某种事实,其他形式的证据不予采纳。此类规则属于一种纯粹的诉讼证明规范,只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应当允许其存在。对于对不同形式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比较的规则,因其限制了法官对证据进行评价的权力,与自由心证原则的根本要求冲突,因此应当尽量避免此类规则的存在。对于基于程序的正当性考虑而对证据的形式提出要求的规则,笔者认为,此类规则存在的主要意义并非实现司法证明的客观性,而在于保障司法证明的结果的正当性,此乃程序公正原则的应有之意。因此,此类规则已经成为所有现代法治国家证据制度中不能缺少的内容,缺乏此类规则,必将导致程序的虚化与空洞。证明的程序不仅有助于保障“真实”的实现,而且为证明结果的正当性提供了途径。如果说在证据制度产生之初,追求认识结果的正确和确定是证据法的唯一目标。那么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以及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事实认定程序本身的重要性引起人们的关注。按照学者的理解,程序在判决结果正当化方面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使由于程序的进行而蒙受不利结果的当事人不得不接受该结果。由于程序参与与中立原则保证了该方当事人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给予了充分表达自己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并且相信是由中立无偏的裁判者对己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了充分的考虑并进行了理性的判断,所以其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第二个方面,使其他诉讼参与者对该结果予以接受或信赖。由于程序人道原则保证了这部分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增强了他们对这一程序能够产生正当性结果的信任,同时由于他们亲眼目睹了程序的进行过程,对于该程序是否保证了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以及该结果是否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效果有较为客观的认识,从而能够对程序及其结果的正当性作出自己的判断。第三个方面,使社会整体对结果的权威产生信任。在具体的证据规则的体系设计方面,我国对证据的规范应主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在承认自由心证原则的基础上,从动态与静态两个方面对法官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的使用加以规范。静态调整的规范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以证据能力为规范重点的规则,此类规则以关联性为核心,主要包括传闻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和意见证据规则。其二是基于社会政策和维护其他诉讼价值的考虑而对证据的采纳进行限制的规则。动态调整的规范指某些诉讼制度对证据使用的规范,比如,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直接言词原则、处分原则等。对证据使用的动态调整的任务主要由诉讼法来完成。 司法证明的过程中的经验亦称为经验法则,是指人类以经验归纳所获得有关事物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之法则或知识。它们被誉为将证据碎片凝聚为案件事实的“粘合剂”,由于关涉事实认定的准确度,所以经验法则的适用必须受到严密的监督,否则必将导致法官的恣意及事实认定过程和结果的失控,并最终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然而经验法则的构成复杂、体系庞大,监督绝非易事。经验法则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科学经验与人文经验两种类型。科学经验是理智正常的人通常所具有的、可以用判断和命题来表示的科学知识。科学经验可以通过实验或计算的方式验证其真伪,因此其适用的正当性比较容易得到保障。人文经验涉及对某种社会现象的解释或对特定个体的行为赋予一定的社会学含义。它是一种客观性与可控制性较弱的经验,其适用的正当性更多取决于社会、心理、价值观方面“是否可以接受”以及是否与本案事实相“匹配”。在当代的证据制度中,“真实”并非司法证明的唯一目标。我国的证据制度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应当按照何种思路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特别是应当如何处理司法证明过程中的各种诉讼内外的价值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证据法应当将实现精确的事实认识作为首要目标与发展的直接动力。同时,不能忽视的是,司法证明不是在真空中或孤立的环境中进行的价值无涉的认识活动,在这一过程中,认识主体的价值观、社会的价值观必然与司法证明所追寻的价值目标发生互动作用,并产生交互影响。所以,司法证明在追求证明结果的客观性的同时,应当关注证明结果、证明过程与诉讼内、外其他价值的协调,使诉讼证明不仅仅作为一种司法活动而存在,更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活动一样,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因此,我们应当努力协调司法证明过程中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比如,应当增加关于证人免证特权的规定,增加证据制度中的原则性规定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才有利于实现司法的人性化。 -
基本原理与理性构建胡晓霞 著构建体系完备、功能齐全的民事审前程序是“公正、高效、权威”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对民事审前程序做了重大变革,不仅创设了“先行调解”、“程序分流”,还强化了通过证据交换等方式进行争点整理,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诸多遗感。笔者在对我国审前程序改革历程进行认真梳理和对域外民事审前程序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新变革进行了深刻解读,并对其功能进行了重新设定,将民事审前程序分为起诉后至立案前、立案后至答辩前和答辩后至开庭前三个阶段,分别进行了本土化重构的探究。 -
新民事诉讼法审判实务精要李世成,谢商华,尹红兵 编《新民事诉讼法审判实务精要》以专题形式,按照新民事诉讼法法条顺序,对新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制度与程序进行专门的论述,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恶意诉讼、证人、鉴定等新增或有重大调整的法律制度。《新民事诉讼法审判实务精要》从新民事诉讼法法条规定切入,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全面论述新增法律制度审判实务精要,解读相关案例,提出立法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意义。同时,本书还设计了新增法律制度配套裁判文书和其他司法文书样式。《新民事诉讼法审判实务精要》可为广大法官、法律工作者、教学研究人员和诉讼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
民事案例与法条分析丁兆增 ,林艺容 ,等 著《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案例教学系列:民事案例与法条分析》各专题的讲解严格按照“经典案例”、“知识结构回忆”、“司考真题链接”、“司考复习重点提要”、“其他经典案例”的体例方式编排。全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编排新颖,力求科学,使读者易于学习和理解;二是知行合一,通过对典型案例深入的解读和点评,提高读者应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注重实用性,系统梳理历年司考真题和重点测试的知识点,启发读者,有助于其思考和自检自测;四是力求具有时效性和典型性,所引用的案例尽量是近年来社会公众所熟悉的知名案例。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理论与实践研究李义凤 著当今时代的刑事司法制度与l9世纪时通行体系之间最显著的区别是什么?回答之一是,未成年人法制的存在。自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少年法庭成立以来,一百余年已逝,曾经雄心勃勃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其目标达到与否、实现多少、前景如何?现今,这些问题都未有定论,正处于激烈的论辩中。 中国的未成年人法制正处于建设和发展时期。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上均有所创新,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提高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但毋庸否认,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比仍存在差距,理想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永恒的追求。本书力图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察,借鉴国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先进理念、原则、制度和方法,立足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现状和实际,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相关理论和制度,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供有益探索。 -
新编刑事诉讼法学孙彩虹,张进德 主编本套教材既包括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大”教材。更涵括法学各领域各新兴学科的方向性较强的“小”教材。在编写教材时,编写人员注意吸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的最新学术成果。注意国际学术发展的最新动向,力争使教材内容能够站在21世纪初的学术前沿,反映各学科成熟的理论,反映20世纪后期中国法学的水平。全套教材在编写中大胆剪除已经过时的理论内容,大胆吸收国内、国际特别是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较为成熟的理论和方法.同时注意反映和提炼我国法制建设中的最新理论与实践。全套教研在总体上既注意创新,又注意守恒。另外,本套教材编写人员针对新时期本科教学和本科学生的特点,力求将深奥的法学专业术语及原理作简洁明了的表述,将学术性、新颖性、可读性有机结合起来,注意运用简明流畅的语言去阐释法律理论与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