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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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论徐军 著《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论》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的关系,是检察理论研究中的基础性核心问题。作者采取辩证的方法,通过论证检察权的重要属性——控权性与诉讼性,来分析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的关系。一方面阐述了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共存于检察权之中的合理性,同时也指出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具有不同的控权性和诉讼性,二者互不包含而是有着职能交叉。《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论》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具有一定的理论参考意义。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元照法律研究室 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分册收录了行政法类法律规范性文件共71个。全书正文分为四大部分,分别为“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对于各部分所收录的法律文件,本书进行了更细致的分类,使得在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的同时,不仅可以很明确地找到该部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还能对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循类查找。 -
民事证据规则研究宋朝武,纪格非,韩波 著本书为中国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民事证据规则研究”的最终成果。众所周知,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问题,也是大陆法系诉讼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随着证据法学理论的发展,我国学者对证据规则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是,总体而言,现有的理论研究多局限于对国外的证据规则的介绍方面。当然,这些研究是必要的,它有助于我们开阔视野,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但是,从证据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历程、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伴随着陪审制的出现、发展和衰落,证据规则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严格到逐步宽松的发展历程。证据立法的这一发展历程没有得到我国学者的充分重视。我们对证据规则的研究仍建立在借鉴和移植的基础上,缺乏对国外的证据制度的理性思考,对制度移植的环境因素和可能产生的排异反应缺少深入的调查和充分的估计。这极有可能造成法律移植的失败。 -
刑事证据规则运用手册《刑事证据规则运用手册》编委会 编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刑事诉讼的过程主要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即在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证据规则是规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个规定以现行法律为根据,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外国有益做法和吸收法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作出有力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突破性和创新性。《刑事证据规则运用手册》融合相关具体规定,逐条解读两个规定条文,深入阐释法条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和适用要点难点;遵循注重实用的原则,精选典型案例,以两个规定为视角重新审视,详解具体案例在两个规定下的实际操作。《刑事证据规则运用手册》全面涵盖两个规定的全部内容,具有理论性、参考性和实践性,旨在帮助相关读者学习掌握两个规定立法精髓,准确深入理解两个规定全貌,全面掌握刑事证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便于在具体实践中理解和运用。 -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研究申君贵 著自1987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次确立单位犯罪以来,至今已经有23个年头了。即使从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算起,也有整整13年了。单位成为犯罪主体,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单位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主体,是因为单位的某些行为已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并通过刑罚手段进行治理。1987年以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既然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自然也就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单位犯罪诉讼的问题是不存在的。然而,自从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之日起,单位犯罪诉讼的问题就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刑事实体法是刑事程序法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刑事实体法,就没有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的首要价值就是满足刑事实体法的需要,实现刑事实体法的内容。刑事实体法没有刑事程序法的支持,则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其内容也无法得以实现。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刑罚的确认,就是一种刑事实体法规定。但由于我国19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先于1997年刑法的修改,所以未能前瞻性地规定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从而导致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单位犯罪问题上的失衡。 -
证据法视野中的犯罪构成研究赖早兴 著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犯罪论中的核心内容,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基本要素。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一定的共性,但也有差异,两者均为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排除犯罪性事由之间的关系不顺,以致无法为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实体法依据,有必要加以完善。美国犯罪成立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已经具有两个多世纪的历史,表现出了较强的生命力。但这一标准与内心确信标准曾经受到我国学者的批判和排斥,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有学者主张借鉴该标准。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标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应当对“案件事实清楚”这一刑事.证明的实体法标准进行解读。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上,罪过的证明最为困难,但罪过仍具有可证性。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罪过采取推定这一手段。我国罪过证明中虽然也有推定这一方式,但推定制度有待完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要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 -
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张军 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系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刑事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包括两个规定的文件,理解与适用,相关法条选录,相关案例解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学习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它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的“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今天,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人民调解的范围从传统的民间纠纷类型向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并且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以宪法、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以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行以来的人民调解实践经验为基础,系统规范了人民调解的组织、人员、程序、协议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用版)》根据不同纠纷的种类指定不同的人民调解员民间纠纷的种类繁多,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关系纠纷、债务纠纷等,纠纷的类型不同,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也应不同。比如,婚姻家庭纠纷,一般由那些已婚的、德高望众的、善于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人民调解员,包括一些女性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比较合适;邻里纠纷,由那些与纠纷双方都比较熟悉,又受纠纷双方尊重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可能更为妥当;债务纠纷,由那些精通法律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有利于清楚准确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针对不同的纠纷指定不同的人民调解员调解,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