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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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陈卫东 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是一部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其使用对象包括但又绝不限于法律硕士研究生。《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从最初构思酝酿到交付出版,花费了较长时间。就出版计划而言,坦白地说,这是一本迟到的书。之所以迟到,固然有一些客观的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因为我们的慎重。这种慎重缘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一直认为,教科书实际上代表着一门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水平,需要足够的时间来积淀。近年来,在众多法学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出现了一些新的进展。“法学者们几乎普遍开始关注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作出一些独到的分析和解释;很多学者越来越不满意于充当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诠释者’或‘中国移植者’的传统角色,开始尝试提出自已的观点,努力作出自己的独特理论贡献;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分析方法越来越得到中青年学者的接受,法学论文中论证的成分也有显著的增加。”这一切,都显示出,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学与整个法学学科一样,正在进行艰难的学术转型。因此,我们认为,要想撰写出一部高质量的教材,就必须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吸收和接纳。否则,就既无法突破已有的教材编撰思路,也无法反映近年来诉讼法学研究取得的成就。另一方面,我们也一直在渴盼着一部新刑事诉讼法的降生,并力求在这部教材中对其有所回应(尽管,我们相信,这部教材绝不会仅仅因为法律的修改就成为一本过时的书)。但是,我们知道,自2003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问题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无论是立法界还是司法界,也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这部事关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安全的基本程序法,都非常重视。这几年里,调研、论证做了很多,研讨会开了不少,而且建议稿也出了几部,可时至今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仍旧没有着落,至今也看不到“出台”的希望。无奈之下,我们只得将稿件交付出版。但我们依然对这部教材充满信心,这种信心建立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是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分社各位编辑精心策划的编撰体例进行编写的。尤其是,这种编撰体例要求,在每一章节中,都要根据其内容选择一些刑事诉讼法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案情的介绍和解析来引发该章节中需要思考的刑诉法问题。二是在编写这本教材时,我们既最大限度地吸收了已有教材的优点,又能够有所创新,还尽力反映了包括编写者在内的众多学者近年来积累的研究成果。三是《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既充分吸纳了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司法解释等对司法实践起重要规范作用的有关法律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也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进行了尽量全面和系统的总结和关注(尤其表现在该书在体例编排上增列了包括诉讼价值、诉讼目的、诉讼构造、诉讼行为、诉讼主体等在内的大量法学概念或范畴,甚至还编入了一些“基本诉讼原则”)。这种编撰体例和内容安排,既可以帮助法律硕士生们对“书本上”的刑事诉讼法(即该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前沿问题)有基本的把握,又可以使他们能够对“实践中”的刑事诉讼法有清晰的了解。与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相比,这种安排显然要更有助于学生系统地学习、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是一部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其使用对象包括但又绝不限于法律硕士研究生。《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适用于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亦可适用于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学生。 -
行政应诉工作指导郜风涛,张越 著时下行政诉讼的理论论述与知识读物已“汗牛充栋”,之所以要在此时写这样一部书,主要是考虑到,尽管行政诉讼方面的理论研究已日趋成熟,但对于那些真正因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而言,打一场行政官司、将自己的“父母官”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仍然是一件讳莫如深、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不用说普通民众,就是身为国家行政执法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执政、执法所必需的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基本上也还处在知之不多或知之不深的水平上,存在着对行政诉讼的畏惧心理,怕当被告,怕败诉。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怕当被告的心理障碍主要有二:一是对“被告”一词的误解,觉得不太好听,甚至把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混为一谈;二是担心行政诉讼将影响行政机关的威信。殊不知,行政机关的威信不是神秘天赋的,而是其在现实生活中克尽厥职、严格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在行政相对人心目中的自然印象。通过分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心理状态不难发现,行政机关之所以怕行政诉讼,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及运作程序不了解,在这一点上他们与其相对人是一样的。例如,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院询问其不出庭应诉的原因时回答说,在法庭上不知道怎么说。这一回答看似敷衍,却生动地说明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欠缺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对我国行政诉讼的开展所带来的直接的负面效果。不仅如此,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畏惧心理的直接表现,就是对提起诉讼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的报复,或者借合法形式故意刁难,以使行政相对人“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再也不敢和行政机关“作对”了。其结果必然是极大地扼杀行政管理相对一方行政诉讼的积极性,人为地为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推广实施制造障碍,阻塞了这一先进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发挥应有作用的通道。 -
人身保护令制度研究薛竑 著人身保护令作为普通法古老的特权令状,在英美法国家被誉为“大自由令状”。人身保护令是“质疑非法羁押的所有方式中伟大和有效的令状”,“为任何社会认为无法容忍的限制自由提供迅速和有效的救济”,是“解除不正当限制个人自由的司法方法”。现而今,人身保护令已经成为世界各法治国家和国际社会公认的司法救济措施,发挥着使被非法羁押的人重获自由的功能。从19世纪末,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中国洗衣工到中国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再到20世纪初期人身保护令开始写进中国宪法,人身保护令在中国大地上也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风雨。在半个世纪后的今天,我们重新回顾和审视这段历史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人身保护令作为质疑非法羁押最为有效司法救济,我们期待着她的回归。 -
多元化农村纠纷处理机制研究严兴军 主编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在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社会矛盾纠纷凸显的严峻现实。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成为一个颇为复杂的棘手问题。毕竟,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仅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而且要求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良好运行。如何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践行于我国情况复杂的农村矛盾纠纷解决之中,更是一个具有高度现实意义和挑战性的课题。显然,完全依靠司法诉讼的方式不仅是成本高昂的,而且也不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必须从传统和民间中汲取智慧,并秉持和谐的理念,努力构建一个多元化的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但是,我们又必须防止另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倾向,不能以表面的和谐来牺牲法律制度的价值。我们必须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寻求一条合乎实际又逐步接近法治理想的路径。 本书是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研究员严军兴承担的2007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多元化农村纠纷处理机制研究》(课题编号C0701)的最终理论研究成果。书中具体包括了:我国现有农村社会纠纷处理机制概述及其评价、我国农村纠纷的和解机制研究等内容。 多元化农村纠纷处理机制研究》的研究工作由严军兴研究员会同范世汶、陈锡斌、叶志忠三位同志共同主持,并详细制定了课题研究大纲,对课题组的研究思路进行了悉心指导,保证了《多元化农村纠纷处理机制研究》的顺利完成并交付出版。 -
刑事诉讼法易延友 著《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刑事诉讼法(第3版)》是以流畅精炼的文字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系统阐释的优秀教科书。全书以原理论-制度论-程序论为逻辑主线,以他国制度为参照,以相关实例为补充,并辅以简洁直观的图表,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具体制度和诉讼程序进行了全新的分析与阐释。尤其出色的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刑事诉讼法(第3版)》还列专章介绍了我国的少年案件司法程序。本次修订为第三版,既增添了关于近年来刑事立法与司法方面最新进展的内容,又进一步完善了全书的逻辑架构与论证体系,使《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刑事诉讼法(第3版)》更显卓越。 -
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研究黄学贤,陈仪,胡亚球 著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渊源于1915年创设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当时的东吴大学法学院突出“英美法”教学模式和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其科学的培养目标和鲜明的教学特色,赢得了“南东吴,北朝阳”的美誉,培养了王宠惠、吴经熊、倪征噢、李浩培、潘汉典、杨铁棵等一大批现当代著名的法学专家,使东吴大学的法学教育一度饮誉海内外,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家园中的一朵奇葩。从1952年院系调整起,学院历经风雨,几经坎坷。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学院由“江苏师范学院”易名为“苏州大学”,同时恢复法学教育,成为全国最早恢复法学教育的院校之一。2000年学院校友王健教授次子王嘉廉先生慷慨出资捐建苏州大学法学楼,设立奖学金,以推动苏州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和研究。苏州大学法学院同年更名为王健法学院,成为全国第一个由海外专项基金参与建设的公办法学院。 -
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胡亚球 著《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民事诉讼的法理基础、人性基础、伦理基础、文化基础和政治基础作了深入的研究。这种研究是苏州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点崇尚的一种结合性研究方法,即将作为部门法的诉讼法与法学乃至社会科学的一般理论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提高诉讼法学的理论深度,并期望在方法上能够有所拓展。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期,是中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最为活跃,成果最为卓著的时期。一方面传统理论得以重新梳理、解读和发展,另一方面新课题的开创性研究层出不穷。民事诉讼法学界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繁荣。而最高人民法院令人应接不暇的改革举措,更使民事诉讼领域锦上添花。然而,在这种繁华的学术景致呈现过后,却迎来了一个新的学术困境——我们民事诉讼制度变革最终受制的因素是什么? -
民事诉讼体制比较研究廖中洪 编《民事诉讼体制比较研究》采用比较的方式,通过对世界几个主要国家和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形成与发展的研究,以及对于这些国家民事诉讼体制与各国社会经济、政治、历史文化之间有关规律和联系的归纳、分析,力图从宏观上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一些可资参考的建设性意见,从而促进有关研究的深化,以达到《民事诉讼法》修改能够与中国现实的社会状态,以及发展相匹配,使之更加适应中国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民事司法救济发展的需要。 全书在结构上分为七大部分,具体包括民事诉讼体制比较研究的价值考察、两大法系夹缝中的日本民事诉讼体制、英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封建社会民事诉讼体制的形成与发展等。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
程序法文库杨志刚 著诱惑侦查指国家机关侦查人员采取一定的诱导性策略,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实施某种犯罪,并在犯罪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犯罪人的一种侦查取证方法。采用诱惑侦查的方法侦破毒品犯罪等具有高度隐蔽性特征、高度组织化程度的犯罪,在许多国家是普遍的实践。鉴于这一特殊侦查措施可能侵犯侦查对象合法权利的潜在风险,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成文法或判例法对其进行规制。在我国,诱惑侦查的运用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为理念缺失、制度阙如、操作失范,既不利于权利保护,也不利于犯罪控制。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应当容许这一隐含较大侵权风险的侦查措施长期处于“法外运行”的状态。从程序法的角度研究对这一侦查手段进行法律规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正是实践中的迫切需要。本书以诱惑侦查法制化为主线,围绕诱惑侦查合法性把握、违法诱惑侦查的处理这两大核心问题,共分三章展开研究。第一章为基本理论。力图通过对相关理论问题的阐释,更加准确、全面地把握这一侦查手段的本质。本文分析了诱惑侦查的概念,揭示了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欺骗性、诱导性三大显著特征;在目前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关于诱惑侦查的四种分类;对诱惑侦查与卧底侦查、控制下交付、“诱捕行为”、特情侦查、陷害教唆、侦查圈套等易于混淆的概念进行了比较与辨析;剖析了诱惑侦查实际运行存在较大的风险性,但对于打击某些特殊犯罪具有实践的必要性;从诱惑侦查包含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许容性,在其他情形下可能视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许容性,对尚未真正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主动性的侦查具有一定的许容性,可能引起司法伦理困境的欺骗、诱导策略具有一定的许容性四个角度,探讨了诱惑侦查正当化的法理基础;基于对诱惑侦查本质特征的把握,对诱惑侦查属于强制侦查还是任意侦查、诱惑侦查是否违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两个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回答。第二章为诱惑侦查的历史发展与比较考察。从法理、制度与实务三个层面,分析了主要法治国家和地区诱惑侦查的发展演变,介绍了国际法上对于诱惑侦查的基本态度和做法,力图从中揭示出一些共通的理念,以为我国建构诱惑侦查法制之借鉴。关于美国的诱惑侦查,在国家权力空前扩张这一背景下,论述了早期诱惑侦查在实务中被大量采用的实际情形以及司法上的宽容态度;分析了从私法解释理论到现代圈套法理萌芽这一重要的理论转型,揭示了其中蕴涵的重要观念变化;讨论了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圈套问题的几起重要判例,论述了美国圈套法理的五大新近发展趋势:合法性审查的重点从被告主观心理朝着因果关系转变、合法性判断方法倾向于综合审查、强调警方在采取诱惑侦查之前应具有合理怀疑、认可一定程度的积极介入行为、更加注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关于英国诱惑侦查的历史发展,介绍了从18世纪以来的两大发展阶段,重点阐述了1980年Sang案以后在制定法与普通法规制方面取得的长足进展。以英国上议院对于2001年Looseley案判决为标本,论述了英国法上关于诱惑侦查合法性的若干要点:一是强调诱惑侦查的最后手段性;二是强调诱惑侦查行为适度,包括以普通人行为作为检验标准、要求诱惑行为限度区别化、积极介入适度许可;三是强调诱惑侦查的目的正当性;四是注重因果关系;五是注重审查监督。概括了英国诱惑侦查法理的三大特色:一是在合法性的终极标准上,表现为一系列抽象法律理念;二是在个案考量上求诸多种相关因素,表现出综合审查而非孤立认识的特点;三是在判断方法上注重利益权衡,诉诸法官自由裁量。揭示了英国司法实践中对待诱惑侦查仍然持相当宽容的态度,典型地反映出“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在某种程度的背离,并分别从观念层面、方法层面、证据可采性标准方面深入剖析了造成这种背离的原因。关于澳大利亚的诱惑侦查,根据历史发展的脉络,分别讨论了前瑞积威案阶段、瑞积威案判决与后瑞积威案阶段的法理与实务,着重论述了这一过程中合法性检验标准以及违法诱惑侦查的处理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此外,还分别论述了加拿大、日本、德国、荷兰、法国、瑞士、意大利、葡萄牙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诱惑侦查法理特色与实务状况,分析了欧洲人权法院关于1998年的Teixeira de Castm诉葡萄牙案判决和联合国禁毒署于2003年公布的《控制毒品相关犯罪模型法》,力图从中揭示出国际法上对待诱惑侦查的倾向性态度。在历史考察的基础上,对各国诱惑侦查法理进行了比较分析,阐述了诱惑侦查的四个方面的发展趋势,如对待诱惑侦查的态度普遍经历了由放任而至规制的历程,最终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在顺应人权保障大趋势的前提下,对于犯罪控制表现出格外关注等。第三章论述了我国诱惑侦查法制化。这是本论文的最终落脚点。这一部分对我国诱惑侦查的立法与实务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当前诱惑侦查存在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适用案件范围掌握比较随意,缺乏合理限制;二是对诱惑侦查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不利于被告人权利保护;三是如何把握诱惑侦查合法性界限,做法不尽一致;四是对明显不当的诱惑侦查,缺乏权利救济措施。提出我国对于诱惑侦查应当秉持的基本态度:一是承认诱惑侦查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二是积极推进诱惑侦查法制化。关于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对主观标准、客观标准、综合标准以及流行的“两分法”进行了全面反思,提出我国应当采取以因果关系为核心的综合审查方法,具体论述了我国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原则、合理怀疑原则、目的正当性原则、主体特定原则、行为适度原则、因果关系原则、风险控制原则、审查监督原则八项原则。在阐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注意把握实践脉动,讨论了我国实务中存在的连环式诱惑侦查、连续性诱惑侦查、反向诱惑侦查、网上诱惑侦查几种特殊形态诱惑侦查的合理性把握。关于诱惑侦查合法性的证明,论述了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设定,指出我国应当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主要是妥善处理秘密侦查员以及特情、线人作证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关系,赋予技术侦查取得的视听资料以证据能力。关于违法诱惑侦查的处理,认为我国应当根据其程序性违法程度,适用不同的制裁措施,对于诱使无辜人员犯罪,即构成因果关系的诱惑侦查,应当终止相关诉讼,并宣告被告人无罪;对犯意强化型的诱惑侦查,应当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轻微犯罪可以免除处罚。 -
票据诉讼制度研究叶永禄 著《票据诉讼制度研究》确定以票据诉讼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从票据诉讼的实体法理论和程序法理论两个方面,对票据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对建构票据诉讼制度具有基础性意义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票据的特点和基本功能的考察,分析我国票据纠纷的特点和类别,并从诉讼效率的价值观出发,提出建立我国票据诉讼特别程序的具体构想,以程序多元化为视角展示了我国票据权利司法保障机制——票据诉讼体系的设置,从而使我国票据诉讼理论进一步系统化,完善了我国票据司法保障制度的理论体系。《票据诉讼制度研究》适合于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士参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