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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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刘志伟,魏昌东,吴江 编1979年以来,我国相继颁行了两部刑事诉讼法典,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权力行使和权利的保障机制等作出明确曲规定。然而,基于立法语言简约性、概括性的局限,法律难以全面表达程序实施中对每一个具体问题的要求。法典颁行。基于程序保障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一定刑事诉讼职权的机关分别就法典在本机关的行使、遵行以及法典用语含义等问题,以规则、规定、解释、批复等形式对法典条文进行了明晰、重述和具体化。1996年刑事诉讼法典施行以来,不同解释权主体相继颁行了100余件解释性文件。而且,1996年法典施行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执行机关发布的数百件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中仍有100余件为各级司法机关所遵行。这些解释以数十倍于法典本身条文的数量,对法典的适用进行了解释。法律解释在起到释明法律之作用的同时,也淹没了法典,消蚀了法典所应有的核心地位,使得法律常有被束之高阁之感。浩繁的解释给法律的研习者、直接适用者乃至普通公民学习法律,带来了检索、适用上的诸多困难。同时,也对法典及其解释按照一定的科学体系和标准加以系统整理提出了内在的要求。目前,国内对法典及其解释的整理大体上可被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以文本为中心的整体列举;二是以法典为中心的分散列举。两者在法典编纂中各具优势,整体列举保留了法律文本、解释文本各自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为使用者提供了文本的全貌,从而易于把握文本的内在逻辑,但其缺陷也相当明显,因解释的散在性、解释内容与法律规定的分离性,使用者不得不时时游历于不同效力层级的文本之间,去寻找不同文本的差异和具体化的内容。在出现多主体解释的情况时,问题将更加突出,给刑事诉讼法的研习者、适用者带来巨大的困难。以法典条文为中心的分散列举,则克服了解释与法条的散在性和分离性缺陷,虽在外在形式上分割了相关解释的内容,但不同解释主体关于相同问题的解释被统辖于法典文本之下,便于发现不同解释主体对于同一问题解释的内容,易于把握法典文本的抽象原则与解释规范之间的具体运作关系,在多主体解释的情况下,便于及时把握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内容,以从不同诉讼环节确保权利行使的有效性,从而有效解决了解释的动态性和法典文本的稳定性的关系。本书在体例上采用了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文内注的编辑体系,其优势表现为: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通过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典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典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本书收录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颁行以来,特别是1996年法典颁行以来有关法典适用问题的所有主要的有效解释,在解释主体的范围上,超出通常意义上司法解释主体的范围,涵括了所有依法履行一定刑事诉讼职权的主体所颁行的解释和规定的内容。在具体编排顺序上,采取了按照效力层级、解释的全面性和时间顺序性的编排原则,高效力层级、具有全面适用性的解释被置于低效力层级、对具体性问题的解释之首,体现了由适用的广泛性到具体性的要求。在具体编排方法上,在法条前精确归纳了该条主旨,便于刑事诉讼法的研习者、适用者全面领会刑事诉讼法典的内容。对被较长法律解释文段隔断的法典条文,采用了旁注的方式指示下一法条所在页码,利于读者翻阅。本书为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乃至广大公民快速查阅、综合理解和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也为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科研人员和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析、研究、比较中国刑事诉讼法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立法和司法资料。对于众多学习法律的本科生和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学生来说,本书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书。期望通过编者的辛勤努力和创造性劳动,在保持法典文本完整性,树立法典之权威和核心地位的同时,为法律的研习者、适用者省却检索之苦和时间耗费。本书得与读者见面,承蒙法律出版社曾健先生的鼎力支持,在此谨致谢忱。本书是对2007年3月9日以前我国所有有效刑事诉讼法解释以法典文本为线索的一次总梳理,伴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书将不断以修订版的形式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为读者提供最新、最全面的信息,实现法典适用动态性的要求。对于本书在编辑体例、编辑模式上的不足,以及其他编辑中的疏漏之处,敬请给予批评指正。 -
民商事诉讼错判研究邱业伟 著《民商事诉讼错判研究》是第一本以民商事诉讼“错案”为研究对象的著作。全书分为三编:第一编电力事故人身损害;第二编房屋买卖、建设工程;第三编商标、专利、保险、劳动和其他。作者从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我们亲手经办的民商事案件中,精心挑选出近几年来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热难点民商事诉讼错案30例,每例都由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判决、分析研究和结语五部分组成。《民商事诉讼错判研究》有助于民商法理论和立法上的完善、规范司法行为,对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司法工作人员的公平、正义的法律意识,从整体上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办案质量和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对于民商法教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也具有重要意义。 -
世界行政法院制度研究胡建淼这是一本从行政法院组织系统视角对世界上的各类行政诉讼制度进行研究的学术性理论著作,全书依次介绍了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瑞典、意大利、波兰、芬兰、日本、印尼、巴拿马、哥伦比亚、希腊、葡萄牙、泰国、立陶宛、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院制度。它是目前中国对世界行政法院制度研究最新颖、最完整的著作,可供从事行政法学教学与研究的人员以及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学习与参考。此书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胡建淼教授担任主编。全书共分18章,约60万字。 -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T商户营业执照是否适用法律规定环保评价前置许可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3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吴鹏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在制度上和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行政诉讼法对法律适用的规定比较简单,法院在法律推理、法律解释、规范审查等方面的权力受到很大限制。对待同一性质的案件,不同法院在法律适用时采取了不同方式,甚至同一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笔者通过考察西方法治先进国家的理论和制度,分析中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问题,探讨理论发展和制度革新的方向。本书是中国应用法学文丛之一,是一本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著作,对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有参考的作用。 -
公司纠纷实用法律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公司纠纷实用法律手册》除了收录纠纷解决常用的最新法律依据外,还精选了与纠纷相配套的典型案例、疑难问题、常用文书和实用附录等实务内容,是您了解法律进而解决纠纷的最佳帮手。 -
最新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文件解读万鄂湘、张军暂缺简介... -
刑事裁判思维模式研究李安刑事裁判是一个法律问题,而裁判过程是一种心理过程,所以刑事裁判的运行涉及心理学与法学两个领域,是法律心理学研究的合适议题。本文正是以法学与心理学的双重视角来探讨这一问题。在心理学的视野中,刑事裁判思维仅仅是法官处理刑事案件的一个心理加工通道而已,案件事实与法律从人口处进去,经过思维通道的加工,最后输出裁决。所以,研究刑事裁判的关键就是要研究“加工通道”,并考察“事实”与“规范”在加工通道中是否能够保持原貌。从法律的视野看,法官裁判的任务就是作出裁决,并且保证裁决具有正当性与可预期(客观)性。作出裁决的过程在心理学家看来就是法官“发现” 一个案件答案的过程,发现答案的过程如同科学研究中提出假设的过程,在科学研究中要想让假设成立必须经过验证,同理,要想保证案件的“答案” 最佳必须经过检测。依据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检测进程就能指引法官尝试性地搜索法律结论,法官正是通过这一回馈性的检测来确定最佳的答案,并使这一答案具有客观性。一般认为,裁判的正当性需要经过专门的法律论证才能得以完成,所以,此处的检测不同于法律论证。因此,实际的刑事裁判过程是先有“发现”,再对发现进行“检测”,最后对检测的结果进行“证成 ”。也就是说,法官的裁决、裁决的客观性与裁决的正当性存在三个相应的心理机制:发现、检测与证成。弗兰克等现实主义法学家将发现与检测视为问题解决的两个元素,本文是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也将发现与检测组合在一起称为问题解决。如果承认思维加工通道主要存在三种心理机制:发现、检测与证成,那么发现与检测相对于证成而言显然具有基础性意义,或者说问题解决相对于法律论证而言具有基础性意义。依据Lonegan的问题解决理论,人类在问题解决中所进行的心理运作远比论证来得复杂,而且重构论证步骤大多需要从问题解决的历程中进行复现,在一定程度上关于问题解决的历程将直接制约着论证步骤的理性重构,所以Lonegan也认为问题解决是基础。在法律意义上也是这样,因为“问题解决”是为案件提供答案的,法律论证则是在问题解决的基础上所进行正当化的阐述,没有答案即没有证成的对象。因此,刑事裁判思维的基础应当是问题解决。本文正是基于问题解决是裁判思维基础这一立场,对刑事裁判思维的问题解决进行重点研究。依照刑事裁判的法律逻辑,问题解决的内容主要包含三方面:一是确定被指控的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所为;二是定罪;三是量刑。由于裁判思维还包括法律论证。所以对问题解决还应当进行论证。首先,确定被指控的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所实施。此时,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人究竟是行为人(犯罪人)还是无辜(者)。法官在这一过程中存在两个确信程度的实际认知过程:一是法官对被指控者是真正罪犯的确信程度;二是法官在作出裁判之前所要求的确信程度。只有前者的确信程度达到后者的要求,法官才能确定被告人是罪犯。本文依据期望效用理论对惩罚罪犯与保障无辜、放纵罪犯与冤枉无辜进行了效用分析,揭示了法官对罪犯的确信程度与上述效用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了惩罚罪犯与保障无辜之间的内在矛盾难以依靠价值取舍予以解决。由于对犯罪人的确定既涉及科学判断又涉及价值取舍,而信号检测理论具有将判断政策分解为科学成分(正确性)与价值成分(判断标准)分别进行分析的功能,于是,笔者应用该理论对此难题作了进一步分析,获得了一些有益启示。其次,如果犯罪行为是被告人所为,那么法官就要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并在构成基础上确定罪名。此时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建构案件事实、寻找可适用的规范、判断事实与规范的符合性。本文将这三者任务融人到以解释为基础的司法决策模型中,该模型是融合了以规则为基础的模型与心理模型的主要观点后的产物,能够将“理解”与“决策”进行有效结合。在该决策模型的理论框架下,笔者再运用认知心理学对案件是如何建构、规范是如何被发现、符合性是如何判断这三个问题作了解释,最后我们获得以下认识:案件事实建构的基础是法官对证据的“理解”,其顺利完成依赖法官的认知结构;规范发现的基础是法官已有图式的指示,其顺利完成依赖法官的启发思维;符合性判断的基础是可选方案与总的证据表征之间的匹配,其顺利完成依赖法官的实践决策。再次,如果符合犯罪构成,法官还要决定是否需要科处刑罚及科处多重的刑罚。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大多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所以法官如何为案件提供刑量,并使刑量具有正当性与可预测性(客观性)就成为裁判的难点。本文试图通过实证研究为解决这一裁判难点提供启示。笔者对某一基层法院的290份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首先是数据采集,对10种量刑因素(情节 )进行客观记录,并将宣告刑转化为刑量等级(这一转化如同分类并非主观赋权);然后是统计处理,用等级数据来表征量刑基准,并运用结构方程模型( 统计技术)来综合反映量刑情节与量刑之间的数量化的“因果”(路径与回归 )关系。这样,就可获得可比较的“同质”量刑基准以及量刑情节的效力大小,为有多个量刑情节情形下的量刑活动提供一种思路。虽然定罪与量刑都是裁判思维的内容,但是定罪与量刑所遵循的思维模式应当是不同的。因为定罪仅仅涉及有罪与无罪或此罪与彼罪的争议,而量刑的争议更多表现数量上的差异,所以定罪属于“类”间的选择,而量刑则属于“量”的确定。对于“类”的选择,通过启发(直觉)思维先发现结论,再进行后置的“检测”还是容易获得一致结论的,所以定罪可以更多地依赖启发思维;可是,如果量刑也依照启发思维,即使进行后置的检测,由于差异太大,很难在“量”上达成一致,所以为了使量刑也具有客观性,就需要对量刑进行决策前的分析,即在量刑基准的基础上进行顺向思维,这样才能使每个量刑情节的影响力都纳入理性思维的视野。而且,结构方程模型能够为量刑情节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不同量刑情节对量刑的综合影响力提供一定的数量参照。这样,就能较好地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使量刑的客观性得到一定的保障。尽管问题解决是刑事裁判思维的基础,但是仅仅有问题解决还是不够的,问题解决无法证明自身是正当的,所以在问题解决后必须进行法律论证。由于法律论证是针对问题解决的,所以法律论证的具体内容就包括对裁判事实、定罪与量刑的证成。在心理学看来,法官在思维通道中至少进行了“发现”、“检测”与“证成”等心理运作,其中“发现”大多依赖启发思维,其中“证成”大多依赖精算思维,所以整个刑事裁判思维是建立在人类精密思维与直觉思维双重运作基础上的,裁判思维不仅需要逻辑与精算,也需要直觉与启发。在刑事法律适用的视野中,法律论证是提升启发思维结果理性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结论正当化的有效说理过程,刑事裁判不仅需要问题解决,也需要法律论证。因此,只有启发与精算、问题解决与法律论证的协同作用才能顺利完成复杂的裁判任务。 -
民事诉讼法手册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法律掌中宝”系列是一套小型实用法规汇编,着眼于为普通百姓和法律院校师生解决实际问题、学习相关课程时便利地查找相关法律依据。本系列选取与日常生活和教学关系密切的常用法规,以之为核心,将与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最大限度地突出本丛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系列有以下特点:(1)权威专家导读:《法律掌中宝系列:民事诉讼法手册》基本上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主体核心法规的“导读”,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与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2)附加法条条旨:《法律掌中宝系列:民事诉讼法手册》的主体核心法规都附加条旨,且将条旨标明于目录之中,读者通过目录即可快速领会核心法规涉及的法律问题;(3)重点条文注释:《法律掌中宝系列:民事诉讼法手册》对主体核心法规的重点条文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4)关联法规精选:《法律掌中宝系列:民事诉讼法手册》的关联法规都是在某一方面对主体核心法规的深人和细化规定,采取分类编排,其与主体核心法规的关系一目了然,便于读者查找。另外,编者采用了袖珍开本,便于携带,读者可以随时随地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专题研究王福华这本是件好事——人多好做事。特别是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与民事诉讼法走向显学过程同步,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教学的专家学者队伍越来越庞大,研究成果开始在法学成果总量中占有很重的份额,不少有着民诉专业背景的专家在大学以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等等。如果将这些指标量化,我们完全可以断言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进入了一个勃兴时代,中国也一定是一个民诉法研究大国。大可商议的是,成果研究仅是数量的增加,这种局面不过是一种虚假的学术繁荣。一面是大量的学者在从事学术研究,一面是民诉研究视野和课题选择的贫乏。例如,先是世纪之交民诉法学界的千军万马挤上司法改革的独木桥,与诸多法理学者挤到一起搞重复性研究;当前则是一窝蜂般地去研究调解制度,以图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挖掘和谐社会执政理念的法律资源。种种迹象表明,当今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仍然驻足于对域外学术的引进、分析、借鉴阶段和对司法实务的具体操作提出建议的阶段,有独到学术见解并能产生实践效果,能创新民诉体系、创建学术流派的研究还不是太多。苏力教授——我在北大做硕士研究生时的班主任,曾在他的著名论文《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预言,长江三角洲地区有可能成为大陆法学研究的另一个集中地,这着实给了我们这些置身于此的学者不小的鼓舞,但其实他的本意并非在于评价上海法学的水准,而是想说明法学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问没有多大的关联。对于上海法学的研究水准和研究氛围,我更同意杨东平教授关于“上海的文化只是一个不重要的地方队”的断言,沪上最优秀的学者和批评家朱大可先生对上海文化状况的剖析,也同样适用于评价这里的法学研究状况,他说:“在上海,一种强烈的规范意识在影响着每个人,个性是很难保持着它的锐利的。”法学何尝不是如此!在技术层面上敲敲打打,搞些对策研究是多数法学学者的研究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