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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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陈桂明为适应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提高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及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我们组织编写本套《高等教育法学应用教材》。法学是理论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学科,本套教材的最大特点在于突出法学的应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力求与现行最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法律实务相一致。本套教材强调对现行最新的立法、司法解释进行介绍和分析,强调联系司法实务中的新老问题进行论述。2.力求与最新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相一致。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资格考试,但每年有大量的法律专业本科生、研究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本教材力图使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紧密相联。3.力求用简洁、实用的事例说明深奥的原理和规范。在每一本教材中都努力用简洁的文字、实用明晰的案例对基本原理和法律规范进行说明,使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读懂教材,并结合历年司法考试试题加以分析。4.力求结合最新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动态。立法、司法和法律实务是动态、发展的。本套教材密切关注和把握改革发展的方向与趋势,努力结合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使法学理论应用于法律实务和教学。为了保证本套教材的高水平和高质量,编委会聘请了多位知名的法学家担任主编。这些专家多数参加过立法和修法工作,并是司法考试教学辅导的名师,具有编写高校教材的丰富经验。本套教材适用于大学本科的教学,尤其适用于司法考试。 -
仲裁研究广州仲裁委员会 主办仲裁回避制度是确保仲裁公正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回避的对象、条件、程序等都作了规定,但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关于仲裁回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仲裁回避制度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仲裁回避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④房保国、等暂缺简介... -
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介绍:该书的出版意味着高桥教授最终完成了自己对日本民事诉讼法宏大体系的理论勾画和阐述,应当说《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上、下)》是高桥教授民事诉讼理论之大成,也是他民诉理论研究的顶峰。《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能够在中国翻译出版,则能向中国学人完整地展示高桥教授民事诉讼理论的全貌,亦能更全面地了解日本民事诉讼理论最新发展动态和学术论争。不仅有助于解答当下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争议中存在的某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对于胎动中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亦有理论上的参考意义。 -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主编在法治社会,诉讼的基本原则承载着法律的精神内核,表征着法治的重要理念,反映着法律条文或者判例的基本准则。我国诉讼法律一般在总则部分规定基本原则,以基本原则作为统率整部法律的指针和方向。有的学者考证,法律上的“原则”一词产生于近代,意为规则之源或者根本规则。在法学意义上,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是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立足点或基干的根本规则。“原则”一词的拉丁文是principiorum,意为基础、原理等,同时有一句拉丁法谚日:principiorum nin est ratio,意为“基本原则毋须论证”。英美法系的“原则”(principle)含有两层意思:法律规则或者学说的基础或者来源;诉讼规则、程序以及法律判决的原理或者前提。在诉讼法律中有类似基本原则的规定的,最早出现在法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在法国的诉讼法学界,行政诉讼法学者维兹奥兹(Vizioz)于1955年在其著作中首次提出了“诉讼指导”,其后,让?佛瓦耶(JeanFoyer)以及果尔如(Comu)继续发展了这一概念,并使其成为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法国人说,这些原则来自于传统,它们甚至在拉丁语的格言和中世纪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都有相应的表述。这些诉讼指导原则为确立诉讼的特殊动因机制,为保障诉讼民主运作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在诉讼法的立法中集中明确规定基本原则主要是仿效前苏联的做法。1932年的苏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基本原则。后来的苏联和东欧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基本原则。例如,南斯拉夫议会于1976年12月4日通过的《南斯拉夫行政诉讼法》在总则部分用5个条文规定了基本原则。2000年法国行政诉讼法典也专编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及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沿用了这种方式。 -
证据规则戴泽军司法证明由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四个阶段组成,取证是基础,举证是前提,质证是关键,认征是目的。如果说整个司法证明制度建设是一个木桶工程,那么证据规则则是木桶中最短的一块木条。科学合理的证据规则是司法文明、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证据规则》以司法证明的四个阶段为主线,以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国际司法准则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基础来设计未来的证据规则体系。全书共五编,绪论主要介绍了证据规则的基本知识,其余各编分别阐述了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征规则、认证规则。《证据规则》主要是关于设计未来证据规则体系的探讨,也可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以及普通公民从事诉讼活动提供帮助。 -
简明证据法学何家弘在过去十年内,证据法学在中国有了长足的发展。一方面,理论研究不断向纵横两个方向拓展;另一方面,学术研究成果不断转入司法实践。于是,证据法学成为了中国法学领域内引入注目的“显学”,相关的专著和教材也成为了法学出版界的“热点”。仅本人主编的与证据法学有关的著作就有三四十部。在编写这些著作——特别是教材——的过程中,以及在给不同对象讲授证据法学的过程中,我逐渐加深了对证据法学知识体系的认识,也逐渐认识到“因人施教”在证据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证据法学是博大精深的,其知识体系中既有深奥的哲理也有实用性规则和方法。不同的学生,对证据法学具体知识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的证据法学教材体系大同小异,所以无论是实务型学生还是研究型学生,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学习的内容基本相同。特别是对法学本科生和法学研究生的教学来说,教材内容基本重复,未能体现本科教学与研究生教学的连续性和差异性。因此,我便有了给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编写证据法学教材的想法。去年,我主编了一部面向法学研究生的教材——《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因而就决定把本书编写成一部面向本科生的兼顾基础性和实用性的教材。同时,为了提高初学者对证据法学的兴趣,我们吸收了“案例教学法”的优点,每章的内容针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设计,而且通过案例展开由浅入深的讨论。这既体现了我们编写这部《简明证据法学》的宗旨,也体现了我们在教材编写形式上的一种尝试。我相信,讲授证据法学的教师和学习证据法学的学生都会喜欢这部教材的。 -
行政诉讼法学讨论教学教程李卫刚 主编《行政诉讼法学讨论教学教程》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承担的国家“十五”“211工程”课题项目——“高等法学讨论教学系列教程”的一项成果,同时也是国内第一本专供行政诉讼法学讨论式教学使用的高等法学教材。其撰写在国内是一个大胆的尝试,其不管是从立意上,还是从内容的安排设计上都是有许多突破和创新之处。 -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刘志伟,魏昌东,吴江 编1979年以来,我国相继颁行了两部刑事诉讼法典,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权力行使和权利的保障机制等作出明确曲规定。然而,基于立法语言简约性、概括性的局限,法律难以全面表达程序实施中对每一个具体问题的要求。法典颁行。基于程序保障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一定刑事诉讼职权的机关分别就法典在本机关的行使、遵行以及法典用语含义等问题,以规则、规定、解释、批复等形式对法典条文进行了明晰、重述和具体化。1996年刑事诉讼法典施行以来,不同解释权主体相继颁行了100余件解释性文件。而且,1996年法典施行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执行机关发布的数百件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中仍有100余件为各级司法机关所遵行。这些解释以数十倍于法典本身条文的数量,对法典的适用进行了解释。法律解释在起到释明法律之作用的同时,也淹没了法典,消蚀了法典所应有的核心地位,使得法律常有被束之高阁之感。浩繁的解释给法律的研习者、直接适用者乃至普通公民学习法律,带来了检索、适用上的诸多困难。同时,也对法典及其解释按照一定的科学体系和标准加以系统整理提出了内在的要求。目前,国内对法典及其解释的整理大体上可被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以文本为中心的整体列举;二是以法典为中心的分散列举。两者在法典编纂中各具优势,整体列举保留了法律文本、解释文本各自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为使用者提供了文本的全貌,从而易于把握文本的内在逻辑,但其缺陷也相当明显,因解释的散在性、解释内容与法律规定的分离性,使用者不得不时时游历于不同效力层级的文本之间,去寻找不同文本的差异和具体化的内容。在出现多主体解释的情况时,问题将更加突出,给刑事诉讼法的研习者、适用者带来巨大的困难。以法典条文为中心的分散列举,则克服了解释与法条的散在性和分离性缺陷,虽在外在形式上分割了相关解释的内容,但不同解释主体关于相同问题的解释被统辖于法典文本之下,便于发现不同解释主体对于同一问题解释的内容,易于把握法典文本的抽象原则与解释规范之间的具体运作关系,在多主体解释的情况下,便于及时把握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内容,以从不同诉讼环节确保权利行使的有效性,从而有效解决了解释的动态性和法典文本的稳定性的关系。本书在体例上采用了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文内注的编辑体系,其优势表现为: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通过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典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典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本书收录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颁行以来,特别是1996年法典颁行以来有关法典适用问题的所有主要的有效解释,在解释主体的范围上,超出通常意义上司法解释主体的范围,涵括了所有依法履行一定刑事诉讼职权的主体所颁行的解释和规定的内容。在具体编排顺序上,采取了按照效力层级、解释的全面性和时间顺序性的编排原则,高效力层级、具有全面适用性的解释被置于低效力层级、对具体性问题的解释之首,体现了由适用的广泛性到具体性的要求。在具体编排方法上,在法条前精确归纳了该条主旨,便于刑事诉讼法的研习者、适用者全面领会刑事诉讼法典的内容。对被较长法律解释文段隔断的法典条文,采用了旁注的方式指示下一法条所在页码,利于读者翻阅。本书为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乃至广大公民快速查阅、综合理解和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也为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科研人员和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析、研究、比较中国刑事诉讼法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立法和司法资料。对于众多学习法律的本科生和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学生来说,本书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书。期望通过编者的辛勤努力和创造性劳动,在保持法典文本完整性,树立法典之权威和核心地位的同时,为法律的研习者、适用者省却检索之苦和时间耗费。本书得与读者见面,承蒙法律出版社曾健先生的鼎力支持,在此谨致谢忱。本书是对2007年3月9日以前我国所有有效刑事诉讼法解释以法典文本为线索的一次总梳理,伴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书将不断以修订版的形式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为读者提供最新、最全面的信息,实现法典适用动态性的要求。对于本书在编辑体例、编辑模式上的不足,以及其他编辑中的疏漏之处,敬请给予批评指正。 -
世界行政法院制度研究胡建淼这是一本从行政法院组织系统视角对世界上的各类行政诉讼制度进行研究的学术性理论著作,全书依次介绍了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瑞典、意大利、波兰、芬兰、日本、印尼、巴拿马、哥伦比亚、希腊、葡萄牙、泰国、立陶宛、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院制度。它是目前中国对世界行政法院制度研究最新颖、最完整的著作,可供从事行政法学教学与研究的人员以及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学习与参考。此书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胡建淼教授担任主编。全书共分18章,约60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