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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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黄松有 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2集)》为连续出版物,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对审判中出现的最新疑难精典案例进行探讨与解析的法律实务类书籍,包括最新法律、判解研究、前沿探索等栏目,对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 -
刑事诉讼法修改卞建林,王肃元 主编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于2007年9月21日-23日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诉讼法修改”。来自全国各地的近250拉从事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收到与会议主题相关的论文共179篇,其中145篇被选入《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2007年卷)》,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2007年卷)》是集上百名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于一体的论文集,各位作者从不同角度或者同一角度的不同侧面对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为我们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法打开了更广阔的视野。 -
从应然道实然何家弘《从应然道实然:证据法学探究》包括苦思、慎思和遐思三篇。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证据理论研究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我国的司法证明实践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还缺乏突破和创新。目前,我国的证据法学不仅落后于审判实践的需要,也落后于司法改革的步伐。展望充满机遇和挑战的21世纪,聆听“依法治国”的时代呼声,我国的证据法学研究必将以更快的步伐向前发展。本书主要向你探究了我国的的证据法学。 -
刑事诉讼法哲学金国华 编《刑事诉讼法哲学》的论题显示易见地把刑事诉讼法的哲学观作为讲座的中心提了出来,提出这一中心论题的根据在于:刑事诉讼法的哲学意义由于种咱原因而被 疏忽和延宕了。然而,没有一个时代像今天一样如此紧迫地要求理解刑事诉讼法哲学观的实际意义,要求给予这种哲学观以深刻的阐述和精彩的论证。 -
新民事诉讼法案例释解孙邦清 等编著2007年10月,我国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在施行十六年后终于迎来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虽然限于再审和执行程序,但在这十六年里,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若干司法解释,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已经有了实质性变化,初步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事诉讼模式。借助生活中的实际案例以案说法,是熟悉民事诉讼相关知识的最佳途径。本书通过百余个案例全面介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并对最新修改的再审与执行程序特别增添相关案例加以说明。每章后附录实用关联法规,是学习、掌握民事诉讼法的良师益友! -
行政诉讼类型研究赵清林《行政诉讼类型研究》从立法论的角度,综合运用概念界定、历史分析、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等方法,主要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除导言和结语外,全书共包括5章15节,约二十万字。其基本思路、观点和内容如下:第一章探讨了行政诉讼类型的概念、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以及作为行政诉讼类型发展最新趋势的系统化发展的历史背景和制度功能。第二章探讨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诉讼类型方面的现状、成因及发展取向。指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已存在某种类型化的萌芽,其问题不在于欠缺某种特殊的诉讼类型,而在于总体上欠缺“诉的意识”,并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制度将来的发展应当取向于德国法系。第三章基于前文有关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未来发展取向的判断,出于借鉴的需要,分别对德国以及深受德国法影响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作了系统、全面的介绍。第四章和第五章即正式着手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制度进行一种系统性的重建。其中,第四章首先研究行政诉讼类型体系赖以建立和有效运行的各种原则、方法和制度在我国确立和运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其次明确提出我国应确立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一般的给付诉讼和确认诉讼四种基本诉讼类型;最后就当前学界热烈讨论的客观诉讼和公益诉讼,表明《行政诉讼类型研究》的立场和基本观点。第五章充分借鉴德国法系先进立法、学理和实务经验,分别讨论了前文提出的四种基本诉讼类型的适用对象、适法性要件以及彼此间在适用上可能存在的关系。书末代结语中,笔者给出了若干具体的条文建议,并配以简要的说明,以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来修订诉讼类型问题时的参考。 -
宽严相济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朱立恒《宽严相济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主要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产生过程、基本含义、定位、结构、意义等进行了梳理。考察了对我国确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与根据。将刑事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纳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视野,指出尽管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在诸多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但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程序中都还存在许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相背离之处。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国应当取消立案程序的独立地位;提高侦查水平;强化侦查权的司法控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侦查终结的处理方式;放宽不起诉的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化;取消不科学的考核指标;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制定统一的刑事和解制度;制定完善的证据规则;强化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实行刑事执行主体的一元化;死刑执行的人道化;刑事执行变更程序的诉讼化;狱政管理的优化;社区矫正的专门化、法律化,等等。 -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孙邦清 著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虽然是民事诉讼法一个举足轻重的制度,但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研究却是一个相对受冷落的领域,对于如何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通过管辖制度的完善来推进司法改革、提升司法权威、贯彻公正与效率等问题则缺乏系统化、体系化的研究,偶有价值的论著,也只是从某一个角度探讨管辖制度的改进,未从根本上全面探究管辖制度的价值理念与具体制度设计。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了我国管辖制度的立法设计以及实务运作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鉴于此,本书作者通过体系化的研究,梳理司法实践中各种凌乱的管辖规则,从整体上分析、反思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融合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研究,探究我国法制背景下管辖制度的完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系统化研究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国内研究的空白,引发学界同仁展开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系统化研究与思考,具有重大理论意义,而且也能为立法机构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以解决管辖无序问题。本书作者是我的硕士生与博士生,多年来一直潜心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立法研究,勤勉治学,善于思索与创新。本书是他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对于学生学术作品的面世我总是无比欣慰,遂欣然作序。也期待作者在今后的研究中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 -
新民事诉讼法实务精答唐德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意味着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该法的施行对于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H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早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并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该议案为基础。吸收其他代表有关议案的意见,并考虑家的建议,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草案。2007年6月以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3次审议。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集中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修改决定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修改决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此次修改还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4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5项情形,并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修改决定针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而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这样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修改决定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处罚增加了部分条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修改决定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执行机构。从实际工作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需要设立执行机构,对执行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据此,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针对实际工作中异地执行面临的困难,修改决定还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帮助广大读者了解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我社约请最向人民法院及有关院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新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本套丛书以新民事诉讼法和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为基础,依法律条文的顺序,全面反映新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司法实践的适用情况,尤其关注配套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本套丛书以准确反映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司法实践为基本要求,力求做到准确、全面、权威。《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系本套丛书的一种,以新民事诉讼法霉文为主线,以民事诉讼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以条文意旨、条文释义的形式逐章逐节逐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完整、系统的全新阐述。我们相信,本套丛书的出版,对于广大读者学习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将会提供有益的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为了配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宣传,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劳动调解组织、劳动仲裁机构和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立法的原意和各项规定,保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参与本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书,供大家学习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