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E.吉尔霍恩(Emset Gellhorm),(美)W.E.科瓦西克(William E.Koracic)著;王晓晔注
导读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是美国西方出版公司(WESTGROUP)出版的“民商法精要系列·影印注释本”(WestNutshellSeries)中1994年出版的《反垄断法律与经济》第四版。正如该书作者E.吉尔霍恩教授和W.E.科瓦西克教授在序言中指出的,本书的目的是向读者提供一个关于美国当代反垄断实践中的法律原则和经济理论的指导,目的是使他们认识美国反垄断法在今后的走向。美国反垄断法的产生是美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小市场被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大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从而托拉斯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民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还使市场普遍失去活力,从而直接危及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前提,即自由竞争。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一场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的思潮最后导致美国在1890年颁布了《谢尔曼法》。美国作为一个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基本的经济政策是推动和保护竞争,即以竞争作为配置资源和推动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本书简要论述了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36年的《罗宾逊—帕特曼法》和1950年的《赛勒—克福弗反合并法》等美国主要反垄断法规的产生背景和基本内容,论述了美国反垄断法主要实体规范和程序法。在实体法方面包括横向限制(即卡特尔)、寡头垄断、纵向限制、合并、垄断化行为(即滥用垄断势力行为)以及价格歧视等。实施美国反垄断法的主要机构是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了提高反垄断法的效力,法律还允许受害者对违法者提起三倍损害赔偿之诉。为了说明这些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发展,本书选择了美国联邦法院最著名的反垄断案例,如1962年的“布朗鞋(BrownShoe)案”;1967年的“施温恩(Schwinn)案”;1974年的“通用动力公司(GeneralDynamics)案”;1977年的“西尔维尼阿(Sylvania)案”;1986年的“松下(Matsushita)案”;1992年的“柯达(Kodak)案”等。除了成文法和判例法,美国反垄断法还包括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反垄断指南,如现行的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反垄断指南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但它们表明了美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对反垄断执法机关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这些著名案例,特别是通过1962年的“布朗鞋案”和1977年的“西尔维尼阿案”的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反垄断法的执行在不同的年代呈现出不同的画面。在布朗鞋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共同占有5%市场份额的两个企业的合并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这说明,当时美国法院认为合并的经济效益应从属于对美国的社会民主、政府民主和经济民主的考虑。从西尔维尼阿一案开始,美国法院在反垄断案件中开始注重经济分析,特别是注重价格理论的分析。西尔维尼阿一案的判决从而也被称为美国反垄断法现代史上的珠穆朗玛峰。在20世纪肋年代,随着里根政府将芝加哥学派几个重要人物任命为联邦法院的法官,芝加哥学派的思想在美国反垄断政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个期间的反垄断判决基本上是以经济效益为导向,政府几乎仅是干预企业间的横向价格限制和横向合并。然而,199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柯达公司一案的判决说明,美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正在进行新的评价。事实上,有些美国下级法院从来也没有接受过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它们的反垄断判决从来不仅仅是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还考虑国家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利益,特别是考虑市场竞争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本书作者指出,美国反垄断政府今天虽然仍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但是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现在的变化前景显然是在强化反垄断法的执行。1997年美国司法部对计算机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提起了反垄断诉讼,指控它捆绑销售互联网浏览器,排斥其他企业进入软件市场,从而减少了美国消费者选择产品的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克林顿政府严格执行反垄断法的决心。???反垄断法是一个跨经济学的部门法。因此,本书不仅论述了美国反垄断的法律制度,而且还以较大篇幅论述了反垄断的基本经济概念和经济学原理,特别是关于竞争理论中基本的经济模式,包括完善的竞争、垄断竞争和有效竞争。通过这些经济学概念和原理的阐述,人们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在推动美国经济发展和扩大社会福利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这里可以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法官的判词来说明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不受限制的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有助于创造一个有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正是因为反垄断法对美国企业的发展所起的巨大推动作用,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为了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为了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当前亟待制定和完善我国的竞争制度。然而,我国至今还没有颁布反垄断法,许多政府部门和企业不了解反垄断法,致使我国现实经济活动中公然出现了行业价格自律、企业联合限价或者限产等严重限制竞争的现象。电信、电力、铁路等具有自然垄断或国家垄断性质的部门仍在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等不合理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也很严重。这种状况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因此,我国应当大力加强对反垄断法的研究,目的是实现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科学化。???鉴于美国反垄断立法的经验和司法实践,鉴于美国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研究人员要比较、研究反垄断法,首先应当研究美国的反垄断法。因为美国西方集团的这套书具有简单、概括和重点突出的特点,而且在国际上又有较大的影响,具有权威性,因此我很愿意向读者推荐E.吉尔霍恩教授和W.E.科瓦西克教授编写的这本《反垄断法律与经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晓晔???200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