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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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行为规范论申长友著本书以中国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原因为研究的切入点,以市场秩序形成过程及其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研究国内外市场秩序监督管理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市场秩序的监管体系。本书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市场秩序监督管理理论的回顾,研究探讨国家建立和维护高层秩序的必要性,良好的市场秩序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部分分析中国市场秩序的现状、问题及其危害。第三部分提出市场秩序评价体系的构建,主张从市场进出秩序、交易秩序、竞争秩序、监管秩序等方面对市场秩序进行评价,并设计了一些公式作为监管的参数。第四部分探讨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对策,提出市场秩序监管体系的理论框架。第五部分通过对美、日、德、英、法等发达国家,新加坡、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和独联体、东欧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市场秩序监督管理的比较,提出市场秩序形成的规律:一是市场秩序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市场经济一般经过成长发育、规范和成熟阶段,市场秩序在各个阶段的状况不同,只有完善的市场经济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二是国家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职责是健全法律法规等市场规则,设立有权威的市场监督执法机构,促使人们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三是积极发挥消费者、行业组织、舆论监督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本书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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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精选精析刘兵,邓益志著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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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江平主编片断: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稳定规则。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中,经济秩序主要靠法律手段来维持。合同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则,而这些债权债务关系更多地是发生于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因此,合同是经济交往活动中的重要工具,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的结果,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有序,所以,合同法必然要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目的。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是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作为重要的法律要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条是对合同概念的规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的类型很多,如人身权、所有权、债权债务、亲属、继承等。而合同也有多种类型,包括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从新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看,排除了对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合同的调整,因此本合同法所指的合同应是指财产合同,包括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但从合同法的具体条款分析,主要指民事主体间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即债权合同。旧有的三个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概念,但从三部合同法的第2条关于合同的主体和合同的内容的规定中也反映出各法对合同所下的定义。经济合同法的主体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涉外经济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则是“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订立的合同。经济合同的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技术合同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本法将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统一称为“合同”,明确表述了合同的概念,该概念将合同界定为财产合同,以免引起歧义。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广义合同除了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此外,除了民法上的合同外,还有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合同,这是更广义上的合同。因此,合同这个词因使用的范畴不同其含义也有所不同。本法中所称的合同应是狭义上的合同概念,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主要指债权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从合同的性质上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因此,要正确理解合同的概念,必须把握以下几点:(1)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协议”一词在民法中有时作为合同的同义语。(2)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3)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原来的合同立法中,使用的是“公民”的概念,但是因“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并不能准确地反映民法上的准确意思,故本合同法抛弃了“公民”的用法,而使用了“自然人”这一科学、准确的术语。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走、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在合同法中,自然人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团体,在我国主要有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非法人联营企业,等等。(4)合同的内容是有关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因债权债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客体是合同标的,内容是合同标的的给付和给付请求。“设立”,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变更”,是指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化,如主体的变化、客体的变化、内容的变化,“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合同内容通过合同条款体现出来,合同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等。本书前言前言1999年3月15日,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并即将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意味着我国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而且表明了我国建立统一、开放的大市场的决心。联系到本次会议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被正式写进宪法,颁布施行合同法这一调整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的意义尤其显得重要。在合同法通过后,回顾一下这部法律制定的经过还是很有意义的。可以说,合同法的起草,是与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程密切相关的。1992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特别强调要坚持市场经济法制的统一,而中国合同法制的统一和完善,只能通过改变诸法并存的混乱局面,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才能实现。1993年,《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决定》通过后不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一次专家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由专家、学者承担起草工作并委托部分学者先提出一个立法方案。鉴于这一立法方式的考虑,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烟台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和《法学研究》杂志编辑部等单位的部分学者和法官共同提出了《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立法方案经过1993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北京部分专家出席的讨论会及1994年1月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全国十二个单位的学者、专家出席的讨论会征求意见和论证,最后确定下来。根据该立法方案,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烟台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等十二个单位的学者分别起草合同法的部分章节。经汇总和统稿-形成合同法的学者建议草案,计34章528条,于1995年1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学者提出的建议草案为基础,并继续广泛征求法律专家的意见,先后形成了1995年10月、1996年6月、1997年5月、1998年9月等四次合同法试拟稿,使合同法草案的内容渐趋完善。提交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又先后形成了四次审议稿,并最终产生了提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并顺利获得通过。综观合同法的立法经过,我认为有三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值得今后的立法借鉴。一是法律专家、学者的全程参与。合同法的立法方案和建议草案都是完全由学者完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多次召开研讨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因此,本次合同法的立法将在中国立法史上和民法理论发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二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97年5月和1998年9月两次公布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地法院、各部门和法律教育、科研机构等广泛征求修改意见,集万民之智,纳百家之言。各单位反应强烈,效果极好,对合同法草案的成熟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三是注重调查研究。本次立法非常重视对中国市场运行状况的调查,总结以往立法、执法的经验,并注意弥补过去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因此,这部合同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文件,必将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合同法的通过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和经济体制的顺利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结束了我国“三足鼎立”式的合同立法模式,提供了市场交易的统一规则。目前,我国的合同立法主要由三部调整领域各不相同、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和不协调的法律——《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构成,《民法通则》、《海商法》、《保险法》、《担保法》、《电力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也都有关于合同的内容,另外还有一批直接规范或者部分内容涉及到合同的行政法规。这样一种立法态势不仅不能满足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要,而且还在学术界引起了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合同法的及时通过,将极大地改变这一混乱局面。待合同法正式实施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将同时废止,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合同的内容如不与合同法相抵触,将继续有效。这样就消除了市场交易规则的分歧,把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生活纳入到统一、有序运行的轨道同时,它对目前一些不规范的市场操作行为将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由于某些地方、某些单位和某些人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不准确,再加上我国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的转换时期,市场运作不规范的行为屡屡出现,如非法集资、高息揽存或放贷等。合同法实施后,将对上述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以维护广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该法广泛参考借鉴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因此对于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强与国外的贸易与合作,吸引外国公司来华投资,合理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纠纷,都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在指导思想方面,该法注意反映合同本身的特点,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针对本法实施的时代特点,使其能够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对法律调整的要求,同时兼顾目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的特点,但对落后的现实并不迁就。在价值取向上,该法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既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又注重维护社会公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既体现现代化市场经济对交易便捷的要求,力求简便和迅速,又不因此损及交易安全,规定了必要的形式和手续。同时,该法还注重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概念尽量准确,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以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在内容上,我对合同法总的评价是:它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原则,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开始建立、经济处于转型期的客观环境,比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则,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被各市场发达国家普遍采纳的原则均在合同法中得到了体现;第一次全面规定了合同的订立程序,其中包括电子交易等新型缔约方式;纳入了格式合同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合同的解释等一大批新的制度;在合同的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有创新之处;对市场主体经常采用的十余种典型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针对某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合同法加强了规制,如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等的规定。因此,这部重要的民事立法是成功的。作为一部刚刚产生的法律文件,合同法还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作为一部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文件,合同法条文众多,涉及的内容极为丰富、复杂,如果存在某些不妥或者遗漏之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些都能在今后不断的应用中予以弥补。对于新事物,我们应当采取积极欢迎的态度。一部法律在由立法机构通过以后,重要的在于对它的准确理解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我国迄今为止通过的条文最多、内容最丰富的民事立法,应当认真地做好对它的宣传与普及工作。在我的主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已经写作完成并即将面世。本书的各位作者以严谨的学风和求实的精神,详解法义,阐释法理,保证了书稿的质量。相信大家能够通过这本书准确理解好、应用好合同法。江平19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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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增长高德步著提要 本书是列入国家“九五”重点图 书出版规划的《法律科学文库》之一, 作者从经济学和法学结合的角度,研 究了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 度、企业制度,以及反托拉斯法、政 府管制和福利国家制度等问题,并对 上述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变迁进行了考 察。本书强调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对各部门 法及其变迁的经济分析进行了论证。 本书引用了大量经典著作和其他有关资料,特别是马克思主 义、西方制度经济学、经济分析法学等,并对西方一些流行 思潮作了客观的分析和评价。本书突出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 经济学和法学的研究都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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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本社 编编辑推荐:本书由《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组成。通过对总则的介绍,进而详细地讲述了有关、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农业投入、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书后还有附则,适合于全国人民,特别是有关农业系统的读者参考阅读,能够更好地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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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理论与实务王金兰主编;王金兰[等]撰稿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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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杨立新主编片断:【案情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1983年决定开发乌鲁木齐市附近铁厂沟的地下煤炭资源,并将铁厂沟露天煤矿的建设确定为新疆自治区“七五”期间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新疆煤矿设计院对铁厂沟地区进行了勘探,于1985年6月编制了《铁厂沟露天矿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肯定了在该地建矿的可行性后,指出该露天煤矿生产爆破所引起的震动和噪声会对该地区周围的自然环境产生影响,但是对应如何采取措施予以预防未加论证。1988年,乌鲁木齐矿务局成立了铁厂沟露天煤矿建设管理委员会,1990年将该管理委员会更名为乌鲁木齐矿务局铁厂沟露天矿建设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该矿于1991年开始动工建设。在矿务局计划建设该露天煤矿期间,新疆米泉县煤矿劳动服务公司在该煤矿东南界外边建起了养鸡场。1991年4月,米泉县煤矿劳动服务公司将该养鸡场发包给庞宗林,承包经营期限为4年。庞宗林于1992年2月至6月分4次购进雏鸡6970只,全部在该鸡场饲养,这些鸡于同年8月至10月先后进入产蛋期。在此期间,煤矿开始进行土层剥离爆破施工,施工中产生的震动和噪音使附近居民的房屋等建筑的墙壁出现裂痕、毁损,正常的生活秩序受到影响,引起一些居民的不满,政府有关部门曾拨专款予以补偿。与此同时,庞宗林饲养的鸡产蛋量大幅度下降,且有部分鸡非正常死亡。同年12月底和1993年年初,庞宗林被迫将成鸡全部予以淘汰。经测算,庞宗林因鸡产蛋率下降而提前淘汰减少收益共计120411.78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科学院兽医研究所对庞宗林承包的养鸡场的活鸡和死鸡进行抽样诊断和检验,结论为:因长期放炮施工的震动和噪音造成鸡群“应激产蛋下降综合症”。1993年2月,煤矿指挥部委托地震局、环保局对露天煤矿爆破施工的震动和噪音进行监测,结论是震动速度和噪音均没有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庞宗林与煤矿指挥部就鸡场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煤矿指挥部赔偿损失402418.42元。【审理】本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级为二级。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露天煤矿开始施工建设时,养鸡场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养鸡场的建立并未违反有关规定。煤矿指挥部长期爆破开矿施工,其震动和噪音惊扰了庞宗林鸡场里的鸡群,造成鸡群“应激产蛋下降综合症”,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煤矿指挥部赔偿庞宗林经济损失120411.78元。煤矿指挥部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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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选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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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李昌麒主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编辑推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究竟应当怎样划分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各自的调整范围,现在仍然存在争论,就是在本书作者中间,也有着不同观点。但是,无论怎样,我们都有一个共同认识:即一方面认为,由于种种原因,我们还不能抛开独立法律部门的划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赞成对部门法作“一刀切”的划分,要承认它们之间的某些交叉;同时,我们还注意到我国现在颁布的许多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往往都具有综合性,不同法律部门的规范都可能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