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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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何易著本书分为十章。第一章讨论了特许经营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其历史发展,并从经济角度简要分析了这一体制的利弊。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特许经营立法状况,包括一些国家的国内专门立法、特许经营的行业自律规范和国际组织指定的一些不具有约束力的指南性文件。值得指出的是,这些指南文件尽管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特许经营起源于美国,兴盛于欧美,后起于亚洲,因此本文当然少不了对美欧亚诸国特许经营法制的国别研究。从第三章至第七章,文章立基于特许协议特别虽国际分区特许协议(合同法问题),从信息披露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税法等多个部门法的视角对特许经营体制展开分析。之所以从合同法入手,乃是因为特许经营从本质上说是通过特许协议将多个商业存在联结在一起的经营模式,研究特许经营首先就必须阐清特许协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特许协议就是一种“有名合同”,这种合同除了具备一般合同的共性特征之外,还有其独特之处,这从它与信息披露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国际税法等法律部门密切关系也可以看出来。因此,在合同法问题之后,文章接着从特许经营与其他几个部门法的结合部展开分析。接下来第八章讨论特许人对第三人的代负责任,这是普通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相信对中国今后的有关立法也具有借鉴意义。在论述完实体法问题之后,第九章对特许经营所涉的程序性问题,即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讨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学部门,理论研究应当“经世致用”,为此,最后在第十章探讨了进一步发展中国特许经营的战略与对策,以及完美中国特许经营立法的径路,以期对今后中国相关的法制建设有所助益。 -
担保合同案例评析贺小电,唐吉凯主编《知识产权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案例评析的形式阐释了担保合同订立、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分析了担保合同常见纠纷及处理程序、方法,并对各类担保合同进行了较为具体深入的分析。每个案例均包括[案情介绍)、[裁判结果)、[法理研究]、[本案评析]四部分。《知识产权在中国》可供各类合同当事人、律师、法官、仲裁员、合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院校师生等阅读使用。 -
经济法论坛李昌麒主编李昌麒,男,汉族,1936年2月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195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1959-1979年先后在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工作,1980年至今在西南政法大学执教,历任经济法系主任、中国第二汽车制造厂首席法律顾问、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等,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成员、中国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优秀教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他的履历和主要学术观点被收入《中国法学家辞典》,美国《侨报》在发表其署名文章《中国涉外经济法若干重要法律问题》时赞誉他为“中国大陆著名经济法学家”。李昌麒教授作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第一任系主任、四川省和司法部首批重点经济法的学术带头人,主要从事经济法学领域中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研究。 -
票据法刘永光,陈恭健编著本书系统阐述了票据和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并分章对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瑕疵、票据抗辩、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空白票据、票据之丧失与补救、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等票据法中的基本概念作了法理上的阐述。本书对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分别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商事立法是最为活跃的领域,也是最具成就的领域。从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到1993年的《公司法》,再到2001年的《信托法》,大凡公司、企业、证券、票据、保险、海商、信托、担保、期货、招投标、拍卖等多数商事法领域,都有了专门的立法(法律或法规)。由于商事法律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学习和掌握商事法的理论知识可以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活动,因而在法学教育以及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培训中,商事法都备受重视,成为法律学习中的一个突出的亮点,商事法研究也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厦门大学法律系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学科和课程、教材的建设,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学系列教材(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商法[上、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了进一步推进商事法的理论教学和研究,厦门大学法律系与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首次合作,组织部分从事民商法理论教学和研究的教师,编写了这套商法丛书,力图在商事法的教学和研究方面,有所作为。编写本丛书的初衷在于为法学本科专业学生提供一套较为完整的商事法教材和参考书,因此我们特别强调,应当注重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系统地阐述各商事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尽可能地汲取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因此,本丛书既可作为商事法教学用书,亦可作为一般读者了解和掌握商法或商法的某个领域的法律知识之读物。< -
办理金融案件法律手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金融案件法律手册》编辑组编本书收录最新、最常用的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涉及金融机构法、货币法、金融业务法等类。 -
保险法规监管房永斌,孙运英主编前言坚持依法监管,是维护中国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国保险法制建设不断加强。200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对保险基本法的一次重要修订,是适应中国保险业发展实际、推进保险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随着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保险业的监管将逐步由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向依靠法律调整转变。《保险法规监管》作为《21世纪保险系列教材》之一,在编写过程中紧密联系保险业和保险法制建设的实际,详细介绍了保险法制建设的新进展,体现了时代特征,既便于保险专业学生和保险从业人员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又便于大家了解最新的保险法制建设情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指导思想,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贯穿了法学原理、基本法律、保险法规、保险监管的逻辑顺序。《保险法规监管》一书中有对法学基础理论的介绍,如法的基本理论等;有对我国基本法律的介绍,如民法、合同法、行政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仲裁等;有对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介绍,如关于保险合同、保险法律责任、保险争议解决等;有对我国保险监管具体制度的介绍,如关于业务范围、资金运用、市场准入与退出、偿付能力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保险法律法规是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我国的整体法律法规体系相适应,即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是针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提出的,各国行政立法迅速发展,从一级立法转为多层次的立法,必须保证法律的优先地位,一切国家机关规定的规范,尤其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都必须与法律保持一致,以保证人民意志的至高无上,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从另一角度讲,法律优先也意味着下一层次的法规要与上一层次的法规保持一致,层层保持一致,才能保证法律优先原则的实现。保险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保险法规监管》一书在阐述我国保险法规时,兼顾了我国保险法制建设面临的外部法律环境,对我国的民法、商法、合同法、公司法、行政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对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也进行了介绍,坚持了法律优先原则。保险监管要不断适应我国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的转变。总体上讲,我国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正在由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即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在传统行政体制中,政府职能几乎没有什么边界可言,行政管理无所不包。在行政体制现代化过程中就是要不断转变政府职能,逐步使全能政府成为有限政府,由管制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一是还权于市场,将大部分社会资源配置任务转交给市场机制;二是还权于社会,尊重社会自治,将部分社会管理和监督工作交给行业协会和自治组织;三是放权于基层,充分调动各级行政监管机关的积极性。适应这种变化趋势,保险监管制度也在不断进行调整,《保险法规监管》一书在编写过程中吸收了这方面最新的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偿付能力监管等。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保险监管逐步放松的趋势。由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并在保险领域广泛应用,原有的监管规定已经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或者被金融产品创新规避,或者被金融发展实际废除。以辩证的观点认识这种趋势,放松管制其实是一种表象,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在更高层次上加强了监管。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对象这对特殊的矛盾推动了保险监管从管制到放松管制,再到高层次科学管制的螺旋式上升发展。为适应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进行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结合保险业实际情况共取消了86项行政审批事项,放松了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管制,同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制定新的保险法律法规,以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基于上述考虑,本书重点介绍了五个方面内容,建立了以下编写体系:第一编,法的基础理论,介绍法学理论的基础知识;第二编,保险合同关系,借助民法的基本原理阐释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第三编,保险监管制度,结合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介绍保险监管的相关内容;第四编,保险法律责任,重点介绍保险合同责任、保险行政责任和保险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处罚;第五编,保险争议解决,主要介绍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和刑事诉讼等程序法方面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保险法规监管》的编写是在国发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张洪涛教授的指导下进行的,由主编和编写人员共同拟定提纲,分工写作,最后由房永斌和孙运英博士统校,张洪涛教授审定。参加编写的人员有房永斌、龙翔、刘学生(中国保监会)、孙运英(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刘树德(最高人民法院)、戴钦功(德恒律师事务所)。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要求保险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以适应不断发展的保险实际。尤其是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保险法规的建设和监管制度会出现加速调整趋势。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处在转型时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建设正抓紧进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求保险法制建设不断加强,适应保险业的发展。对书中目前存在的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编者将适时根据保险法制建设的进程对本书的内容进行修订。编者2003年7月20日 -
保险法实例解说梁宇贤著法律为社会生活之规范,因此近年来,台湾地区法学界积极倡导实例之演习,俾将学理与事实配合,融会贯通,而期学以致用。同时,亦加强法律人的思考能力,达到举一反三之效果。余有鉴于此,特着手编著本书,以实例为基础,提出问题,逐一加以解说,俾阐释保险法之各个基本观念与制度。进而对学理上及实务上争议之问题,就正反二说,加以比较,增补注引,附以私见,评其得失,俾资读者探求本源,比较参证之助。本书实例之次序,大致按“保险法典”之编制,并与传统之保险法教科书相互配合。又本书所引用法律条文,其简语悉以各该法律之首字代之,如(六四I),系指“台湾地区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余者类推。至于本书中,提及台湾地区现行“保险法”时,均无“本法”二字简称之。兹为便利读者,特于本书末,编列“最高法院”判决、“最高法院”民事庭会议对于“保险法”决议之全文,及近来,“司法院民事厅”与“高等法院”座谈会之法律问题研讨意见等,以供参考之用,并于文后录历届司法官及律师之试题,以供参考。 -
合同法案例题解李仁玉,陈敦编著本书选择的案例是在对实践中真实发生案例的剪辑、演绎的基础上编写的,这种编写完全是根据考试的需要,以贴近自学考试案例分析题为第一要义,完全模拟自学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其结构包括案情部分、问题部分、答案部分及解析部分。案情部分和问题部分与自学考试案例分析题完全一致;答案部分也与自学考试案例分析题的评分标准完全一致,分析部分是使考生了解该答案的法律依据、法律理论和法律知识。只有对分析部分的真正理解,才能真正理解答案。正如俗语所云: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本书基本上概括了合同法考试案例分析题的考核知识点,难度和深度也尽量与考试中一致,对于具有理论探讨和学术争议的案例题尽量未予涉及。 -
保险法李玉泉著《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保险法(第2版)》是讲授保险法基础理论和实践技术的教科书,作者丰富的职业经验与深厚的理论积累使《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保险法(第2版)》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品格,这是其他同类教材无法比拟的优势。本书以我国保险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参照国际保险立法,紧密结合国内、国际保险实际,对保险法的基本理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做了全面又深入的论述。本书理论与实务并重,论点鲜明、准确,逻辑性强,立足国内立法现状,又密切关注国内、国际保险市场的迅猛发展,力求建立完整的保险法理论体系,代表了园内保险法研究的最新成果。《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保险法(第2版)》适于高等法学院校本科生、研究生课堂教学,同时也可作为社会各界保险法培训的基本教材,亦可供保险从业人员及其他实务工作者使用。 -
企业公司法竞争法教学法规本书编写组编本套教材选取了与经济、管理专业密切相关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与“国际经济法”四个法律部门进行编写,并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学分成四个系列,每一系列均包括“理论概要”、“典型案例”、“教学法规”三个部分,既立足于基本的部门法学逻辑框架,又注重切合实际,选取了与经济、管理专业关系较为紧密的若干案例、法规加以分析讲解。本套教材坚持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一贯的“高品位”、“高水准”的编写要求。“理论概要”部分由在各自领域内具有全国领先地位的学术中坚独立单科编著,并由其领衔编写“典型案例”与“教学法规”两个部分,力求以强大的学术阵容为广大读者奉献出一套独具权威性、新颖性、针对性、适用性的系列教材。本书是“21世纪经济管理类法律应用简明教材”经济法系列的企业公司法竞争教学法规部分。本书分上、下两篇。上篇是企业公司法律制度,收集了我国现行关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破产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下篇是竞争法律制度,收集了我国现行关于不正当竞争、垄断、产品质量、标准化、广告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