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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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票据纠纷办案手册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新编票据纠纷办案手册(1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4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编写。书中收录大量作为办案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针对票据纠纷所涉案由科学、合理地编排,读者可以快速、准确地查询到各案由相关法律文件。《新编票据纠纷办案手册(19)》是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的常备工具书。也是社会一般公民依法维权的实用依据。《新编票据纠纷办案手册》根据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针对票据纠纷办案的具体实践,对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的体例重新进行编辑,汇编成书。希望《新编票据纠纷办案手册》能为广大司法人员的办案工作提供便捷、有效的文献支持。 -
新编网络纠纷办案手册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本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4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编写。本书收录大量作为办案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及其他司法业务文件,并收录部分地方高级法院的审判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等,均针对网络纠纷所涉案由科学、合理地编排,读者可以快速、准确地查询到各案由相关法律文件。本书是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的常备工具书,也是社会一般公民依法维权的实用依据。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李艳,毛波军本书是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双证教材之一。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制度,系统地阐述了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等会计法规。本着理论够用、突出操作、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融通的原则,突出学历证书教育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教育的双重功能。力求做到复杂问题简单化,简单问题容易化,容易问题趣味化。 本书适合于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高等院校、成人高校及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会计基础课程教材,也可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
民商法论丛梁慧星 编《民商法论丛》宗旨: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本卷刊载了民商法学领域的前沿研究成果共19篇,其中:《电子承诺的几个法律问题》在电子订约中,承诺具有其特殊性,因而也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本文对电子承诺的方式、发出时间、生效时间和地点、撤回及撤销等法律问题进行讨论。《短信息侵权之法律探析》主要对短信息引每的侵权问题进行深入探析,涉及短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我国关于短信息侵权的立法现状、国外规范短信息侵权的立法经验以及整治我国短信息市场的法律对策。《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问题,从民法理论的角度视之,实则涉及民事权利客体之实质,及其中财产权客体的历史发展轨迹,并关乎传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财产权构造体系之检讨。虚拟财产本身的特性也需要深入、具体的加以分析。本文试图从这几个方面加以阐述论证,并借鉴制度经济学有关财产权的观点,得出自己的结论。《非法人慈善团体的法律地位》针对我国非法人慈善团体法律地位问题从诸方面进行探讨,涉及我国相关立法、实务现状、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非法人慈善团体取得合法地位的宪法基础与途径等。《冲突与创新——以物杈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结合我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实务,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比较作为切入点,并以此为中心而展开相关研讨。《网络环境中仲藏地的落空及填补》提出了在网络环境中仲裁地的确定问题,作者认为尽管“非当地化”理论为在线仲裁彻底摆脱仲裁地的束缚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但在当前国际立法背景下,推行这一理论并不可行。只有立足传统“地域”理论,纠正其从物理联系的角度考查仲裁地问题的偏向,转而顺应仲裁地意念化趋势,从法律联系的角度确定仲裁本座,才能为在线仲裁的发展提供现实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
电子订约法研究孙占利本书对电子订约法的研究主要采用基于全球电子订约立法的规则分析和对电子订约法律实践的实证分析,着重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全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电子订约及其立法。本章首先对电子商务和电子订约及其特殊性做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概括提出电子订约中的特殊法律问题,接着对电子订约及相关的国际、国内立法做了介绍,最后探讨了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当前立法或理论主张的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或立法原则共有十余项,但这些原则主张大多属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技术、具体原则及传统商法的基本原则的范畴,其中技术中立原则和媒介中立原则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融合了公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技术局限免责理念的技术风险合理分配原则作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中已有反映但未能在理论上得到重视。第二章,电子订约的主体。虚拟主体是现实法律主体将其行为拓展到网络虚拟空间而创建的数字化身份代表。虚拟主体并非法律主体,立法也无需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其行动后果或法律责任应归属于其所代表的现实法律主体。电子签名和认证等方法可用以确定虚拟主体的真实身份,但各有其局限。虚拟主体实践促使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一定程度上由物理空间转向了虚拟空间,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的内容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关于自然人的电子订约能力,电子订约的特殊性不足以全面否定传统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但完全适用的观点也没有考虑到电子订约的特殊性。对自然人的电子订约能力问题应当区别经营主体和非经营主体进行讨论。如果经营者确有合理理由相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时,不应否定合同的效力,然该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仅负有以合理价格付款的义务。身份认证、买方对交易条件再确认及完善我国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等措施有助于预防电子订约能力纠纷的发生。关于虚拟经营主体,其基本特点是组织虚拟、功能虚拟及员工虚拟。虚拟经营主体应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并领取电子营业执照,但我国立法应区别电子商务网站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并规定不同的设立条件。网址、域名或信息系统所在地对确定虚拟经营主体的身份和营业地的价值有限,我国立法可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UECIC)对营业地的确定进行规定。此外,虚拟经营主体披露其身份和营业地信息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也应在立法中予以规定。关于电子代理人,即UECIC中的自动电文系统,其并非法律主体,只是电子订约的工具或手段。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归属于自动电文系统的使用人,立法不应因没有人的事先审查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我国对自动电文系统及其法律效力可借鉴UECIC进行补充立法。第三章,电子订约的方式——电子通信。电子通信的特殊性决定了要为其确立新的发出和收到时间规则,UECIC较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更为科学。电子通信的发出时间是其离开发件人或代表发件人发送其的当事人控制范围之内的信息系统的时间,如果电子通信尚未离开发件人或代表发件人发送其的当事人控制范围之内的信息系统,则为其被收到的时间。电子通信的收到时间是其能够由收件人在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地址检索的时间,但在收件人的另一电子地址的收到时间是其能够由该收件人在该地址检索并且该收件人了解到该电子通信已发送到该地址的时间。电子通信抵达收件人的电子地址时应推定收件人能够检索。电子通信技术的使用导致难以确定收到信息的地点,UECIC也较《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规则更为科学,使用电子通信时应将发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将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信息系统的支持设备和技术的所在地或其他当事人可以进入该信息系统的地方及域名和电子信箱地址本身不构成营业地,对于判定营业地的作用是有限的。我国立法应改变“主营业地”标准并借鉴UECIC予以完善。电子通信的归属是为了确定一项电子通信是由何人所发出的,UECIC并无关于此问题的直接规定,但从UECIC的部分条款可推理出UECIC关于电子通信的归属规则。《电子商务示范法》关于数据电文归属的统一规则有助于提高当事方为确定数据电文责任归属可依赖的要素的法律确定性。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立法缺陷并应借鉴《电子商务示范法》和UECIC的合理规定进行完善。电子通信的确认收讫有助于解决电子通信的误发、未发、重发及迟发问题,《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确认收讫的适用要求、方法、形式及效力等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规定,我国相关立法宜借鉴该示范法的合理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同时也应对该示范法的缺陷予以避免并对其未规定的事项在国内法中予以规定。第四章,电子订约的程序。电子订约中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需要考虑电子通信、自动电文系统、信息交易、网站广告、点击即成立合同及电子拍卖等更为复杂的因素。通过一项或多项电子通信提出的订立合同提议,凡不是向一个或多个特定当事人提出,而是可供使用信息系统的当事人一般查询的,包括使用交互式应用程序通过这类信息系统发出订单的提议,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但明确指明提议的当事人打算在提议获承诺时受其约束的除外。我国立法也宜根据非歧视原则和最小化原则并借鉴国际立法予以完善。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特殊性需要在其发出时间、生效时间和地点、撤回、撤销及输入错误等方面确立适当的法律规则。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相比较,UECIC对有关问题的规定更为科学、合理,但UECIC毕竟是不同于国内法的国际公约,且也未对所有的问题都做出规定,我国合同法宜借鉴UECIC并在对具体的法律问题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予以完善。,第五章,电子订约的合同效力。电子通信的法律承认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是电子合同效力的首要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示范法》与UECIC都规定不得仅以其为电子通信形式为由而否定一项通信或一项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但二者的具体规定也有不同之处。我国合同法等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并应借鉴UECIC和《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合理规定予以完善。电子合同并不符合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形式要求,功能等同法较直接纳入法更科学地解决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问题。我国的相关立法虽然也解决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问题,但在立法内容和立法协调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国际立法为此也提供了科学的立法选择和示范,我国立法应采用功能等同法并通过立法协调解决这些问题。签字的基本功能是确定一份文件的作者和证实该作者同意了该文件的内容。在电子环境中,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并证实该发件人认可了该电子通信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即功能等同法)。处理签字和认证技术的主要立法要求模式有三种:最低限度模式、特定技术模式和两级模式。我国《电子签名法》应选择两级模式而放弃目前的最低限度模式,具体规则也宜借鉴UECIC等国际立法的合理内容予以完善。原件是与复制件相对应的概念,交易稳定、权属登记和证据法对合同的原件往往提出法律要求。凡法律要求电子合同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供或保留的或者规定了缺少原件的后果的,在下列情况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电子通信所含信息的完整性自其初次以最终形式——电子通信或其他形式——生成之时起即有可靠保障;而且要求提供电子通信所含信息的,该信息能够被显示给要求提供该信息的人。我国立法需要在立法体系上做好立法协调并在内容上借鉴UECIC予以完善。电子订约的自动化订约等特点使得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中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应用,也进一步丰富了格式合同的产生理论。点击包装合同和浏览包装合同是电子订约中的常用格式合同但均非完全理想的合同,点击包装合同由于给予用户提前审查机会和其积极点击选择行为使得其法律效力得到了普遍的认可,浏览包装合同的效力却因此方面的缺陷而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但点击包装合同和浏览包装合同的效力应在符合各自不同的条件下得到法律支持。《电子商务示范法》只是规定利用超级链接技术生成的“以提及方式纳入条款”不应仅因以提及方式纳入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我国立法应对“以提及方式纳入条款”的法律效力设定具体、合理的条件。第六章,电子订约中的合同错误。电子订约错误属于合同错误的范畴,但其错误情形已不限于传统合同错误,出现了电子错误、输入错误、格式错误等特殊的合同错误,信息技术局限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第三人的行为也成为新的合同错误原因。电子订约错误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救济的特殊性,在订约错误责任分配和合同之撤销等问题上已突破了传统合同法观点。我国立法应借鉴相关立法对电子订约错误及其责任分配、法律救济及预防措施进行立法完善。 -
公司法刘俊海新《公司法》对于鼓励投资兴业,发展经济,增强我国《公司法》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公司乃至民族经济的竞争力,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国际社会早日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构建和谐公司法律新秩序(尤其是协调好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大小股东之间、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意义重大。 公司法的体系博大精深。有限的三十万字难以面面俱到、点点深刻。本书分为20个单元,每个单元又是公司法体系之中与现实问题联系最为紧密的部分。为帮助读者充分消化和吸收正文内容,并养成活学活用公司法的思维习惯,本书在每一专题后面附录了相关案例及其分析、启示。 -
公司法全程精解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法律总是神秘而庄严的,总是理论而晦涩的,也因为如此,法律条文的精深术语和原则精神,总是显得与我们的生活有着似远非远、似近又难近的距离。作为专业的法律编辑,我们一直在思量:用什么样的方式把晦涩、精深的法律条文呈现给读者,才是对读者最有用的?基于这样的目的和考量,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常备法律全程精解系列丛书》。本丛书力求在涵盖领域和内容、细节上都体现出我们期望为读者带来“实用的法律”的用心和宗旨:面向实际,贴近生活。全套共15种,皆为与我们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物业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具备什么条件,公司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什么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家出资设立的企业是否具有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中的职权是什么?本书是由管公司法的全程讲解,将对以上问题一一作答。 -
转型期商业银行内部人控制的实证研究屈韬《转型期商业银行内部人控制的实证研究:基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根据内部人控制和公司治理理论,就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抑制内部人控制现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笔者通过实证检验和对比分析,研究了在我国以一股独大、党管干部为特征的转轨背景中,内部人控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对改革成败和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并建立相关的计量模型。 -
商法思考的印迹石少侠《商法思考的印迹》真实地记载了作者对商法思考的印迹,反映了作者在我国商法学研究和商事立法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学术观点,其中有些观点或为当时的立法所吸收和采纳,或为后来的研究所认可并深化。当然,也有些观点虽在立法时被接受,但在修法时却未被采纳,作者之所以将其收入《商法思考的印迹》,旨在秉持学者的治学之道,意在客观反映作者的思考轨迹,同时也是为读者全面理解立法精神提供参照。全书涉及商法原理、公司法、合同法等诸多理论与实务问题;对商法理论与实务的许多争议问题,都阐明了自己的主张和观点。 -
商事审判的理论思辨童兆洪商法拥有自己独特的概念、规则与原则,商事审判在价值取向、基本制度、审判模式和技术化程度等方面具有区别于传统民事审判的独特品格。 本文从“历史与积淀”、“逻辑与认知”和“传承与发展”三个视角,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事审判规律的初步阐释,论述商事审判理论的基础性问题,表达塑造脱胎于经济审判的商事审判以独立品格的意旨,强调要正确认识商法内在精神和商事审判的特有规律,树立现代商事裁判理念,并就商事审判体制当前及较长远的改革目标提出具体设想,以期抛砖引玉,求教方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