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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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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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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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讲读田燕苗为了宣传、贯彻新合伙企业法,我们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合伙企业法立法工作和从事合伙企业法研究的专家、学者编写了《新合伙企业 法讲读》一书。本书在体例上进行了创新,每一个条文前有要旨概括,之后是法律条文,然后一般分为三部分进行解读:一是立法背景部分,主要介绍 本条的由来和修改情况,或者有关背景材料等;二是条文释义部分,主要针对条文作出有针对性的解释,力争对法律条文作出全面、准确的解读,使读 者对该条文的含义有较深入的理解;三是理解与适用部分,主要分析该条在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融人作者对该条文的进一步思考,对读者具有参考 价值。本书适用于法院、政府部门、合伙企业、大专院校、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人员,也是学习、培训的好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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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甘培忠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进行法理学分析研究;对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正面价值进行分析研究;对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思考和些许建议。本书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七章:第一章,公司控制权的产生根源、结构及发展趋势。第二章,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法理基础。第三章,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利益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第四章,公司控制股东的法律地位与公司控制权。第五章,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与公司控制权。第六章,我国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制度环境分析。第七章,完善我国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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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实用教程安建,吴高盛“破产”一词,从通常的语义上理解,是指财力耗尽或彻底失败的意思。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处于法院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所确认的已不能以现有财产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将依法强制接管和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按特别程序清偿其债务。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中,“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欠债可以任意不还,商品交易活动将无任何安全可言,社会经济秩序将会一片混乱。债务的清偿,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债务人自觉主动地履行清偿义务来实现的。如果债务人对其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不主动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照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判决或裁决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债务人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采取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扣留、提取债务人的收人,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等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与秩序。然而,当债务人因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处于破产状态时,应如何处理债务清偿问题,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呢?这就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作出规定。破产法就是解决债务人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问题的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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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治论蔡立东 著《公司自治论(法学类)》以方法论个人主义为理论立场,以将公司制度全面还原为当事方合同关系为理论线索,证成了公司制度生成的基本路径应为公司自治,诠释了公司法对于公司制度生成的有限功能,提出了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理论方案。《公司自治论(法学类)》作者聚焦于反思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践中出现的正式制度与商事生活实践样式严重背离这一问题,直面我国公司实践中存在的根本问题,以反思和批判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为基调,总结了公司制度生成的历史逻辑,得出了公司制度从来就是人们自发行动的结果,而非国家建构的产物的结论。在此基础上,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进路,对理论上关于公司(法人)本质的承诺进行了批判性回顾,提出了公司的本质是合同网络。以公司的合同理论作为全书的理论立场,经由契约自由的正当性这一中介,论证了公司自治的正当性,证成了公司制度应由当事各方自发互动而形成的论断。作者独特的观察视角和理论视野,不仅能为部门法学研究的理论转型、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对接,从而为法学研究的转向提供范例,而且可以为中国法学界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界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考察提供一个崭新的切口,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拓殖提供更大的可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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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讲话徐永前破产是一种古老的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制度。它确定一套破产申请、受理、重整、破产宣告、债务清偿等程序,规范企业的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清算和企业拯救工作,既使无可救药的企业及时进行清理清算,尽可能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与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使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起死回生,通过和解、重整焕发生机,避免走上清算之路。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处于困境企业的挽救与“送终制度”,破产在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早在1988年我国就实施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但那时的这一法律一是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二是程序比较简单;三是虽然也有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挽救的内容,但没有完善的程序,因而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经过有关立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研究咨询与教学机构共同组成的起草组十二年的起草和反复讨论修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十二、二十三次会议的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获得正式通过,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我国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规范着我国企业的设立与成长、竞争与并购、和解与重整,以及清算与“死亡”的全过程。这部企业破产法,一是总结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企业破产案件的实施经验;二是吸收了国企破产的成功做法;三是引入了国际上有关破产的最新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是一部全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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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实用教程安建、吴高盛“破产”一词,从通常的语义上理解,是指财力耗尽或彻底失败的意思。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处于法院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所确认的已不能以现有财产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将依法强制接管和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按特别程序清偿其债务。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中,“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欠债可以任意不还,商品交易活动将无任何安全可言,社会经济秩序将会一片混乱。债务的清偿,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债务人自觉主动地履行清偿义务来实现的。如果债务人对其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不主动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照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判决或裁决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债务人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采取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扣留、提取债务人的收人,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等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与秩序。然而,当债务人因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处于破产状态时,应如何处理债务清偿问题,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呢?这就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作出规定。破产法就是解决债务人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问题的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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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注释本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工伤认定办法,?ど耸鹿蚀硐喙匚氖榉侗荆ど耸鹿蚀硐喙亓鞒掏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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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蒋黔贵本书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律文本和有关立法背景资料;第二部分为条文释义,按章节排序对企业破产法的每一个条文的立法原意和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阐述;第三部分为有关案例分析;第四部分为企业破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以便人们正确理解企业破产法并在实践中贯彻执行。本书的编写力求内容全面、系统、准确、实用,旨在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做到正确执法。同时本书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演习法律,做到知法、守法并通过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权益,以及专家学者研究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必要的纽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