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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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司法考试“常考点”和“新增点”是复习过程中的重点。其内容包括三个特点:应试点“晴”;考点真题详解;新增考点辅导。 -
担保法关联法规精选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关联法规精选丛书是一套小型实用法规汇编,着眼于为普通百姓和法律院校师生解决实际问题,学习相关课程时例利地查找相关法律依据。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和教学关系密切的常用法律法规,以之为核心,将与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丛书特点如下:1各分册的主体核心法规都附加条旨,且将条旨标明于目录之中,读者通过目录即可快速领会核心法规涉及的法律问题;2关联法规都是在某一方面对主体核心法规的深入和细化规定;丛书对于所收录的关联法规,采取分类编排,其与主体核心法规的关系一目了然,便于读者查找;3丛书采用双栏排版,既便于查阅,也增加了容量,让读者得到实惠;4各分册有选择地附加了导读或者其他重要法规目录,为读者提供进一步的指引。< -
债法总论张民安,李婉丽主编;梅伟[等]撰稿本书共14章,从债与债法、债的种类、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债的效力、债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债的转移、民事法律责任及债的变动等方面,对债法的基本原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本书内容新颖,结构紧凑,体现理论性、科学性与应用性的统一;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作教材,也适合法官、律师等司法界人士使用,对希望了解债法的广大群众亦是一本理想的法学读物。 -
中日民商法研究渠涛主编值此《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三卷开卷之际,首先,谨向各位读者介绍本卷成就的经纬以及主要内容。此卷的成就基于中日民商、法研究会每年举办一次的研究会大会,即2004年6月举办的第三届大会。此次大会的正式代表约60名,从参会代表的构成上与以往两次大会相比有两个特点。一是商法学者的大量加入。中日民商法大会虽然自成立以来一直将研究对象设定在“民”“商”两个领域,但前两次从论文集上收录的内容上即可看出有民法一边倒的缺憾,此次在这一点上有了非常大的进步;二是韩国学者的参与。本人在2003年4月(“非典”最高峰的时候)应邀参加韩国民事法学会2003年大会暨韩中日买卖法统一问题研讨会时,有幸结识了该学会的会长李英俊教授(东国大学)和高翔龙教授(韩国学士院院士,成均馆大学名誉教授)。特别是高翔龙教授因为有留学东京大学的背景,我们之间在语言上没有任何障碍,加之高教授曾经是中日民商法研究会日方学者代表星野英一教授指导过的学生,两人交谈起来更增加了许多话题。当时我就向这两位韩国顶尖级学者发出参加中日民商法研究会2004年大会的邀请,两位在百忙之中拨冗莅临,为研究会增添了许多色彩。此次来自日本的主要学者有,著名民法学家星野英一教授(日本学士院院士、东京大学名誉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教授)和民法学专家汤浅道男教授(爱知学院大学)、近江幸治教授(早稻田大学)、田中淳子副教授(爱嫒大学);著名商法学专家有,上村达男教授(早稻田大学),周剑龙教授(中国籍,拓殖大学),田泽元章副教授(名城大学);日本的著名中国法专家有,铃木贤教授(北海道大学)、高见泽磨教授(东京大学)、宇田川幸则副教授(名古屋大学);另外,此次为了增加商法领域的研究气氛,还特别邀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教授;还有目前在日本工作和学习的中国学者5名;其他则是来自北京、上海、广州、浙江、山东、南京等地的国内学者和法律实务界人士。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大会加入了许多新近回国在大学就职的新生力量,为研究会今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本次大会既继承了上次大会将报告和讨论截然分开的形式,又在总结上次大会经验的基础上将自由讨论的时间延长到了一整天。在报告会部分又一次有幸请到国内顶尖级的同声传译员杨晶女士到会操麦,为大会的报告部分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在两天的会议期间,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着中日两国民商法的热点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大会一如既往,自始至终洋溢着“学术神圣”的气氛,学者们务实、严谨而又不尚华丽的治学态度保证研讨会达到了很高的学术水平。《中日民商法研究》收发稿件的要求,也是其主要特点就是所有稿件必须有中日法律比较或日本法律介绍的内容。此卷论文集收录的学术报告、论文和译文共21篇,都是严格按照既定要求选录,而且绝大多数都是在国内首次发表。其涉及内容广泛,包括民法和商法中的总论和各论,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以及新近独立形成一个特别领域的医事法等。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白手起家,能够成功地召开第三届大会,主要得益于复旦大学法学院的鼎力承办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市成功律师事务所的协办,以及中日民商法学者的积极参与。在此,谨代表研究会向承办校和提供资助的各机构,向积极参与本会的各位学者,以及参加会务工作的各位教授和研究生表示衷心的感谢。此外,还要感谢法律出版社社长黄闽先生,编辑蒋浩先生在学术出版日趋严峻的情况下欣然继续接受这部出生不久的系列论文集的出版;同时我们更要感谢负责具体工作的责任编辑徐雨衡女士以及各位编辑为论文集付出的辛勤劳动。另外,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杨巍同学为本卷文字校对做了大量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如《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一卷开卷语中所云:中日民商法研究会和它编辑的系列论文集旨在为中日民商法学界、法律实务界之间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我们在为今天取得的进展而感到欣慰的同时也深感任重道远。衷心希望有志于这项事业的师长前辈,同仁学子能够参与到我们的研究会来,为这一事业的兴旺发达献计献策,以图共同进取。< -
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吴恒自我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来,党和国家在多次会议上和文件中一再强调:国有企业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电力企业是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题中应有之义。本书共分三篇九章,介绍了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理论,阐明了电力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运作的状况,提出了电力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及措施,对电力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其他国有企业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本书可供电力企业和其他有企业中从事企业管理的人员阅读,也可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员阅读,还可供对此感兴趣的技术人员、学生及其他人员学习参考。 -
商法王保树主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简称JM教育)于1995年4月批准设立。1996年试点招生,标志着我国应用类高层次法律人才教育制度的诞生。为了正确引导JM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JM的教学要求,保证JM的培养规格,提高JM的培养质量,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性培养方案》,组织国内法律院校、科研机构政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和教授统一编写了一套“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教学用书”,作为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JM教育进行教学评估和教学工作检查的根据,以及开展师资培训、教学交流的重要依据。《商法》是“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教学用书”中的一种。本书根据JM教学特点,采用专题式编排体例。将商法学科的基本问题,尤其是核心问题,分为若干专题,每个专题都涵盖了与此相关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问题和基本方法,注重方法的传授和能打的训练;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反映新的司法实践和学科前沿问题,及时充实新的科研成果、新的法律规范、新的司法解释、新的学术动态和发展方向。本书由著名法学家王保树、覃有土、朱慈蕴三位教授任正副主编,十六位国内知名学者、教授执笔撰稿,确保了本书成为一部在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在内容上具有科学性、前沿性和适用性的教材。本书前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简称JM教育)系列教学用书将陆续与大家见面,该套教材凝聚了全国各法律院校、研究机构近百名知名学者、教授的研究成果,是一套体例上具有独创性、内容上具有科学性、前沿性和适用性的教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批准设立的,199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八所院校首批试点招生,当年招生539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立和试点,标志着我国应用类高层次法律人才教育制度的诞生。伴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社会对高层次应用类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扩大,JM教育也得以迅速发展。试点单位不断增加,截止到1998年底试点单位已增加到28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兰州大学、山西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黑龙江大学、辽宁大学、云南大学、湘潭大学);招生规模日益扩大,截止到2001年底招生已达11902人,其中法律硕士研究生6433人,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5469人。JM教育已经成为我国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和实践型法律专门人才的重要渠道。中国加入WTO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国家,迫切需要大批高层次的应用类法律人才,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又将有力地促进法律教育与法学教育的结合,促进法学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JM教育试点范围和办学规模的扩大。在这种背景下,为了正确引导JM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JM的教学要求,保证JM的培养规格,提高JM的培养质量,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1998年武汉会议精神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性培养方案》,决定统一组织国内法律院校、科研机构、政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和教授编写JM教育教学用书。这套教学用书的编写采用了新的编写体例:一是不过分强调学科自身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而是根据教学需要,按学科的基本问题尤其是本学科的核心问题,分为若干专题,每个专题都涵盖了与此相关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问题和基本方法,注意方法的传授和能力的训练;二是充分反映新的司法实践和学科前沿问题,及时充实新的科研成果、新的法律规范、新的司法解释、新的学术动态和发展方向等等;三是通过认真地归纳、梳理、概括、规范和提炼,体现了学科的逻辑化、系统化程度,具有附加价值比较高的特点。该套教材力图使学习者通过研究性的学习,了解和掌握法学各学科目前所处的基本状态和面临的基本问题,让学习者站在各学科的前沿阵地,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直接面对新的实践、新的探索和新的问题。该系列教材适用于JM研究生教育和JM在职攻读教育,同时,也可供其他法学类研究生教育和从事法律的人员使用。本套教学用书还将作为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对JM教育进行教学评估和教学工作检查的根据,以及开展师资培训、教学交流的重要依据。我们诚挚欢迎关心JM教育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对JM系列教学用书提出宝贵意见,真诚祝愿JM学习者学业有成、事业成功! -
电子商务侵权法杨立新主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科研项目。本书以现行的侵权行为法为基础,讲述了在电子商务领域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基本类型以及进行民事法律制裁的基本规则,同时适当扩展到网络侵权的基本内容。 -
票据案件中国法制出版社内容介绍:本书融合了“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办案依据丛书”“法律一本通”三套丛书的精华,独创法律理解与适用、经典案例评析、司法疑难解答、常用文书图表与法律文件索引五合一的编排体系,旨在为读者迅速掌握法律规定、高效办理案件提供较为全面的参考。 -
上市公司董事指引张新文主编;北京证监局等编写内容介绍: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董事职责履行的好坏不仅公关系到公司的成败,也关系到股东的利益,同时还关系到董事职务承担者的荣辱。本书将涉及上市公司董事职责的有关规则进行了全面的收集、合理的归纳、清楚的划分、明确的表述,以方便上市公司董事及有关人士的工作。读者对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证券监管人员、公司法教学、研究人员等。 -
论股东表决权梁上上著本书关注股东表决权的问题点,认真分析了股东表决权的理念,讨论了公司决议种类与构成要件、表决权的行使方法、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等制度,论述了表决权代理、代理权征集、表决权信托和表决权拘束是如何成为控制权争夺工具的。本文主要研究股东表决权与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关系,指出表决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升了表决权在公司法中的核心地位。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股东表决权的理念。文章以“两权分离”的现象为起点,在“两权分离”的缝隙中寻找表决权的真正意义。美国学者Berle和Means于1932年系统地分析了在公众公司中存在的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的现象后,指出股东对经营层失去了控制,表决权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对此,基于所有权结构的有效性分析,本文认为股东对管理层并没有失去控制,而是由某一个或者几个大股东控制着公司。而且,在两权分离过程中,表决权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连接点。它不但维系和控制着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还是不同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是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进行控制的工具。表决权在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论文分两部分来论述。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从表决机制的制度背景中论述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文章认为,任何控制权的争夺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展开的,并且指出表决机制本身是无色的,可以成为各方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论文对公司决议的种类与构成要件、表决权的行使方法、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等制度作了分析。而且,对一股一表决权的例外重点进行了研究,认为超级表决权股是扩张了股份持有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无表决权股、公司自己取得股份、相互持股、表决权排除等制度则限缩了股份持有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从表决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来论述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主要论述了表决权代理、代理权征集、表决权信托和表决权拘束协议,并指出它们可以成为控制权争夺的工具。本文指出,为了顺应这一工具主义趋势,表决权与股份之间出现了分离倾向的同时,表决权本身也出现了客体化趋势,在表决权的救济方式上也已经从损害赔偿为主走向了撤销公司决议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