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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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配套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我社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的“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业界人士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自出版至今已达到的150种左右。这在满足读者各取所需的同时,也给读者的快速查找带来一定的难度。本着“以人为本,热忱为读者服务”的宗旨,我们在保持原有丛书不变的同时,从中精选出发行册数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律,推出“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丛书。本套丛书除了秉承“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内容、全面、使用方便、价格便宜、修订及时、书脊上书名,统一编号等特点和做法之外,还在以下方面做了努力:1 采用便携本的形式;2 缩小字号,补充内容,增加含量:3 每本书都分为“主体法”和“配套规定”两部分,各主体法加注条文主旨。4 主体法的条旨均上目录5 定价统一为10元。 -
电子商务法刘映春 编著电子商务是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或网络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于商业领域后的结果,电子商务形成的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之间,具有独特的性质。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种种特征,在现实中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冲突,这些冲突体现在法律上,无疑会引起对传统法律的挑战。因此,商务行为在因特网环境下形成的独立的调整对象孕育了新的部门法——电子商务法。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将成为未来商务活动的主要形式,而电子商务法也将在商事法领域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包括许多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总体上属于商法的范畴。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使之在法律的轨道上有秩序地发展,从发达国家到一些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制定了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以适应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联合国和一些国际组织也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可以说,电子商务法将是21世纪占主导地位的商事交易法。 -
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组织专家编辑本书。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本书根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性质,共划分为综合规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认定、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产品质量损害救济等五类。本书内容全面丰富、编排科学合理,是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公民了解我国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的权威参考书。< -
商事组织法董学立编著《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商事组织法》系统地论述了商事组织法的基本基础理论,这一点是从两个角度来论述的。一是从历史角度或纵向的角度进行论述,即商事组织是如何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演化为公司企业形式的。打破传统公司法著述的局限,将非公司商事组织法——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纳入到本著述之中,这既是第一编的逻辑延伸。以公司法为本著述的核心内容。并增加新内容,与传统的公司法著术相比,本著述增加了一人公司、公司设立瑕疵、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等新的内容。 -
商法总论柳经纬, 刘永光著本书对商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发展作了概述,并对商主体、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行为、商事买卖、商事居间、商事行纪、期货交易、银行交易、招投标等的概念、基本法律制度、原理作了系统的阐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商事立法是最为活跃的领域,也是最具成就的领域。从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到1993年的《公司法》,再到2001年的《信托法》,大凡公司、企业、证券、票据、保险、海商、信托、担保、期货、招投标、拍卖等多数商事法领域,都有了专门的立法(法律或法规)。由于商事法律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学习和掌握商事法的理论知识可以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活动,因而在法学教育以及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培训中,商事法都备受重视,成为法律学习中的一个突出的亮点,商事法研究也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厦门大学法律系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学科和课程、教材的建设,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学系列教材[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商法(上、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了进一步推进商事法的理论教学和研究,厦门大学法律系与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首次合作,组织部分从事民商法理论教学和研究的教师,编写了这套商法丛书,力图在商事法的教学和研究方面有所作为。编写本丛书的初衷在于为法学本科专业学生提供一套较为完整的商事法教材和参考书,因此我们特别强调,应当注重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系统地阐述各商事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尽可能地汲取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因此,本丛书既可作为商事法教学用书,亦可作为一般读者了解和掌握商法或商法的某个领域的法律知识之读物。本丛书由柳经纬担任主编、刘永光和陈明添担任副主编。《商法总论》为本丛书之一,具体分工:柳经纬撰写第一至六章、刘永光撰写第七至十四章。本书不足之处,敬请读者和专家批评指正。 -
商法学施天涛著本书是一本专门写给法律院系本科学生的教材。本书作者借十余年商法教学经验,对商法教学内容进行精确概括,形成以资本与金融法律为主旨的、颇具特色的商法学教科书。本书内容由导论和专论两部分组成。导论部分对有关商法的基本问题和特殊制度予以论述,给了读者一个商法的全貌。专论部分详尽讲述包括商事公司、证券交易、商事信托、商业银行、商业票据、商业保险在内的具体制度,内容全面,讲述精细,充分阐释了现代商法的基本原理和发展趋势。结合《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定,本书第二版对第五编商业银行进行了修订。< -
环境法风险防范原则研究唐双娥著本书以风险防范原则存在的基础——环境风险为背景,以风险防范原则的国际、国内立法为依托,既从法理的高度分析该原则涉及的环境保护理念的转变和内含的法律价值如代际公平、对未来秩序和安全的保护,也从实践的角度分析风险防范原则的具体运用中涉及的平衡、证据问题,还从环境与贸易的跨领域层面剖析风险防范原则与国际贸易的交互影响。本书适合于从事环境法教学、研究以及环境法律事务的人员阅读。 -
商法学肖海军主编基于法学本科教育一贯强调“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立法”的特点,本着理论与实践、法理与法条、法律与法案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提炼学者观点、跟踪学科前沿、反映立法动态,在追求教材内容满足知识表达的系统性与结构安排的完整性的溺时,又注重著述规范的学术性。既重视对商法学理论的全面梳理,又力求及时对最新的商事立法作精确阐释;对实务工作者而言,更具针对性。 -
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研究曹兴权著保险市场中不公平交易现象突出的现实使得我们对相关法律如何应对的思考成为现实必要。就市场微观角度考察,保险人对险产品的虚假宣传与误导说明、保险人随意利用告知义务进行拒赔抗辩、标准保险合同条款的滥用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保险预期。这些其实都与保险交易的信息问题有关,而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是缔约过程中的信息义务,合理界定这些义务直接关涉着保险交易公平的实现。木文运用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社会法学、比较法学、法律丈学的基本理论,在合同法理论视野中检视保险缔约信息义务问题,从而在解答交易公平维护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何在、最佳作用途径何在等问题的基础上,对保险缔约信息义务进行功能定位、制度设计。本文除导论外,分为六章:第一章保险合同法的现代课题。通过对保险交易公平的理论分析、保险市场的实证考察、保险制度的演进规律的探究,笔者认为,保险合同法应当以保护投保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第二章投保人利益保护的路径选择。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坚持,国家对合同交易的强制井没有动摇共基础地位。合同缔结过程的强制、合同程序正义的坚持,是合同自由与强制的协调点。缔约信息义务的一般理论已经形成,应当确立当事人需要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交易情报的一般义务。缔约信息义务的实质是改变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注意配置结构。交易注意结构配置论以交易自由仍为合同法基木原则、交易问题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的认识为基础而展开,并且指出交易主体、交易类型是对合同缔结过程中信息义务进行合理配置应当考虑的基本因素。投保人利益保护应当坚持市场化的思路,体现合同自由原则,以合同的程序正义为基本诉求,以交易过程中当事人的信息提供义务制度为依托。当然,缔约信息义务也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第三章在合同法一般理论框架中展开保险缔约信息义务的基夺理论。保险缔约信息义务也括告知与保险人说明,本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制度实质是要改变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注意结构。把"最大诚信"论作为告知义务产生的理论依据已经不合适宜,诚信没有大小之分,因为它不仅有循环论证的逻辑缺陷、制度构建的困惑,也不符合保险制度发展的实际需要。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多元的,危险信息不对称与危险估计需要是事实基础,而诚信原则是该事实需要转化为制度构建逻辑结论的理论工具。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在不断发展,体现出告知义务弱化、说明义务强化的反向演化趋势。第四章通过解析制度的构成要素以找到合理界定告知义务的基木变量。告知义务制度由义务主体、告知范围、违反构成、违反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构成,其中告知范围、违反构成、违反的法律后果是决定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的关键变量。告知义务有一定范围限制,重要性事实、已知或应知以及告知除外是限制该范围的三个主要要件,其中重要性事实是决定性因素,也是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焦点。根据对事实重要性进行判断的方法以及判断的具体标准不同,告知义务的范围有无限、有限之分。就义务的诚信本质看,义务违反构成应当考虑主观心理状态。告知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有自动无效主义与解除主义两种不同的处理规则。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对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处理大体有奎部被免除与按照比例原则处理两种不同的方式。保险保证制度因为其履行的严格性与违反后果的严厉性而成为保险人无限扩大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的法律工具,需要通过限制保险保证的构成、限制保险保证违反的构成、软化违反后果等方式来适当控制保险人的运用。第五章考察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合理规范问题。说明义务的对象主要但又不仅仅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条款。可以要求保险人就程序性务款与实质性条款进行不同程度的说明。保险人说明义务并不能够全部免除投保人交易时应当具有的谨慎与注意。保险人说明义务实际上可以界定为提醒、说明、如实回答义务。对于违反说明义务后果的界定,必须考虑保险的团体性、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特殊性、说明义务履行的形式化以及保险交易过程的特点等诸多因素。赋予投保人在一定期间内合同解除权的冷静观察期制度能够较好平衡保险团体性与投保人利益保护的矛盾。说明义务应当与不利解释原则协调运用,在引进投保人冷静观察期制度的基础上,使不利解释成为控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最后防线,但实质说明也具有排除其适用的可能。第六章对我国保险法的缔约信息提供义务制度加以评价并提出完善建议。在告知义务制度方面,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的规则体系已经建立,但是对于被保险人属于告知义务主体、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规避防范、保险保证的控制、投保人对询问事实重要假定的抗辩、重要事实判断的谨慎保险人标准、如实告知应当知道事实、告知事实的除外、重大过失的限定等规则方面还存在缺失。对于说明义务制度,对缔约过程中的信息义务期望过高,也没有考虑保险制度技术与操作上的特殊性是理论认识的不足;坚持义务履行的实质标准,没有规定提醒规则,没有给投保人以一定期间内的解除权是制度设计的不足。 -
海商法张丽英主编新纪元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中国政法大学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本教材分为绪论、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十三章内容。
